Ⅰ 护理依赖前的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受害人评定为护理依赖前的护理费赔偿主要针对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用。审判实践中,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对于长期治疗和休养的受害人,家属护理的情况,应参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
然而,如果家属收入远超雇请护工所需费用,仅按家属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对赔偿义务人不公。雇请护工由赔偿义务人支付合理费用即可实现护理目的,家属护理却导致赔偿义务人额外负担,违背公平原则。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官需行使适当自由裁量权。首先,确认家属护理符合公序良俗和情理,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其次,针对长期护理,考虑雇请护工的费用可减少赔偿义务人负担,受害人应雇请护工护理。然后,法官从公平角度确认治疗后的合理期限由家属护理,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护理费;之后的期限参照雇请护工的费用支付护理费,以平衡双方利益。
例如,若受害人需护理12个月,雇请护工每月1500元,总费用18000元;家属护理年收入60000元,实际减少收入60000元,赔偿义务人需支付60000元。仅因家属护理,多支付42000元,显然不公。正确的判决应结合家属护理实际减少收入与雇请护工费用,合理分配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