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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改造养老院

发布时间:2025-06-24 18:45:36

养老院硬件都需要什么 如果要开办一个养老院 

开办一个养老院需考虑的硬件设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租房是基础。选择在郊区的闲置厂房或旅馆,通过简单的改造,就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重点是,要确保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宜人,空气新鲜,最好附近有医疗设施,以满足老人的健康需求。

其次,设备投资是重要环节。初期一次性的设备投资,将为养老院的长期运营提供保障。设备包括厨房、卫生间、办公设施、热水器等,同时,每个房间都要配备电视机、电话、空调、电风扇、家具以及床上用品等。

最后,其他费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包括房子的简单装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流动资金等。这些费用将为养老院的日常运营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开办一个养老院需要在租房、设备投资以及其他费用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以确保养老院能够为老人提供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㈡ 代表建议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村部做涉老化改造,这能有效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吗

3月8日,全国各地人民代表表明,农村养老工作能够立足于乡村的自然条件,运用乡村闲置不用的教学楼、村部、工业厂房等开展涉脆化更新改造,防止反复基本建设,另外增加模式进到社会养老行业的正确引导和鼓励幅度,针对想要进到乡村老年产业的社会认知能量,给予经营、租金、健康养老等层面的补助。

大部分资助的院校。青年志愿者们共同奋斗,紧密联系。老老少少,受到优良文化教育的年青人与老少的亲近,为老人增加快乐,提升小朋友们的工作经验,紧密联系,开心快乐,推动小孩的精神实质发展和发展趋势,并激励文化艺术学习培训。

㈢ 辽宁利用厂房开办养老院用变更土地用途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㈣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政策研究,你需要关注以下八大维度:

一、审批流程

(一)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提出了降低转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流程的原则: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改纳宽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次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对简政放权、简化流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利好包括: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规定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4.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6.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特别是其中“先照后证”、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的内容,能够极大的推进项目进程。详细品读这些条目可以帮你加速项目启动。

二、土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意见》中的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得超过50年。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供地可采取划拨形式获得,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核亮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茄则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鼓励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2016年,为了支持和鼓励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民政部联合了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等十一个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如果是改建项目,大家一定要仔细查阅这份文件。

5.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6.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但在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意见》同时作了以下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5.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三、税费政策

(一)税

这部分内容主要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主要利好包括: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下称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项目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2014年,金昌市发布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

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

②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但凡遇到设置有上、下限的收费项目,均按照下限收取。

③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水、电、燃、气、暖收费均应按照居民用标准征收,且免受相关配套费。

④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应免除电视、固话、宽带一次性接入费,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50%收取。

四、补贴政策

(一)国家层面,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则:

1.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2.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3.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体现了政府对整个养老行业的支持,是判断区域养老市场潜力的重要指标,而第2条与投资者密切相关。

(二)在具体的补贴标准上,各地差别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项目为区分,按照床位数发放建设补贴;同时,根据入住老人是自理还是失能的护理状况,发放运营补贴;此外,还有重点服务项目补贴、奖励补贴等内容。

例如郑州市,自今年开始对主城区新建养老项目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张床位3000元提高到9000元;改建房屋由原来的每张床位2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5—10万元奖励补贴。

五、人才政策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和鼓励就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明确提出促进学科建设、夯实训练基地、完善培训机制、激励养老人才从业、强化社会保障等相关内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中,更是提出了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例如江西省赣州市,为稳定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增加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出台了相关的养老人才住房保障计划。

六、金融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提出要完善财政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的原则。

(一)完善财政支持的内容主要是税费、补贴的相关支持。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

1.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我们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两家大型养老地产项目的融资,就是得益于省级养老基金的支持。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3.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七、医养结合

国家层面对医疗和养老的结合非常重视,2016年,卫计委联合民政部等多个部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推动“医养融合”。主要内容有:

1.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2.养老机构申办医院,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同时,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八、明晰民办非营利性(以下称民办非)养老机构和营利性样养老机构的差别

纵观前文,有非常多的地方提及了民办非盈利性样养老机构和盈利性养老机构的差别,主要涉及了土地政策、税费、补贴等多方面内容。

但其实民办非性质的养老机构还面临着出资人不享有资产处置权、项目盈利不能用于分红、没有股权等,导致其他投资者入局苦难的难题。

民非注册与工商注册的选择是每个投资者都应该慎重对待的问题,是项目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仅作提示,不做赘述。

有兴趣详细了解两者差别可私信我。我们团队是专业从事养老地产和养老机构策划、培训、运营的,有同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可以把资料共享与你。

最后,本文意在为大家提供一种思路,在具体的分析上,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侵删。

以上。

㈤ 山东省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近日我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公布,利好消息请速看。
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5.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宜居环境。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弊弯政策
1.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2.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3.对连锁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量多、群众满意度高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将优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纳入山东省品牌建设规划,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租伏闷24号)规定和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政策依据
1.《山厅圆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
1.“十三五”期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4.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齐鲁和谐(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5.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可对养老服务业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奖励奖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5.《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1.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2.“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3.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1.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2.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鲁政发〔2015〕21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放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4.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手段,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5.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应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补贴。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社区,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㈥ 厂房改建养老院的方案或者可行性报告

深圳地区养老机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现在是市场经济,与其他行业一样,要办养老院,也要进行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开办养老院,仅有爱心是不够的,抱着赚钱的目的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养老服务是微利甚至是不盈利的。当然,也确有人投资建养老机构纯为回报社会,不为赚钱也不图虚名,即是如此,养老机构开办以后,也还有个维持良性动转的问题,即如何保持其自身发展。
盈亏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服务成本是指为老人服务所必需的,有房租、防暑降温取暖费、水电煤气费、工资、办公费用、维修费、大型资产折旧费等,都要考虑在内。其计算公式为(预期入住人数╳收费)-服务成本即为盈亏,收费项目主要有床位费、生活费、取暖费三项,养老机构也可就其他服务项目收取约定的费用。
一、办院可行性分析

养老服务业是一个投资回收周期比较长的行业,对此,投资者要有清醒的认识。进行可行性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目前本地区同行业总量(床位数)及分布情况,本地区老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了解和收集其他养老机构的入住情况,地理位置的交通和环境情况等。
盈亏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服务成本是指为老人服务所必需的,有房租、降温取暖费、水电煤气费、工资、办公费用、维修费、大型资产折旧费等,都要考虑在内。
办院的主要风险在于,一是入住率的不足,房租、人工费和取暖费等硬性开支不能得到有效摊薄,导致开办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处于净投入状态,不能实现资产的良性循环。二是入住老人的收费风险,由于老人及子女的财务状态恶化等原因,造成入住老人不能及时续费,养老机构又不能强行将老人赶出门,造成垫付费用的局面。三是老人的意外伤害风险。老人属高发意外伤害和突发死亡率较高的人群,一旦产生纠纷,诉讼和调解对养老机构都带来人力和物力上的负担。
就深圳现状,试做开办养老机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 从市场角度
深圳是个适合老年人养老的的城市,各种公共设施以及一些收费较高的主题公园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深圳养老。目前深圳实际人口1200万,其中老年人口占到102万,占到9%多。全市现拥有养老机构21家,床位共计800余张,刚刚达到老年人口千分之二的最低要求,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从区域角度来看,——区和——区养老机构相对密集,市南老城区和——路东部人口居住密集区、——新区存在养老机构床位上的不足。
二、 目前深圳市内养老机构发展评价
深圳市养老机构应该说从数量上发展较慢,但总体运营水平不够高,特别是缺少象天津鹤童老人院、广州市寿星大厦、上海福利中心这样行业领军型的养老机构。具体来讲,
1、百床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收费较低(全部费用800元以下)的入住率一直很高,床位全年紧张。办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前期投入较大,一般需要建设专门的院舍,配套设施齐全。
2、百床以上收费在1000元左右的养老机构,在深圳市场目前属于中档以上养老机构,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入住率不足,经营情况多在盈亏平衡点以下。但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是外地来养老的老人的首选,市场前景看好。
3、30张床位至100张床位之间的中等规模养老机构是深圳市养老机构的主流。这部分养老机构,由于床位数达到了规模效应的要求,硬性投入和老人生活费用都得到了合理摊派,机构管理还处在简单层次控制的范围之内,用人成本较低。这种养老机构经历前期的经验积累期,多数都实现了盈利。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部分养老机构多自觉不自觉将服务群体逐渐定位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老人群体。这一群体服务需求层面较少,日常消耗低,且收费较高。只要辅助于较好的医疗,是目前盈利概率最高的院所类型。
4、3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养老机构,也称家庭式养老院,这种院所经营形式灵活,前期投入较小,特别适合生活小区内建设。经营这种类型养老机构的关键是争取物业和居委会的支持,在房屋租金等方便实现优惠。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到福彩基金的投入,“星光老年之家”用这种方式争取到前期经营者少投入,再辅助于水电暖方面的优惠,压缩一下前期投入得不到摊薄的风险。经营这种养老机构可以附设开办学生餐桌和居家养老老人的午餐派送,以弥补盈利能力不足。
目前这种养老机构在本市经营平均状况较差,对经营者的运营水平和承受压力的能力挑战较大,每年都有不能通过年检被淘汰的养老院。迫切需要专业人士介入,对这种养老机构财务运营进行专业指导,或采取集团式经营方式,统一采购、统一配餐、统一调配医护康复设施,达到降低服务成本的目的。
二、收支情况分析(以50张床位,四人间养老院为例)
一、 开办养老机构前期投入
1、租金投入,选择房屋时多选择租用经营状况不良、非网点性的疗养院、旅馆、幼儿园和工厂附设后勤设施,租金必须控制在200元/床/月以下(通常收费床位费为200元-600元),例:5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总建筑面积在700平方米以上,合理租金控制在年10万以下。
2、 房屋改造和简单装修费用,约投入6万元。
3、 基本设施配备。
a) 床、床头柜和一人一格的衣橱,约计800元×50=40000元。
b) 床上用品700×50=35000元
c) 室内每人一个圈椅200×50=10000
d) 电视每房间一个1000×15=15000
e) 活动室设施家庭影院一套,麻将桌2个,健身器材2件,预算约10000元。
f) 餐饮设施,灶具二套,餐具60套,消毒柜一个,冰箱一台,总控制在8000元。(可在开业时争取区政府或赞助单位的捐赠)
g) 洗衣设备,预算2000元。
h) 洗澡设备,预算5000元。
i) 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各一台,面包车一部。(可时机成熟时再到位)
合计最小投入280000元。
4、开业仪式和相关宣传费用,约20000元。
以上租金+装修+设施+宣传=300000元

二、 养老机构年度运营投入

1、 员工工资。
院长(兼会计)1人计4000×12=48000元
副院长 兼采购1人计2000×12=24000元
护理员5人计1000×12×5=60000元
厨师2人计1200×12×2=26400元
以上共计9人计158400元。
2.伙食费成本300×50×12=180000元。
3、水电费400×50=20000元
4、 取暖费700平米×20=14000元
5、 办公费用600×12=7200元
6、 设备耗材、维护等2000元
7、 租金10万元。
以上投入合计482000元。

三、 养老机构收入预测(按80%床位利用率,680元收费)
1、床位费四人间200×12×50×80%=96000元。
2、服务费200×12×50×80%=96000元
3、餐费260×12×50×80%=124800元
3、水电费20×12×50×80%=9600元
4、取暖费80×3×50×80%=9600元
以上收入计336000元

四、 经营评估

1、 此种规模设计养老机构盈亏平衡点为全年平均入住率55%。
2、 可期达到全年平均80%的床位利用率,每年做1万元的资产折旧,5000元意外损耗,保守收入280000元。
3、 每位老人入住时收取5000元意外保证金,可暂收付200000元,可60%用于抵付前期投入,其它做为周转资金和出院返还。
三、开办养老机构相关手续

一、开办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设施,有室外活动场所;
(四)有相应的资金(前期投入约1万元/床);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医生护士可通过与属地医院诊所签约实现)。

二、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状况证明;
(四)场所证明;
(五)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
(六)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办理如下手续:
1、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以及非本市组织、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市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市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查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的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2、核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筹建,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
3、 申办人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开办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按事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凭登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养老机构享受优惠和社会资源利用

1、养老机构用水、电、安装电话实行居民价优惠。需每年到民政部门审批一次。
2、符合星光老年之家投入条件的,可申请福彩基金的注入。
3、可利用志愿者开展服务,降低用人成本,实现亲情服务。
4、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争取捐赠和赞助,补充老年生活费用的不足。
养老院的建设地块不仅要求土地属性、拆迁补偿、水电气市政条件等落实,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地块周边环境,包括交通条件、居民区距离、周边人口数量和素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该地块是否适合建养老院、养老院服务对象(消费群体)市场容量等。

你可以参考下这个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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