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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养老院政策

发布时间:2025-06-13 13:33:10

❶ 6部门联合通知年内超半数养老院能提供医疗服务是怎么回事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22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通知介绍,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

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3月开始,分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治阶段(6月至10月底)和巩固深化阶段(10月至2017年底)进行,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

❷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政策研究,你需要关注以下八大维度:

一、审批流程

(一)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提出了降低转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流程的原则: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改纳宽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次年1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对简政放权、简化流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利好包括:

1.整合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3.规定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4.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6.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特别是其中“先照后证”、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的内容,能够极大的推进项目进程。详细品读这些条目可以帮你加速项目启动。

二、土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意见》中的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得超过50年。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供地可采取划拨形式获得,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核亮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3.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茄则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4.鼓励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2016年,为了支持和鼓励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民政部联合了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等十一个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如果是改建项目,大家一定要仔细查阅这份文件。

5.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6.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但在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监管,《意见》同时作了以下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5.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三、税费政策

(一)税

这部分内容主要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主要利好包括: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下称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项目包括: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2014年,金昌市发布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

①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

②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但凡遇到设置有上、下限的收费项目,均按照下限收取。

③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水、电、燃、气、暖收费均应按照居民用标准征收,且免受相关配套费。

④无论民非还是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应免除电视、固话、宽带一次性接入费,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50%收取。

四、补贴政策

(一)国家层面,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则:

1.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2.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3.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体现了政府对整个养老行业的支持,是判断区域养老市场潜力的重要指标,而第2条与投资者密切相关。

(二)在具体的补贴标准上,各地差别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项目为区分,按照床位数发放建设补贴;同时,根据入住老人是自理还是失能的护理状况,发放运营补贴;此外,还有重点服务项目补贴、奖励补贴等内容。

例如郑州市,自今年开始对主城区新建养老项目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张床位3000元提高到9000元;改建房屋由原来的每张床位2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为鼓励养老机构争先创优,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养老机构,给予5—10万元奖励补贴。

五、人才政策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和鼓励就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明确提出促进学科建设、夯实训练基地、完善培训机制、激励养老人才从业、强化社会保障等相关内容。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中,更是提出了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例如江西省赣州市,为稳定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增加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出台了相关的养老人才住房保障计划。

六、金融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文,提出要完善财政支持、拓宽融资渠道的原则。

(一)完善财政支持的内容主要是税费、补贴的相关支持。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

1.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我们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两家大型养老地产项目的融资,就是得益于省级养老基金的支持。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3.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七、医养结合

国家层面对医疗和养老的结合非常重视,2016年,卫计委联合民政部等多个部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推动“医养融合”。主要内容有:

1.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2.养老机构申办医院,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同时,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八、明晰民办非营利性(以下称民办非)养老机构和营利性样养老机构的差别

纵观前文,有非常多的地方提及了民办非盈利性样养老机构和盈利性养老机构的差别,主要涉及了土地政策、税费、补贴等多方面内容。

但其实民办非性质的养老机构还面临着出资人不享有资产处置权、项目盈利不能用于分红、没有股权等,导致其他投资者入局苦难的难题。

民非注册与工商注册的选择是每个投资者都应该慎重对待的问题,是项目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仅作提示,不做赘述。

有兴趣详细了解两者差别可私信我。我们团队是专业从事养老地产和养老机构策划、培训、运营的,有同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可以把资料共享与你。

最后,本文意在为大家提供一种思路,在具体的分析上,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侵删。

以上。

❸ 2017年天津养老院补贴政策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27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支持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5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社[2007]51号)精神,为做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保障我市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逐步完善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居家养老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为依托,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社会化方向,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补贴对象范围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

服务补贴以居家养老服务券形式支付补贴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券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各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当月有效,过期未用作废。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门工作组织

本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大力发展和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委托社会组织和公益性公司等具体运作。

(一)区县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区县民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1)建立本地区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2)对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对象的资格和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3)对本地区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进行审查;(4)指导街道(镇)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5)监督检查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6)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二)街道(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街(镇)领导和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1)建立本地区老年人信息库,掌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和供给信息;(2)对申请政府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复审、评估和公示;(3)监督检查公益性公司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4)指导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5)承担街道(镇)和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委托公益性公司等服务单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经民政部门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后,公益性公司等服务单位可承担政府补贴对象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任务是:(1)根据委托协议,及时招聘和培训与补贴对象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与补贴对象签定服务协议,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反馈服务需求信息。(3)建立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4)按照津财社[2007]51号文件规定,及时申报办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4)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任务。

四、补贴对象的评估和认定

全市统一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统一组织评估人员培训。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评估,确定补贴资格和照料程度。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范围的老年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复印件上报所在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评估。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全市统一评估标准,按照《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内容,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复审并组织进行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人员上门为老人评估时,应至少2人以上,并持有天津市民政局统一制发的《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员证书》,评估完成签字有效。

(三)公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估审核后,应组织对初审合格的补贴对象在其居住的社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内容包括: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服务金额和服务项目等。公示时间为3天。

(四)审批。经复审、评估和公示合格的,报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的补贴对象进行抽查、核准,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指导中心将居家养老服务券组织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五、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保证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应根据本地区老年人最紧迫、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和服务能力进行设计。根据我市老年人需求,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咨询和应急服务等。

承担服务的公益性公司等服务单位要根据补贴对象的照料程度和自身服务能力,制定不同的服务菜单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并随着服务需求发展,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确定。服务人员小时工资标准,应参照市劳动部门制定的全市统一小时工资标准确定。按照与补贴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服务人员服务时,应佩带统一服务标志,标明本人姓名、所属公益性公司的名称、监督电话和本人照片等信息资料。要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补贴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和所有权。

六、服务人员享受补贴的资格认定

接受委托的公益性公司招聘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1)招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转移劳动力,并签订劳动合同;(2)按照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本地区补贴对象1:6比例配备服务人员;(3)所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须取得初级以上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对已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准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培训和培训补贴办法,按照津财社[2007]50号文件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人员,其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程序为:(1)由公益性公司提出申请,按照本区县补贴对象数量,填写《天津市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五份,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核。(2)区县民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月最后一周报市民政局社福处核定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数量。(3)公益性公司将市民政部门核定后的《天津市居家养老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两份、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公益岗位认定要件(优惠证、劳动鉴证花名册或就业困难人群认定表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协议书、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❹ 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

养老院的数目有限,所以民办养老院逐步受到关注,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是什么?办理养老院又有什么新政策?我整理了申办养老院的新政策与标准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出炉了,我为你解答(详情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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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申办养老院的申请条件及注意 事项☜☜☜

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

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 保险 、 教育 、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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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 报告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

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落实财政补贴,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有偿方式用地,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免土地管理费,统一规划。在社会福利项目、设施工程收费上酌情减免,并在相应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贷款力度。各级单位、团体、个人限额内的捐款税费可以免除。用水、用电采取最优惠价格,相关部门应给予照顾。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暂免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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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申办养老院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申办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 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设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能配套。

2)医疗护理上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大型养老机构具有规模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一些有专业知识和 经验 的医疗人员加盟,从而提高了医疗护理的服务水准。特别是对那些有多种疾病的高龄老年人,可以使之有医疗保障的安全感。

3)休闲环境较好。大型养老机构在规划设计时,一般都会结合自有土地、空间的实际情况,建设一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种植 一些花草树木,以营造一个幽雅休闲的环境。而这一切又都是老年人,特别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和子女最为关注的。

养老机构配套功能完善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1)医疗护理服务的配套。民政部门规定养老机构要配套设立医疗室,但医疗室能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疾病治疗和特殊护理要求吗?显然是不够的。就大型养老机构而言,入住的大都是在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为什么会出现高龄老年人居多的现象呢?一般是由家庭护理的成本和照顾难度决定的。只有家庭护理成本与养老机构收费相当时,或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护理时,子女才会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这就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医疗室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试想500多名70岁以上的老年人,至少有50%的身体都有一些疾病,需要吃药、打针;至少有25%的老年人需要进行留医观察治疗,这样的病患者就诊和住院规模,应有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与配套。因此,大型养老机构必须通过合作,或独立申办老年病医院的方式,才能达到医疗护理功能上的配套和完善。

(2)饮食的科学合理套配。

养老机构的食堂首先必须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满足基本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流程。其次,要针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特殊要求,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合理控制饮食数量和种类。

这条道路好走吗?不好走,很艰难。主要存在问题有如下方面:

1、投入大,回收期长。

既然养老机构产业化方向是规模经营、品牌经营,那么投入产出情况如何?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事实是,大家都认为养老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是有发展前途的,市场非常巨大,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可为什么没有人愿意跨入这行业,特别是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不愿意投资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投入大,回收期长,无利可图。我们拿一个同等规模的养老院项目与房地产项目做一个比较,其结果就显而易见。假设在某市有一块10000万m2的土地,容积为3%,建筑面积30000 m2。养老院项目扣除减免的征地补偿费,建筑成本约1770元/ m2,总投资约5300万元,资金成本为年利率6%。养老院的规模按1000张床位计算,回收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一次性设备购置费,人均收费约8000元,10年的周转率为3次,共计约2400万元;床位费每人每月500元,10年入住率按100%计算共计约6000万元;其他收入抵扣经营成本。这样养老院项目回收投资需要10年,而且没有盈利。而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成本约2170元/ m2,总投资约6500万元,房屋销售价格3500元/ m2,回收资金约1.05亿元,包括建设期和销售期在内大概需要2年半到3年时间。结果房地产项目3年内不仅可以收回投资,还可获取约4000万元左右的利润。

2、租赁经营融资困难。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投资兴建养老机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常规做法。那么,租赁房屋经营养老机构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这可以把近期的巨大投资,转化为分期的租金支出。但是,如果是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他人又怎样会转租给别人呢?答案只有一个,那一定是多年的“烂尾楼”。要完成一个“烂尾楼”项目,仍然需要较大的投资。由于是租赁来的房屋,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投入的资金必然被占压,不能通过抵押贷款等方式,将资金盘活,周转使用。因此,租赁经营融资困难是必然结果。我们以广州市良典养老院的经营情况为例。广州市良典养老院2002年承租了一栋94年的九层宾馆“烂尾楼”,建筑面积20000 m2,占地面积8000 m2,租期20年。有200多个房间,可设养老床位650张,每月租金近20万元,改造、扩建总投资约1500万元,投资回收期需要6年以上。虽说目前该院经营状况良好,但是由于股东投资能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原有经营的其他产业。由于经营权不能抵押贷款,为了筹措养老院的流动资金,股东只得向朋友借款,甚至将个人的住宅也做了银行抵押贷款。这就是养老机构在产业化进程的写照,是产业化进程中的融资难点问题。

3、医护人才引进难

大型养老机构的服务重点是医疗护理服务,而要引进有经验的、中高级专业医护人员难度较大。在医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机制,如果某位专业医护人员到养老院的医疗康复室工作,要想从初级职称向中高级职称晋升,这几乎是不可能。因此,大型养老机构不仅不能吸引专业医护人员加盟,也很难培养出自己的医护队伍。例如,广州市良典养老院引进一名主任医师出任院长,由于医疗卫生体制管理的原因,只得被迫辞去公职,放弃近30年的工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4、经营风险大。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粗放式的医疗护理已经不适合养老机构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由于大型养老机构的企业规模较大,人们认为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因此对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老年人的子女往往不容易包涵和谅解,甚至有意将矛盾激化,向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程序方面推进,最终导致养老机构的赔偿。当然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有其积极一面,但养老机构由于医疗条件、人员素质的原因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从主观角度来看,大型养老机构都愿意开办与之规模相配套的老年病医院,但卫生部门的 规章制度 、审批程序等并不能予以支持,客观上加大了大型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政府在养老机构产业化过程中的导向与支持

养老机构长期以来被人们认为是福利机构,是政府和集体的事,是慈善机构的事。要使之企业化运营,走产业化道路,也并非一件易事。特别是规模经营、品牌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倡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定位和优惠政策的支持。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政府能在如下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转变养老观念的宣传。

我国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倡导:“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孝道治天下”等。在这些思想意识的引导下,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没儿没妇的人,才会进敬老院、养老院。如果谁的父母、长辈进了养老院,就会被认为是不孝,老人家进了养老机构也会觉得脸上无光。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家庭结构的变小、子女工作和学习压力的增大,客观上已形成养老必须社会化的趋势,这不再是孝道的问题,而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送老人进养老机构是子女孝道的体现,政府支持发展养老机构是对人民群众的关爱。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养老机构养老的好处和必然性,引导和培育养老消费市场的发展。

2、积极培育和支持养老机构的主力军。

政府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养老的问题不仅是那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普

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和学习,影响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安定。只有作到未雨绸缪,培育和支持一批大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形成养老集团,成为引导养老消费市场的主力军,才能制止乱收费和不合理行为。政府工作重点是监督、检查国家现存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并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投资环境。

3、拓宽发展养老机构的资金 渠道 。

在现有各级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设法拓宽发展养老机构的资金渠道。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民政部门建立专项发展基金。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管理,但不直接用于养老机构。而是委托银行向有条件、有可能发展成为养老骨干企业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帮助控制资金风险。二是在民政部门主导的慈善机构中,设立养老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募集来筹措资金,由养老基金会作为投资代表,参股或控股一批大型养老机构。这样既可以解决养老机构发展的资金需要,又可以通过养老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来控制和引导养老机构,使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稳健发展。

4、协调解决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问题。

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大问题,解决的不好不仅会产生很多医疗纠纷,而且会让很多投资者望而生畏,影响养老机构的产业化发展进程。本文建议修改有关医疗配套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同规模的养老机构应相设不同规格医疗服务部门,分别为医务室、医疗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而且规定民政部门在些机构的设置中享有一定的权威性,卫生部门要予以配合,产并做好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只有这样,医护人员有了合适的工作岗位,才会投身于养老事业。同时,还建议在养老行业中建立健全有行业特点的护理职称体系和晋升机制。

5、改革养老行业的税收政策。

❺ 山东省居家养老补贴政策

十三五”期间,省级每年安排10亿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面向社区、居家和农村养老倾斜。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近日我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公布,利好消息请速看。
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
1.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2.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
3.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级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4.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5.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宜居环境。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政府已经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改变用途的,由相关单位在本区域内提供不少于同等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弊弯政策
1.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2.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分别补助运营主体6万元、8万元、1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3.对连锁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上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量多、群众满意度高的养老专业服务组织,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将优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纳入山东省品牌建设规划,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租伏闷24号)规定和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政策依据
1.《山厅圆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
1.“十三五”期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4.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齐鲁和谐(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5.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可对养老服务业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奖励奖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5.《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鲁民〔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1.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2.“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3.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1.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2.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鲁政发〔2015〕21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放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理。
4.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针对养老服务业的特色信贷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或发行债券,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手段,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5.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应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补贴。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社区,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❻ 2022年开办养老院补贴政策

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2017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最新规定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拓展资料: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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