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武夷山哪有敬老院
武夷山各乡镇都有敬老院。
武夷山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武夷山市各乡(镇)、街道敬老院的批复
武民〔2012〕96号
各有关乡(镇)、街道民政办:
你关于申请举办敬老院的报告和报来的相关材料收悉。按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符合办理敬老院的条件,经研究,同意你乡(镇)、街道成立敬老院,接收辖区内的农村五保对象。
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武夷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第七条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第二款:“农村敬老院管理。敬老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市民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以乡镇举办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我局是你乡(镇)、街道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是主管单位,你院场地、经费使用和院里日常服务、管理由你院负责,我局依法对你院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你乡(镇)、街道敬老院开办后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要加强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敬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要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不得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乱搞捐赠活动和乱拉赞助,确实把敬老院办好。
特此批复。
(具体名单附后)
武夷山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6日
武夷山市各有关乡(镇)、街道敬老院
1、崇安街道敬老院
2、新丰街道敬老院
3、兴田镇敬老院
4、五夫镇敬老院
5、上梅乡敬老院
6、吴屯乡敬老院
7、岚谷乡敬老院
8、洋庄乡敬老院
『贰』 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8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目的,从实际情况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以乡镇敬老院建设为主体,以加强村级敬老院管理为重点,以协议代养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
2008年底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5%以上;新(改扩)建敬老院10所,房屋775间,新增床位1270张;全市五保集中供养人数达到3685人。
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工期7个月,2008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选址、资金筹措和招标工作;5月10日前全部开工建设;10月1日前主体工程全部完工;10月底前完成各种配套设施建设;11月底前经市政府验收合格后,组织五保户入住。
三、工作要求
(一)搞好项目规划。2008年敬老院建设项目规划的.原则是:截止2007年底集中供养率低于33%的乡镇,必须无条件建设敬老院。有承建任务的乡镇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按照以乡镇敬老院扩建为主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并积极筹措资金,按照上级要求时间组织实施。2008年没有承建任务的乡镇,要对原有的敬老院加强管理,改善环境,完善制度,严禁敬老院闲置、荒废或改变用途。
(二)落实建设资金。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通知》(豫民文〔2006〕110号)相关规定,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资金,对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有关乡镇要根据本地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将敬老院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建设需要。同时,各乡镇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开展对口捐赠活()动,筹集社会资金进行帮建。
(三)严格资金管理。有关乡镇要设立敬老院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拨付建设资金时,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批进行,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有关乡镇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乡镇要和行政村签订敬老院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市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督促各乡镇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对在建项目实行周报告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难题,确保敬老院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协作。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按照建设方案,认真编制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测算,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用途和标准及时拨付上级敬老院建设专项资金,加快建设进度。
(三)强化督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积极参与,组成专项督查小组,对敬老院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督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叁』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敬强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点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第五章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济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肆』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强我省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含镇,下同)举办的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第三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农村举办的敬老院,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敬老院筹建条件的审核和建院登记工作;
(二)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对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
(五)对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六条乡人民政府负责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乡举办敬老院的筹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二)审查村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敬老院的人员、经费条件;
(三)协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四)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七条举办敬老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费有保障;
(二)有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卫生保健人员;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第八条举办敬老院由乡人民政府审定,报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敬老院停办,必须有正当理由,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对养员作出妥善安排和善后处理。第十条对五保户,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院时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敬老院的制度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敬老院对符合五保户条件的优抚对象、归侨侨眷、村干部和儿童,应当优先接收入院。第十二条对在敬老院的学龄孤儿,应当保证其就学,并供养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第十三条乡举办的敬老院在修缮房屋、购置设备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县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第十四条五保户入院的供养费,由其原单位承担。
养员的原单位或者负有供养义务的亲属,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无力交纳养员当年的生活费,敬老院可以向当地乡人民政府申请救济。第十五条敬老院可以接收老年人自费入院养老,其生活费自理,但不得低于同院集体供养养员的生活费标准。第十六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十七条敬老院内部应当成立有养员代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作为院长领导下的自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敬老院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八条敬老院的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爱敬老院工作。第十九条敬老院和管理、服务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和尊重养员。
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患病的养员,应当在饮食、卫生、医疗、护理等方面给予照顾,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第二十条敬老院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第二十一条敬老院的副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收入,可以用于改善养员生活,不得冲抵养员的供养费。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养员的身体条件,组织生产性劳动。有劳动能力的养员,应当参加劳动。第二十三条敬老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税待遇。第二十四条乡人民政府对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十五条对歧视、虐待养员,或者对养员放弃管理和护理的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辞退、开除。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伍』 桐梓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入院集中供养的目标。鼓励有条件的村兴办敬老院,提倡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入院供养和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供养对象去世,应实行火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九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组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二条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三条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四章服务与护理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卫生隔离。
第十五条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藉,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章医疗保健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第十九条敬老院医务室或诊所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对象医疗费用的开支。敬老院也可从其他渠道筹集医疗专项资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对患病住院的供养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及乡镇共同承担解决。
第六章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二十六条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人平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七章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的集中供养五保资金、乡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按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五保资金,作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并设置专户管理。
第三十二条乡镇财政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及有关部门适当给予补助。
第八章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能满足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1〕9号)减免税费。
第三十四条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三十五条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经费,补充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建设经费及维修经费的不足,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生产经营奖励开支。
第九章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敬老院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七条敬老院财务原则上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代管,会计核算与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填制,账务的处理,报表,均应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必要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九条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季度向供养对象公布,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小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保卫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四十四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做到少而精。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10的比例安排,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但应征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待遇应不低于社会同等岗位。
第四十六条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乡镇政府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七条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四十九条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生产经营奖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在任命(聘用)时确定,生产经营奖金根据敬老院生产经营状况而定,在聘用时明确考核计算办法。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应乡镇敬老院。村办敬老院参照执行。社会力量兴办敬老院,按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三条敬老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请销假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务室管理制度、供养对象守则等规章制度。
『陆』 国家对关于敬老院这块有什么政策
第一,根据《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院》规定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院》明确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在每年的3月,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或年度运营补贴。凡获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五年内不得变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不得改变养老服务功能,否则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
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养老院申办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