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办的养老院与民营的养老院的区别
公办养老院多位于市区内,交通十分便捷;民办养老机构选址灵活,有的在周边区域,较为偏远。
2.公办养老院管理规范,护理人员都受过专门培训;民办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在服务质量上可能出现参差不齐的状况。
3.公办养老院有政府资金补贴,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费一般比较便宜;民办养老机构自负盈亏,为了维持运作,价格通常要高一些。
4.相比之下,平民化、大众价的公办养老院显然更受生活节俭的老人们欢迎。
拓展资料:
民营养老院,相对于公办养老院。民营养老院,是由民间团体或这个人主办,再就是民办公助式的养老组织、机构。[1上世纪60年代初,军烈属残废军人才能入住,那是公办的,相继五保户也可以入住了(改革后)。1988年,全国农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个县(县级市)在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办起了敬老院。
2. 民办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院养老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作为对公立养老院的补充,民办养老院近年来纷纷崛起。作为养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养老院在从事养老服务的过程中都具备哪些特色优势呢?不同于公办养老院,民办养老机构通常更具有竞争性,同时能够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那么办一家民办养老院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优惠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民办养老院有哪些特色
第一,民办养老院具有极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不仅会促使其不断提高运营效率以节省成本、提高收益,还会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利位置。
第二,在利润的驱动下,民办养老院总是不断寻求养老服务的缺陷以获取高额回报,这有利于促使其提供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补充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不足。
第三,民办养老院管理方法灵活、管理手段多样、用人上不拘一格、服务上敢于创新,是养老机构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部分。
养老事业维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并能拉动相关产业,促进就业。为此,政府要先行,让民间资本看到希望,促进民营养老院建设的发展。
民办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土地支持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3、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4、政策补贴
建设养老机构有建设补贴与运营补贴。
3. 私人能开养老院吗对于民营养老院国家有何补助优惠政策如何办
私人能开养老院,流程如下:
一、依法登记。
1、设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许可办法》的设立条件,向开办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2、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或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
二、场所设置。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优惠政策:
1、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明确供地政策。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确保有限的土地资源为更多的老年人服务。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小区要按照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每百户3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4、加强公建配套。
优先发展为养老机构服务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以及医院、学校、银行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3)公办民营敬老院招投标文件扩展阅读:
具体的土地政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2、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利用原建筑物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杭州-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试行)
4. 政府是否给民营的敬老院补助
各地政策不一致,很多地方对民营的敬老院有补助,但补助的资金有限。
以北京为例:
2008年,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对新建、扩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办法。2009年,《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文件》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新建、扩建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6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3000元;利用其他设施改建的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机构每张床资助8000元。去年年底,《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公告》(下称“《公告》”)里再次重申了这一政策。
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在京发布的《中国养老机构科学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2.12亿,高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400万,失能老年人口接近4000万。该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床位551.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6张。
据《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报告》显示,在位于12个城市的257家养老机构中,48.1%的被访养老机构运营状况为基本收支平衡,32.5%的被访养老机构亏损,有盈余的被访养老机构仅占19.4%。
民营养老机构经营难原因:
1、是政府对民营资金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公办养老机构抢夺良性资源,民营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无法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
2、是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有编制,工资偏高,使得人才不愿意进入民营的养老机构;
3、是由于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同,许多运营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
5. 个人开办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兴办养老院。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据介绍,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找 “优老网 ”(原中国敬老院网)客服咨询。
6.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吗怎么办手续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开办养老院分两种,一种是盈利性质的,到工商局注册,工商注册没有补助优惠政策;另一种是非营利性质的,到民政局注册,享有国家相关优惠补助政策。 中国敬老院网有专门开办养老机构流程窗口,建议去咨询一下。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6)公办民营敬老院招投标文件扩展阅读:
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