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
(五)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分级护理与膳食配置)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 (保健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二十条 (卫生消毒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活动)
养老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夜间值班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收费规定)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养老机构应当公布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改变房屋、场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其房屋和场地的,应当征得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向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㈡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条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第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制定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做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四)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㈢ 什么是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是指以社会机构为养老地,依靠国家资助、亲人资助或老年人自备的形式获得经济来源,由专门的养老机构,如福利院、养老院、托老所等,统一为老年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以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方式。
国内外机构养老模式
国内机构养老模式
1、“公办民营”模式
政府出资兴办养老机构,然后由社会团体或个人经营,政府只起到监督作用。养老机构可采用“以房养房”的办法,利用入住者手中的房产,与入住者达成协议,由养老机构方一次性买断入住者住房或帮助入住者经营住房,使老年人有经济能力来承担自己的开销,又使养老机构的经营者能够获取一部分利润,对养老机构进行再投入。
2、互助养老模式
其运作模式是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民间操作,在老人家中和社区两个层而建立互助养老点和互助养老中心,形成以老人家庭为基础的家庭式互助养老和以社区养老设施为依托的社区式互助养老;在该模式中,由政府负责为互助养老点购买娱乐设施、补贴水电费等,并加强引导扶持、组织开展活动,条件宽裕的老人家庭提供活动场所,社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闲置场所或提供赞助,有效整合了政府、社会和家庭资源。
3、机构式专业养老模式—老年社区
该模式通过对老年生活社区的整体开发而较全而地解决养老问题,是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完关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在该模式中,老人以户为单位入住生活社区,完全是居家的概念;同时,老人置身于社区内,又可获得专业化的照料服务,并参与人际互动,有效地解决了老人的孤独与衰老感。可以说,老年社区代表了我国养老模式的发展方向,口前上海市第一家老年社区亲和源老年公寓即将投入运营。
4、异地养老模式
实质是移地养老,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互动式异地养老、度假养老、回原籍养老等方式,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互动式异地养老”,是指各地养老机构通过有效的机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网络,将老年人的市场需求资源和养老机构闲置资源整合起来,进行的交换性服务,相互交换客户资源,让老人在没有增加很多费用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来自不同养老机构的多样化的服务。
5、社区老年公寓
“社区老年公寓”就是在社区医院附近建立老年公寓,将社区医院和老年公寓有机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能够将社区医院和老年公寓的优势互补,而且还具有以家庭为中心的老年护理模式的优势。
6、新型老年公寓
在经营管理上,有两种模式:一是与政府脱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二是国家控股,吸纳社会资金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新型老年公寓分为养老区(健康老人)、康复区(患病老人)、特护区(临终老人)、托老所(短期托管)、休闲养老区(异地养老)等不同区位,满足不同状况的养老需要。公寓内娱乐、健身、阅读、配餐等设施一律对外开放,组建而向社会的老年休闲俱乐部,广泛吸纳会员。
7、护理学院经营老人公寓
其优势主要表现在医院式管理、专业技术优势、教育研究优势。医院式管理:以护理为主的医院管理服务,是其特有管理模式。专业技术优势:护理学院的医疗护理知识资源丰富;老年护理专科人才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能够了解老人的需要。教育研究优势:护理学院经营老年公寓,大量的实践机会使学生得到锻炼,又可以为老年公寓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是一种双赢行为。
8、香港的老年照护体系
该体系由五部分组成:(1)医院老年专科:主要收治急性期或病情较重的老年人;(2)老年日间中心:白天开放、晚上休息的医疗机构;(3)老年人服务社区:经过医院老年专科病房治疗或日间中心康复后的老年人可转入社区;(4)安老院:香港的安老院多由私人承办,主要对家人无法照)顷又无自理能力的老人进行日常生活照顾,不进行护理、治疗等活动;(5)宁养中心:提供临终服务。
国外机构养老机构模式
1、瑞典的福利型养老模式
瑞典是北欧福利型模式的创始者。该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人人享有福利权利,并以国家税收作为福利基金的来源,社会津贴水平高。其老年福利机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入户服务公寓:入住老年人租住,由市政府社会工作部门根据他们的需要提供各项入户服务;二是老年公寓:收住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并需要经常性照料的老年人;三是疗养院:配备护士专门照料患老年痴呆症、晚期重症以及需要经常性医疗护理的老年人;四是类家庭:主要收住存在认知障碍的老年人。为降低支出,提高效率,瑞典引入竞争机制,议会批准了老年护理机构实行商业化经营的建议;一些大城市还建立了“城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私营老年服务为收入较高的老人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
2、美国的产业化养老
在美国,要求养老机构全天必须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值班,要求护理人员必须受过培训并持有证书,但诸如人力不足和员工流失率高等问题仍然存在。美国的太阳城中心是世界闻名的老年人专业社区,它接纳5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标准的老年人乐园。那里不仅有独立的邮局、超市、医疗机构、银行、教堂,还有各种室内外游泳池、网球场、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健身娱乐中心等,成为老年产业的发展基地。
3、日本的多元化养老
和欧洲国家一样,日本也支持“属地养老”的原则,即生理或心理有障碍的老人,在自己家中接受照料,或者尽可能地在靠近他们自己社区的、类似老年之家的机构中接受照顾LJ。日本的养老机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多元化服务:老年公寓、康复保健机构、特别养护之家、疗养院(包括老年医院、老年病房等)、痴呆老人生活小组、静养关怀、日间托管服务等。其中,痴呆老人生活小组一般由数名痴呆老人组成,每人都有家庭角色。
4、澳大利亚的分层机构养老
澳大利亚对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有两类:一类是院所照料,另一类是社区照料。院所照料由机构提供服务,主要分为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提供较低水平的照料,对象是需要一定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服务的,但有一定自理能力,不需要24h监护的老年人口,其开支纳入政府预算,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并根据服务强度和照料等级拨款;老年护理院提供住所的高水平照料,如医院手术的照料、临终关怀等,对象大都是一些失去自理能力,有特殊医疗、生理和心理保健需要的脆弱老年群体,护理院要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提供不间断的服务。护理院的开支昂贵,消耗了大部分的联邦和政府预算。
参考文献
孙建萍;周雪;杨支兰;申华平.《国内外机构养老模式现状》.中国老年学杂志.2011年07期
㈣ 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床位补贴
法律分析: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第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第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㈥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㈦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或者无偿提供相关服务。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竞争秩序。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筹办和开业第七条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
(二)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三)开办经费、床位数以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四)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第八条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开办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第九条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书;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性质、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内容);
(五)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服务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提交有关用地审批等文件)。第十条对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条件,同意筹办的,市民政部门应当核发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复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前款规定的筹办批复书有效期为一年。养老服务机构在筹办批复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的,应当重新办理筹办手续。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前,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复书;
(三)固定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有关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
(六)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营养师、护理人员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第十二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核发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送养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
市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二)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养人公开账目;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四)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六)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㈧ 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福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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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年底这个时候,单位发什么福利,就会成为热门话题。
有的福利可能是现金类的,有的是礼品类,有的是生活品,有的食物,总之得到福利的都很欢乐。
自八项规定作风建设以来,对违规发放福利的问题抓得很严,今天我们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为例,谈一谈福利发放有哪些限制。
在职和退休人员福利一视同仁
全国总工会曾经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
《补充通知》首次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7个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根据工会法规定,企业员工、行政事业人员等均可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中的一员。
工作人员退休了,但工会会员并没有退出或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也没有领导要求退休人员退出工会。
可是如今有那么一些单位的领导,把退休工作人员视为包袱,逢年过节发福利根本就没有退休人员的份儿!
同时,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国总工会发文,规范福利待遇问题,文件里面并没有说退休人员不应该享受工会福利,应该是在职的退休的都应一视同仁!
相比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本来就待遇低,福利少,甚至有的企退人员退休后几乎被单位给遗忘掉。
只希望国家这些规定能被相关部门以及企业负责人看到,退休人应同享年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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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后自己除了养老金的待遇之外,还有哪些福利可以领取呢?
第一个,就是终身医保待遇。
很多人只关注到了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实际上社保中还有医疗保险,在退休后有一个终身医保的待遇。
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医保缴费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的,那么退休后不用再继续缴费,也能够享受终身的医保待遇。退休后不用再交钱还能享受报销的待遇,这对于退休人员可以说是一份不错的待遇了。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跟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不一样的。养老保险对于缴费年限的要求是需要累计交满15年,而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
目前上海和广州规定是15年,还有部分地区是在20年左右。所以缴费年限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下,可别想当然地认为医保缴费年限要求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一样的,到时候如果没缴纳满年限可就没法享受终身医保待遇了。
第二个,就是补充养老金。
实际上咱们平时总说的养老金,是指国家的基本养老金,除了基本养老金外,咱们国家还建立了补充养老金制度。
比如说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不过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是说人人都有的,只有一少部分人才有,这两种年金制度都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建立的。
一般个人缴费不超过缴费基数的10%,用人单位缴费不超过8%,企业年金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而职业年金只能够按月领取。
有很多大企业在你入职的时候都会问你参不参加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那么为了退休后能领更多钱,大家最好还是参加。
第三个,就是各种补贴补助待遇了。
比如说国家对高龄老人有老年补贴,在北方很多城市寒冷的冬季有取暖补贴,一些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还有独生子女津贴。当然很多补助补贴都是根据各地自己的规定,有不同待遇和标准,领取条件等等也各不相同,具体还需要咨询当地的人社局。
第四个,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人群,则不一样。
其实这个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是有很明显的区别。
它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是很少能够获得养老金以外的待遇。但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当然也包括公务员,单位退休人员,是可以额外获得退休金以外的收入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能够获得很多的额外收入,包括一些精神文明奖,民族大团结奖,还有工作单位给发放的一些相关的待遇津贴等各方面的收入,那么综合起来加在一起,有些地区可能会比较少,一年是几千块钱,有些地区可能比较高,一年甚至达到几万块钱。
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待遇有差距的主要原因有三个:养老制度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缴费年限不同。
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是没有同等条件一说的,顶多能够相同的可能是工作年限。实际上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工作稳定,工作时间较长。计算养老金的时间往往是长达三四十年以上。而很多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只缴纳了15~20年。
即使工作年限相同,养老制度不同和缴费基数不同,也会产生养老待遇差距。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1年开始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全面统一将养老待遇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一些地方是1997年以前逐渐试点的)。
机关事业单位过去的退休制度:实际上主要是跟职务、级别相挂钩的。利用工作年限计算一定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还分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呢)计发比例,在加上退休职务级别确定的生活补贴数额,就是原先的退休待遇计算模式。
另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比如说基础养老金待遇,如果按照60%基数缴费,一年可以领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如果是按照150%缴费,可以领取1.25%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的余额和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相挂钩的。
总体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实现全部的并轨,未来主要还是看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以及年金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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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别人眼中的香饽饽。
其实自从疫情开始之后,有为数不少的公司都宣告倒闭,还有一部分公司为求自保,只能大量的裁员,所以说越来越多的人也意识到找到一份稳定工作的重要性,铁饭碗不仅仅稳定,而且社会地位也比较的高,所以深受大家的青睐。
公务员除了是铁饭碗之外,也会让全家人都感觉到特别的有面子,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报考公务员,关键是薪资待遇还是非常优厚的,年终奖也同样让人羡慕。
在大部分人眼中,公务员虽然可能工资不高,但零零散散的福利和补贴加起来,可不一定比其他职业的收入低!况且,加上“工作清闲”、“发展稳定”这些标签,公务员就成了别人眼中的香饽饽。
工作清闲还是辛苦委屈?
其实,在别人看不见的地方,
公务员们也经常以5+2,
白加黑的模式加班,
在文山会海里不停翻腾,
喝个牛奶都要被问责批评,
常年成为媒体关注的负面焦点
......
发展稳定还是四面挑战?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公务员也不再稳定:
辽宁、天津、陕西、山西、浙江、山东等省已经陆续取消了上万个铁饭碗,事业编人员变成了合同工。
而在疫情期间,更是有无数公务员主动投身抗疫一线,面对危机四伏,仍坚守在人民最需要的地方......
福利丰厚还是早已取消?
其实,早在之前出台的《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文规定:严格执行基层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让我们看看,别人眼中“福利和补贴丰厚”的公务员们,真实情况到底如何?
12类补贴被取消
1、自行新设项目补贴、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都将被取消;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的(具体地市标准略有不同)津贴补贴都将被取消;
3、违反规定发放的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将被取消;
4、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补贴将被取消;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的补贴将被取消;
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的补贴将被取消;
7、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的津贴补贴将被取消;
8、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将被取消;
9、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的津贴补贴将被取消;
奖金:
10、违反公务员奖励规定,“巧立名目”发放的各类奖金都将被取消;
公积金:
11、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贴将被取消;
节日福利:
12、借重大活动或节日庆祝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等补贴将被取消;
大家眼里公务员的“丰厚福利”,其实早就被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