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后医保社保怎样转移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
退休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后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医疗转移的办理程序,以石家庄为例:
1、所在单位每月一日至十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管理科办理终止申报人基本医保关系;
2、所在单位向网络信息管理科报送办理材料、提供拟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全称、地址及邮编。申请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出;
3、网络信息管理科审核转出基本医保关系职工信息及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转出意见;
4、通过审核的,网络信息管理科,增开《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给予转出申报人基本医保关系;
5、未通过审核的,告知原因。
(1)老年人投靠子女医疗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
二、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合)凭证。参保(合)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
参考资料:网络-社保转移
石家庄市医疗管理中心-转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流程图
B. 老人投奔子女 北京医保
父母随子女迁到北京的户口,医保可以正常办理,不知道是否迁移完·一般这类迁移是不版太容易办理权的要有思想准备,如父母还没退休那转户籍后可在北京申请养老和医保退休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补足,也就是你北京户籍有北京医保,外地医保北京一般不能用。
北京65岁以上老人和外地在京居住的65岁以上老人(需要办暂住证一定年限)可办老年证,市区公交免费(地铁不免费)市属管理的部分公园免门票费,北京户籍80岁以上老人每个月有100元养老券·可购物买东西买养老服务··到岁数跟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其他的也没啥了。
先迁户口,再办退休,退休后就不能转了,转过来就和当地一样了。如果没转成户口的话就只回家报销,按家那边报销比例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关于外地父母来京投靠子女的医保问题,谢谢!
医保是不能改到北京的。
实际操作是这样的:
已经退休的,享受退休医疗待遇,身边子女在北京定居的,回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请退休人员医保异地安置,办好后就可以在北京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如果看病,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再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D. 老人随子女到外地生活医保怎么办
仍可在异地享受医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版:
第二十权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老年人投靠子女医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E.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后如何享受医保
可以享受。但必须你和你老公都属于张家港户口,然后具有固定的工作。如果是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话,你可以给二老申请张家港户口,也就是我们说的迁移户口。二老可以以投靠的形式迁移过来。现在一般的城市都具备这种“养老体系”。
办理迁移户口所需材料:身份簿、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证明材料。如果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具体说明。
F. 外地高龄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能一起迁过来吗,能享受杭州的待遇吗
外地高龄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落户后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以享受杭州的待遇。但是必须满足杭州市区的申请条件。
《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规定的外地高龄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杭州的申请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外地身边无子女,在杭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在杭城区子女;
2、原籍为杭州市区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有子女在杭,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在杭子女。
(6)老年人投靠子女医疗扩展阅读
从2018年4月1日起,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提高到每月不低于50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加快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倡导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
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大力发展远程老年教育,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专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
以上这些浙江省的规定,都适用于杭州的老人。
此外,杭州还拓展了部分老年人可享受的优待政策,比如:60周岁以上充值公交老年优惠IC卡,电子钱包区给予增加充值额的100%,持卡可以乘坐公共汽车、水上巴士和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70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区1-499路、700-799路公共汽车和水上巴士;
除法定工作日高峰时段外,免费乘坐地铁。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公安局官网-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提高老龄补贴,放宽老年人随子女落户政策
G. 老人本地医疗保险随子女签到外地再回到家乡看病还能报销吗
可以的。只要你持有有效社保卡,就诊前在发卡地医保机构备案,不论到哪里都可以报销。
H. 外地退休老人随子女迁户北京后,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迁入北京
建议你拨打12333查询具体情形!
北京市城镇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第六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六条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三十一条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I. 请教父母随子女迁到北京的户口和医保问题!
父母随子女迁到北京的户口,医保可以正常办理,一般这类迁移是不太容易办理的,如父母还没退休那转户籍后可在北京申请养老和医保退休待遇·不足缴费年限的补足,也就是你北京户籍有北京医保,外地医保北京一般不能用。
北京65岁以上老人和外地在京居住的65岁以上老人(需要办暂住证一定年限)可办老年证,市区公交免费(地铁不免费)市属管理的部分公园免门票费,北京户籍80岁以上老人每个月有100元养老券·可购物买东西买养老服务··到岁数跟户籍地居委会申请其他的也没啥了。
先迁户口,再办退休,退休后就不能转了,转过来就和当地一样了。如果没转成户口的话就只回家报销,按家那边报销比例报。
(9)老年人投靠子女医疗扩展阅读:
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转入后,医保标准参照户口转入地为准。
一、入户条件: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