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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养老机构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17 21:22:4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到底是规范行业还是行业的拦路虎

我认为应该是来规范行业。
首先要源有一定资质,达到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这是对客户的负责任,减少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给老人健康、生活带来的风险,是对老年人养老基本需求的满足、保障。
其次有了一定规范,可以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制定一定的行业标准,以防止被有不良动机的人搅乱市场,以防止好的养老机构反而没有公平的待遇和认可,同时对于树立品牌、推动进步也不利。
最后,许可的设立要充分调查市场,考虑到科学性和可行性,考虑到国家养老的大背景、相关政策的完善情况,以更好的确保养老机构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不是拦路虎,在预期不明或者是养老机构创新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试验点,使得政策更灵活使用,又能鼓励相关养老机构。

Ⅱ 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哪个司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民政部权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Ⅲ 养老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养老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凡新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凡新办社会办非企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凡新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外国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养老机构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但某些养老机构(如农村敬老院)也接收辖区内的孤残儿童或残疾人。

服务特点

公益即“公众利益”之意。公益性事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为社会公共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公益性企业是指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服务的企业。我国绝大多数养老机构是以帮扶、救助城市“三无”、日常生活疏于照料,以及农村“五保”老人为主,且多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所以其公益性特征尤为明显。

(3)浙江省养老机构许可扩展阅读

机构类型

敬老院

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村组设置的供养“三无”、“五保”老人、残疾人员和接待社会寄养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福利院

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1)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主要任务是收养市区“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实行养、治、教并举的工作方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老年社会福利院。享受国家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院

养老院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Ⅳ 申请办理养老院详细流程和手续

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

一个是个人申请;

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方法》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方法》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方法》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4)浙江省养老机构许可扩展阅读:

1、养老服务机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对养老机构的需求加大,而社会养老机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增速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临着急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给老年人带来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难。

2、农村养老亟需加强。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五保”老人逐步转变为城市“三无”老人。加之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农民就业方式的改变,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求。

3、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困难较多。现有养老机构大部分经营收入不多,营利微薄,规模小,设备简陋,投入少,服务水平不高,养老机构的专业护理、管理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适应社会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养老需求。

4、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是促进养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获取土地划拨等方面还有许多困难和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5、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还很艰难。一是选址难。大部分民办养老机构场所是租用的,选择相对独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难,且消防措施难以落实。

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对经营中发生的机构内的伤病、死亡等重大问题没有相应明确的解决办法,时有纠纷困扰经营者。三是养医结合难。大部分民办机构规模小,软硬件设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医用药无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难。

总之,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不活、服务成本较高、经济效益较低;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平衡;农村养老机构点多分散、不利于管理和集中供养;个性化服务项目少,服务内容单一;缺乏政策扶持,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Ⅳ 养老机构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好收住老人吗

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二者缺一不可,不能收住老人。

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民政部第48号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1、办理条件

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时,应当向审批实施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国人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一)收件

许可实施机关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

1.书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查验: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3.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许可实施机关业务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许可实施机关局主要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
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见附件1),不符合条件的,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证书送达: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事项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
不予批准
公开截止日期
业务联系人

时间
批准文号
时间
不予批准决定书编号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许可实施机关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3.《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

4.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的通知》及市民政局《关于委托各区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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