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哪些比较高档的养老院,坐标江苏
江苏就首先在南京找呗,应该有很多养老院的,都找找看,对比一下,要看好服务这块,护理要专业有经验,更有细心。之前听一个朋友提到过南京高堂,比较高端些的养老院,规模大,口碑也不错的一家,可以考虑
Ⅱ 江苏省镇江市养老院入住人口住是多少
大概入住人在500 300到¥500左右吧。
Ⅲ 江苏怎么申办养老院政府有哪些扶持政策
可以到省民政厅网站上去了解,不知道您是哪个市的?开办养老院的门槛不高,各地政府也都欢迎但介入这个行业要谨慎,不光要有足够的爱心和资金,各类政府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很重要!至于扶持政策:1、资金方面有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2、机构设立方面可以申请民非享受税收减免,具体还是要看所在城市。
Ⅳ 民政部丶江苏省民政厅的文件都说养老院解封了,苏州市为什么不执行
可能苏州市还是比较谨慎的,所以没有解封
Ⅳ 江苏实施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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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申报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实际缴纳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账簿的;
(三)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江苏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反映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发送一次缴费清单。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征缴违法案件。工会组织依法参加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代扣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保守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由此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的工会、缴费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和缴费个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稽查,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当事人提出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社会保险费情况列为审计内容。发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
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计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Ⅵ 江苏高档的养老院中南京高堂如何
亲戚家有人住养老院,就是南京高堂,听说不错,亲戚是老年痴呆,那边照顾老人挺细心的,也比较专业,而且有不同的院,不同地区的,照护和条件都有些区别,环境也好,很推荐
Ⅶ 江苏高档的养老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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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江苏省养老机构管理办公室在什么地方
江苏养老机构管理办公室在什么地方说实话,像这种的话一般性应该在政府的官网上能够查到具体的地址?
Ⅸ 徐州养老院
您好,我从养老信息网查询到徐州的养老院有100多家,实际可能比这个数字要多,至于哪家养老院比较好,还需要您亲自实地考察为好。下面为提供几家养老院的简介,供您选择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徐州市铜山区悠然老年公寓
徐州市铜山区悠然老年公寓是由铜山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公寓式养老院,在原神农生态园酒店基础上改造成为一家园林式老年公寓。是铜山区民政系统重点打造的高标准养老产业示范园区。
悠然公寓坐落于铜山区大许镇,323省道(徐海公路)旁。整体占地120亩,面积大、建筑格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一期床位150张,拥有专业的护理人员及全科医生全天服务。是集居住、医疗、护理和康复为一体的大型老年公寓。
这里交通便利,距京沪高铁徐州东站仅20分钟车程;距徐州观音机场30分钟车程;每8分钟一趟的81路公交车直接到达本公寓。
公寓内设有棋牌室、阅览室、台球室,接待室、健身房、多功能厅等附属设施。房间分为普通间、标准间、单人间、小茶社(小别墅)等不同床位,满足老人的不同需要。
2、徐州市鼓楼区新天地老年公寓
徐州新天地老年公寓坐落在美丽的黄河公园北沈场,房屋布局四合院,阳光明媚,鸟语花香,分上中下三层拥有二百余张床位,有木地板的单间或双人间及红地毯的夫妻房间。有年近花甲的老人,离休的干部和康复的朋友。因着对明天生活的盼望,他们来到了这个充满爱心欢乐的大家庭,享受着幸福的晚年。全体工作人员精心照顾和细心的陪护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使老人的忧愁变为喜乐,吃的红光满面。老人的家属也得到了欣慰和感激。我们常为老人举办慈善艺术沙龙和临终关怀、生日寿庆、节庆宴会等活动。经常组织老人开展读书、看报、讲故事、唱歌比赛,文艺演出,保健养生结交新友等有益活动。
公寓内设施齐全,有电脑、空调、有线电视、广播、暖气、电扇、淋浴、卫生间等设施,另有阅览室、棋牌室、健身房、娱乐室、培训室及老年大学有年轻化的专业陪护人员、大学生数名及外国友人的帮助和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赢得了同行业的一致好评。
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我享幸福院
我享幸福院——“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徐州市养老协会”会员单位,“江苏省养老服务协会”理事单位,是“江苏省示范性养老构”。2007年度曾被徐州市评为“社会福利事业先进单位”,后又被命名为“市级诚信民办非企业单位”。陆续成立了中共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等组织机构,成为徐州市首家党政工团健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我享幸福院隶属于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位于市区东部,地处下淀路八巷十八号,占地约四亩,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现有床位160余张。室内外装有大型电子安全监控系统。
建院11年来,我院累计投资200万元,院内全套设施完全是按照老年人的生活起居习惯和活动特点设计与建造的。园林式的庭院清新雅致,楼台、长廊、亭阁、池水清澈相连;错落有致的假山奇石、盆景花卉,呈现出一派百花争艳,鸟语花香景象。老年人居住房间冬暖夏凉,生活设施完备齐全。休闲康复,舒心安逸,是我市目前民办养老机构中规模较大,环境幽雅,设备齐全,科学管理,服务一流,集吃、喝、玩、乐、住、洗、医疗保健、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养老送终为一体的大型老年公寓。
“我享幸福院”除了为老年人开办提供公寓养老服务外,还专门为老年朋友们设立了老年活动中心。活动中心有: 户外游园、观光车旅游、室外健身广场、电视棋牌室、阅览室、奇石根雕、盆景字画等艺术欣赏,还为喜欢养鸟、养动物的老年人开辟了“百鸟园”、“牧养场”。并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各种节日、喜庆、祝寿、会友等餐饮服务活动场地。因此,老年人及他们的子女们一致称赞,我享幸福院是老年人快乐的驿站,是老年人幸福的家园。
4、徐州市天恩养老院
徐州市天恩敬老院是一群基督徒在区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着“以人为本、以义为先、回报社会”的宗旨而服务于老年人的一所庭院式养老院,随时欢迎广大老年人或行动不便者光临入住。本院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可容纳100床位(可选单人、双人、三人间),生活、娱乐设施齐全,服务人员专业且充满爱心,确保入住老人膳食营养全面、身心健康、精神愉快;使老人处处体会家的温馨,时时感觉儿女就在身边。
本院服务宗旨:老人舒心、儿女称心、政府放心、服务贴心
服务准则:尊老、敬老、爱老、细心、爱心、用心
5、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爱颐老年公寓
沛县爱颐老年公寓是一座综合性的专门从事社会养老服务的机构。该老年公寓一期投资2000万元,占地20余亩,设计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可接纳供养老人1000余人,是一处集生活、娱乐、保健、
学习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活动场所。
地理位置优越,居住环境优美。爱颐老年公寓座落在故泗水河畔,北接沛县新城开发区,南濒县
滨河公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实为老年人休憩养身,陶冶情操的理想场所。
设施配套先进,服务项目多样。公寓配有电梯,设有标准单人间、双人间、多功能餐厅、娱乐室、健身房、医务室、洗澡室、阅览室、洗衣房。房间内设空调、暖气、电视、电话、呼救器、卫生间、淋浴装置等多种服务设施。
膳食医疗科学,文体设施齐全。公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和专业厨师,按老年人意愿科学安排膳食,满足不同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需求,配置多种娱乐设施和体育健身品格,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着力营造浓厚的文化体育氛围。
规范管理制度,突出服务宗旨。坚持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管理模式和面向社会、服务老人的服务宗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生活服务、医疗服务、服务人员守则等多项规章制度,按照“一切为了老人,为了老人的一切”的服务理念,为老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及健康长寿和丰富晚年生活,营造一个幸福温馨的老人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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