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敬老养老 > 家庭型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家庭型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2024-01-19 11:56:17

⑴ 办家庭式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开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0张床位以上)、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有合适的机构名称、完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配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阅读全文

与家庭型养老机构审批手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临城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所 浏览:82
央企女处级干部退休年龄 浏览:347
敬老院慰问老人诗歌朗诵 浏览:53
访谈60岁以上老人 浏览:613
大平孝敬爹和妈现场版 浏览:790
全国人大领导退休年龄 浏览:587
吕不韦为什么能长寿 浏览:29
聋哑人多少岁进养老院 浏览:384
60岁裸体女人 浏览:472
汉代父母官叫什么名字 浏览:837
父母进厂打工怎么说 浏览:495
很讨厌老年人喝酒怎么办 浏览:999
老年人脊椎列怎么治疗 浏览:328
龙游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浏览:330
灯塔市澜潮养生会馆门票多少钱 浏览:306
重阳节爬山高中画 浏览:219
老人补肽多少克 浏览:395
预防老年痴呆症ppt 浏览:988
养老院加盟好项目 浏览:241
为什么喜欢重阳节 浏览: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