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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发布时间:2023-10-17 01:38:27

⑴ 医院合作协议书

医院合作协议书范文锦集七篇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整理的医院合作协议书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院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XXXXX是一家综合性私立医院,位于XX县建成区内。为更好地发挥该医院在象山县医疗行业的积极作用,服务于象山县广大患者,尽快树立该医院良好口碑,同时也能创造更多更好的社会效益及一定的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建造创办的星城医院托管给乙方经营管理。到一定年限后再收归甲方,为明确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签署合作经营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托管时间为

托管起始日为20xxXX年XX月XX日至202XX年XX月XX日止。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有诚意继续合作,可再友好协商。

二、托管方式为全托管。

甲方将XX医院所有科室的经营,以及医院所有事务管理全部移交给乙方。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即将现在已经招聘的各类医务,后勤人员名单等移交给乙方,乙方确保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低于甲方招聘时的条件。甲方同时将现有的固定资产,已经添置的医疗器械等建立清单后也移交给乙方。

三、托管费用。核渗裂

由于该医院经营面积较大,加上科室齐全,经营成本必然提高,还有药品经销差价毛利小,医务人员喊稿工资、福利提高,聘请专家成本大,乙方经营前一次性投入较大等因素,乙方已做好亏损3年的思想准备。故甲方第1至第3年收取的托管管理费为经营额的%,如

每年收取的托管管理费不改闭足——万元,则由乙方无条件补足——万元给甲方。第4至第年,甲方收取的托管管理费增至%。托管费的收取日期为每月日,乙方按时汇入甲方的指定账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相关条款,逐月结算并收取托管管理费。

2、协助乙方妥善处理必须由甲方出面解决的有关事宜,涉及处理相关事宜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确保乙方在托管期间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协助乙方妥善解决医院遇到的重大问题。

4、在乙方开业经营前,办妥医保、社保等相关手续。

5、保守医院经营商业机密,其中包括托管协议内容,医院财务收支运作情况等。

6、有权查看乙方财务情况,遇有疑问可向乙方提出。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尽心尽力认真经营。采取最佳的管理方式,尽快树立星城医院良好的口碑,创造出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2、按时结算,逐月上交应当交给甲方的托管管理费。

3、建账必须公开透明,必须符合卫生及有关部门的要求。遇有甲方人员有疑问时,应实事求是的进行说明。

4、认真处理医患纠纷。从维护医院信誉,维护患者利益的高度,切实认真处理各类医患矛盾和纠纷,尽一切可能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5、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提升医院形象。积极响应并参与县文明办、团县委、社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争创先进,争创文明。

6、按时上交应由医院缴纳的各类税收、规费,绝不拖延。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托管权,如要提前收回,则加倍赔偿,乙方已投入所创仪器设备款,(以财务报表为准)加倍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广告宣传等费用。

2、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如要提前终止协议,则应提前加倍赔偿甲方已经投入所创的仪器设备款。(以财务报表为准)。

3、乙方应按月结算托管管理费,并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有拖延则按应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加付给甲方,拖延付款一个月以上,则再加倍至每日千分之十,超过两个月未付,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以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无异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再行有好协商,如再管署的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同样有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盖章

日期

医院合作协议书 篇2

甲方:北京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xxx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名称:

合作宗旨:

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满足二十一世纪的美容市场需求,共同开拓美容市场。甲方提供技术,乙方提供客源,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由乙方通过自有关系网,为甲方寻找目标客户,由此产生的客户,在甲方消费后,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报酬。

合作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拥有所有手术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及最终价格调整制定权。

2、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甲方开展的各种美容整形外科手术及非手术项目的宣传资料。

3、凡由乙方提供的求美者在甲方医院实施的整容项目中出现的医疗事故,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的责任。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名誉受到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甲方应准时、如实支付乙方的合作报酬。

5、如遇纠纷问题,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如遇术后顾客强烈要求退款,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协商退款。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得知乙方所介绍到本院的顾客消费详情。

2、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及名誉,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不可盗用甲方名义进行非法行医,如有类似现象,甲方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合作到期后,乙方若想继续合作,应在合作到期时,前一个月内,申请合作续约。

四、报酬结算方式

1、为规范市场统一管理,特制订以下相关规则:

通过乙方转介绍至甲方医院实施美容整形手术者总消费额扣除成本后,甲方支付 5% 作为乙方的报酬。 (成本包括住院费、治疗费、麻醉费、材料成本费。)

2、结算方式

甲方直接转账到乙方签约账户或以现金方式交给乙方本人。(乙方需支付返款1%的'手续费)

3、结算时间

在顾客付清全款并完成整形项目后七个工作日内结算。

五、其他条款

1、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能达成共识的,则向甲乙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医院合作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

为了加强医院之间的技术协作,充分利用双方医疗资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巩固和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利、高效、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广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医院医疗技术协作关系,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条、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方式

由乙方投资拓展医疗业务,改造装修现有病房及增建简易病房扩大收容;筹建_________平方米左右的外科大楼,从而获取更大的投资回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上所需资金由乙方出资投入,预算约为________万元,其中外科大楼________万元,其他________万元,分____年由合作科室进行返回。

第四条、合作分工

1、甲方提供给乙方医疗场所以及医疗办公所需的条件。

2、在甲方医院特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科门诊。

3、门诊和病房收费由甲方统一负责,除特殊治疗外,其他项目按医院原来规定的收费标准。乙方不得私自收费,如发生私自收费行为,按甲方管理制度处罚。属区医保所得收入,甲方每___月结算一次,属市医保收入所得,每___月结算一次,属自费收入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并将收入款项按时转入乙方账户。

4、乙方专科门诊所需要的专科特殊药品由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采购。使用的药品甲方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验货入库,专账专供,如发现伪劣药品所造成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5、乙方收治医保病人,必须符合_________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若有违法规定收费受处罚的,一切责任有乙方承担。

6、乙方派出医疗专家并提供医疗技术,聘用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参与医疗。所聘人员工资、福利及各项保险金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专科门诊需医疗广告,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广告费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违规广告,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若发生医疗纠纷,甲方协助调解,乙方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第五条、收益分配

1、共同管理,独立核算。药品及其他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查项目按甲乙双方____:____分成;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担,每月乙方缴纳___元;日常办公费和电话费乙方自行解决;其他费用乙方不承担。

2、双方协议:甲方按医疗业务总收入的______%,提取管理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按约定方案,按时付乙方的收入,以利乙方的资金周转。若甲方超过_____天不按时付款,则算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每天拖欠总金额的____%计算。若甲方超过一个月没有按时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双方的医疗合作。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本协议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医院合作协议书 篇4

甲方: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了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楚雄海亚医院与________养老院共同 “服务,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建立以养老机构为依托,以老龄人群为服务对象,以医院为服务载体,专业医师和护理团队为基础的“为老服务”网络。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协议,并共同守约执行。

双方合作后,医院将为敬老院中所有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摸清老人的健康状况,全面监测、分析、评估老人的健康数据,及时为有健康问题的老人进行指导、咨询和危险因素干预,制定针对性的综合诊疗方案。

一、甲方义务

(1)为乙方提供服务相关医疗场地及悬挂医院标示区域。

(2)为乙方提供老人相关医疗等资料,以便乙方更好的进行医疗。

二、乙方权利

(1)需要甲方提供老人生活医疗等相关资料。

若乙方临时因紧急情况无法安排相关工作,甲方应于以理解。

三、乙方义务

(1)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服务老人。

(2)听从甲方的合理安排。

(3)该院还将专设医生每周定期到老院进行巡诊,同时为老人提供医疗,保健,心里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

(4)如果遇到老人的病情比较严重,专业性比较强,医院将指派相关科室的专家到敬老院出诊。如果敬老院的老人出现突发疾病,特别是危、重症,医院将为老人开通绿色通道,接老人入院治疗,先治疗后结算。

(5)医院在义诊保健服务范围内不收取酬劳。

(6)经医院治疗好转或痊愈的老人送回养老院。

四、情形变迁时,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订立补充条款。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相关责任及义务。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院合作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为妥善处理好人伤事故中甲乙双方合作事项,以注重社会效益和各自经济效益为前提,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于承保客户、交警部门合作,将甲方承保范围内在本地区出险所涉及的伤者送往乙方治疗。

二、对于甲方承保范围内在异地出险涉及的伤者,需转往本地治疗的,甲方积极推荐到乙方治疗。

三、乙方愿意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甲方相关伤病人员随时就诊。

乙方的治疗应根据患者病情,按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标准用药。甲方对乙方制定的医疗方案和临床用药应予信任和尊重,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必要的查询应予相应的采纳和配合。

四、乙方承诺按医疗规范为甲方相关伤病人员提供及时诊断、合理治疗的服务。

同时应杜绝虚假诊断、有意压床、乱开证明、小病大养、以伤养病、“开搭车药”、“张冠李戴”等行为。当甲方发现有以上不正当行为时,乙方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落实后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乙方应规范病历管理,不得应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随意涂改病历、更换患者姓名。

甲方需了解相关伤病人员住院情况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将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用于除理赔意外的其它目的。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医疗活动,如遇有关医疗等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正常渠道友好协商解决。

七、甲方相关人员(指伤者或承保客户)在乙方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相关人员自行支付,甲、双方现阶段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补充修改。

如有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期为一年,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医院合作协议书 篇6

甲方:XXXX 医院

乙方:XXXX 医院

XXXX 医院内窥镜微创妇科诊疗中心是XX 市重点学科,为了将国际、国内前沿的腔镜微创技术更好的应用于临床,使腔镜微创技术在妇科领域得到更好的普及及推广,培养更多的临床应用腔镜微创技术的人才,帮助更多的医院在微创妇科方面得到更大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科技服务人类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协助乙方全面提升内窥镜微创技术在妇科领域的临床应用能力,甲乙双方建立内窥镜微创妇科临床协作医院关系。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选派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定期或不定期来乙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疑难病会诊、手术及讲课。

2、甲方选派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由乙方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符合医师执业规范要求。

3、甲方及时地帮助乙方相关人员参与内窥镜方面的学术会议及前沿技术信息学习。

4、甲乙双方建立疑难危重病人转诊绿色通道,优先安排乙方转送的疑难病人。

5、乙方负责甲方派出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6、乙方在推广微创技术时,必要时可应用甲方医院的院名及专家名称作宣传,以提高甲方在内窥镜妇科领域的权威和知名度,让更多的患者能够得到甲方优势技术的服务,更好地造福广大群众。

7、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所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乙方负责。

三、合作费用 :

四、合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

五、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XX医院 乙方:XXXX 医院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医院合作协议书 篇7

甲方: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虹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进华职务:院长助理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38号

电话:0731—88618656

邮编:410013

乙方:湖南武冈展辉医院

法定代表人:段世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

地址:湖南武冈市展辉路

邮编:422400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建立医疗技术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之全部条款,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并由各

自授权之代表签署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甲方将乙方确定为医疗技术合作医院,并在乙方挂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技术合作医院”。合作采取技术指导方式,即由甲方专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派专家开展教学查房、会诊、手术、讲学。

二、合作目标

通过引进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先进医疗技术,提高乙方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扩大甲乙双方在当地的影响度,达致多赢的目标。

三、合作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派专家教授到乙方指导临床、科研工作;

2、甲方接到乙方要求派专家教授会诊或指导手术的请求时,应当尽‘陕安排,不得拖延或者推脱;

3、甲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乙方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并在培训进修费用上适当予以优惠;

4、甲方动员恢复期的乙方所在地的病人转入乙方康复治疗;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会诊、一指导手术、讲学等本协议约定的技’术指导事项的差旅费;

2、乙方承担甲方专家教授参加本协议有关技术指导事项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参照甲方有关标准;

3、乙方应当将其收治的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疑难、危急、重症病人,全部转送到甲方;

4、乙方负责为甲方的各项宣传提供场所和协调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5、乙方应当以多种形式宣传和推介甲方的专家和技术、项目。

四、违约责任

甲乙方双方均应诚信地遵守和履行本协议。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一方违约,出现本协议第七条所列举或者相近情况的,守约方在解除协议的同时,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和可预期的损失。

五、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延长合作期限的协议,或者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六、合作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作协议解除

1、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以致合作无法进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守约方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仍不能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解除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即解除。

4、合同解除的通知并非守约方放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之表示,违约方仍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合作协议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必须终止本协议;

4、其他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七、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剧烈动荡事件,如战争状态、动乱、大规模传染病爆发流行等。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合作双方应当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合作仍可继续的,双方可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另行签订协议。

八、以合同为准

本协议有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及基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准。双方之任何争议以本协议文本为唯一解释依据。

九、通知的方式

与协议履行、解除、终止有关的所有通知,一律以书面通知为唯一有效方式,通知的送达以特快专递、专人送达、传真为有效方式。特快专递送达的,以交寄之日起三日为到达之日。专人送达的,以收信人签收之日为到达之日。传真送达的,以传真发送之第二日为到达之日。所有通知到达之日即为生效之日。

十、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对未尽事宜及本协议签署时未出现的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之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法人印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附则、

1、本合同条文含义按通常之理解,各方存在歧义时,协商解释。

2、本协议为A4打印件,共4页。

甲方:

授权代

日期:

⑵ 敬老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法案仅有《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2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3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5第五章 生产经营编辑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⑶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吗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的。入住养老院,一般都是一年一签的,并且会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基本上是一万块钱左右,也是为了万一有病先治病的费用,也有可能有的养老院特殊。一般在入住并签署入住合同前,客户都会先参观了解养老公寓的情况,并向工作人员了解入住要求等。

养老院签订合同制度

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合同到期续签,须提前两个星期。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老院工作需要,完成养老院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乙方在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柒佰元小写7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⑷ 敬老院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为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素质,选好配强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龙南县民政局面向全县发布了招聘公告。采用了“公开招聘,择优录缺的办法,招聘了一批人员素质高、服务理念强的敬老院工作人员。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分工明确,组织规范化。为了规范招聘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合法、有序,龙南县民政局以局长赵明竞为组长,副局长刘金华为副组长,业务股所有成员为组员专门成立了“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小组”,对宣传、测试、审核等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个人。形成了一个监督与协作相协调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招聘体系。二、大力宣传,广纳贤才。为限度的选配一支精干、高效的敬老院服务队伍,经研究决定,龙南县民政局面向全县发布了电视招聘广告,并下发了《关于向社会招聘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公告》至各个乡镇进行张贴。公告中对报名条件,工资待遇和工作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报名人员符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热爱老人事业,初中以上文化,男女不限;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年龄在50周岁以下(优秀者可放宽至55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的龙南籍公民。


3、懂管理、财会、烹饪、种养者优先。


三、全面测试,严格选拔。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按要求填写了《龙南县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经过半个多月的报名筛选共有38人。


对通过初审的报名者,龙南县民政局对其政治时事、语言表达和计算能力进行了严格的笔试,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以1:2的比例确定了面试名单。对通过笔试的应聘人员,县民政局组织了面试小组,就应聘人员的管理能力,对老人的爱心关怀以及如何协调家庭与敬老院工作等方面进行了面试评分。随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政审,对政审合格者进行了邻里走访,对其日常的为人也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根据综合测评分数,由高到低确定了拟录用名单,并向全县公布,对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组织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总共有三所敬老院院长进行了更换,三所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更新率达到50℅。


四、强化业务水平,做好过渡工作。为使新招聘的敬老院管理人员尽快熟悉业务,帮助其尽快适应新工作,县民政局举办了敬老院管理人员岗前培训班,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通过学习,广大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增强了责任感和事业心。他们纷纷表示:要以院为家,爱岗敬业,努力把我县的敬老院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总的来说,通过本次招聘工作,我县在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上有了很大突破,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与兄弟县市相比仍有不足。我们将继续努力,将敬老院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新的水平,切实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篇二:


一年来,敬老院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xx大”报告精神,在乡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管理,建立一悔洞个规范有序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敬老院的管理,使之有序运行,我们成立了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了管理责任制,达到了“三个到位”。一是生活管理到位。征求大多数院民的意见,及时制定了食堂管理制度、卫生制度、文体活动制度、值班制度、院规民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定期组织院民学习讨论,不断完善,不断补充。在老人之间,建立了互帮互助小组,相互之间开展帮护活动,使一些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能够得到及时帮助。二是生产管理到位。为调动院内工作人员的生产创收积极性,我们制定相关奖励制度,人人都有生产项目,人人都有创收指标。年底进行评比活动。三是经营管理到位。作为民政福利单位,我们始终坚持勤俭持家、勤俭办院的方针,扎扎实实地狠抓了敬老院的经营管理。亏前亏


二、精心选人,配备一支赖以信任的坚强班子。


为了把敬老院办成具有一流水准的乡镇敬老院,我们首先是精选管理人员。敬老院内的每位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乡党委、政府反复筛选的销神。其次是解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我们把敬老院


工作人员列入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序列,同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及时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并做到调资同步,增幅同步,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安心地工作。


三、立足自我,闯出一条以副补院的发展路子。


我乡经济基础薄弱,敬老院的费用全由财政列支难度较大。因此,乡敬老院在搞好服务的基础上,坚持走不等不靠、积极创收、以副补院的路子。一是开发种植项目。我们把院前院后的亩空闲地全部栽上蔬菜,一年四季从不间断。解决了敬老院的吃菜问题。在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圈养猪头,有力的改善了院民的生活水平。


四、热诚服务,营造一座老有所乐的理想乐园。


为让老人们度过一个欢乐的晚年,我们在加大硬性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始终把服务工作放在第一位,主要强化了“二个服务”。一是社会化服务。二是亲情化服务。对敬老院的老人,我们总是千方百计满足老人们的愿望,从不把老人当外人看待,而是热心、尽心、全心地做好服务工作。每位老人生病,工作人员都能像亲人一样地热心服务,在伙食上安排病号饭,不厌其烦地为他们端汤、送水、喂茶,守候床前,精心侍候,周到服务。


这一年来,我乡敬老院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在创特色上做文章,争创一流乡镇敬老院。

⑸ 江西日报2012年3月19日完整版农村敬老院招聘院长有关文件精神

2014年江西省招聘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网2014年5月24日讯为进一步强化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切实落实省、市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考核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全县敬老院空缺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用的岗位及资格条件
1.聘用的岗位:
三江镇敬老院院长1名(岗位代码140101)、幽兰镇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2)、南新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3)、塔城乡敬老院会计1名(岗位代码140104)。
2.聘用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人品正派,有奉献精神,对老人有爱心、孝心,热爱敬老院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户籍必需在当地乡镇且长期在当地居住,年龄男性45周岁以下(196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性40周岁以下(197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敬老院会计岗位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且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简章发布地址:事业单位招聘网(http://www.shiyebian.net/)
二、考核聘用的程序
1.报名:
①报名时间: 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上班时间)
②报名地点: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
③报名注意事项: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学历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各1份)、1寸同底免冠彩照2张,报考会计岗位的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缴纳考试费50元。
2.考试:参加人社局组织的招聘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科学技术、公文写作)。考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6月16日—6月19日到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干部科领取准考证)。
3.体检、政审:按照考试成绩排名,根据各职位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数,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体检、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三、聘用
体检合格拟聘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各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并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新招聘的人员第一次聘用合同为一年,一年后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进行续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四、待遇及聘后管理
1、招聘的院长和会计实行编外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被聘人员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末由县民政局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聘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本人全部缴交。
2、被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后不再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在社保局办理退休,享受社保养老金待遇。
3、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保费(除个人承担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其它福利待遇由乡镇按同类工作人员核发,并由所在乡镇财政承担。被聘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五、其他
1、招聘工作接受县纪委第三纪工委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监督电话为:0791-85731370(第三纪工委)、0791-85712813(人社局)。
2、招聘工作各阶段具体安排均在南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ncxrenshi.gov.cn)公告,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参考人员因未看到公告而影响录用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3、本公告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85712813)。
4、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乡镇敬老院院长、会计招聘报名登记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⑹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办好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促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乡镇发展规划。第三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四条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以养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兴办敬老院的经费,包括敬老院的兴建费、房屋维修费、管理费以及院民的生活费、医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筹集。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向敬老院捐赠款物。第六条敬老院主要供养五保老人。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可以由敬老院供养。

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以及危急病人不得入院。第七条有条件的敬老院,在做好五保对象供养的同时,可以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业务。第八条敬老院实行入院自愿的原则。要求入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后,方可入院。

院民入院后,应当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九条敬老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安排院民的物质生活,供给院民生活必需品;

(二)搞好院民的医疗、保健和卫生护理工作,及时治疗患病院民;

(三)开展适合院民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对院民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五)组织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六)建立五保服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检查供养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存在的问题。第十条敬老院院民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乡镇可以成立敬老院民主管理小组,由分管乡镇长、民政助理员、院长、院民代表等组成,其中院民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敬老院生活、生产和财务等方面的事项;

(二)决定聘用、辞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敬老院的工作,对院务工作作出评价。第十二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日常工作。

院长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心敬老院工作,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院长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集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其总数不得超过院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工作人员应热爱敬老院工作,热心为院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收支账目要日结月清,定期张榜公布,物资进出要登记、验收。第十五条敬老院可根据实际,开展种植、饲养、加工、服务、商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搞好院办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改善院民生活。

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兴办福利企业,税务部门应当给予减免税照顾。第十六条敬老院的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成绩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民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失职渎职、虐待院民、贪污挪用敬老院经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村办或其他形式的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国家敬老院聘用人员没有签合同是不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这样做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你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立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社会费等。

如果单位不但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反而解雇你,那么你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发生争议,由当地政府的劳动部门处理。单位不执行劳动部门监察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⑻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民族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二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协议范本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应当遵守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四章供养内容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费用。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集中供养的重度残疾五保供养对象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
第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协同驻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医务室,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亲情化服务,组织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丰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精神生活。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向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公开。
第二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协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备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主办机关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
第二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服务。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管理资金是指维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必需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
第三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纳入县乡财政专项保障,并按时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将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捐赠,帮助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鼓励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相关管理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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