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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养老机构信息将纳入统一管理系统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7:40

㈠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备案办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㈢ 养老保险全国统一吗

法律分析:不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就是在制度上、收支上是保持一致的,信息上是共享的,但是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还是会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来进行调整。其实目前,我国各地区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依然沿用现行的计算标准。
其中,造成各地区差异以及个人差异的,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1】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不同的,整体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都有地域差异,所以说我们不可能将每个地区的养老金都统一标准。
【2】个人缴费档次:我们最后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其实最主要的还是我们个人缴费的档次有关,交的越多当然也就领得越多。
【3】缴费年限:虽说养老保险只需要累计缴满15年,就可以在退休之后领取,但是我们缴纳得越久,能够领取的养老金也就越高。
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不同的,整体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都有地域差异,所以说我们不可能将每个地区的养老金都统一标准。
法律依据:《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㈣ 养老院管理系统可以实现的功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应该有以下这些功能:
一、医生工作站
包括入住评估、医嘱管理、电子病历、医嘱查询、病案首页、医嘱修改记录查询、医嘱打印、医生排班、医生提成核算。
二、护士工作站
满足护士进行护嘱管理、床位一览、查对医嘱、医嘱执行、记账管理、餐饮管理、水电管理、外出登记、体温单、设计床位、理疗执行、交接班记录、事故记录、请假查询。
三、药房管理
实现养老院药房信息化管理,包括发药、退药、采购申请、采购入库、科室领药、科室退药、药房盘点、出入库审核、库存查询、药房单据查询、库存不足警报、药品调价等。
四、费用管理
满足养老院和长者所有费用查询和管理,包括预收费、月费清单、月度结算、月费标准、欠费长者查询、发票查询、费用明细查询、收入查询、补贴管理等模块。
五、接待管理
包括办理预约、办理入住、入住签约、办理退住、办理续约、折扣管理、变更管理、到期提醒、房态图、长者详情、长者生日提醒、楼层入住比例统计等功能模块,实现养老院接待管理智能化、系统化。
六、后勤管理
涵盖养老院的膳食管理、工程维修、宿舍管理、洗衣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七、物资管理
全面掌控养老院的物资情况,提高资源利用率,主要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入库、物品出库、退货出库、报损出库、出入库审核、仓库盘点、物品库存查询、库存不足警报等。
八、客户关系管理
以“老人为中心”开展养老院管理工作,通过微信预约、微信随访、长者生日提醒、养老资讯推送、养老院活动推送、家属投诉与建议、在线留言等提高老人及其家属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
九、报表系统
提供多样化报表功能,满足管理者实时了解养老院一切信息。主要包括入住人次统计表、长者类别汇总表、费用类别汇总表、支付方式汇总表、预收款统计报表、长者事故责任统计、长者外出统计、家属探视统计表、长者来源分析表、长者年龄性别分析表、长者疾病分析表、床位入住率分析表等。
十、其他系统及接口
系统满足多样化的接口,社工管理、人事管理、呼叫系统接口、考勤系统接口、门禁系统接口、财务系统接口。
十一、系统维护
包括药品项目维护、医疗项目维护、材料项目维护、数据字典维护、套餐维护、用户权限设置、发布信息、设置打印机等功能维护。

㈤ 民政对养老的最新政策

一、国家政策动态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意见》包括8项24条内容,从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强化老龄工作保障6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指出2022年年底前,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补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逐步完善;2025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旗)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通知》明确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15个省份参加试点,试点时间从2022年1月-12月,试点任务有6项:(1)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2)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旅颂猛;(3)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4)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5)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6)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270号)
《通知》要求从拆桥企业类、园区类、街道(乡镇)类、基地类等4类遴选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并提出具体申报条件。明确将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二、地方政策动态
1.山东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2021〕82号)
《意见》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大力发展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能力、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水平、健全发展要素保障机制等8个方面,提出推进农村养老的27条具体措施。要求2022年底前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并保持在6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处以提供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2025年底前,实现城乡失能特困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16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山东省民政厅 自然环境厅 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83 号)
《办法》共6章23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管等内容,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统筹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且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北京市老龄工作樱绝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规划》包括规划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主要任务3部分内容和9项任务,即:(1)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2)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3)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4)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5)加强老龄人才队伍建设;(6)着力推进老龄产业;(7)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8)强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科技支撑;(9)推动京津冀老龄事业协同发展。要求到2025年,建成并运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280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120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达标率不低于80%。
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推行“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28号)
《通知》鼓励和支持社会成员为老年人提供非专业性的养老服务,按照一定的规则记录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时间,储入其时间银行个人账户,以便将来兑换相同时长的服务。《项目》通过统一名称、统一平台、统一网络标识、统一兑换规则等制度设计,从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时间5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5.上海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老年人应急呼叫项目受益面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30号)
《通知》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政府补贴。补贴范围包括“一键通”设备费、电话机初装费、通信月租费、通信费,以及紧急救援、主动关爱等费用。对非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政府补贴范围包括紧急救援服务费(每月10元标准),同时鼓励各区采取发动基金会、企业资助等方式解决“一键通”设备及通信等费用。对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引导鼓励老年人或子女向符合规范要求的服务商(政府指导收费)购买服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37号)
《规划》有发展环境、总体要求、制度框架、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5部分,设置20个专栏内容。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5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大学分校;30%以上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
7.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名单》的通知(粤卫办老龄函〔2021〕6号)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活动的通知》,广州市老人院、广东岭南养老院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珠吉护理院等10家机构为第一批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8.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参加旅居养老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的通知(粤民办函〔2021〕137号)
《通知》指出广东省和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6个省市共同签署旅居养老合作框架协议。6个省市利用在养老、文化、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优势,以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为核心,以健康旅居康养为重点,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民政部养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融合发展。
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号)
《方案》指出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提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构建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餐桌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加普惠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
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13号)
《方案》指出到2022年底,每个市县(区)至少建成并运营1所老年大学, 至少建有一个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一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到2025年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达到1.5万人次,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达到60%,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11.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的通知
《条例》包括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10章内容,共有80条具体规定。其中,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6类21项具体内容,机构养老服务有4类16项具体内容,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2.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47号)
《方案》制定7方面34条扶持政策,包括5个重点行动和20项重点任务。要求到2025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70%。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打造5家养老服务产教融和基地和10家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家庭照护者。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13.西安市民政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西规〔2021〕014-民政局002)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章5章34条内容,以保障基本、规范管理为出发点,理顺了养老机构相关体制机制。适用于政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14.合肥市民政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民〔2021〕106号)
《规划》共分为4章,设置2个指标专栏和8个重大事项专栏,突出设置指标专栏,围绕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提出20项主要指标。要求分类发展居家型、医养型、护养型、疗养型、结伴互助型等养老服务,构建具有合肥特色的现代智慧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以“家门口养老”为主、以活力颐养为辅的多元融合的养老新模式,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15.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安宁疗护机构服务规范》等4项太原市地方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2号)
《公告》指出《安宁疗护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规范》、《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4项规范为地方标准,标准明确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评价与改进等内容,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三、行业动态
1.民政部:公开征求《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意见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在现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申请国家标准立项民政部养老政策,由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规范》对评估指标、等级划分方法等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精准刻画认知功能方面更为完整和科学,可以为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提供功能评估。
2.吴玉韶副会长出席国际老龄联合会第十五届全球老龄大会并发言
11月11日上午,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吴玉韶以视频方式出席了国际老龄联合会第十五届全球老龄大会,并进行题为《中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发言。他介绍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有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阐述了中国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各项举措,分享了中国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中国方案”。
3.山东省完成2021年度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系列专题培训任务
围绕现代养老服务人才需求,山东省民政厅组织了高质量发展研讨、养老机构院长、老年人能力评估等12类专题培训班,通过制定《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培训班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场地要求、考核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细化的要求。培训共分55期,目前已累计培训5700余人,圆满完成2021年度培训任务。
4.青岛:发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地图
养老地图涵盖全市284家养老机构、197处镇街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地理位置、门牌及内部设施照片、星级评定结果、收费标准等信息, 内容全面、信息权威、便捷实用。通过微信小程序查看养老服务机构的地理位置、类别性质、备案床位数、等级评定结果、详情介绍、最新养老服务政策和资讯等信息。养老地图公布了青岛10个区(市)的养老服务热线, 在购买和使用养老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均可拨打热线反映给当地民政部门。
5.济宁:举行“办好高水平有特色老年大学推动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
11月22日,济宁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李玉国表示,目前全市已建成基层老年大学近50所。未来要打造“一核四极、全网覆盖”老年大学办学格局,推进老年大学与街道社区、职业院校、部门单位、养老机构等合作办学,两年内建立100所基层老年学校,着力构建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老年教育网络。
6.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召开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对口协商座谈会
11月18日,全国政协社法委围绕加快推进社会适老化改造召开对口协商座谈会,并围绕专项民主监督议题开展交流协商。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黄树贤建议明确分工协作,重点抓好适老化规划落实、技术和资金投入的统筹使用。交通运输部原安全总监成平建议制定适老化改造的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适老化服务标准,制定智能产品及服务平台(系统)适老化应用的国家标准。原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黄浩涛建议需要在适老化改造方面建立和优化准入机制,对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国务院参事甄贞建议健全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适老化改造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适老化改造。
7.中国卫生经济学会老年健康经济专业委员会举办2021学术年会暨第六届论坛倡导健康老龄化论坛
11月20日,老年健康专委会在线上组织召开学术年会暨第六届“医养结合与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学术论坛。20位政产学研界的专家学者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理论与实践当下与未来”主题,聚焦医养康养结合模式、老龄健康理论、康养理论与实践创新新成果等内容,北京大学教授王红漫作2020-2021年度老年健康经济专委会工作总结,提出“康寿之乡”理念,并发布中、英、俄文3个版本的《康寿之乡认定准则和方法》。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高德地图联合发布《老年人数字化出行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旨在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互联网进行助老出行服务。相关负责人介绍高德地图上线了长辈地图、一键叫车等系列助老服务,界面字体大,功能简洁,操作简单,可以提示老年人设置家庭住址,可以一键查询回家路线,方便老年人使用。
9.北京: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同方全球人寿联合发布2021年《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
11月10日,2021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发布会在北京“2021卓越竞争力金融峰会”举行,报告为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与政策、企业了解员工的退休生活需求并据此制定和完善员工福利计划、个人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退休养老计划提供参考。报告同时指出2021年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是6.78,是9年来的最高水平。
10.北京: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发布养老金融蓝皮书
11月6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简称“CAFF50”)在北京正式发布《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21)》(又称“养老金融蓝皮书”,简称“蓝皮书”)。蓝皮书包括总报告、分报告、产品篇、专题篇、借鉴篇等16章内容,约30万字,探讨了中国养老金融发展的现状、挑战和趋势,探索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的有效路径。
11.北京:老年人刷卡亮码成为疫情防控标配
采用“健康宝”AI应用赋能,北京市老年人只需养老助残卡、身份证,实现1秒钟验码,实现疫情防控查询,为公共治理的高效化和公共服务的便捷化提供了范例。目前,全市412处公共场所及1922个居民小区实现健康状态便捷查询,平均每天约150万人次通过刷卡等方式“亮码”。
12.上海:发布第一本老年医学研究生教材《老年医学新概念》
11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主编的教材《老年医学新概念》举行首发仪式。教材分为上、下两篇,共25章,以“老年”、“新概念”为关键词,凸显老年疾病特点、重点,紧贴老年医学领域发展前沿,紧扣老年病临床诊治实际,突出老年期独有疾病的诊疗要点。上篇重点阐述老年医学新知识、新技能与新进展,涵盖老年医学基本概念、老年病临床特点与应对策略、健康老龄化、老年综合评估、老年综合征、老年人文关爱、慢病与共病管理、老年人合理用药、护理的特殊需求与医养结合等内容,下篇重点阐述老年各系统常见多发病的定义、临床和实验室诊断、疾病特点与有效应对策略等内容。
13.上海:抖音短视频帮助老年人构建数字自信
11月10日,由中国人口学会和抖音联合主办的“善用短视频,助老在行动”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加入“银色闪耀专家顾问团”,共同讨论如何发挥短视频作用,构建老年友好型数字社会,服务老年人享受数字生活。
14.广州: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启幕
11月15日-18日,由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共同主办,第八届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SIC老博会)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盛大举办。博览会展出面积达2.2万平方米,有7大主题展区,包括无障碍生活、智慧养老、养老服务、特色老年服务、康复护理、保健养生、国际展区,继续设立长寿之乡专区、听力语言康复展区、旅居养老等特色专区。
15.广州:创新养老新方式,成立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
11月24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指导下,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揭牌成立,该中心根据失独老人、独居老人等被监护人的授权,负责照管其日常生活,协助其进行医疗决定和监管财产等,通过意定监护,使养老有了新方式。意定监护是意思自

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㈦ 机构养老的智慧管理系统(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方案)

说起智慧养老,很多人都会觉得非常的陌生。其实,智慧养老是面向居家老人、社区及智慧养老机构的传感网系统与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物联化、互联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更简单的说,智慧养老就是通过一些高科技的产品和技术来帮助老人提高养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
一、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方案介绍
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专门为医养结合的中高端智慧养老机构量身打造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适用于智慧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康复中心、大型 养老社区等智慧养老机构。包括系统维护、接待管理、费用管理、医护工作站、药房管理、药库管理、后勤管理、物资管理、报表中心、客户关系等功能模块,主要分为渣宴州前台系统和后台系统两部分。
前台系统用来宣传和展示养老入院政策,护理条件,生活情况,网上预约并提供远程管理的接口和远程查询接口。后台系统主要负责院内日常业务管理,包括:行政人事管理、护理接待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进销存管理、医疗管理、餐饮管理、决策分析、基础数据设置等,实现智慧养老机构业务服务和运营管理的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二、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方案优点
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产品,集入住及协议管理、收费管理、生活照料及护理服务管理、老人档案管理、仓库管理、人事管理、考勤管理、工资管理、财务管理、办公自动化、统计分析等管理组件为一体。
1、操作简单,界面友好:满足客户已有的操作习惯;
2、开放性和扩展性:系统具备很好的灵活性、开放性、扩展性和完备的二次开发能力,以适 应该系统升级和功能扩充维护,便于系统容量的增加、支撑功能的增强以及和其它系统的祥空兼容;
3、使用可靠:系统核心部件稳定可靠,客户应用界面采用浏览器B/S模式,全面提高了系统使用的方便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4、适用范围广,可移植性强:适用于智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福利院等所有产品系列,而且可以轻松移植到其它产品系列;
5、强大的统计分如蔽析:本系统为软件系统,可以方便统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以便进行各种报表分析,为管理者提供便利,为决策者提供依据。
金中社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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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国养老机构信息将纳入统一管理系统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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