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人开敬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个人开敬老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首先,要有投资经营资金,其次,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还要有满足各项行余握政法规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敬老院经营资质条例》规定的设备资料,有专业的护理、事务管理、社会工作等人员,具备满足《社会救助法扰芹》要求的院舍等设施。此外,还需要按照敬老院经营管理规定,办理国家开办资质的专门审批,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准予敬老院的开缓毁毕办,以及取得《公安机关登记证书》、《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证》等批复文件。
Ⅱ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吗怎么办手续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开办养老院分两种,一种是盈利性质的,到工商局注册,工商注册没有补助优惠政策;另一种是非营利性质的,到民政局注册,享有国家相关优惠补助政策。 中国敬老院网有专门开办养老机构流程窗口,建议去咨询一下。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2)山西个人开办养老院扩展阅读:
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Ⅲ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吗怎么办手续
个人可以办养老院吗?怎么办手续?
目前养老走社会化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办设养老机构。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详情参考以下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定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定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定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档案;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档案;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档案。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 *** 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 *** 外经贸部门稽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定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档案: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影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档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物件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
个人如何开办养老院
你好:
感谢你对五峰社会福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援。现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物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定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海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定、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档案;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档案;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档案: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影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群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专案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 *** 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定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档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以后,要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可以正式营业。
八、 *** 支援公民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
个人建养老院怎样办手续 。
养老院的注册申请流程
所该准备的资料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办理物件;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办理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宜昌市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湖北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 *** 外经贸部门稽核。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定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定、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档案;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档案;
6.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档案: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影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群医疗机构签订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四、办理程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定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档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目前包括:税收减免、用水、用电、用车、用管道燃气以及对经审批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开办补助和每个床位不低于120元的运营补贴。在费用减免方面,一般可享受以下优惠......
想个人开个养老院,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40分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厂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档案;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档案;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档案。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 *** 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 *** 外经贸部门稽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定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档案?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影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档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政策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档案;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档案;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档案。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许可权,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满意答案嘎嘎嘎嘎3级2010-11-12私人开....假如你是做公益事情,我很赞同你.1,必须要有2,必须有护士或者医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顾老人的人,现在社会上这样的人真少。)3,还得有成立个基金会.利用社会的帮助让敬老院更好的发展.假如你是谋取利益我建议你最好不要看,敬老院很难管理. 出了事情你自己也不好担待.追问:营利性的公益性的都行。不想求啥,现在好多父母只有一个孩子,有的生病在家中死了都无人知道。就想办个老人院里照顾老人让老人也有人关心照顾。回答:这个问题是有点严重,假如你建立敬老院我建议你研究下法律这方面的知识,毕竟有的人不理智,老人在你死亡,他们就以为你没照顾好,轻则则受人谴责,严重就会找你所要更重赔偿,到时候你哭都来不及.反正这林子大了 什么事都会发生,什么人都会有的. 希望好人有好报,第一回答的时候字错的比较多,请见谅. 我自己看了我自己都迷糊了,我当初还以为不是我答的呢......追问:非常感谢你的回答,你剖析你很正确,有的人确实是这样,这也是养老院一般不愿办的原因,有一个私人养老院就遇见过这么一个事,他老人在养老院很少去看,老人养老院去世了,通知他们去,他们没去,他们收拾老人遗物的时候,把老人的一床草席丢了,又运走了,老人地儿子偏说那是他家地传家宝,,带着打手要养老院赔钱。听了我心都凉了。一家养老院门前的一句话,深深砸在我心里,“父母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小时候,你们都是父母的宝贝”。我觉得应该加倍善待老人和自己的父母。
个人怎么办养老院
那只能还了
请采纳。。。。
个人开办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100分
鼓励和支援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 *** 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兴办养老院。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 *** 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据介绍,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装置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资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 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找 “优老网 ”(原中国敬老院网)客服咨询。
私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档案;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档案;④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档案。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许可权,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依法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满意答案嘎嘎嘎嘎3级2010-11-12私人开....假如你是做公益事情,我很赞同你.1,必须要有2,必须有护士或者医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顾老人的人,现在社会上这样的人真少。)3,还得有成立个基金会.利用社会的帮助让敬老院更好的发展.假如你是谋取利益我建议你最好不要看,敬老院很难管理. 出了事情你自己也不好担待.追问:营利性的公益性的都行。不想求啥,现在好多父母只有一个孩子,有的生病在家中死了都无人知道。就想办个老人院里照顾老人让老人也有人关心照顾。回答:这个问题是有点严重,假如你建立敬老院我建议你研究下法律这方面的知识,毕竟有的人不理智,老人在你死亡,他们就以为你没照顾好,轻则则受人谴责,严重就会找你所要更重赔偿,到时候你哭都来不及.反正这林子大了 什么事都会发生,什么人都会有的. 希望好人有好报,第一回答的时候字错的比较多,请见谅. 我自己看了我自己都迷糊了,我当初还以为不是我答的呢......追问:非常感谢你的回答,你剖析你很正确,有的人确实是这样,这也是养老院一般不愿办的原因,有一个私人养老院就遇见过这么一个事,他老人在养老院很少去看,老人养老院去世了,通知他们去,他们没去,他们收拾老人遗物的时候,把老人的一床草席丢了,又运走了,老人地儿子偏说那是他家地传家宝,,带着打手要养老院赔钱。听了我心都凉了。一家养老院门前的一句话,深深砸在我心里,“父母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小时候,你们都是父母的宝贝”。我觉得应该加倍善待老人和自己的父母。
个人办养老院需要多少钱
开办养老院,基本的钱需要近百万元吧,除了房子,象样点的总要上千万元。
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稽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定批准证书》。
二、享受优惠政策:(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二)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三)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
为了让老人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国家对养老院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与扶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群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要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离不开国家对养老院的大力扶持政策,积极支援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 *** 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 *** 、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国家对河南养老院的优惠政策 hbyanglao/Info/View.Asp?id=193
Ⅳ 个人如何开办养老院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即可。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4)山西个人开办养老院扩展阅读:
养老院的相关要求规定:
1、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2、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Ⅳ 个人开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目前养老走社会化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办设养老机构。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并颤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详情参考以下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绝袭败和护理禅空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9年12月30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