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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

发布时间:2023-08-25 05:31:28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养老院可以为老人提供哪些服务

养老院
我爸妈被我送去过广东真情敬老院,不是不孝,是工作要长期出差,没办法,就送去了。不过爸妈在真情敬老院住的老开心,说没有想到养老院是这样的,像个快活的世外桃源,有山有水有鱼有鸟,很多老人朋友一起玩。不舒服了有人照顾,照顾的还很体贴。所以不要被传统的养老院把思维固定了,现在的养老院会越来越人性化的,不断满足老人被人照顾、养病、休息、有人作伴、老年生活丰富多彩等等需求,养老院不断提供多样化和人性化的服务。

❸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要求和条件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开办个人必须旦枣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至25平方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6、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且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和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8、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和条件。 一、敬养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总之,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养老院内部需要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并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同宏迟袭时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蔽兄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❹ 办居家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居

办理家庭养老院需要有固定的服世氏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以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亩闹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搜耐散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❺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法律分析: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❻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集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这一机构既协助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内养老服务信息管理、评估、补贴发放、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又是具有提供20位以上老年人午餐、午休、康健、活动等功能的服务场所。同时,还可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示范型:
一、建设要求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均要实施“五个一”建设要求。即:搭建一个服务平台。建设一支服务队伍。建立一套服务机制。建立一个规范的服务体系。建立一个政策支撑体系。
二、服务人员要求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待老人要有爱心,具备相应的岗位上岗证书。
三、选址要求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选址应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配套无障碍设施。环境安静,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宜。
2、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四、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实际用于为老服务面积);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活动场地地面统一铺设防滑材料,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设线路,预留接口。
(五)日间照料室(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不应小于180CM。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要求。日间照料室内设卫生间,有可供老人沐浴的热水设备,地面应防滑易清洗。需配备可供老年人午休的床位不少于2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轮椅5张、被子、毛巾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室内应配有电扇、空调等。
(六)公用卫生间:分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内应装有紧急呼叫器,门的上方留有观察口,门宽不应小于90CM,以便于轮椅出入;抽水马桶以坐坑为宜,边上安有扶手。
(七)老年食堂(含配餐间、餐厅):有一定的厨房设施设备,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场地及桌椅设备。有卫生设施,食(餐)具应消毒,餐厅必须与厨房分开,并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应将生、熟食分开放存放,并有足够的冷冻设备。应有效的除“四害”防治措施,有一定的防护器具。
(八)电教室:有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可供50人以上学习的桌椅。
(九)康复用房(含医疗保健室、康复室、心理疏导室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康复器材,开设医疗保健服务、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服务。
(十)娱乐用房(含阅览室、棋牌室、视听室等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阅览、网络、娱乐活动等服务。
(十一)楼梯、过道应设有扶手。
五、统一标识和名称
在建筑物门口醒目处悬挂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名称和标识。
六、服务项目
在醒目位置有公告栏,对管理人员、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电话要向社区居民公开。
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公开透明
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准确无误,有公示栏、有群众监督投诉箱。
八、规章制度
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服务队伍管理制度,与加盟单位签订协议书制度,公示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等,各项制度均上墙。
九、服务质量
有偿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政府补贴对象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做到服务有回访、有反馈,程序到位,效果明显。
十、安全设施
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标志、防火器具以及紧急疏散通道。
十一、注册登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参照社会福利机构注册办法,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或工商法人登记。
十二、服务管理
1、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
2、有一支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员队伍,专门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上门的有偿低偿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无偿为老服务活动。
3、所有服务人员均要实行持证上岗。
4、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包括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内容在内的安全防事故预案要健全和细化,鼓励以整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单位参加意外伤害责任险。
5、服务管理细则由各县(市、区)民政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自行研究制订,也可参照市民政局设计的统一版本,但必须具备以上基本内容。
标准型:
一、建设要求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均要实施“五个一”建设要求。即:搭建一个服务平台。建设一支服务队伍。建立一套服务机制。建立一个规范的服务体系。建立一个政策支撑体系。
二、人员要求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对待老人要有爱心、耐心、真心、细心。具备相应的岗位上岗证书。
三、选址要求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选址应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环境安静,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2、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四、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实际用于为老服务面积);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活动场地地面统一铺设防滑材料,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覆设线路,预留接口。
(五)日间照料室: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走道不应小于180CM。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应满足轮椅进出及日常照料的要求。日间照料室内设卫生间,有可供老人沐浴的热水设备,地面应防滑易清洗。配备可供20位老人午休的床位或躺椅,轮椅2张以上、被子、毛巾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室内应配有电扇、空调等。
(六)公用卫生间:分男、女卫生间。卫生间内应装有紧急呼叫器,门的上方留有观察口,门宽不应小于90CM,以便于轮椅出入;抽水马桶以坐坑为宜,边上按有扶手。
(七)老年食堂(含配餐间、餐厅):有一定的厨房设施设备,可供20人以上就餐的场地及桌椅设备。有卫生设施,食(餐)具应消毒,餐厅必须与厨房分开,并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应将生、熟食分开放存放,并有足够的冷冻设备。应有效的除“四害”防治措施,有一定的防护器具。
(八)电教室,有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可供老人学习的桌椅。
(九)康复用房面积(含医疗保健室、康复室、心理疏导室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康复器材,开设医疗保健服务、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等服务。
(十)娱乐用房(含阅览室、棋牌室、视听室等根据各地实际需求调整)。有阅览、网络、娱乐活动等服务。
(十一)楼梯、过道应设有扶手。
五、统一标识和名称
在建筑物门口醒目处悬挂市民政局统一设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名称和标识。
六、服务项目明确
在醒目位置有公告栏,对管理人员、服务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电话要向社区居民公开。
七、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公开透明
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准确无误,有公示栏、有群众监督投诉箱。
八、规章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服务队伍管理制度,与加盟单位签订协议书制度,公示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流程等,各项制度均上墙。
九、服务质量
有偿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政府补贴对象服务质量,老年人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做到服务有回访、有反馈,程序到位,效果明显。
十、安全设施
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安全标志、防火器具以及紧急疏散通道。
十一、注册登记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参照社会福利机构注册办法,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或工商法人登记。
十二、服务管理
1、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中心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防事故应急预案等。
2、有一支稳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员队伍,专门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上门的有偿低偿服务;建立相对固定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无偿为老服务活动。
3、所有服务人员均要实行持证上岗。
4、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包括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内容在内的安全防事故预案要健全和细化,鼓励以整个服务中心为单位参加意外伤害责任险。
5、服务管理细则由县(市、区)民政局、镇(街)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自行研究制订,也可参照市民政局设计的统一标版本,但必须具备以上基本内容。
养老行业的发展前景?
目前根据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前景分析,养老产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行业。需求方面,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老龄化发展速度加快、老年人消费能力上升推动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巨大的养老需求为养老市场带来了宽阔的市场前景,预计2022年养老市场规模或将突破12万亿。
总结:综上可得,养老服务的建设标准各个地区都各不相同,这里仅举一例,供参考学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民发〔2017〕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❼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备案办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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