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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政府转让敬老院法院判决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23 21:56:41

敬老院领导管理疏忽,导致老人死亡能获赔多少

敬老院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因此,按照此计算方法,全国各地、个人情况,其计算结果是不一样的。
通常,在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死亡赔偿金问题上,都是采用当地情况计算出来后,由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因此,如果有保险公司介入,其中一些计算和法律问题,可以从中协调。
生命无价,“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因此侵权一方为了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应该做力所能及最大程度的善意来解决此事,往往才是有利于解决问题。

② 沙坪坝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养老骗局都有哪些套路

养老诈骗事件屡见报端。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生活不易和健康重视程度等特点,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等渠道传播“长寿秘籍”推销所谓养生保健产品“赚钱”、“养老”等噱头欺诈老人……不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还损害国家金融安全。

套路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通常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打着为老年人养老的旗号,给老年群众许诺高额回报,甚至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老年群众投资。如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犯罪分子打着“发展养老养生客户”“开发老年公寓”等幌子,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有的不法分子假借“金融创新”名义吸收资金;还有的犯罪分子编造“海外置业”“境外投资”等虚假项目或虚构其他项目。此类案件,老年人往往是受害者之一,其投入款项大多被犯罪分子用于偿还债务、投资理财、支付投资款利息及支付高额利息等,但由于缺乏偿还能力及投资回报预期,最终血本无归。还有一些老年人由于无法偿还部分钱款被犯罪分子欺骗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些养老机构打着“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幌子,向老年人非法集资,将原本用于发放养老金、开展“老年保险”的资金用于发放虚假分红、利息或以其他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如被告人张某以其开办的北京昌平养老养生中心为据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6万余元并将所吸收资金用于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且未归还部分款项便携款潜逃至境外。此类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发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并非罕见行为,往往同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行为通常会让投资人血本无归。此外,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还会用养老机构为幌子,夸大收益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便携款潜逃。

③ 如何化解养老院纠纷之痛

但是近年来,因为老年人在敬老院里摔伤、受伤而导致家属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常见纠纷中需要注意的法律点有以下几个:
★护理人员失职,谁担责任
王老先生入住了某敬老院,某日由护工人员喂他吃了午饭,下午时王老先生肚子疼送入医院查出是食物中毒。王老先生的损害由谁来承担?如果起诉,那么是要追究护理人员的责任还是敬老院的。
法官释法:敬老院护理人员失职导致老年人受到伤害,由敬老院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由单位即敬老院来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护理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敬老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护理人员追偿。当然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比如曾经有过护理人员因为疏于对热水管的管理控制而导致老人烫伤的案件,法院判决护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建议:敬老院作为老年人安居的一个重要场所,负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敬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所以为了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其享受一个快乐的晚年。要加强对于护理人员的管理,多开展老年护理知识培训,增强护理人员的自身素养和专业能力。
★是否完全根据护理级别承担责任
最近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张老先生在某敬老院内洗澡的时候,因为澡堂的地滑摔倒了,后来院方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后来导致张老先生死亡。后家属将敬老院诉至法院。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的合同。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不同的护理级别,从而院方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那么假如双方在签订护理合同的时候约定,老年人属‘自理’级别,那么收取的费用相比全护理之类的级别低很多。(自理:头脑清晰,语言表达清晰,收拾自己床铺,自己吃饭,自己大小便,洗脸、洗脚、洗澡。更换衣服。工作人员打水、换床单、送饭、打扫房间卫生、理发。全护理:语言表达清楚,喂饭,不知大小便,卧床,一切需求他人帮助的。不同的敬老院的规定可能有差异)院方主张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后来法院仍然判决敬老院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双方具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敬老院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因为老年人虽然是自理级别,但是敬老院仍然有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发生状况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的义务。护理级别不能成为敬老院免责事由。
法官建议:敬老院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敬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尊重老年人,让他们生活的更舒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不只是一句话一纸书面合同的事,需要得到每个人的切实重视,需要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来自父亲所在的敬老院的中国,称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杀了,当敬老院的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去世多时了。何女士在悲痛之后感到非常气愤,坚持要讨个说法,她认为敬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但是敬老院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并且是老人自杀行为,在双方的合同中早已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释法:某些敬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载明对于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事件不予负责,对于自杀、自残事件不予负责。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子女们将父亲母亲送入敬老院生活,敬老院负有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的责任,需要在能力范围内避免对老年人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并且当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防止后果严重化,否则敬老院视而不见是存在过错的。
法官建议:当选择好了心仪的敬老院后,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合同,各方均应仔细审视合同中各个条款,及时发现各种条款陷阱,共同协商制定出有利于实现各方权利便于履行各方义务的合同。同时注意订立明确的责任条款,以便在有事故发生时可以以合同为依据,最快速的化解矛盾。
最近新闻里出现一些入住敬老院的患有精神病的老年人伤害其他同住老年人的事件。一般来说,敬老院在《入院须知》都会载明,该院不接受精神病人的规定,而且如果入院以后发现隐瞒精神病者,应予以退院。有的敬老院因为没有进行该项检查或者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但出于利益考虑而怕麻烦没有让该患者退院,疏于管理而导致之后的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官释法:这样的行为是违反《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的。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敬老院有义务保护老年人的安全,让老年人在敬老院里安心生活。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时,敬老院要承担过错责任。
法官建议:当想给父母寻找敬老院时,子女们应该多从品质是否过硬、口碑是否较好等角度进行考察。不能将护理费用的高低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更多的应从有益于父母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选择一个管理规范、环境良好的敬老院。
法官释法:在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中有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在合同里没有明确的约定敬老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敬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还是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此时敬老院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责任,是因为院方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敬老院的安保力量达不到可以完全打击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官建议:敬老院应当加强安保力量,类似于前一阵伤害事件频发的幼儿园,此类机构均属于特殊人群聚集的特殊场所,更应当注重安保工作。同时可在敬老院内开展更多的安全教育活动,适当的时候摸索出一套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安全疏散方案。
现在一些敬老院里建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站,这对于在敬老院里宣传法律,提高护理人员、院中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都有帮助。
其实,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老年人权益外,还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心理保护。他们最需要的还是能得到精神慰藉,感到自己时刻被关心,时刻被需要。作为子女要多体贴自己的父母,作为敬老院的护理人员要对他们多一份尊重。大家共同来关爱老年人,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让他们真正的安度晚年。每个人都有父母,每个人也都会成为父母,爱自己的父母,爱天下的父母吧。

④ 老人在养老院生病去世,养老院也需要担责合理吗

最近一个养老院被人告上法庭,因为养老院的老人因为病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但是家属心里十分气愤,觉得养老院不负责任造成老人的离世,后来经过两次审理以后,养老院依旧要付百分之五的责任,这件事情引起大家的关注。

所以老人在养老院去世,只要养老院合理合法,认真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将老人照顾好,那么养老院自是不会有责任的,如果有失误的话,那么必然有责任!

⑤ 执行腾退养老院,法院是如何解决100多位老人的安置问题的

法院积极与其他养老院进行了协调,并且多次与养老院的负责人谈话,让其进行配合,最终成功将这100多位老人安排到了其他的养老院去。这家养老院位于石景山区,一共有6层,居住了140多位老人。有的老人有自理能力,但有的老人却完全没有自理能力。但养老院的负责人却与别人产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将养老院腾出还给申请人。

在此次事件中存在很多矛盾,包括养老院负责人的不配合,众多老人家属的不满。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造成一片混乱。但由于法院和其他部门相关重视此事,并没有采取非常强制的手段,而是采用了谈话和督导的温和手段,使得整个过程没有出现什么冲突和流血事件,整件事情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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