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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敬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11 17:19:02

『壹』 国家对养老院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对于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隐察举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没让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政府加强托底保障,加大对基层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敬老院、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优先兜底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要,尽快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并通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置,建立起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提升老人和养老机构应对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政府制定完善长照补贴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长照对象评估标准、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监督。
简化登记审批程序,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门槛,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培训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灶碧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贰』 个人开办养老院有哪些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适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康复、娱乐的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
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凡是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鼓励个人兴办养老院。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据介绍,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凡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防雷检测费、污水处理费,适当减免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异地建设费;新建老年服务机构,消防等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等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式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文化活动站;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组织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养老服务机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找 “优老网 ”(原中国敬老院网)客服咨询。

『叁』 新建养老院政府有哪些补贴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漏肆。
1.设立方面:
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zd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经营方面:
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版的补贴,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个人办养老院是有补贴的,现在国家正在推进民营养老院。个人办养老院需要到民政局申请手续办理。个人办养老院按照每床位200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新建个人养老院最低80个床位起开始批准建设。在房屋建设上没有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在看护老人上对院内每位老人每年都有现金补贴。补贴资金同样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
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判派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掘搜贺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肆』 国家对民营养老院补贴

一、私人办养老院国家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1.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zd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1.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2.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
二、养老院的分析主要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或者是没有子女进行供养,或者是自己单身一人选择居住的一个地方。养老院是国家给予那些上了年纪人居住的场所以及提供各种生活服务方面的一些场所。主要是让人民老有所依,让自己晚年可以度过美好的生活。但是很多私人也想要去办养老院,在办理养老院的过程中,国缓袜家会对它给予一些优惠的政策,比如说建筑过程之中资金的补贴,居住地方床位的各种补贴以及国家会减少利息的一些税收。这样减轻了自然办养老院的一些经济上的负担,给予他们经济上的一些支持,让他们能够为国家做贡献。这种做法是非常的提倡的。
想要办私人养老院的一些企业家可以积极的去办理,国家会对他进行一些优惠政策。
2022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2022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1)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2)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3)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综上所述,关于私立养老院国家有补贴,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方面的政策。
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悄余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办一个私立养老院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启哪滚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
3、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伍』 开办养老院(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

当前,养老服务和产品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为有效缓解日渐严峻的养老问题,推动我国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引入各方力量共同凯孝参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等文件中,都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出具体措施要求。
以下是我整理编辑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六大方面),供参考。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用地支持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烂孙碰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4.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6.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建设。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8.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9.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10.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1.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饥谈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惠等政策扶持。
依据强地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规〔2019〕3号):
12.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支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租赁)。
13.用商业、办、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月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1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正式移交后办理转移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7号):
15.鼓励在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中,根据区域卫生等规划实施评估情况,支持配建健康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健康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和办法。
二、税费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3.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人,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5.民办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7.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76号):
8.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人收入总额;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补贴与政策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2.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3.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4.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5.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人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 部门于深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6.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人”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首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四、投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3.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4.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5.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人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术平的租金和利息。
6.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贝统筹,以捐赠形式纳人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7.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8.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秋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9.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 号):
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扣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11.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12,支持处干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13.支持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 号):
14.鼓励发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大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15.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人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 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人才培养与就业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职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2.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松引人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3.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

『陆』 办养老院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办养老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具体如下:第
一、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但该《意见》大部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光荣院,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供气、供暖。第
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根据其设施条件,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敬老院,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养老院;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其中用水、用电。以河南省为例,介绍如下。第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
四、福利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第
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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