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养老院的九大风险分别是什么
1、日常运营管理风险:日常运营中做好各岗位流程监督管理,对各全员进行风险意识教育。
2、法律风险:主要涉及长者护理级别的评估与界定、 长者家属的担保权与代理权问题、 长者及其家属信息的有效性问题、合同有效期限与合同变更问题。
3、硬件设施风险:园区内硬件设施应达标,规范其日常管理、使用、维护流程。
4、服务风险:医养康护学交修为闻乐之专业服务风险。规范痕迹管理和证据档案管理。
5、政策风险:及时关注政府政策的更新与发布,如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
6、消防安全风险:消防通道、应急演练、消防设施等安排到位。
(1)开养老院遇到的问题扩展阅读:
处理风险的要点:
1、及时上报事件过程
发生风险,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危机处置小组报告,在最短时间内最先获得危机信息并制定应变计划,特别要规避可能再发的危机。
2、四要四不宜
要统一口径,确立发言人,不宜出现谁想发言就发言的现象;要敢于负责,不宜推三阻四,转嫁矛盾;要尊重事实,不宜匆忙定性,妄加评论和不切实际地表态;要增强保护意识,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收集信息,不宜在无证据时推测怀疑。
3、应对媒体
与媒体要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沟通,在危机未完善处理前不宜报道,以免引起不良导向。任何个人和部门未经批准不接受单独采访,以免炒作。
4、掌握主动权
掌握主动权使园区成为第一信息发布源;准备好应急新闻稿,留足余地并不断充实最新情况;安排好应对媒介及公众询问的联系电话。
㈡ 国内养老院的现状问题与不足
从老人养老对养老院的需求来看,目前我国的养老模式主要分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3种。但随着人口老龄化以及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发展,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机构养老或将成为未来养老体系中的重要支柱,而这就对养老院产生了巨大需求。
从老人入住养老院等养老机构的意愿来看,在全球范围内,通常有5%的老年人愿意在养老机构养老,其中,欧美等发达国家机构养老的意愿更高,已经超过了35%;而在国内,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人数占比远高于全球水平,大约保持在10%左右。因此,如果按照10%的入住意愿计算,国内对养老院有需求的老年人数量在2018年大约保持在0.17亿人左右。对于发达国家老年人入住养老院需求水平,以及随着中国老年人口数量的攀升,预计未来市场对养老院的需求将不断扩大。
供给端:养老院供给不足,供给缺口不断扩大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的机构养老起步较晚,现仍处于初步阶段,且养老机构正面临着供不应求和的矛盾。
在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方面,2011年至今,中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自2015年开始,增速明显下滑。2017年,全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增加至15.5万家,同比增长了10.7%,增速较2016年下滑了10个百分点。2018年,尽管民政部还未公布最新数据,但根据历年数据前瞻推测2018年中国养老服务机构数量仍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速,机构数量保持在17万家左右。
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方面,也基本与养老机构数量保持一致的变化趋势。尽管床位总数不断增加,但是从2014年开始床位增速不断下降。2017年,全国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约为744.8万个,同比仅增长2%,增速较上年同期下滑了6.5个百分点;截至2018年9月,国内登记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为732.6万张,较2017年基本保持稳定。
而如果按照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中有10%的人愿意入住养老院来计算,那么在2018年中国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缺口将扩大至914万个左右,远远超过了现在市场上的已有供给数量;同时,最近3年,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供给缺口增速还在进一步提高。
㈢ 开办养老院的难点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㈣ 现代养老院怎么面对医疗问题
方法如下:
1、整合医疗卫生橘裤和养老资源,打造嵌入式医养融合机制圆告简。优化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配置,积极推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整合建设,为辖区老年人的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基本公卫服务和转诊服务等活动提供医疗技术支撑。养老机构通过加强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增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和康复护理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养老需求。
2、完善医养结合机制,打造互联互通医养模式。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畅通养老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治疗后期托管、康复期护理服务,帮助减少综合医院病人长期“压床”的压力,又解决了养老机构处理复杂病症时能力不足的问题,实现养老机构与综合医院的功能互补。
3、加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在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老年友盯人的特殊需求,尤其是残疾老人和失能老人的需求,以便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㈤ 养老场所的安全隐患
摘要: 养老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了养护、康复、休息、娱乐等综合服务,随着老年人数的增加,养老场所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养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引起了重视,尤其是个别养老场所中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够、消防设施设备不足、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增加了养老场所火灾隐患,威胁着广大老年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就如何筑牢养老场所消防安全屏障的有效措施展开探讨。
老年人行动缓慢,逃生困难,已成为火灾中最大的弱势群体之一。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问题,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哪些?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有哪些?发生火灾后,老人应如何逃生、自救呢?
1、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养老院、福利院因维护不到位,存在电线未穿管保护、电线老化、插座破损等问题,导致电线短路、过载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部分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维护不到位,存在数量不够、压力不足等问题
3、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规范。
4、杂物占用消防通道。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把杂物堆放在疏散通道内。同时,堆放的可燃物品有可能被引燃,导致通道烟雾弥漫、引发明火造成更大危险。
5、养老院、福利院的从业人员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消防逃生知识缺乏,遇到火灾时心理素质差,一旦发生火灾,易形成混乱的局面。
防患要求
1、要健全单位的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切实有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养老院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养老院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等地方不能堆放杂物,更不能在这些地方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
5、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经常组织消防培训,经常提醒老人用电用火安全,不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不要卧床吸烟等。
6、室内外的消火栓、灭火器要保持完好有效,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能被遮挡、覆盖、破坏。
养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引起重视,从多个层面着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设施设备的投入,不断增加老年群体及员工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够从源头上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场所安全。
㈥ 养老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现在养老院存在的问题,还是说娱乐设施或者是锻炼身体的体育健身设施,还配套的不够齐全,专门针对老人的这种对口性也不是特别精准,还有对老人精神方面的需求,一般都是养老院存在的最大弊端。老人不一定是在物质方面追求球高,而是他们对精神方面的追求是比较高的,最怕空虚寂寞,喜欢老人们围在一起热热闹闹的,即使是打架,也比安安静静要好得多
㈦ 老年公寓的现存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扶持政策
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起步较晚,基本上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应
运而生,相关的政策也是随着它们的发展而逐步制定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且在用电、用地、税收等方面等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民办的老年公寓,他们由于缺乏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资助和扶持,往往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与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例如医疗保障、贷款抵押、权益保障、税收等方面更优惠和完善的政策。
(二)已有政策不能切实落实
政策的制定在于实施,对我国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然而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有些优惠政策涉及到建设土地、费用征收、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支持等具体规定,但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有些经营者甚至不知道有什么优惠政策,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存在很多漏洞。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
尽管老年公寓在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但就发展情况来看,对于什么是老年公寓、
有关老年公寓的设施、人员构成、服务内容、居住环境等的相关指标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来讲,老年公寓面对的服务对象是一些自理状况较好,可以独立居住在公寓所提供的住宅里,并享受公寓内的一些娱乐、医疗和服务设施的老年人。但在已有的老年公寓来看,一些类似于养老院、护理院的老年机构也叫做老年公寓,他们接收的老人有很大一部份是需要人护理、照料的老人。此外,尽管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老年福利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一系列法规和行业标准,但在进一步完善老年公寓的各项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仍然缺少相应的行业标准。老年公寓的发展参差不齐,对老年公寓的服务质量也无法进行监督。象香港安老院(即我们的老年公寓)条例有600多条,把护理员的资格,住所及周边环境是否适合老年人居住,老年用品的规格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由于老年人的特殊身体状况,他们在公寓内居住时,所发生的身体损伤或者医疗问题,往往使老人及其家属和公寓的管理及服务人员之间产生纠纷、发生矛盾,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老人入住公寓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晰的规定,产生纠纷后没有可靠、有效的法律依据。这无论对老年人个人来讲,还是对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的发展来讲,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确定双方的责、权、利,是保障老人和养老设施双方利益的基本要求。
㈧ 农村养老院问题
多看看抄当地的民政局网站。有政策支持的,也有相关要求。
先学习相关政策、规范等等吧!看看这些——
http://lin550603.blog.163.com/blog/static/30194305200792552037335/
http://www.ocan.com.cn/jzfg-fwzlbz4.htm
另外,看看武汉市社会福利院的资料吧-中国快乐老人网
㈨ 敬老院公建民营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对于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对这类群体给予一定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户分为散养和集中供养。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