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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街道养老机构规划

发布时间:2023-06-26 11:47:58

1. 十四五养老服务规划基本思路

法律分析: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加强对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四十五章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加强对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计方案

近年来我国老年化问题成为社会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很多家庭所关心的问题,所以越来越多的措施来改善职工问题。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计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计方案【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街道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街道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松岗户籍60岁以上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兄脊罩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松岗户籍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即享受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含“五老”人员)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xxx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未设社区工作站的,由居委会负责,下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xxx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xxx、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野岩)。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xxx、区、街道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五保供养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羡闹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xxx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

(1)《xxx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以上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由社区工作站查验并盖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须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2、街道社会事务办复审。街道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服务机构、方式

(一)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由街道办在辖区内选定1–3家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在这些机构内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拨付方式和资金渠道

(一)拨付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社会事务办将服务记录本和服务消费卡发给其本人,将工时记录表发给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记录本和工时记录表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给服务机构。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

各社区和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二)资金渠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八、监督与考核

(一)管理监督。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社会事务办。

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评定。街道办每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评定级别为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优良水平;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考核评定制度另行规定)。

九、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xxx担任,副组长由社会事务办主任xxx、财政办主任xxx担任,成员由各社区党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办公室主任由xxx兼任。

(二)实施步骤:

1、前期工作:

(1)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各社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3)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工作,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和各项内容家喻户晓。

2、实施阶段:20xx年x月,委托xxx老年人协会在全街道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工作站要认真履行职能,既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又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三)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各社区、单位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计方案【二】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居民养老服务工作,探讨居家养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使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更加贴近广大老人的需要,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1、为社区老年人提供5项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

2、扩大志愿者队伍,与社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结成帮扶对子,提供无偿志愿服务。

二、建设标准

1、完善工作制度: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方式和工作流程等。通过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督评估办法,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实现依规服务。有关制度及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尽可能上墙或印制成便民手册,方便社区老年人知晓。

2、壮大工作队伍:

工作队伍包括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可从社区干部或工作人员中选派,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队伍包括:

①专兼职助老服务队伍,人员可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助老服务员组成(助老服务员应争取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

②志愿者服务队伍(包括低龄老年人志愿者服务队伍、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等);

③专业服务队伍,由社区中具备家政、水电维修、医疗等专业特长的人员组成。

3、制定工作人员职责: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专(兼)职助老服务员等工作人员职责。工作职责主要应包括服务理念、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内容或服务项目、业务技能标准、相关待遇、监督约束规定和相应的奖惩措施等。通过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定位和责任,实现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服务内容

1、联系民政局为孤寡老人、重病老人、残疾人安装呼叫器。

2、安全保障服务。通过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助老服务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等形式,加强对“空巢”老人等的帮扶联系。

在社区老年人生病期间经常看望、关注,敲敲门、打打电话。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助机制,在老年人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及时、快捷、有效的救助和帮助。

3、生活照料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购物、配餐、送餐、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和打扫卫生、做饭菜、洗衣物、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等一般家政服务。

4、医疗保健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测血压、量体温等)、陪同看病、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5、文化娱乐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和组织健身团队,组织引导老年人参加学习培训、书法绘画、知识讲座、图书阅览等服务;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各类文体活动。

6、精神慰藉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交流、聊天谈心、心理咨询,有苦闷矛盾时进行劝解等服务。

7、法律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及维护老年人财产、赡养、婚姻等合法权益的服务。

8、其它方面的服务。主要是根据老年人不同年龄及不同生活状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其它各类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计方案【三】

随着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xx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约xx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xxx%。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xx”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统筹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认真履行规划指导、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职责,用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与统筹发展相结合。立足实际,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资源,优化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在重点保障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为老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坚持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促进代际和谐。多举措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探索并实行具有蛟河特色的养老模式。

(三)总体目标:

到20xx年底,xx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xx%以上的乡镇和xx%以上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全面推进中心城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养老大院建设,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中心城区社区和xx%以上的农村社区,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扶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到达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xx张。到20xx年xx月底全市拥有养老床位数xxxx张,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巩固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xx年底,建立覆盖中心城区、乡镇街区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中心城区街道和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xx%以上的乡镇街区和xx%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掌握老年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状况、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等信息,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连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带给及时、便捷的服务。

2.大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引导吸收社会各种服务资源和经济实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有效聚合功能区域内的服务资源,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居家养老服务,构成体现居家养老特点、需求与服务对接、各类服务资源配置相对完整的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使居家老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生活和医疗服务得到基本保障。

3.加强特殊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针对高龄、独居、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特点和需求,采取低偿和有偿服务的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带给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同时,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资料,探索建立特殊养老群体分级分类服务办法,满足其多样性的服务需求。

4.探索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人基本居住条件,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家庭。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区住宅开发建设中,要充分思考老年人居住、上下楼和出行等方面的需求。同时,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宜居社区。

(二)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

1.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在每个城镇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以养老服务站为载体,全面掌握老年人服务信息,整合服务资源,组织为老服务活动,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带给政策保障和帮忙,构成全方位、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

2.推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农村社区建设,依托建制村或有条件的自然屯建设居家养老服务大院,为农村老年人带给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文体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结对帮扶、邻里守望等方方式,推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提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3. 医养结合养老项目方案

(一)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增加的床位日常重点用于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医疗机构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含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为居家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优质的机构式照护服务,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巡诊及设立家庭病床,提供必要的查床、转诊等服务。
(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等将医疗机构内医疗服务延伸至居家。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组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整合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区域养老、医疗资源,将巡视探访、上门巡诊等居家医养服务有效衔接。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能力。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发挥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作用,探索设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护理员师资和适宜技术培训基地。
(三)深化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医养康养产业。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培育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为不同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旅游、养生和社会参与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医养康养服务。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与评价。建立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医养结合服务一同部署、一同检查。推动京津冀医养结合协同发展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发展院校教育及技能培训。优化普通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等相关专业的程序。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五)建立健全支持保障体系。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养老产业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抵质押贷款产品,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推进石景山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4. 养老机构策划的具体流程。


开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应事先准备和落实的各项具体事项,由于不同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不同,经营规模和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有别,因此,事先准备的程度因人而异。


但按照现行办事流程和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选定经营场所、筹措投资资金、场所装潢装饰、招聘员工、申请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开户手续、其他事项,诸如员工培训、管理规章、行业审批等。


一、选定经营场所


无论是规划新建,还是旧房改造,养老机构的经营场地选址属于综合考量的结果,既包括土地营运成本,又包括租金价格,同时,还涉及周围环境分布状况以及国家和地区综合规划要求。


在此,为了协助创业者了解和掌控投资方向,我们仅就涉及养老服务对象所关心的层面提供一些选择经营场所应该注意的事项。


1.基地选址应该注重交通方便,临近城市医疗点,这样有助于依托社会医疗资源;


2.环境配置应该以绿色环境为主题,远离噪声和污染源,让老年亲近自然、享受自然;


3.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且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便于年老体弱者行动;


4.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5.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6.严禁将养老机构设置在《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污染区、危险区以内的区域;


7.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房、简易房的鉴定,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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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措投资资金


筹措资金是成功开业的基础和前提,无论选择何种方式或者规模,在正确估算的前提下,必须事先准备足够的投资资金,有关具体的投资金额因人而异,无法具体评估,就资金来源而言,筹措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有资金:即个人所拥有的可变现资产


2.银行借款:即向银行提出融资计划


3.合资经营:即联合其他人员共同投资,风险和利益共担


4.综合野猛融资:即在投入自由资金的前提下,即向银行贷款同时伙同他人合资经营


三、场所装潢装饰


基于养老机构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养老机构的装潢装饰应尽量体现温馨、方便、惬意,在保证监护系统、应急系统、照明系统、卫生系统等安全配置的前提下,具体的要求建议如下:


1.基调:由于养老机构属于关怀性住宅或公寓,人员流动并不频繁,但对环境设施的便利性要求非常高,其次,周围环境的布置应力求自然韵味;


2.墙面:外墙面尽量体现现代元素,要融合整洁、大气、宽阔的设计风格;


3.色调:房间内以自然采光为主,辅以照明用灯,不必讲究现代灯光感觉,以体现自然的韵味,内墙面尽量点缀一些山水画,不可使用广告图案来装饰;


4.其他:有关坡度、间距、布局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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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员工


按照《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人员除了服务技能要求外,对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比例关系有一定限制。


有关究竟配置多少服务人员以及员工如何适应经营者的经营和管理理念,创业者可在结合相关指导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服务宗旨和经营风格,进行针对性筛选和甄如携别。配置比例和技能要求如下:


(一)比例要求


1.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


(1)护理员与一级老人比例1:2.5至3.5;


(2)护理员与二级老人比例1:3.5至5;


(3)护理员与三级老人比例1:5至10;


(4)护理员与专护老人比例1:1.5至2.5。


注:一级老人指不能自理老人、二级老人指可半自理老人、三级老人指可自理老人、专护老人指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


2.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3.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4.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5.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6.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专职厨师不少于一名;


7.各养老机构有专(兼)职营养士(师)。


(二)基本技能要求


1.管理员


(1)编制长中短期工作计划;


(2)定期统计资料;


(3)撰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


(渣脊伏4)分析经营和管理问题,积极谏言并采取的相应对策;


(5)制定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解;


(6)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


(7)组织管理老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工作;


(8)创建并实施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等活动;


(9)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督导护理员实行分级护理和分类管理;


(10)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所有资料


(11)接受并接待社会咨询,及时处理各种投诉;


(12)及时处置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生活设备、排污等设施出现的问题,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13)维护并保持院容院貌整洁、室内外环境干净舒适,绿化布置合理,四季常绿。


2.护工


(1)清洁居室卫生,整齐摆放室内物品,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2)供应开水,并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代为传呼电话、邮递信件、代购物品、代办储蓄,存放保管贵重物品等;


(3)在设有电视机、报纸杂志、书刊的老年人阅览室协助老年人娱乐;


(4)督促老人按时起床、休息、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群体性活动;


(5)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


(6)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7)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等;


(8)24小时值班并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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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师暨康复师


(1)每天组织能起床活动的老人开展群体康复,对卧床老人开展个体康复,并定时进行康复评估;


(2)为老人建立身体健康档案。保健病史(无医务室的养老机构作老人院程记录)原则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对入住病区的患病老人按完整病历(大病史)书写,并按卫生部门要求定期进行病史质量评比;


(3)定期查房,每周一至二次,做到护理、治疗到床头;


(4)入院前做到每位老人进行体检,入院后每年体检一次;


(7)医务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严禁医疗事故。


4.厨师暨营养师


(1)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2)根据老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


(3)饮食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每天对荤、素食品进行留样,并保留24小时;


5.心理咨询师


(1)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氛围,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工作人员定期与老人谈心,并做好谈话周记(在个案记录中体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


(2)每周组织老人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娱乐活动和各类兴趣小组,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3)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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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注册


注册的目的在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成立合法生产经营企业,创业者可就近前往区县所辖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给《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填写完《申请登记表》后,将《申请登记表》送交发表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将有关文件报送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申请者获得营业执照后,即成为个体合法工商户,就可以开始营业。


申请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开业登记,除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以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外(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申请表格),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或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3.其他证明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状况承诺书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成功获得工商营业执照以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七、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刻制公章之后,即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每个法人仅可开立一个基本帐户,用以提取现金及日常结算支付等,并可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再开立其他的一般帐户。


(一)开立账户需要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留存印鉴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签署相应的授权书;


5.公章、财务专用章及预留人名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通常工商银行需要);


7.法人的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及地税)副本的复印件(通常招商银行需要);


8.房屋租赁协议(一般基本户开户行需要);


9.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支票领购手续


1.经办人的照片;


2.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通常工商银行需要);


3.设置开立帐户的密码(通常工商银行需要)。


(三)购领支票


1.支票购领本(要经办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2.开户许可证(工商银行)


3.预留银行印鉴,当时填写手续费和工本费的单子。


5. 开办养老院(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

当前,养老服务和产品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为有效缓解日渐严峻的养老问题,推动我国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引入各方力量共同凯孝参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等文件中,都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出具体措施要求。
以下是我整理编辑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六大方面),供参考。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用地支持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烂孙碰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4.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6.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建设。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8.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9.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10.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1.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饥谈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惠等政策扶持。
依据强地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规〔2019〕3号):
12.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支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租赁)。
13.用商业、办、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月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1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正式移交后办理转移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7号):
15.鼓励在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中,根据区域卫生等规划实施评估情况,支持配建健康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健康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和办法。
二、税费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3.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人,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5.民办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7.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76号):
8.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人收入总额;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补贴与政策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2.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3.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4.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5.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人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 部门于深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6.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人”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首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四、投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3.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4.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5.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人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术平的租金和利息。
6.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贝统筹,以捐赠形式纳人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7.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8.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秋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9.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 号):
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扣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11.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12,支持处干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13.支持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 号):
14.鼓励发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大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15.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人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 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人才培养与就业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职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2.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松引人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3.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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