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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

发布时间:2023-04-26 08:49:54

① 福建70岁老人补贴

法律主观:

福建目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是对于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可以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补贴。 而对于65岁以上的老人则是有则乎下列相关福利政策规凳盯拿定: 1、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出行,应当予以优待礼让。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园、景点等,应当对老年人实行免收门票等优待政策。 3、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枣搭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公园、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身份信息共享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

②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扒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困渣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专长和作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游、医疗保障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八条全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每年老年节,社会各界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积极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关爱老年人工作。

各类学校应当将敬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相关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开展老年慈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第九条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纳入道德模范等评选。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一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春尺宴权利;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老年人的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生活必需品。

赡养人应当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③ 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60-70岁和70周岁以上有何区别

1、对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使用底色为浅绿色的《优待证》,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使用底色为淡红色的《优待证》。

2、各级医院、疗养院、卫生院(所)等医疗机构要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没有此规定。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没有此规定。

4、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排。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没有此规定。


(3)福建省老年人扩展阅读:

根据《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贯彻<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凡本省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领使用《优待证》。对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使用底色为浅绿色的《优待证》,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使用底色为淡红色的《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

1、省直(含中直、部队)在榕单位60周岁及以上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含年龄已到60周岁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以厅局(大学、总公司)为单位,由老干(人事)处按要求统一造册(含机关和在榕下属单位),向省老龄委办公室申领。

在榕的省属系统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如配偶、遗属和户口已迁入城镇的父母、岳父母等)的《优待证》,按福州市老龄委办公室的规定,向福州市老龄委办公室申领。

2、各设区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单位)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办法,由各设区市老龄委办公室制定。

3、全省城镇社区居民中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的《优待证》的申领,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老龄委办公室的规定办理。

4、农村老年人《优待证》发放,按设区市老龄委办公室的规定申领。

《优待证》是老年人享受相关优待内容的重要凭证,老年人享受相关优待内容时应主动出示。

④ 福建省60岁以上农村老人养老金

60岁农民,如果参与了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如果是在当地居民养老保险推出以前就年满60岁的,即便没有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也是可以免费获取一份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福建60岁农民,每个月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根据福建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年满60岁之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每个月领取到养老金待遇;如果满60岁之前还没有缴满15年,可以逐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补贴;而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出以前,年满60岁的,可以免费领取基础养老金;如果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也就是75岁),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根据福建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规定,目前有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个人可以每年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并且享受不同的补贴。补贴标准最低40元,最高200元。
如果按照正常最低2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15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就至少有3600元,获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3600/139=26元。
如果按照最高30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15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就至少有48000元,获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48000/139=345元。
由于福建的居民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来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是固定的,目前福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40元,那么在福建的60岁农民,按照最低标准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获得的养老金为每月140+26=166元;而按照最高标准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获得的养老金为每月345+140=485元。
当然,福建对于养老保险缴费还是有激励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可以增加;同时,对于年龄超过65岁的居民,基础养老金也会适当倾斜。
此外,福建各地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也是有差异的。比如厦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最低200元,最高4000元,对应的政府补贴分别为50元和230元,基础养老金方面标准也要更高一些。
那么如果在厦门按照最低档次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就至少有3750元,获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3750/139=27元左右。
如果在厦门按照最高缴费标准,缴纳15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就至少有63450元左右,获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63450/139=456元左右。
而厦门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要比福建高一些,达到了310元,那么在福建厦门的60岁农民,按照最低标准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获得的养老金为每月310+27=337元;而按照最高标准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获得的养老金为每月310+456=766元。

⑤ 福建景区对65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

福建省对于景区门票价格的管理一直都是比较严格的,就在近日,福建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推出最新的优惠政策,福建景区斗拦颂将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门票。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为完善我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服务我省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做空郑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相关政策对接工作,因定价权限发生变化、其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需继续执行的,可暂按其现有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与文旅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当地景区等级变动情况,在景区等级提升或下降的次月完成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有权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权限,切实履行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职责,确保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不越位、不缺位。

二、落实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规定,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各地应衡银督促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动态监管,适时分析景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同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一次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⑥ 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四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第五条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有权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第六条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保护工作。家庭和公民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家庭和邻里关系。第八条每年“重阳节”(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九条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负有赡养和扶助义务的夫妻双方应支持、帮助配偶赡养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义务。第十条赡养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第十一条农村中与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负责耕种、管理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赡养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第十二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三条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赡养人应当负责给予医疗、照料。第十四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和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和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第十五条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产权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经老年人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无权处分或侵占;属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亲属出资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订立协议书,明确老年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和使用权。第十六条子女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与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权利,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迁出另居的,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难,需要子女照顾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诿,应履行赡养和扶助的责任。
老年人没有住房的,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其住处。第十七条老年人有权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骗取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或应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老年人有权依法用遗嘱继承、遗赠等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赡养人遗弃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丧失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八条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丧偶或者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复婚及其婚后的家庭生活。第三章社会保护第十九条积极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福利设施,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创造条件。第二十条全社会都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继续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逐步实行就医优先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应逐步建立老年病门诊、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对八十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要出诊到户。第二十二条工业、商业、服务部门应重视生产、经营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可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要逐步建立老年乘客的优先服务制度,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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