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乡镇福利院创建敬老文明号实施方案
市政府:
为确保市政府确定的10件实事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10件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列入2010年市政府措办的第7件实事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市民政局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现随文上报,请审核。
附件:《市民政局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七件: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
实 施 方 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为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步伐,强化灾害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水平,按照市政府安排,决定2010年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对于促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和灾害救援、救助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规模
市社会福利院:按照省、市灾后重建任务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社会福利院工作实际,决定在市儿童福利院北侧新建市社会福利院。该项目占地25亩,建筑面积122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将为我市“三无”孤寡老人、自理、介助、介护的低收入老人提供食宿、生活护理、医疗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福利服务。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市级区域性中心库面积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进行分类的要求,拟修建建筑面积为5500平方米,地理区位优势,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大的东部区域中心库。
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该项目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计划建设框架结构综合楼三层一幢。
4.四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崆峒区东川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6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拟新建框架结构楼房1幢,设床位200张;灵台县朝那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9750平方米,建筑面积5944平方米,拟新建四层单框架结构楼房1幢、三层双面框架楼房1幢,设床位220张;华亭县西华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5312平方米,建筑面积1670平方米,拟新建砖混结构楼房1幢,设床位100张;静宁县界石铺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6670平方米,建筑面积2720平方米,拟新建砖混结构三层楼房1幢,设床位150张。
5.两所乡镇敬老院:崇信县新窑镇敬老院占地面积4.5亩,建筑面积509平方米,拟新建框架结构平房27间,设床位50张;华亭县策底镇敬老院占地面积396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拟新建砖混结构二层楼房1幢,设床位150张。
6.三个县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在泾川、崇信、庄浪三县分别建成县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其中:泾川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占地4.3亩,计划修建5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幢、平房20间,总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崇信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占地3亩,计划修建两层带帽砖混结构房屋35间,建筑面积630平方米。庄浪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主体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综合楼一幢,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以上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慈善机构、灾后重建资金中申请立项解决。其中:
市社会福利院:该项目概算总投资2800万元,目前到位1460万元,尚缺1340万元。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该项目概算总投资1640万元。目前到位1186万元。争取省民政厅帮助解决缺口资金454万元。
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该项目概算投资300万元,目前到位195万元,尚缺105万元。
4.四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崆峒区东川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523万,区上已自筹80万元,缺口资金443万;灵台县朝那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420万元,县上自筹140万元,缺口资金280万元;华亭县西华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280万元,县上自筹30万元,缺口资金250万元。静宁县界石铺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406万元,县上自筹30万元,缺口资金376万元。
5.两所乡镇敬老院:崇信县新窑镇敬老院概算投资86万元,县上自筹6万元,缺口资金80万元。华亭县策底镇敬老院概算投资300万元,县上自筹40万元,缺口资金260万元。
6.三个县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泾川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概算投资630万元,政府减免土地等相关费用10万元,省民政厅安排80万元,县上自筹50万元,缺口资金490万元。崇信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概算投资150万元,县上自筹30万元,缺口资金120万元。庄浪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概算投资700万元,到位200万元,缺口资金500万元。
以上项目资金将设立“项目工程”资金储存专户,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制,确保资金管理使用严格规范透明,及时抓好资金使用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工程顺利实施。
三、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敬老院建设标准》以及《救灾物资仓库建筑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发改、民政)的原则,严格设计、材料、施工、质检、验收“五个关口”,并聘请工程监理对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工作进度
以上开建的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在年底前建成主体工程;新建的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和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项目于年底前全部竣工验收。
五、验收办法
(一)分步分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根据工作进度适时组织;
(二)阶段(中间)验收: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
(三)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年底前组织实施。
六、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作单位:市财政局
实施单位:市民政局、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及7县(区)政府
㈡ 一般的敬老院收费多少,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可以送进去吗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可以送的,不需要钱的。
依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2)敬老院床位改造提升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敬老院的相关要求规定:
1、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是各级政府履行特困人员兜底供养服务的重要职责。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省(区、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的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
2、对于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省份,在安排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建投资上适当倾斜,在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国务院有关激励支持名单时予以考虑。
3、对年度改造提升工作不力的省份,将进行工作约谈并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有关情况向所在省份人民政府通报。
㈢ 建设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具体实施方案
市政府: 为确保市政府确定的10件实事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10年10件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列入2010年市政府措办的第7件实事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市民政局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现随文上报,请审核。 附件:《市民政局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二○一○年二月八日 第七件: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 实 施 方 案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为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步伐,强化灾害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水平,按照市政府安排,决定2010年开建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新建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建成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建成后,将对于促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和灾害救援、救助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规模 1.市社会福利院:按照省、市灾后重建任务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社会福利院工作实际,决定在市儿童福利院北侧新建市社会福利院。该项目占地25亩,建筑面积122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将为我市“三无”孤寡老人、自理、介助、介护的低收入老人提供食宿、生活护理、医疗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福利服务。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市级区域性中心库面积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进行分类的要求,拟修建建筑面积为5500平方米,地理区位优势,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大的东部区域中心库。 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该项目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计划建设框架结构综合楼三层一幢。 4.四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崆峒区东川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6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拟新建框架结构楼房1幢,设床位200张;灵台县朝那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9750平方米,建筑面积5944平方米,拟新建四层单框架结构楼房1幢、三层双面框架楼房1幢,设床位220张;华亭县西华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5312平方米,建筑面积1670平方米,拟新建砖混结构楼房1幢,设床位100张;静宁县界石铺中心敬老院占地面积6670平方米,建筑面积2720平方米,拟新建砖混结构三层楼房1幢,设床位150张。 5.两所乡镇敬老院:崇信县新窑镇敬老院占地面积4.5亩,建筑面积509平方米,拟新建框架结构平房27间,设床位50张;华亭县策底镇敬老院占地面积396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拟新建砖混结构二层楼房1幢,设床位150张。 6.三个县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在泾川、崇信、庄浪三县分别建成县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其中:泾川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占地4.3亩,计划修建5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幢、平房20间,总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崇信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占地3亩,计划修建两层带帽砖混结构房屋35间,建筑面积630平方米。庄浪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主体三层(局部四层)砖混结构综合楼一幢,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以上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和慈善机构、灾后重建资金中申请立项解决。其中: 1.市社会福利院:该项目概算总投资2800万元,目前到位1460万元,尚缺1340万元。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该项目概算总投资1640万元。目前到位1186万元。争取省民政厅帮助解决缺口资金454万元。 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该项目概算投资300万元,目前到位195万元,尚缺105万元。 4.四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崆峒区东川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523万,区上已自筹80万元,缺口资金443万;灵台县朝那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420万元,县上自筹140万元,缺口资金280万元;华亭县西华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280万元,县上自筹30万元,缺口资金250万元。静宁县界石铺中心敬老院概算投资406万元,县上自筹30万元,缺口资金376万元。 5.两所乡镇敬老院:崇信县新窑镇敬老院概算投资86万元,县上自筹6万元,缺口资金80万元。华亭县策底镇敬老院概算投资300万元,县上自筹40万元,缺口资金260万元。 6.三个县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泾川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概算投资630万元,政府减免土地等相关费用10万元,省民政厅安排80万元,县上自筹50万元,缺口资金490万元。崇信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概算投资150万元,县上自筹30万元,缺口资金120万元。庄浪县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概算投资700万元,到位200万元,缺口资金500万元。 以上项目资金将设立“项目工程”资金储存专户,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和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制,确保资金管理使用严格规范透明,及时抓好资金使用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工程顺利实施。 三、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敬老院建设标准》以及《救灾物资仓库建筑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发改、民政)的原则,严格设计、材料、施工、质检、验收“五个关口”,并聘请工程监理对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工作进度 以上开建的市社会福利院、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在年底前建成主体工程;新建的4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所乡镇敬老院和3个县级老年服务中心项目于年底前全部竣工验收。 五、验收办法 (一)分步分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根据工作进度适时组织; (二)阶段(中间)验收: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 (三)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年底前组织实施。 六、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作单位:市财政局 实施单位:市民政局、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及7县(区)政府
㈣ 长政发2015 1号文件
长政发 这个文件号真乱。长沙市、长寿镇、长兴县都用。你没说文件标题或文件内容,猜你可能是要长沙市的。贴在下面。请采纳答案。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长沙强力实施“三倍”,率先建成“三市”,加快现代化进程形成新的战略支点。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9064”养老格局(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6%的老人依托社区养老,4%的老人依赖机构养老)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达3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达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创树2-3个全国知名的老年用品长沙品牌,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培育3-5个规模较大的连锁服务公司,打造2-3个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1-2个依托生态旅游资源的候鸟式养老基地,争取1-2个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机构落户长沙,争取国内养老高端会展落户或巡展长沙。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拉动就业6万人。
3.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养老传统和文明新风得到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法律援助等定制服务。加快推进城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不断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要无偿提供办公服务用房,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2017年底,各街道至少建成一所日间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引导鼓励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市场的主体。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不一、档次各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经济承受能力不同、需求标准不一的社会寄养老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有偿养老服务,优先满足失智失能、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的刚性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和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宾馆、招待所、公办后勤服务设施等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改造成医养融合的老年护理院。鼓励发展养老地产,既可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商兴建,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支持有意向的投资商按养老布局规划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新增4万张床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提质改造工作;各区县(市)采取政府投资、民建公助等方式,均要建成一家3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工作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开展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财政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统筹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主城区不少于0.1平方米,望城区和各县(市)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及其移交责任和义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各区、街道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相对独立,并方便老年人开展活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残联、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乡镇办公楼和村民服务中心、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乡镇办敬老院、村办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敬老院提质改造,提倡乡镇敬老院在满足五保老人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使之升级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县(市)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将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畴。(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社区和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提高工作待遇。推动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市、区县(市)人社部门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推动建立工龄补助制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设立长沙市“养老护理员节”,每年推选 “十佳护理员”和“百名优秀护理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增设公益岗位。在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为老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60%的为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发挥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作用。
1.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一批长沙特色品牌的老年产业协会、老年产品开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护理研究会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市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四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市商务局、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等服务,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第三方认证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农村幸福院,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邻里互助。(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回馈制度,积极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扶持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服务窗口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及评选全市“十大孝星”活动,以孝老爱亲风尚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等产品。(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打造养老服务产业链。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大学、休闲旅游、社区商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服务优质、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基地,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打造养老服务完整产业链。鼓励房地产商建设集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医院、老年社区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老干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将养老产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长沙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创立长沙养老品牌,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扶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由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公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需符合城市规划及养老产业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公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性质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出让金(租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其地上所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规划条件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开发,对于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2015年开始,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 张和1000 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其所缴配套费全额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所缴配套费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居民生活用地计价。
3.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应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区县(市)两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老年活动阵地配备健身器材。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项目补贴、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养老企业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医养融合政策。制定卫生、医保支持老年护理院发展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护理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老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老年护理院,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经验收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8万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5万元、4万元。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区县(市)财政投入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提标扩面。对本市户籍的城区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可申请每月3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 老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500元的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2分摊。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抵扣入住费用。农村困难老人和县市城镇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各区县(市)具体制定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
7.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财政补贴制度。对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福彩公益金应给与重点支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每张床位按照新建1万元、改建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和高新区,市、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岳麓区、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建设补贴的比例负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上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均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制度。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将养老机构场地责任险和“三无”、“五保”老人意外伤害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区县(市)对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开发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发展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采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进行养老需求和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和轮候顺序。(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研究室、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老龄、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金融、质检、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成立长沙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工作,负责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其人员编制在市民政局内部调剂解决。区县(市)政府参照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机构。
(二)健全体制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制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细则,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规划、落实政策,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从2015年起,将重点任务(详见附表)分解并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工程,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五、本意见自2015年2月20日起实行。
附:《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制定任务分工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㈤ 民政部门拨给敬老院的床位运营费可不可以用来支付民事赔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㈥ 如何做好商圈的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第一,选择好你的核心客户群;第二,认真进行营销策划,选择适当所营销战术;第三,做好细节。细节决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