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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分代养

发布时间:2023-04-01 10:35:49

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三者之间的区别:

1、三者定义不同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在农村“五保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依靠集体供养为主,辅之以国家和社会必要的援助。

养老院则大多为民办,一切费用自理,属于自负盈亏的商业服务性质。

而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爱心福利院场所。

2、三者收养对象不同

养老院和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敬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费老人,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福利院的收养对象是“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初审后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复核同意后方可进院。

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难,由本人或亲属(无亲属的则由所在单位)直接与市福利院联系,根据床位情况,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入院。福利院还收养孤儿、弃婴。

(1)敬老院分代养扩展阅读:

敬老院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敬老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福利院

② 无儿无女的农村老人,该怎么养老呢

农村如果有没有孩子的老人,一般可以住养老院,自愿入住,自由出院。事实上,除无子女的老年人外,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固定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残疾人、自愿不到养老院集中供养的,由直系亲属代供养,每月发放养老金,由政府与亲戚签订协议,照顾生活起居,死亡后山林田土归代养人所有。

③ 国家对关于敬老院这块有什么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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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请问84岁的老人养老院还还要不要

当然可以。如果你选择医疗养老院,老人有病或生活不能自理,养老院也会收。

医养中心配备了一支由医生、康复师、营养师、护士、护理员等组成的多学科照护团队,通过全面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详细了解每位长者的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生活经历、饮食口味、自主活动能力等情况,定制个性化的照护计划,并由照护团队提供24小时规范化、流雹轮橘程化服务,确保长者在机构享受到安全、舒适、愉悦、有尊严的晚年生活。一、养老院收养条件是什么?

1.养老院也分为很多种:公立、民办(私立)、合办(合资)等三种。

公办养老院也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比如三无老人、五保户老人、特困老人等;

民办养老院主要是要求无传桐答染病等症状,凭借体检报告单填写入院双方协议,以及必须有家属签字等条件。

2.养老院又分为自理型、不能自理型。

有的养老机构只收能自理的老人;有的养老机构只收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也就是根据老人身体来划分为:生活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特护等几种。老人需根据养老机构入住条件进行入住。

二、入住敬老院的条件:

1.农村敬老院收养入住的对象是,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准纳入五保供养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有儿女的老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员,则不属于敬老院的收养入住对象。

2.农村敬老院首先在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入住的情况下(有精神病、传染病等人员不得入住),可以自行与敬老院协商代养,生活等费用自理。

3.生活在农村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凡是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经体验无重大传染性疾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且在乡镇敬老院入住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均可申请入住农村敬老院。入住农村敬老院的五保老人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医药费一般自己承担的。

一般情况老人住养老院也不需要什么特殊条件的,自费型的养老院只要费用达标,一般都可以入住;但个别养老院不收无自理能力的老人,如果是公家的敬老院一般手五保源团户自理困难的人!相关人员(农村户口,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者)如想入住敬老院,经逐级申请、审核、审批加入农村五保供养后,即可申请入住。

总的来说,不同性质的养老院需要老人符合不同的条件才会被收养。国家设立的养老院就必须是没有任何亲人且完全无法照顾自己的老人,而私人设立的养老院只需要老人经过身体检查合格之后就允许进入。

⑤ 养老院分到底有哪些类型

  1. 国内各种养老机构一般由民政局、街道、国有企业或社会资金筹办运营;

  2. 机构版类型可分为传统敬老院权、福利院、自费养老院、新型老年公寓和护理养老型医院;

  3. 由于老年人独特的生理特征和身体状况,各种养老机构的费用一般都分为: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4. 硬件方面,由于房间的朝向、面积、房型、床位以及设备等不同因素也会有不同的档次。

⑥ 养老院在托养期间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我认为可以把家属的合同义务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约定义务,另一方面是法定义务。
先分析下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家属的义务。有些义务也是应当约定的,如家属交纳押金的义务。目前我了解,个别机构还没有约定,还没让家属交这个押金。当然这是机构的权利,你可以放弃权利,可以不收。但是如果老人突发疾病需要及时知辩余送医,家属又没有及时赶到,你就要垫付住院押金,你不能以未交押金而不送医。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老人突发疾病及时送医也是机构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在实践中,无论是一些示范合同,还是养老机构单方起草的合同,总的来讲,都是格式合同。有些格式合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1
一是家属义务约定得还不周延、不全面。举个例子,如有的没有具体约定家灶友属探望老人的义务,没有根据实际,约定家属一定期限内探望老人的次数。家属花钱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养老院要提供心理护理服务,但不能完全代替家属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一些老人因心理问题自残、自杀,很多情况跟家属、家庭有关,家属也有责任。但因为你在合同中没约定或约定了在履行中没记录,想让家属承担一定的责任,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2
第二个问题是有些约定不公平、不合理,最后到了法院也不认。如有个单位的合同约定,家属给老人送药应及时,养老机构没有事先提醒的义务,因送药延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家属承担。法院认为,养老机构你应尽的提醒义务自己给排除了,你把家属的义务规定的太重了,这样不对,责任,双方要一起担。
3
第三个问题,就是约定了家属义务,但未建立起家属履行义务的机制。如有个单位合同约定,对老人实施安全保护约束措施时要征求家属同意,家属应做出是否同意的判断,如同意怎么样,不同意怎么样。这个约定是很好的,但履行过程中,机构未征求家属意见,也没有实施约束。最后,老人在床上躁动把手碰破了,还很严重,家属不依不饶,机构承担了全部责任。如果此案,机构让家属签字,家属不同意,至少能减轻机构的责任。
说到这里,机构如何进行风控,至少有几点已经清楚了,在把自己的义务定好的同时,要详尽约定家属的义务,要约定的公平合理,要建立家属履行义务的机制,包括制度、流程、记录等,要留痕迹,也就是证据材料。
第二方面的合同义务就是法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就是法律规定搭滚的合同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家属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什么,有哪些?目前,我国与养老服务合同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标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13年《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写的基本上都是养老机构的强制性义务,基本上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家属的义务,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明文、具体规定。说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了,我们的《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不是写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扶养义务吗?没错,这些法确实规定了这个义务,并且还是强制性义务,但这些规定不是针对养老服务合同的,我们不能简单把这些义务作为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这个问题,后面我还提到。
既然目前法律,强制性标准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强制性义务,这不就是说,家属没有法定义务吗?这不就麻烦了,义务和责任都成我们养老院的了?各位朋友,不是这样的,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不等于就没有规定。这里,大家要牢牢记住民法、合同法的讲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7《民法总则》第七条、1999《合同法》第六条都规定了这个原则。大家还要牢牢记住一个法条,1999《合同法》第六十条,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另外参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我认为,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至少具有六项法定义务,一是如实告知的义务、二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三是善后义务,四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五是交纳费用的义务、六是向机构提出的服务要求合理、合法的义务。这六项法定义务,不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都是要履行的义务。这六项义务内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说它们是家属的法定义务,篇幅关系,下面我只就前四项义务稍展开来谈谈。
1
第一项法定义务是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就是在签署合同前家属应向机构如实告知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药品使用等情况,如实告知老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具体应做的事就是要如实、全面填写或协助老人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就是在评估老人能力时要如实、全面回答评估员的询问,不能做的事就是不隐瞒、不说谎,不欺诈。这条义务在法理上,也叫作先合同义务,是在签署合同前需要履行的。
把如实告知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除了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另外的依据是什么?至少有两点。一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二是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2009-T-034-2009)1.1.1的规定。该标准说,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顾者进行逐项评估。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如实告知义务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养老机构的评估义务、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的义务就无法落实,为老人提供精准服务的合同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与这项义务相应的机构风险控制,就是要通知或告知家属,他要如实告知,就是要设计和提供《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等文书让家属填写,就是要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记录。机构只有这样做了,家属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问题,机构才能依法维权,或要求家属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机构倒成了过错方,倒要承担责任。
2
第二项法定义务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协助机构服务,就是协助机构服务好老人。如何协助,协助的内容是什么?机构服务内容是多样的,家属协助的内容也是多样的,当然并不是机构所有的服务都要家属协助。家属协助义务不可能罗列殆尽,但一般有如下内容,如同意入住或续约时与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的义务;入住时向机构如实告知身份和户口信息、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有变化及时通知机构的义务;如向机构如实告知与老人身心健康及机构服务紧密相关、为机构所不知的一些情况的义务;劝导老人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服务设施、与其他老人和谐相处、遵守医嘱的义务;如遵守机构探视规定的义务;如对老人是否应使用约束用具进行判断并签署意见的义务;如及时协助机构处理老人走失、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的义务。
为什么把这些义务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除了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另外的依据是什么?每项义务依据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拿与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的义务举例,这项义务依据的具体规则至少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家属签订服务协议,(大家注意,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如未与老年人、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民政部门应依法责令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签署合同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那养老机构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养老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很多情况合同双方是如胶似漆的关系,谁都离不开谁,离开谁都不行,所以协助是法定义务。
同样道理,如家属不告诉机构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养老机构就无法落实通知家属的义务;如家属不遵守机构探视规定就会影响机构履行服务的义务,影响老人们的生活,甚至健康、生命,去年就有一位家属探望老人时吸烟,与同屋其他一位老人发生争执,老人一生气,心脏病犯了,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每项义务都有依据,时间关系,不一一举例了。
与这项义务相应的机构风险控制,就是要通过合同、制度手册等告知家属这些义务,或者说要把这些法定义务变成你们之间的约定义务,在我国目前养老立法未健全的情况下,这点很重要;就是需要时,要通知家属履行义务,并把通知存档保存;就是要制定家属履行义务的一些操作文本,如《家属探视记录》、《老人回家居住在家情况告知书》等;如家属拒绝履行义务,要尽可能固定证据材料。各位朋友,风险控制措施多样,这里只是举例而已,无法详细展开。
3
第三项法定义务是善后义务。善后义务就是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义务。就家属而言,就是养老服务合同因到期、解除、老人去世等原因而终止后,家属有义务办理出院手续,将老人接走。如家属拒不把老人接走,或拖延接走老人,就可能对养老机构造成损害,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有违法律的公平,甚至公序良俗。
针对现实中合同终止后个别家属不接走老人的棘手问题,如何进行风险控制?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简单地说,机构就要把这项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详细约定合同续签、合同解除、老人去世善后等事宜;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向家属履行通知义务,并留有痕迹;就要合理约定老人出院的方式,2016年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机构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不得而知,机构将老人送回风险较大,所以引导机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个示范文本并没有禁止,当然也不会、也不能够禁止机构将老人送回。只不过机构如要采取这种方式,一定要保证你解除合同、履行通知义务等没有问题,对老人安全也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必要时要邀请公权力的介入。
4
第四项法定义务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什么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八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等的规定,家属具有对老人的赡养或扶养义务,或监护职责,这些义务如何叫履行得好,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没有边界的、是无限的。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我认为仅仅是一种服务合同,而不是赡养或扶养协议,更不是监护协议,机构的服务义务是有边界的、是有限的。如果机构与家属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范围清晰,服务范围之外的义务,大多数应当是家属的义务,我把它叫做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到底有哪些?这不好笼统地讲,要看你们签的协议,要看相关法律和标准,比如协议中没约定机构有陪伴老人外出的义务、没有约定机构有给老人看病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仍然是家属的。
有一点前面已提到,不管协议是否约定,机构对老人有精神慰藉的义务,但家属仍然也有该义务。不能认为,家属已经把该义务全部委托给机构了。
另外,家属还有依法依约为老人担责的义务,还有依法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今天不再详细说了。
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了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中重点谈了四项,一是如实告知的义务、二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三是善后义务,四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

⑦ 五保户进敬老院的条件

一、五保老人进敬老院的条件是
1、入住老人自愿入院。如退院则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子女及全家人同意方可出院。
2、住院老人及家属监护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老人乙肝化验单,说明并无精神病、传染病。
3、由老人监护人员与院方签申请表一份、协议书一式两份。有精神病、传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
二、服务内容
(一)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二)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三)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三、申请五保户的条件是什么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 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 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例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 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四、五保户的供养标准
(一)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五保户的办理流程
(一)由申请人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村委会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表送镇民政科 审批;
(四)镇民政科对申请人进行审批;
(五)村委会与申请人签定五保供养协议,由镇民政科发给《五保户供养证》;
(六)从签定供养协议后,根据各村委会的实际情况和五保户的个人意愿,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⑧ 敬老院五保户老人本人同敬老院鉴散养由侄儿负责生老病死合法吗

只要你跟他是亲属关系。只要你跟敬老院限定。协议。出了任何事情。你承担责任。敬蚂袜老院肯定会跟你袜链签订这方面的协议。既然签订了协议。肯定。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你保证不了老人的。需求最好告物孙不要这样做。避免牵扯到很多麻烦的事情。

⑨ 养老院里的护理分几种

分为全自理护理、半自理护理、完全不自理护理。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健身打牌等活动,每月洗澡理发等。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等。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等。

(9)敬老院分代养扩展阅读:

中国农村乡镇普遍办了养老院,城市街道也有兴办养老院的。养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条件的养老院还接收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自费老人。

养老院贯彻集体事业集体办的原则,入院老人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的供给,均由集体承担,统筹解决。

养老院经常组织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娱体育活动。有的乡镇把敬老院办成老年人的活动中心,为乡、镇社区的老人提供福利服务。

⑩ 敬老院…...敬老院分为哪些类型

敬老院
国内各种养老机构一般由民政局、街道、国有企业或社会资金筹办运营;机构类型可分为传统敬老院、福利院、自费敬老院、新型老年公寓和护理养老型医院;由于老年人独特的生理特征和身体状况,各种养老机构的费用一般都分为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我之前还带我70多岁的老爸去广东樟木头真情敬老院看过,这个敬老院就是新型老年公寓,老爸很满意,准备下个月入住。广东樟木头真情敬老院是政府兴办的,是樟木头政府重点民生单位,总投资超过6000万。所以送老人入住的话还是可以很放心的。有兴趣可以带老人去看看了解下敬老院,给老人找个好的养老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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