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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28 07:59:06

1. 法律所规定的精神赡养应该如何履行

法律所规定的精神赡养应该如何履行

法律分析: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2. 老人的赡养问题

一、如何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1、如何赡养老人: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2、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1)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我国《民法典
》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稿键人
我国《民法典
》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信早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键坦巧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您解答疑惑,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为您提供帮助。

3. 最新老人赡养费标准2022

(一)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20%左右的比例进行计算。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
(二)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
(三)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

4. 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社会支持有哪些

一是对于孤苦无依、生活困难的特殊空巢老年人,政府有责任进行免费专救助,通过机构供养属的方式,让这部分老年人安度晚年;二是对于大多数空巢老年人来讲,国家应通过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和建设养老福利设施,培育和发展养老护理服务市场,运用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方式,解除空巢老年人缺少日常护理和社会照料的困境”。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随着空巢问题的凸显,今年初,一场关于“常回家看看”的立法讨论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据了解,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对于上述规定,不少市民认为,“精神赡养出自心关乎情,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

5. 精神赡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近年来,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的向往却很强烈,有不少老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请求。    但有些法院审理精神赡养案件时,以“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而有些法院则是支持了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在于“精神赡养”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反对者认为如果支持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就是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精神赡养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以法律取代伦理道德,这既不符合人类设立法律的目的,也导致国家财力无法支撑伦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支持者则认为精神赡养有法律依据。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都应当主要属于精神层面。    这是法律层面上的争议,作为法律人,我们还需要关注现实层面的一些情况。    由于在实际的操作中,老年人无从要求精神方面的赡养。因为,除了经济上供养容易明确以外,其他三个方面都不能量化,也没法准确考查,它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感觉,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东西。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结论,而不能作出不能明确执行的行为和感受。同样,当事人也没有衡量应尽这些义务的标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反对法院将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的理由。    现实中,对老人的物质赡养方面,全社会已普遍了解认同,但对于精神赡养问题,由于宣传少,各地人民法院对类型案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有些家庭人员并不知晓精神赡养也是自己的义务,导致精神赡养责任不能履行,也使家庭成员的受精神赡养权遭到漠视。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较于物质需求,老年人在精神生活上的需求更为强烈。形成精神赡养诉讼。同时,在有些情况下,有的老人收入比子女高出许多,仍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不判老人胜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支持了老人,又不符合实际,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对于此类纠纷,有的法官就认为应以子女对老人多尽一些精神上的抚慰及体力上的扶助为宜。    但现实情况是,即便是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法院的执行也有一定的难度。    这并不是说,在立法尚未作出圆融自洽的规定之前,我们就无所作为。为解决“精神赡养”这一社会问题,有两种途径:1.依赖社会的自组力量。例如,北京宣武区老龄委业已推出“双养协议”(双养即“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双养协议”在该区老龄委、司法局的主持下由子女和老年人共同签订,并进行公证,协议由居委会主任监督实施。这一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重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功能以及判决的社会效果,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在进一步将精神赡养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的道路上迈出应有的一步。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将“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此举不仅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符合现实中的强烈需求,应在司法实践中继续贯彻。

6. 赡养老人是责任还是义务

赡养父母既是法定的责任,也是一种也是要履行的义务,子女不赡养父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赡养老人的标准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烂大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二、赡养费的给付内容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巧简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三、赡养费怎么计算
1、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孝历裤不计算。
2、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7. 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是怎么办的

这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数量不断递增,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在大幅提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中国老年人口已达到2亿,已经开始慢慢步入老年化社会。伴随人口老龄化而来的,不仅仅是老年人物质生活问题,还包括精神上的各种问题。不管在城颂笑市还是农村,老人们能否“颐养天年”,不仅仅在于物质生活是否充裕、养老环境是否舒适,更在于精神层次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能否“老有所乐”。老年渣段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精神需求能否满足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存和社会的和谐。近年来,中国人口迅速老龄化和独生子女家庭野梁含的大量出现的大背景之下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本论文基于此现状,希望通过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的深入系统研究来解决精神赡养问题,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现状,并根据具体事例情况,提出一些改善和提升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对策和建议。本文从老年人精神赡养研究的背景、意义及内容出发,概括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定义,发现了中国老年人在精神赡养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城市老年人个人心理问题、选择独居、婚姻生活不幸福、缺少子女关心、社会养老组织不健全、社会存在漠视老年人的现象的问题;及农村老年人个人心理问题、物质保障水平低,精神压力大、健康状况差、精神需求保障不够的问题。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之上,从个人、家庭、社区、政府以及社会等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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