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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办养老院

发布时间:2023-03-18 11:32:25

A. 小区建养老院合法吗

法律分析:适合。现在提倡社区养老,这种形式既方便子女经常看望老人 ,又能使年轻人放心工作,符合中国传统观念,因此,在住宅区建立养老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方向。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B. 居民楼内开养老院去哪举报

法律分析:小区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业主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经该幢楼其他业主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而且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C. 郑州一小区内欲建养老中心遭居民上百把锁封门,社区对此有何回应

有这样一则短视频在网络平台曝光,居民花几百万在小区里面买了房子,然而相关部门却准备在小区里面建养老院,而该养老院并不属于小区,周围村庄的老人都会来这里居住。知道这个消息后小区居民们买了上百把锁子封住了小区大门,用这种行为表示抗议。在小区已经建成以及居民已经入住之后,相关部门确实没有权利擅作主张建养老院,即使物业想在小区里面建养老院也应该经过居民的同意。视频结尾有居民表示小区决定放弃建养老院的决定,该社区物业对此事暂时还没有任何回应。

物业想在小区建养老院只是为了对外盈利,即使养老院是为小区老人配备,但大多数老人并不想和年轻人一起住,所以无论处于什么样的目的养老院都不应该建在小区里面。如果其它小区居民遇到同样的事情,都应该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 安置小区内设养老院的坏处

会对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有三点:
1、会对小区居住环境造成影响,
2、和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发生碰撞,增加麻烦。
3、养老服务中心可能会占用了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

E. 开办养老院(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

当前,养老服务和产品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激发产业发展活力。为有效缓解日渐严峻的养老问题,推动我国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引入各方力量共同凯孝参与。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等文件中,都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出具体措施要求。
以下是我整理编辑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汇总(六大方面),供参考。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用地支持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烂孙碰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4.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6.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建设。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8.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9.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10.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1.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饥谈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惠等政策扶持。
依据强地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规〔2019〕3号):
12.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支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租赁)。
13.用商业、办、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月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1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后办理首次登记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据有关规定或者约定正式移交后办理转移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7号):
15.鼓励在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中,根据区域卫生等规划实施评估情况,支持配建健康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健康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要求,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和办法。
二、税费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3.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4.对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人,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5.民办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7.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76号):
8.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人收入总额;承租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补贴与政策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2.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3.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4.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
5.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人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 部门于深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6.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人”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首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四、投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2.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3.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4.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5.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人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术平的租金和利息。
6.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贝统筹,以捐赠形式纳人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7.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8.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秋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9.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 号):
1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设立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或招用员工比例达到政策要求的小微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利用创业扣保贷款政策给予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11.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较为稳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12,支持处干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13.支持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依据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 号):
14.鼓励发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大量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15.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人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 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人才培养与就业
依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1.职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2.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松引人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3.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

F. 住宅可以办托老所吗

从原则是上来说,住宅的性质是居住用的,托老所应该是商业性质,所以不能办的,最基本的营业执照无法办理的。所以住宅不能办理托老所的。
从实际来说,现在社会老龄化,政府鼓励养老服务,所以,能不能办看个人本事了。

G. 封闭小区建养老院占用公共资源违法吗

不违法。封闭小区建养老院占用公共资源不违法。因为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敬老院,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又称养老院。西方国家的养老院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办,能接收有各种各样需求的老人。中国的敬老院是在农村实行“五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H. 居民区可以开养老院吗

这个问题提的很好,既是社会问题,又是民生问题。
1,把养老院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内会批准吗?容
2,把养老院建在商业繁华区,寸土寸金的地皮,经营者承受的起吗?
3,把养老院建在荒郊野外的无人区,会有人入住吗?
那么,由社会资金参与的养老院究竟应该建在哪里呢?

I. 小区建养老院需要居民同意吗

小区建养老院需要居民同意。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 ,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
业主具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业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J. 小区内办养老院业主去哪举报

法律分析:政府或者建委。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开办民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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