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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箱机关养老企业养老经办机构整合

发布时间:2023-03-15 05:01:07

Ⅰ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或者社保局。
职工办理退休,属于行政审批行为,一般是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局审批,经批准之后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核算基本养老金。但是,也有的地区,人社局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办理。
以下是郑州市的规定,供参考:
郑州市政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新增》
办理主体: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1、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工人正常退休
2、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
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3、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项工人因病提前退休
4、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项干部正常退休
5、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二项干部因病提前退休
6、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退职
7、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四条退休条件
申请条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持所需材料申报
办理材料:1、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公章,4份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1份
3、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4、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盖公章3份
6、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个人2寸证件照3张
7、达到退休年龄参保职工人事档案.
办理流程
1、
单位经办人在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处领取《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开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申请书》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以及退休证。
2、
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到社会化服务处指纹采集处采集指纹并打印《河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采集登记表》,持个人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填写《开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申请书》并到银行办理退休存折。
3、
参保职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河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采集登记表》、退休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单位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并在表格上加盖单位印章。
4、
单位经办人携带参保职工人事档案及以上表格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退休,如无问题先由社保机构经办人加盖“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专用章”后,再到“参保职工退休办理窗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复核退休资格,复核通过加盖“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退休退职专用章”。
5、退休资格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表格交至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处,由社保机构经办人计算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办理退休次月开始发放。
6、
单位经办人携退休职工《郑州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情况信息表》,首先到一楼社会化服务处开具介绍信,再将此表格交至社会化服务指定部门,办理退休次月单位经办人按要求完整填写退休证并携带《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先在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窗口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后到参保职工退休办理窗口加盖钢印,退休证办理完结。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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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河南省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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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业养老保险能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合并吗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已经取消并并轨了。

Ⅳ 企业养老保险和事业养老保险能否合并,有相关政策吗

不会白交,但是转不到机关社保了,可能机关社保的要转到企业社保,如果还没有退体,建议放着就好,将来总有一个社保会统一的。

Ⅳ 河南启动中人待遇核算

法律分析:一、各地应尽快梳理出本地尚未核算正式待遇的退休“中人”名单,建立台账,与参保单位结合,逐一核实并登记尚未核算的原因。

二、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且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地应根据豫人社办〔2018〕102号、豫人社办〔2018〕141号等文件规定,安排专人指导参保单位及人员,尽快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算工作规范》(附件1)要求,参考《机关事业单位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填报示例》(附件2),规范开展正式待遇申领核算工作。

三、曾经有企业工作经历人员当年应参保缴费但未参保缴费的、以及此前虽已参保缴费但缴费时段不足的,各地应准确解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保险待遇核算政策(缴费年限的长短与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本人正式待遇),主动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合,积极指导参保单位及人员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开展补缴工作。

四、各地应在向参保单位及人员讲明我省缴费政策、待遇核算政策的同时,配合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把退休“中人”正式待遇核算工作做为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头等大事,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工作支持,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并上解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资金,确保待遇核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工作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到正式待遇核算工作推进的,各地应及时向省人社厅、省社保中心报告,力争10月底前全面完成2018年底前退休“中人”的正式待遇核算。

六、近期我省将全面启动2019年1月以来退休“中人”正式待遇核算工作,各地应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前督促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提前向财政部门申请职业年金记实补记资金,提前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预案。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近一段时间以来,省人社厅、省社保中心尽最大努力为退休“中人”正式待遇核算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目前政策框架体系基本完备,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工作思路更加明确,工作方法更加优化。各地一定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松懈思想,进一步提高站位,把底数核清,俯下身来,持之以恒,压实责任,采取“盯人”战术强力推进。该项工作列入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考核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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