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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4 08:26:08

①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3〕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职工是指津政发〔1993〕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的职工。第三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5%计发,退休人员按基数的25%计发;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0%计发,退休人员按20%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第五条按照本办法离退休的人员,除基本养老金以外,每人每月发给补贴70元。另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护理费等继续发放。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与70元补贴之和,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标准的20%。第七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制度。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在职期间个人缴费额的50%,以及企业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部分的缴费额。
个人帐户中的存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按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离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存储额连同利息一次或按月支付给本人。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离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第九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只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其标准为: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照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发给;缴费不满5年的,每满1年按照两个月发给。但对于本办法实施后至1996年底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条件且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也可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第十条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页中记载的年限为准;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定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年限为准。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因失业等各种原因中断就业,凡再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年限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并按照第八条规定每年进行调整。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凡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70元补贴由单位在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70元补贴以外的住房补贴、护理费等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统筹项目的纳入统筹,不属于统筹项目的由单位在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基本养老金和全市统一规定的补贴纳入统筹。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也按此办法执行。

② 怎样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指出,要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思路,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
近年来,我国狠抓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工作,从基础投入、建章立制、人才培养、强化监管等方面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加大投入
实现养老院服务量与质齐升
76岁的天津老人张慧秋,患有甲亢和心脏病,还要照顾瘫痪在床的老伴,早已力不从心。如今,老两口搬进了天津市北辰区爱馨瑞景园老年公寓,从此开始了阳光明媚的生活。
“养老院就在家门口,孩子们说来就能来,医生上门服务,家里人都放心。”张慧秋说。
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二五”期间,我国养老院加快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投入320亿元支持地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多渠道培养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全国建成培训基地68家,有134所院校开设护理专业,多渠道开展岗位培训、在职远程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养老机构总数达118万多个,各类养老床位数达695.9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1.6张。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民政部联合多部门探索多样化养老院发展模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鼓励公建民营,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同时,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养老院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各地建成养老服务信息平台840个。
在中央政府统筹安排下,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多部门合力推进探索医养结合新路径,养老院与医疗机构的业务协作机制开始建立,更多的医疗护理力量为养老院提供支持。
日前,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同时要以“老年人的切身感受”为评价养老服务质量的标准。
统筹推进
加速养老院服务标准化进程
2016年10月,山东省连续发布《老年公寓服务规范》《农村幸福院基本规范》等7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山东省质监局副局长张健介绍,一直以来,养老服务供需双方存在不平衡现象,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另一方面,养老服务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需要用标准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规则。
不止是山东,构建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是全国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共同需求。
为使养老院服务质量发展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遵、有规可循,我国不断加强顶层设计,逐步建立涵盖养老院服务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从全局出发,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切实落实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
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同时发布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等国家标准。
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王建军表示,提升养老服务和老龄产业标准化水平,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更能促进整个养老服务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通过《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涉老设施建设标准实施,推进养老院规范化建设。同时加强养老院基础通用标准、安全标准研究,制定养老院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健全养老院服务规范,构建完善的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破解难题
构筑养老院服务体系化监管
此前,养老服务出现霸王条款的案例屡屡出现,一些合同规定老人只能在几天内反悔,逾期反悔就要缴纳违约金,不少老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侵犯。
2016年12月,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养老机构服务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范养老服务合同,只是近年来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的其中一项举措。由民政部门牵头,一个联合多部门的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开展执法规范化试点,落实养老院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鼓励将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联合公安部持续开展养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大消防改造投入力度,在有条件的养老院设立微型消防站。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从两个方向继续筑牢养老院安全服务防线。
一是为确保养老院设施、食品安全,各级各地养老机构将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医疗服务等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养老与消防设施配备,加强养老院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产品来源可靠,加强医养结合服务安全,强化养老院内设医务室规范运作。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
二是为加强养老院日常服务监管,将依法查处养老院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通过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养老院检查考核,建立覆盖养老院、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

③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紧急救援等服务。第三条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加以推广。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充分发挥老龄委作用,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组织协调监督机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本市对在养老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情况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本市在制定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符合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及国家和本市规划配置和用地标准。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区民政部门参与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第十四条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第十五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通过社会化运营方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活动场所、心理关爱、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并完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健身、娱乐、老年教育、简易护理等服务。

④ 天津有失能老人补贴政策吗

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我市拟出台《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10月9日。
01
明确补贴标准

《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类型、标准进行了定义;对医疗结构内设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作为养老机构的做出了规定。明确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对象、享受补贴开始时间、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
由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建设补贴。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享受运营补贴;收住其他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补贴。
于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低收入且80岁以上失能)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02
规范申请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和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程序,划分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职责;在第六章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出了规定。
03
补贴退出机制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重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取消服务质量差整改不到位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补贴资格。
征求意见稿全文
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有效提高各级民政部门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民规〔2021〕5号)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二章 建设补贴标准及认定
第三条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部门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设施:
(一)政府(本办法专指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或区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兴建的;
(二)政府或民政部门出资购置的;
(三)调配其他政府产权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交民政部门管理的。
第四条以下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一)政府或民政部门接收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政府或民政部门租赁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
(三)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的。
其他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享受本条款补贴标准应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为同一人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1.3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2万元。
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由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0.5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1万元。
第七条其他按照第六条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情况:
(一)已享受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增建房屋的;
(二)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用作养老机构的。
第八条同一房产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建设补贴。
第九条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养老机构区域的建筑面积核定床位数。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可按总建筑面积核定床位数;对外经营的,应按照养老机构区域的建筑面积核定床位数。
养老机构内面向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可计入养老机构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床位数测算,按照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测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申请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情形,按照养老机构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2.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按照民政部门或街镇接收养老设施相关手续确定;
3.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情形,按照用作养老机构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确定;
4.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情形,按照建筑平面图和实地测量结果确定。
第三章 建设补贴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运营的,由该事业单位申请;采取公建民营的,由区民政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建设补贴,应提供养老机构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材料;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需提交规划证明、资金投入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需提交购置凭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需提交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需提交房产交付凭证明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协议复印件、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采取公建民营的,还需提供公建民营运营合同(委托协议)、资金投入凭证;
6.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提交5年(自营业执照日期起算)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资金投入凭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8.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对应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复审。
市民政局复审通过后,与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汇总提交市财政局拨付各区执行。
第十五条对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投资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发放到养老机构。
第四章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及认定
第十六条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人数、生活能力评估等级,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收住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享受运营补贴;收住其他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享受运营补贴。
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低保低收入且80岁以上失能)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公办养老机构不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二)老年人的生活能力,按照天津市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定标准确定。被评估为2级及以上等级的,按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自然月计算;老人入住满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15天的不给予运营补贴。
第十八条入住老年人暂时离院连续满15天的,自老年人归院之日起,应重新计算补贴。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备案后,可按规定向区民政局申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自区民政局批准之日起享受运营补贴。
第五章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后,应在市民政局指定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入住老人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区民政局应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监管,根据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各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金额。
第二十二条各区民政局一般应按季度发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提前下达的养老事业补贴资金负担。特殊情况下,经市民政局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区民政局应当每月形成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月报。根据每月补贴金额汇总后,与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一同申报,由市民政局按年度决算数据进行结算。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区民政局应加强对申请建设补贴要件的审查,在对备案的养老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与提供的申请材料有明显差距的,应进行实地测量。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每年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从事养老机构服务满五年。
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在服务期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建设补贴后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适用本条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对住养老人实际已办理出院或去世,未及时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变更的,民政部门发现后,应增加对其抽查检查或评估的频率。对查实虚报冒领的,应给予追回。
第二十八条津籍老人入住河北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由河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民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渠道拨付。按照京津冀跨地区购买服务三方协议明确的监管职责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6个月。
1.虚报冒领运营补贴1万元(不含)以下的;
2.自享受运营补贴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区民政局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安全强制性标准达标或服务质量评估的;
3.未通过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定的;
4.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法人、负责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机构,一年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两年不得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骗取运营补贴1万元及以上或2次及以上的;
2.发生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未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4.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社会面疫情传播或养老机构内疫情扩散的;
5.被查实存在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被暂停或停发运营补贴资格的养老机构整改合格或期满后,可向区民政局重新申请运营补贴,区民政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经费不足的,区民政局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5%的年度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作为评估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失能等级、机构运营补贴和服务质量的经费来源。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六条托老所补贴政策按照本办法执行。《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托老所给予资助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12〕68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4〕57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9〕45号)同时废止。

⑤ 如何办理养老院的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审核时间为1-3个工作日,核名通过继续下一步,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 提交资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在5-15个工作日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提前预约领证时间,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5)天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⑥ 天津市养老院归哪管

天津市养老院归市民政部门管。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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