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当你老了是选择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
当我老了更愿意选择居家养老
一,在家比较自由
在家可以选择自由的生活,自己想要什么时候吃饭就什么时候吃饭,自己愿意去哪里就去哪里。
在养老机构需要有固定的就餐时间,饭菜也不是想吃什么就吃什么。
所以去机构养老是比较拘谨的,所以我更愿意在家养老
B. 什么叫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等
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的概念如下:
C. 家庭养老院申请条件
开办养老院的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拓展资料:养老服务是一种全人、全员、全程服务。所谓“全人”服务是指养老机构不仅要满足老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照料需求,还要满足老人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护理与康复以及精神文化、心理与社会等需求;要满足入住老人上述需求,需要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这就是所谓的“全员”服务;绝大多数入住老人是把养老机构作为其人生最后的归宿,从老人入住那天开始,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就要做好陪伴着老人走完人生最后里程的准备,这就是所谓的“全程”服务。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D. 居家养老选择哪家好
上海市向阳院长者公寓、申园、桂林陶然居老年会所、桂林夕阳红养老中心、美好家园(桂林翠竹)孝慈轩都比较不错。
1、上海市向阳院长者公寓
向阳院长者公寓是一家城市中心精品长者公寓,坐落于徐汇田林板块。向阳院周边交通便利、配套完善、优质医院林立,子女亲朋探视方便。配套齐全,服务温馨,引入国际化护理理念,为希望享受高品质金色晚年的城市长者们提供精致体验。
5、美好家园(桂林翠竹)孝慈轩
孝慈轩打造标准化的养老设施设备和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强化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紧急救援、文体娱乐、心理治疗、精神慰藉、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按1:4远高于同行的护理配比标准,为机构入住长者、旅居养老群体提供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4)在家养老养老机构扩展阅读
选择养老院注意
1、医疗保健服务
人到晚年,或多或少都有些疾病或存在突发疾病的可能,所以选择养老院一定要看该养老院是否设有医务室,配设有专职医生,备有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养老院是否具备在院内或就近及时诊疗老人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
2、护理照料服务
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查看护理人员的护理经验,是否具有上级主管部分颁发的从业资格。要求能够按照合理的时间间隔,为老人提供洗澡、理发、剪指甲、换洗床单被套、衣服等起居照顾服务。
3、心理和社会交往服务
既然是颐养的场所,丰富的娱乐社交活动就必不可少,所以需要看养老院是否给老人提供这样的空间和平台,比如:兴趣小组、活动团体等,这些条件都有利于孤寡老人情感上的交流,给老人带去心理上的慰藉。
E. 怎样申请办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法律分析:开办居家养老服务需办理营业执照,在当地所属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即可。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