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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

发布时间:2023-03-10 07:51:42

A. 国家对扶持养老有些什么政策

一、国家对养老项目的扶持政策

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2、2011年出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计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可不增租。

4、2014年12月25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2015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

B.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试点

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型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内容包括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和抚恤善后等。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3年,国务院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据原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
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所属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化、企业化管理,这些转制的科研机构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作了规定。
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70%—90%计发(退职人员按50%—70%计发)。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因此,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二是属地化的生活补贴,即替代绩效工资的部分。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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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关养老服务的政策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推行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新建城区、新建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比重,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培育居家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D. 十二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运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回答。我国应如何发展老龄事业

一、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发展老龄事业,不仅关系到广大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福祉,也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大局、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兴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把服务亿万老年人的夕阳红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仅有50%和30%,距2015年达到100%和50%的目标差距较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25张,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0‰~7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养老服务基础差、起步晚,面临问题更为突出。
未来应加大力度建立健全老年福利设施和为老服务网络,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在城镇建立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为重点,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二是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在城市街道和社区普遍建立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种便利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三是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为老年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四是完善老年福利项目。对于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救助。鼓励建立八十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三、引入民间资本介入养老服务业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内生动力。一是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增强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力量运营或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探索将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成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积极培育和引入家政、物业等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三是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四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信息公开。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间资本介入养老服务业等方式,加速建设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五是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用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群体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呼救、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
四、多渠道培养老龄事业发展人才
我国有3600万失能老年人,按照护理人员与失能老人1∶3的比例,需护理人员1200多万。目前全国仅有100多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不足10万。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才缺乏。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低、流失大。医疗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养医结合等专业服务不足。
未来应实现老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发展规划,开展养老服务专业学历教育,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形成一支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遍及养老服务各个领域,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资质评估、安全卫生等标准,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加大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养老服务具有显著的公益性特征,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利润率低。目前,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土地供应、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社会融资困难,民间资本的投资潜力尚未充分释放。未来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投融资、税费优惠、补贴支持等方面予以扶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在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推进民办公助,对于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输出管理或服务等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或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参与和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六、建立健全促进老龄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
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相继颁布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规划和政策,基本形成了一套涵盖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等多方面内容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未来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多方面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养老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E. 长政发2015 1号文件

长政发 这个文件号真乱。长沙市、长寿镇、长兴县都用。你没说文件标题或文件内容,猜你可能是要长沙市的。贴在下面。请采纳答案。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长沙强力实施“三倍”,率先建成“三市”,加快现代化进程形成新的战略支点。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9064”养老格局(90%的老人依靠居家养老,6%的老人依托社区养老,4%的老人依赖机构养老)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1.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达3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达7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2.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创树2-3个全国知名的老年用品长沙品牌,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培育3-5个规模较大的连锁服务公司,打造2-3个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1-2个依托生态旅游资源的候鸟式养老基地,争取1-2个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机构落户长沙,争取国内养老高端会展落户或巡展长沙。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拉动就业6万人。
3.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养老传统和文明新风得到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全面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法律援助等定制服务。加快推进城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不断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要无偿提供办公服务用房,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老年学习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2017年底,各街道至少建成一所日间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引导鼓励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市场的主体。统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规模不一、档次各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经济承受能力不同、需求标准不一的社会寄养老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专业化的有偿养老服务,优先满足失智失能、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的刚性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和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宾馆、招待所、公办后勤服务设施等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改造成医养融合的老年护理院。鼓励发展养老地产,既可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建管分离,养老服务设施由投资商兴建,由专业养老机构运营。支持有意向的投资商按养老布局规划启动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新增4万张床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提质改造工作;各区县(市)采取政府投资、民建公助等方式,均要建成一家3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工作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开展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财政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统筹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主城区不少于0.1平方米,望城区和各县(市)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及其移交责任和义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标准要求的,各区、街道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应相对独立,并方便老年人开展活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残联、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乡镇办公楼和村民服务中心、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乡镇办敬老院、村办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敬老院提质改造,提倡乡镇敬老院在满足五保老人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使之升级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县(市)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将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畴。(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社区和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提高工作待遇。推动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市、区县(市)人社部门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推动建立工龄补助制度,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设立长沙市“养老护理员节”,每年推选 “十佳护理员”和“百名优秀护理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增设公益岗位。在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为老服务机构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以特困人员为重点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比例不低于60%的为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发挥为老服务社会组织作用。
1.积极培育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建立一批长沙特色品牌的老年产业协会、老年产品开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老年护理研究会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强老年协会建设,全市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四级老年协会组织网络。(市商务局、市老龄办、市卫生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等服务,承担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第三方认证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财政补贴制度,支持基层老年协会运营管理农村幸福院,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邻里互助。(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回馈制度,积极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扶持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服务窗口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及评选全市“十大孝星”活动,以孝老爱亲风尚涵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和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等产品。(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金融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打造养老服务产业链。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老年大学、休闲旅游、社区商业、健康服务、法律服务、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建设一批功能完善、服务优质、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基地,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打造养老服务完整产业链。鼓励房地产商建设集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医院、老年社区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老干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将养老产业纳入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长沙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加强规划引导,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创立长沙养老品牌,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扶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参照经营性用地管理。由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公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利用单位自有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需符合城市规划及养老产业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每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公顷;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公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性质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出让金(租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转让,其地上所建养老服务设施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规划条件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开发,对于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由政府收回处置。(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2015年开始,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 张和1000 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各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度假村、农庄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其所缴配套费全额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所缴配套费的50%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通过市民政局预算安排给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居民生活用地计价。
3.完善投融资政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应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区县(市)两级福彩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老年活动阵地配备健身器材。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项目补贴、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养老企业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医养融合政策。制定卫生、医保支持老年护理院发展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护理院,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养老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老年护理院,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5.调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经验收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一次性分别补贴10万元、8万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5万元、4万元。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按照一、二类标准,市财政每年分别补贴3万元、2万元。区县(市)财政投入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提标扩面。对本市户籍的城区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可申请每月3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 老人,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500元的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2分摊。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抵扣入住费用。农村困难老人和县市城镇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各区县(市)具体制定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县市政府)
7.建立养老机构建设财政补贴制度。对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市福彩公益金应给与重点支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每张床位按照新建1万元、改建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和高新区,市、区(县)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岳麓区、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8.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老人数每床每月补助160元,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建设补贴的比例负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经批准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全额补贴的基础上,上浮10%。上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均要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建立财政补贴保费制度。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将养老机构场地责任险和“三无”、“五保”老人意外伤害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区县(市)对养老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定价机制。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开发养老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发展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市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采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进行养老需求和服务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和轮候顺序。(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研究室、民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老龄、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金融、质检、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成立长沙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工作,负责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其人员编制在市民政局内部调剂解决。区县(市)政府参照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机构。
(二)健全体制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制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细则,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规划、落实政策,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从2015年起,将重点任务(详见附表)分解并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和为民办实事工程,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五、本意见自2015年2月20日起实行。

附:《长沙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制定任务分工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F. 怎样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策略

导语: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只有转化为普遍适用的制度,才能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巨大力量。

怎样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策略

一是把握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革,与国际社会日益融为一体。我们党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归根结底是要使社会管理的理念、水平和方式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因此,需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改变传统思维,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近年来,很多地方结合自身实际引入新的概念、思维和方法创新社会管理,解决现实问题,起到了疏导矛盾、精细管理、提升服务的良好效果。实践证明,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才能使社会管理工作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需要。

二是把握好城市与乡村的关系。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好城乡居民的不同需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超过50%,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城乡地域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差异明显,广大农村在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方面与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差异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城乡居民的需求不同。这种情况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城市与乡村的`区别,实施差异化管理方式。湖北恩施州就根据全州农村山多人稀、交通不便的实际采取“中心户”自治模式和“十户联防”机制,有效维护了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提高了群众的自治能力。

三是把握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在西方,关于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争论到今天为止也没有画上句号,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都很有市场。然而,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却是在“强国家―弱社会”二元结构下展开的,政府动员和组织大量的社会资源开展经济社会建设。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二元结构在推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公民社会发育滞后、社会管理僵化、社会参与不足、政府压力过大等突出问题,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情”,使得社会管理与经济快速发展不协调,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客观现实需要。

怎样加强创新社会管理策略

(一)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作用。

健全法规政策,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制定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和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政策,推进社会组织依法治理。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一步下放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社会组织。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转移职能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协商民主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团结社会成员、规范社会秩序和发展公益服务的作用。强化社会组织监管,建立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管体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机制,加强自治能力建设。

(二)夯实治理基础,创新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

加强乡镇(街道)治理,厘清乡镇(街道)与村(社区)的权责边界,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试点建设乡镇服务型政府,探索推进街道职能转变和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建立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和政务公开目录。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健全村(居)民自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践,强化村级民主监督。促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定加强社区协商民主的意见,健全村(居)民协商议事制度和社区对话机制。建好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积极探索社区治理的新路径,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结合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建设,建好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拓展服务内容和领域。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发展农村社区服务。

(三)发展社会服务,逐步提升惠及全民的社会服务水平。

重点发展面向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的专项社会服务。试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和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制度,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政策和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争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发展基层儿童福利服务。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构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政策,发展社会救助、禁毒戒毒等专项社会工作服务。探索专业社工带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加快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志愿者招募、培训,引导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和关爱特殊人群等方面志愿服务。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健全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试点慈善信托,推进慈善超市创新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四)推进应急治理,切实增强社会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

整合民政、卫生、交通、地震、气象等部门力量,健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互协同的应急治理体制,完善社会应急动员和灾难预警、应急响应、损害评估等机制。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服务平台,提升防灾救灾减灾综合治理能力。强化公共卫生应急治理,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和医学救援工作。密切关注国际国内传染病疫情形势,深化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推进社会风险应急治理,建立社会舆情研判和重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做好调整产业结构、化解过剩产能、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等过程中的重大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治理行业性、区域性社会风险。

(五)创新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促进代际和睦、夫妻和谐、兄弟相亲、朋友相近,发挥家庭在社会治理中的“微循环”作用。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拓宽社会协商渠道,引导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和基层群众就社会治理开展双向和多向民主协商,探索建立广泛参与、多元多层的社会协商机制,在协商中聚合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识,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注入新活力。适应经济新形态,排查分析劳资关系、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社会矛盾,找准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保护环境等方面的平衡点,完善调解、仲裁、行政栽决和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效。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开展信访法治建设年活动,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加快网上信访信息新平台的综合运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探索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推进社区矫正,切实做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工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

(六)强化公共安全治理,切实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树立总体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切实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能力。坚持科学规划、加强系统设计,完善机制衔接、强化整体防范,统筹推进“六张网”一体化建设,加快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既严密措施、严格管理,严防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和群死群伤治安灾害事故,又改进方式、科学管理,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建立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整治黑拐枪、盗抢骗和黄赌毒等社会治安顽症,严厉打击暴恐犯罪,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引导网站、网民强化网络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提升依法治网能力,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强化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第三方参与监管的服务机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深入开展“六打六治”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细化事故隐患源头治理。深化食品药品改革,强化法治秩序,创新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无忧、用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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