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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老年人

发布时间:2023-03-08 02:04:42

1. 宁波70岁老人免费乘车规定

法律分析: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宁波市区及奉化公交所有安装甬城通公交POS机具的公交线路。

申领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本市户籍凭本人身份证,非本市户籍如需办理,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护照/港澳台身份证/台胞证),并随带二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一张办理;

本市户籍的老人首次办理免收卡费,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收取卡押金10元/张;

高龄老人由市区公交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高龄老人乘车险,个人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2. 宁波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凡户籍在高新区,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高龄津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高龄津贴申请登记和核准:(一)申请登记:1、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随带老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申请登记。上述监护人可以由老人亲属或其他受托人担任,但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核准: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登记资料,经初审通过并公示后,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复审,在此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报区社管局(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3. 宁波老人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免费乘坐公交车

高龄老人免费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宁波市区及奉化公交所有安装甬城通公交POS机具的公交线路。

申领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人本市户籍凭本人身份证,非本市户籍如需办理,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护照/港澳台身份证/台胞证),并随带二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一张办理;本市户籍的老人首次办理免收卡费,非本市户籍的老人收取卡押金10元/张(浙价服[2017]89号);高龄老人由市区公交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高龄老人乘车险,个人不承担。

2.非高峰期免费乘坐轨道交通

市内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法定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00,以刷卡时间为准)购买半票乘车。其余时段可凭有效证件(甬城通卡、老年卡、身份证)免费乘车。

3.免费游览公园、景点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老年卡、身份证、《优待证》)进入寺庙和政府投资主办或政府控股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文保点、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实行门票全免。其他老年人(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享受半价优惠(其中,对市属的文保点、博物馆、纪念馆享受门票全免)。(注:景区等门票优惠若有调整,以实际票务说明为准。)

4.医保个人自负比例降低

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珍就医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段后个人承担比例降为8%。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80周岁以上且行动不便的老年参保人员按规定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后,将每周不超过3次的家庭病床巡诊费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5.免费安装老年人“一键通”

宁波户籍,一户人家户主或其配偶一方的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户主或其配偶一方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患有安全隐患性疾病、有应急求助需求的家庭,每户可一次性申请免费安装一部“一键通”电话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自愿申请,并填写相对应的表格,经批准同意后,发放给老年人家庭。

6.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7.高龄补助

宁波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周岁(含)—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300元。

法律依据:《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实施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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