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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先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6 06:07:31

⑴ 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第五条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杭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杭州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六条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第七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第八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西博会场馆等场所;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三)优惠乘坐西湖游船游湖;
(四)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含特殊线路)。第九条本市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1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第十条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第十一条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第十二条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第十三条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老年人有哪些优先保障法

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国家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显的重要了。
首先,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许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辜拖欠和挪用。如果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那么,农村的集体组织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其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如果老年人患病,除医疗部门依法应给予照顾外,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医疗提供方便,对70岁以上的老人就医应予优先。
第三,保护和优待老年人的居住条件。老年人的所在单位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新建或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房,应当考虑老年人的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人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第四,在科教和文体建设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同时,要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最后,在其他方面也应保障老年人的需要和利益。各级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以便适合老年人的需要。根据当地条件,政府部门还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和照顾。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⑶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活动。第三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五条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老龄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兴办养老产业。为老龄事业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老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是老龄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对老年人群众组织进行指导;

(四)组织老龄工作的宣传、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五)规范和监督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行业;

(六)培训老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

(七)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和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审判、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落实老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老年人服务。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城乡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人医疗、康复、保健等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病专科。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点优扶对象等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开展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第十七条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第十八条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可享受下列公共服务优待:

(一)免购门票进入本市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属个体私营的,应当提供价格优惠;

(二)优先就诊、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三)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船)、登机;

(四)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五)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优惠;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⑷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第六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第七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第八条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第九条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第十条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第十一条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第十二条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第十三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第十五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第十六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第十七条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第十八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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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国政府对老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1、 根据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第四条明文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服务:

(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乘车、登机;

(二)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三)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

2、第五条又明确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园中园除外;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三)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四)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五)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六)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七)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5)老年人优先制度扩展阅读

办理程序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⑹ 政府对老年人的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
第七条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第八条建立居家养老福利服务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第九条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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