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
原则上,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老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老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可被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区分的依据有两项。首先,是年龄上的区分。根据现有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可见,从年龄上判断,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辨认能力上的区分。自然人如果完全不能辨认其行为及后果的,依法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只是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和后果,则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不能够完全的辨认其行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加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分析:不属于。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18岁以下已经工作了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担任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❸ 法院审理老年人无民事能力有被告吗
法院审理老年人无民事能力有被告的。2021年5月20日,据高律师出具的一份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老人妹妹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今年2月予以立案。申请人诉称,老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老人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家属有义务监护老人,未来或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
❹ 老人已无行为能力其财产怎么办
法律分析:老人无法自理,可以有老人配偶或者子女,申请一位做老人的监护人,由监护人代替老人处置房产和其他财产,手续在老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办理,法律规定,监护人处置老人财产,如果侵犯老人权益,老人本人或者其他直系亲属,可以起诉这位监护人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