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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2-24 14:53:45

『壹』 养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觉得有以下优势:
1、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客户化定制,完全符合养老机构信息管理需求,并保证了系统稳定性、安全知性、先进性、维护的简易性;
2、系统设计充分考虑了养老机构系统所涉及的各子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证各子系统总体上的道先进性和合理性,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总体结构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3、各子系统采用标准化和模块化设计,集成后的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系统集成的过程主要是解决不同系统产品的接口和协议的标准化问题,以使它们之间达到:“互操作性”;
4、系统建立规范的养老院工作流程,协调各个部门的管理回工作并实现制约,快捷方便的获取各种基础业务数据,并可以通过业务报表为计划和决策的执行提供有力科学的数据保证;
5、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对外接口,随时了解院内的运营情况,做出的响应的工作布置。通过功能完备、高效便捷、安全可靠、开放性强的管理信息网答络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贰』 2012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

截至2021年末,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6736万人,占总人口的18.9%;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056万人,占总人口的14.2%。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20.8%。


图1 2012年—2021年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及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图2 2012年—2021年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及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图3 2012年—2021年全国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
(图1—3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二、我国老龄事业发展

(一)老龄工作政策体系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健全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必要保障。

2021年重阳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老龄工作,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强化基层力量配备,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2021年10月14日,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会议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会议并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从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强化老龄工作保障和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对新时代老龄工作作出部署。

202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围绕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老年健康服务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推进。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各地各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老年人纳入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并予以重点救治保障。印发《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指导各地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加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防护。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做好老年人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推动各地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持续做好老年人的宣传倡导、健康服务、权益保障以及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救治老年患者,加强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注重中西医协同,在治疗新冠肺炎的同时加强基础性疾病治疗和重症预警,尽最大努力提高老年患者治愈率。对方舱医院等设施明确提出适老化要求,增加坐便器、轮椅、扶手、防滑垫等适老设施,为老年患者就医提供更多便利。按照知情同意自愿原则,稳妥有序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截至202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覆盖人数21788.2万人,其中完成全程接种20877万人。

2.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老年健康政策进一步健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老年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持续增加老年健康服务供给,提高老年健康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支持康复医疗“城医联动”项目建设,重点为老年失能失智等人群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和医疗护理服务。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推进。

老年健康服务供给持续强化。健康中国行动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扎实推进,15个省(区、市)持续开展老年人失能(失智)预防干预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15个省(区、市)在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等方面先行先试;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出台十项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推动改善老年人就医体验。老年医学人才培训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健康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当年培训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老年医学科及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3291名。

老年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关注口腔健康,品味老年幸福”为主题,组织开展2021年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在全国组织实施老年口腔健康促进行动。在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全民营养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等时间节点,重点面向老年人群宣传慢性病防治、耳与听力健康、合理膳食等科普知识。发布《社区老年人跌倒预防控制技术指南》《预防社区老年人跌倒健康教育教程》《预防老年人跌倒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科技部、中国科协联合举办“健康知识普及行动——2021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

截至2021年末,在全国城乡社区获得健康管理服务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11941.2万。378.3万残疾老年人获得基本康复服务。全国共有国家老年医学中心1个,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6个,设有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4685个,建成老年友善医疗机构的综合性医院5290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431个,设有安宁疗护科的医疗卫生机构1027个,设有老年人“绿色通道”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超9000个。

3.医养结合

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动增加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将医养结合纳入全国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开展2021年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共有3.3万人通过培训被授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开展医养结合示范省(区、市)创建活动。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确定346家医养结合机构作为第二批试点。

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两证齐全(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养结合机构6492家,比上年增长10.8%,机构床位总数为175万张,比上年增长10.4%;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达7.87万对,比上年增长9.3%。

(三)养老服务体系

1.养老服务供给

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增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对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作出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金融工具,拓宽养老领域资金投入渠道,引导和带动地方政府投资和扩大社会投资,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不断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财政部、民政部下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1亿元,支持42个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指导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推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补齐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5.8万个,养老服务床位815.9万张。其中,全国共有注册登记的养老机构4.0万个,比上年增长4.7%;床位503.6万张,比上年增长3.1%;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31.8万个,共有床位312.3万张。全国31个省(区、市)设市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为62%,比上年提高约16个百分点。全国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5.56万个、惠及居民965万户,增设养老、助残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1.4万个,351万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享受公租房保障。

2.养老服务兜底保障

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工作扎实有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老年人福利补贴等养老助老服务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质量要求。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3994.7万老年人享受老年人补贴,其中享受高龄补贴3246.6万人,享受护理补贴90.3万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573.6万人,享受综合补贴84.2万人。全国共支出老年福利资金386.2亿元,养老服务资金144.9亿元。

3.养老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安全质量水平逐步提升。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跌倒预防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操作规范》《养老机构老年人营养状况评价和监测服务规范》等12项行业标准,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的常态化监管工作。

(四)老年民生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截至2021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2871万人,比上年增加3007万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074万人,比上年增加245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34917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3157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2058万人和395万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制度参保人数42228万人,比上年增加2320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4797万人,比上年增加554万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6213万人。全年共为2354万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6.8亿元,5427万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99%。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继续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9元,比上年增长5.3%。北京等17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高了本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4.5%,惠及1.27亿退休人员。

养老保险公共服务持续优化。完善部级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系统,提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远程资格认证、异地协助认证等服务。截至2021年末,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开通个人权益查询、待遇资格认证、养老金测算等52项全国性社保服务,累计访问量超过27.6亿人次。

企业年金稳步发展。全国有11.7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875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23万户和158万人,年末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规模2.61万亿元,当年投资收益额1242亿元。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武汉市、成都市、青岛市、深圳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探索加强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

2.医疗保险

医保制度运行总体平稳。截至2021年末,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数13629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收入28731.99亿元,比上年增长15.6%;支出240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数35431万人,比上年增长2.8%。其中,在职职工26106万人,比上年增长2.7%;退休职工9324万人,比上年增长3.3%。职工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19007.52亿元,比上年增长20.8%;支出14751.82亿元,比上年增长14.6%。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享受待遇20.40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3.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00866万人,比上年减少0.8%。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居民医保基金收入9724.48亿元,比上年增长6.7%;支出9296.37亿元,比上年增长13.9%。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享受待遇20.8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4.7%。

异地就医跨省结算取得阶段性成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启动高血压、糖尿病等5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1年末,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5.27万家,全年国家平台直接结算440.59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624.63亿元。开通联网定点医疗机构4.56万家,联网定点零售药店8.27万家。全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949.60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13.21亿元。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统筹地区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每个省份至少有一个统筹地区启动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2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62个统筹地区依托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提供快速备案服务,17个省(区、市)的90个统筹地区实现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3.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进展顺利。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联合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49个试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数14460.7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08.7万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260.6亿元,支出168.4亿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6819个,护理服务人员30.2万人。

4.基本生活救助

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21年末,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37.8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39.5万人;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711元,比上年增长5%。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474.5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284.7万人;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6362元,比上年增长6.7%。全国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2.8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21.6万人;全国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437.3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353.2万人。

(五)银发经济

1.规划引导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发展壮大老年用品产业、促进老年用品科技化智能化升级、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等方面具体政策措施,为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提供规划指引。

2.老年用品产业

老年用品产业加快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编制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加大适老家电、洗浴装置、老年鞋等老年用品宣传推广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指导有关电商开展“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品种丰富的优质产品。

3.健康养老产业

智慧健康养老产业持续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强化信息技术支撑等6个重点任务和3个专项工程,进一步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创新发展;联合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2017年以来累计创建示范企业202家、示范街道(乡镇)342个、示范基地86个、示范园区2个。

(六)老年友好型社会

1.老年宜居环境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提质增量。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网信办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要求新建社区配置健康管理、紧急呼叫等适老化智能产品。商务部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确定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地区30个,推动各地建设改造一批充分兼顾老年人及特殊群体生活便利需要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命名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新鲜社区等992个社区为首批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中国残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推动增强城乡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包容性,提高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公共交通、公共建筑、居住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方便老年人生产生活。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的通知》,部署各地加快改进提升交通运输领域便利老年人出行服务,确保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便利。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2021年为7.7万名困难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

2.老年人社会参与

老年教育稳步推进。全国已成立28个省级社区教育指导中心、280多个地市级社区教育指导中心、1457个县(市、区)级社区教育学院;建成国家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各120多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750多个,省级老年开放大学及老年教育专门机构30所。老年教育学习点在216个市(地),689个县(市、区),4856个乡镇(街道),26698个村(社区)落地。退役军人事务部推动在北京市、上海市等6地成立首批军休老年大学

老年人文体活动加快发展。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面向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215个;群众文化机构43531个,其中,乡镇综合文化站32524个。全国群众文化机构共有馆办文艺团体9533个,由文化馆(站)指导的群众业余文艺团体45.49万个,馆办老年大学670个。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支持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指导、推动各方力量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参与的健身赛事活动,加强对老年人的科学健身指导,在重阳节开展“九九重阳”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展示、交流、指导、培训等活动。

3.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出台老年人出行、就医、缴费等方面文件20余个,在全国范围遴选推介运用智能技术服务老年人示范案例,带动各地积极主动解决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推出多项爱心助老举措,其中“一键接入”累计服务老年客户超8000万人次,“爱心通道”、“面对面”、“专属大字账单”等定制化服务累计服务超百万老年客户;重点开展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组织首批158家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特色适老功能。公安部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开通委托亲属网上代办功能和12123语音服务热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官方APP“掌上12333”设立老年服务专区,电子社保卡推出“长辈版”、“亲情服务”功能。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组织开展2021年“智慧助老”行动,指导各地创新开展“智慧助老”优秀志愿服务项目评选、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公益培训等活动。教育部引导各地和开放大学办学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老龄协会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老年人证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

4.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

持续营造养老孝老敬老良好氛围。全国老龄委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乐享智慧老年生活”为主题,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敬老月”活动,在全社会开展走访慰问老年人、健康知识普及、法律援助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国家广电总局、中国老龄协会联合开展2021年全国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推出30部导向正确、创意新颖、题材丰富的优秀敬老养老助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国家广电总局2021年推出首档忘年共居观察纪实真人秀节目《屋檐之夏》,通过共同生活的方式搭建长辈和年轻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推出公益节目《忘不了农场》,聚焦中国老年群体,关注认知障碍。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开展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完成12.76万份老年人样本数据的采集工作。

5.老年人权益保障

严厉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和涉老诈骗犯罪。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引导老年人及家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启用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当年发送预警短信/闪信超过5100万条,预警劝阻有效率达60%。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集中侦破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高价销售食品、保健品的多个重大典型案件。全国公安机关当年立案查处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90余起,开展线下主题反诈宣传活动1.5万余场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护苗助老”关爱行动,加大老年用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提升老年用品质量水平。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查坐便椅、老视成镜、成人纸尿裤、老年手机等老年用品808批次。

深化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完善老年人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司法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老龄办建立工作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针对老年人群体的专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叁』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严格遵守什么规定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切实 履行义务,同时设立自己的食堂管理规章制度,大体如下,可酌情修改:
1、炊事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时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时应遵守相应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进行卫生清扫,及时清运餐厨垃圾。
4、食品加工按照工序流程规范进行,各功能专间专用,不得交叉;生熟食品容器及工具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5、及时修缮维护卫生基础设施,保证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正常使用。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二年。
7、食品采购渠道合法,验收认真,索证索票;食品和食品原料设专间储存,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规范进行餐(饮)具消毒,消毒岗位从业人员熟悉消毒知识,按规范开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并做好台账记录。
9、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进行公示。
10、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要求生、熟食品,各100克,48小时,专人负责,锁存留样。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肆』 国家对养老机构服务如何规范员工管理制度是什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征求意见稿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的应对措施。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伍』 养老院护工培训内容

养老院护工培训内容如下:

岗位职责:在生活照料室主管的领导下,完成本区的护理及环境工作。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思想,按照规范照顾好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做好生活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保证老人满意。对老人要富有爱心,视老人如父母,关心老人,经常倾听、了解老人的想法和需要,真心诚意为老人排忧解难。

加强责任心,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增强意外发生的预见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以防入住老人发生坠床、摔伤、噎食、走失、烫伤等意外。

积极参加院内的学习培训教育。认真学习老年生活护理知识,持证上岗,努力提高生活照料水平。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陆』 养老院护理员工作流程是什么

给你说下我院的护抄理工作流程:

一、早上八点进行交接班 首先察看全护老人的皮肤状况 有无病情变化等与夜班做好交接工。

二、做晨护工作 晨护包括 整理床单位及病室卫生等等有关卫生的项目。

三、9点半以后可以给老人们喂些水及水果等。

四、11点做好老人的餐前准备工作 洗手 带围裙 准备好餐具等。

五、12点之前做好喂饭工作。

六、12点-2点 老人午休时间 护理员要做好巡视工作 排泄物要随时处理。

七、2点-3点半 做好晚护工作 老人的个人卫生。

八、3点半-4点 做好周程工作(每天安排不同的内容 比如周一是消毒毛巾 周二是消毒大小便器等)。

九、4点-5点 喂水 喂水果等零碎活及做好晚餐前准备。

十、5点半之前做好喂饭工作。

十一、八点之前老人全部上床休息。

十二、晚八-早八 之间做好巡视及翻身等基本护理工作这些是全护区域护理员的每日工作 不是很详细。

『柒』 养老院该为老人提供什么服务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养老院需要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入院评估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2、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服务质量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3、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与服务项目

4、医疗康复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5、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服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依照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7、文体娱乐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协助探望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9、延伸社区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

益养老介绍,不是所有养老院的模式都是一样的,在找养老院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居住环境,饮食条件及护理服务这些硬指标。

『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玖』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法律分析: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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