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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老年人的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3-02-15 20:17:12

1. 老年病人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规定的监护责任是相对于未成年人还有精神病人而言的,这两类主体因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社会生活中从事一些活动是需要 监护人 一起参与完成的,对于老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老人的子女应该对其实施 赡养 义务。那么老年病人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老年病人监护人责任 对老人实施监护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委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对精神病人不要有误解,对于老人来说,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3、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二、对监护人争议的解决 《民法通则》第17条明确规定: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的监护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老人。 针对你的情况,应该涉及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我国仅有 婚姻法 和若干司法解释对 赡养老人 作出规定,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 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这是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基本规定. 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于你的老婆由你岳父抚养成人,因此,你老婆是有赡养义务的. 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 离婚 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 等等 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对于赡养老人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没有具体赡养老人的权利和义务 老年病人监护人责任 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老年的病人,因为不属于我国规定的监护人的主体范围,所以不是承担的监护责任,应该是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关于监护人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有精神方面有问题的病人的。

2. 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 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监护,指的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教育,但是实际上除了这种监护,还存在着其他的监护方式,比如说对于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主要是因为老年人,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老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 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 诉讼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事实监护人 其实就我国民法上来说,是不存在事实监护人这一法律词条的。虽然我国《民法典》有关于监护人详细法定顺序,但由于个体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法定的监护人往往不是儿童或者精神病人事实上的监护人,那么顾名思义,这里的事实监护人就是指生活中实际上对儿童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监护职责的人。 事实监护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 变更监护权 ,从而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 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并且监护权的变更需要由孩子生父母,长期 抚养 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最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实际上指的就是,法律上所规定的监护人,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实时监护和法定监护之间存在的一定关系,如果有什么不懂的话,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专业的 律师 。

4. 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2、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监护责任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 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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