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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登记评定

发布时间:2023-02-06 10:32:16

㈠ 上海市居家养老的失智老人没有提供服务怎么办

联系机构或者社区。上海市居家养老的失智老人没有提供服务可以选择联系机构或者社区。“十三五”期间,上海养老服务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建成定型,并持续探索大城养老的新思路、新模式。比如,开创了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模式,建立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机制,试点推行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出了智慧养老应用场景等。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方面,上海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率先试点探索,2019年已完成了首轮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于2018年试点后,2019年起,每年在全市的所有养老机构开展,今后,这些评定和监测结果还将与补贴政策挂钩。

㈡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1.一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0%;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2.二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3.三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0%;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
一、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需要携带:
1.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 (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缴纳养老保险的好处为:
1.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2.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3.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调整养老金的待遇。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的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㈢ 国内如何选择养老公寓

初步筛选
可以在网上查询或者通过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了解到可选择的机构养老资源。也建议在了解过程中长者可以寻求社工的协助。在初步筛选的过程中,我们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院舍类型:

这里主要分为公立养老院、私立养老院、老年公寓三大类。
公立养老院的特点是价格较低,性价比高,但需要轮候。私立养老院良莠不齐,相对较好的,收费也比较贵。老年公寓则能有更高的自由度和私密性,同时收费的方式也比较特殊。
建议有考虑公立养老院的长者可以先报名排队轮候,在等待的过程中再进一步了解对比不同机构。老年公寓比较适合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双老家庭。

院舍周边环境:
尽量获取各个院舍所在地理位置周边的讯息。
交通状况影响到出行和家属探望的便利性,但是过于接近繁华的街道又会有噪音的污染。背山面湖自然环境清幽,但又少不了蚊虫骚扰。预视到环境带来的弊端可以成为进一步了解院舍的
关注点,下文会进一步说明。
经过院舍类型和地点的初步筛选后,应该可以排除掉一部分的院舍。

㈣ 上海一养老服务机构因严重失信被列为信用D级,会面临哪些处罚

震惊!7月21日上海的一家养老服务机构竟然因为严重失信,而被上海的相关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D级。此次对上海这一家养老服务机构信誉进行评价的举措,上海的相关部门表示将会对此养老院实行相应的处罚工作,采取的措施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限制该养老院的财政大权,第二个就是将该养老院列入失信名单,减少信誉积分,限制其相应的社会活动,三是上海相关部门将会加大监督力度,增加检查养老院的频率。

小编认为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信誉评价等级过低,那么便会很难取得信任。小编认为,很多的家庭可能都不会放心将自己家里面的老人交给信誉度过低的养老院。每一个人都需要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小编希望我国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以此次事件警醒自己,并且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㈤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对养老机构违反服务合同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市和区、县民政局投诉,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的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报告开展服务的情况。
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估)
本市实行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条件和人员配备、服务质量、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的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年度验审)
市和区、县民政局应当对养老机构执业证书每年验审一次。养老机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民政局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
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养老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

㈥ 养老机构评优四个标准

养老机构有“评分”标准,“满分”1000分,其中服务分数达到600分,老年人今后选择养老机构就有可参考的数据了。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发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供地方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时参考使用。
作为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操性评价工具,《指南》分为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四个部分,对照《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养老服务标准,提出了易操作、可评价的工作规范。等级评定总分为1000分,其中环境120分,设施设备130分,运营管理150分,服务600分。

㈦ 家里老人想去养老院生活,哪家养老院好

您好,您没说您是哪个地方的,不太好推荐,但我说几个选择养老院的因素,您参考一下。

  1. 养老院离子女家近一些好,因为老人进了养老院不代表儿女不需要陪伴关心老人,离得近,捞回看顾的路程近,花费在路上的时间和精力就少。

  2. 私立的养老院最好有大企业背景的,因为养老院入住一般需要交押金,养老院的初期营利较难,若不是可靠的企业做养老院,一旦出现问题,押金就有危险。

  3. 最好选择有医养结合的养老院,对于老年人来说,照护服务很重要,如果有医疗条件在养老院附近,将对老人的医疗情况甚至抢救有很大好处。

  4. 很多养老院会推出开放日和免费体验的活动,入住前找机会实地考察一下很重要。

我是保险经纪人,可全国展业,最熟悉的是北京养老院的情况,很多好的养老院在全国各地都有项目,若希望更详细的咨询,请移动鼠标至我的头像,点击私信TA,欢迎咨询。

㈧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发展原则)

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设置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第七条(设置主体)

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第八条(设置条件)

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八)有规定数额的资金。第九条(设置区域)

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养老机构。

禁止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条(设置审批)

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政府投资设置养老机构,按照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设置批准书;对不予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民政局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告知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第十一条(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

根据养老机构的规模大小,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分为1年和2年。

养老机构在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完工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验收发证)

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发给执业证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民政局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第十三条(名称的使用)

养老机构应当使用市民政局核准的名称。第十四条(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变更)

养老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置审批程序报养老机构的设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合并)

养老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和财务结算,由合并后的养老机构妥善安置原机构收住的老年人,并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解散)

养老机构解散,应当在解散的3个月前,向养老机构的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经设置审批部门批准解散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㈨ 上海长护险评估等级标准

法律分析: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为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

法律依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第一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已按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二)第二类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且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可在长护险参保年度内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三)社区居家照护待遇。1.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社区居家照护服务时间根据相应的评估等级进行确定。2.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者,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满1个月或连续接受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选择每月增加相应的服务时间或领取现金补助,选定后,原则上在一个评估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㈩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第七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发挥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机构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养老服务,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养老机构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第二章养老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将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开。

境内组织和个人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境外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一)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手续。

养老机构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终止服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服务。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县)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新建居住区或者旧区改造,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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