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同时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 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⑵ 养老机构老年护理服务规范和评价标准的目录
第一章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组织结构、职责、制度
第一节组织结构
第二节各级专养老护理属人员职责
第三节养老护理员
第四节各项制度
第二章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
第一节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内容与要求
第二节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具体要求
第三节老年人居室服务要求
第三章老年人护理服务
第一节老年人健康管理
第二节基础护理
第三节老年人疾病护理
第四节老年人康复指导
第五节协助老年人医疗活动
第六节机构内感染控制
第七节临终护理
第四章安全保护服务
第一节安全设施
第二节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章老年人心理支持服务
第一节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
第二节心理支持服务的方法
第三节老年人常见心理问题及干预措施
第六章休闲娱乐服务
第一节休闲娱乐活动的作用和活动类别
第二节休闲娱乐活动的计划和实施
第三节休闲娱乐活动的注意事项
第七章服务流程
第一节生活照料服务流程
第二节协助医疗护理服务流程
第三节老年人护理服务
第四节安全保护服务
第五节其他服务流程
第八章养老护理技术操作评价标准
第一节清洁卫生
第二节基础护理
第三节急救技术
第九章养老机构护理评价标准
⑶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
法律分析: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⑷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第八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第九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被养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⑸ 二级防护标准
二级防护标准:
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防护眼罩/面罩、医用乳胶手套回、防护鞋、工作帽答。
适用于
1、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
2、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
3、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5)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扩展阅读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恢复执行二级疫情防控标准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执行5月14日印发的《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0〕52号)。
主要防控措施有:到养老机构探视老人需做到“七进八不进”,老年人家属经预约、承诺、扫码、防护后,在规定时间、规定人数、规定路线、规定区域的条件下进入养老机构探视;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须履行“一次调查承诺、两次核酸检测”程序。
住院老年人、新入职员工及返岗员工返回养老机构在核酸检测无异常后仍需隔离观察14天;养老服务驿站适度恢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以“非接触”式上门服务为主。
⑹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⑺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北京)服务功能配置--养老概念之十一
(1)利用驿站现有设施和资源,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
(2)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3)积极主动为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以及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内容。
(4)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接送需要日间照料的居家老人。
(5)对于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统一推介转送到附近的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
(1)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2)呼叫器、远红外感应器、网络终端、可视网络等智能呼叫网络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3)驿站应主动公开服务电话,选派熟悉业务、服务能力强的人员接听电话,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对于政策咨询类电话,尽可能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对于服务需求类电话,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转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办理。
(4)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转介或直接提供服务,按老年人要求排忧解难,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
(5)驿站为老年人推荐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接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
(1)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
(2)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
(3)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的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
(4)实行集中用餐的驿站,应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分餐、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
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6)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助餐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7)提倡通过中央厨房方式开展助餐服务。
(1)设有护理站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站配备的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护理站审批有关要求。
(2)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也可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至少依托医疗机构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护理、翻身拍背、养生保健、用药指导等医疗护理服务。
设有护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医疗护理服务。
(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举办健康知识及技能培训,加强老年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5)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专业医生、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1)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益智游戏以及健身运动等。
(2)驿站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活动设施场所的开放时段、注意事项、服务保障措施,在不同时段安排适宜的活动方式,确保不影响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
(3)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和需求。
(4)活动场所宜由专人定期打扫清理,确保干净整洁。
(1)驿站应及时掌握签约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变化,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2)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等形式开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帮助消除不良情绪反应及孤独,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3)心理慰藉服务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4)心理慰藉服务的人员可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担任。
(5)要有危机处理的意识,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和程序。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寻求专业支持,或转介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在以上服务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条件拓展开展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
(1)助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
(2)门框:无尘土、触摸光滑、开关盒等表面洁净,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污渍、光亮洁净。
(3)地面:木地板洁净,瓷砖无尘土有光泽。
(4)居室: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洁具洁净光亮、无异味。
(5)清洁灶具:无明显污渍、不锈钢灶具光亮洁净,必要的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1)助浴主要分为来站助浴和上门助浴。
(2)助浴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有条件的驿站,可派车将老年人接到驿站。
(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5)上门助浴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
(1)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
(2)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管理药品。
(3)按照监护人要求提供约定内服务,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服务。
(1)助行服务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2)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3)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4)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1)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2)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并签字。
(3)提供代办服务时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情况。
(1)康复护理医疗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2)康复护理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
转介由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对接,在挂号、就诊、取药、综合诊疗、转诊等方面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
⑻ 北京异常行为老人照料机构有哪些
为提高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健康评估服务的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陈菲、杨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评估服务的基本要求、健康分级标准、评估规范、评估管理和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220-2004 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质量控制规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号)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临床护理诊疗常规 2002年3月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临床医疗外科诊疗常规 2002年3月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临床医疗内科诊疗常规 2003年3月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健康评估服务
指养老服务机构为住院老人提供的健康状况的系统评价和健康等级的划分。
3.2 健康状况
指老人躯体健康、精神健康、社会健康等方面的状况。
3.3 健康等级
指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健康评估的结果对住院老人的健康状况做出的等级划分。
3.4 健康史
指老人既往重大疾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以及正在接受治疗的情况,也包括影响老人健康状况的重大生活事件和重要因素。
3.5 精神状况
指老人在评估时的外表、行为、情绪状态、认知功能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3.6 功能评估
指对老人的感觉器官和运动系统完成功能活动情况以及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评估。
3.7 自理能力
指老人完成基本生活活动和利用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的能力。
3.8 社会功能
指老人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状况。
3.9 决定能力
指老人是否能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能力。
3.10 风险评估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在照顾住院老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易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的评价和预测。
3.11 健康档案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住院老人的健康评估结果和有关问题的格式化记录,以及既往诊疗资料和体检记录。
3.12 评估中心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设立、认可或委托的,为住院老人提供专业化健康评估服务的机构。
3.13 评估室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用于提供健康评估服务的专门场所。
3.14评估员
指经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获得有关机构的资格认定,可从事健康评估服务工作的专业服务人员。
4健康评估要求
4.1评估的目的
评估结果仅作为老人现有健康状况的说明,而非疾病的诊断。
提供老人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供入院、转介、出院以及制订老人照顾计划的依据。
提供老人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定性的、定量的要求。
提供老人照顾服务中意外风险的机率,采取规避风险措施的依据。
4.2基本要求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均应接受健康评估服务。
评估服务应由具有认定资质的从业人员完成。
健康评估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评估结果须由评估员签字确认。
应使用医学、护理学和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术语。
4.3评估内容
附录内容为以后的信息化管理统一表格之一。
基本资料
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和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经济来源、居住情况、主要照顾者等社会信息。
健康史
应包括现病史和既往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药物过敏史、目前接受的治疗护理方案等信息,还应包括饮食要求、营养和皮肤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健康问题的信息。
精神状况
应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自杀、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功能活动
应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的信息,还应包括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的信息,应注明眼镜、助听器、拐杖等辅助器具的使用情况。
社会功能
应包括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自身感受等信息,还应包括社会支持、社会评价等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其他专门项目的评估
应对褥疮、跌倒意外、自杀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健康问题进行专门评估。
4.4评估分类
入院评估
入院时应对老人进行入院评估,事先应向老人和送养人解释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并取得老人合作。评估可以分阶段、分次进行,也可以由不同评估员完成。全面的评估应在十四天内完成,所有健康资料由完成评估的评估员确认,并建立健康档案。
例行评估
主要回顾和总结老人目前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评估结束后应在健康档案中作阶段小结。例行评估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即时评估
当老人健康出现重大变化或危急状况时进行的评估。评估时应首先回顾老人既往健康情况、目前出现的健康问题和严重程度并说明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下一步照顾计划,如请医生会诊应在健康档案中同时记录会诊情况。
5健康分级标准
包括健康总体等级划分标准和各维度的健康等级划分标准。
5.1总体等级划分标准
健康完好
自理能力完好。经过测试,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巴氏指数得分>60分。
最近三个月内无新发或处于活动期的躯体疾病和功能残疾,无需治疗。
无精神健康问题,社会功能完好。
健康受损
依赖他人帮助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存在发生意外的现实风险。
存在必须使用药物维持治疗效果的躯体疾病。
最近三个月内罹患了严重外伤、器质性疾病,已经患有的疾病处于活动期或出现恶化的倾向。
存在病理性的精神问题。
健康堪忧
自理能力严重受损。
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
躯体疾病出现明显的恶化。
存在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或者存在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较高风险。
5.2各维度健康等级划分标准
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能力
指通过基本活动能力测试,巴氏指数得分>60分,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或单项得分>3分的项目少于三项。
部分自理能力
指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测试,基本活动能力基本完好,巴氏指数>40分;工具性日常活动能力得分>12分,或有三项以上项目受损。
无自理能力
指通过日常活动能力测试,基本活动能力严重受损,巴氏指数<40分。
精神状况
精神状况良好
指老人接触主动合作,认知功能良好,无持续的情绪问题和异常行为。
精神状况受损
指老人在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存在异常,但其严重程度较轻,尚能维持正常的生活活动;其持续时间较短,通常在一个月之内即出现明显缓解;其原因往往是由于明确的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
精神状况堪忧
指老人在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等一个或几个方面存在病理性障碍,或者存在冲动毁物等异常行为,或者精神功能出现严重而快速的衰退;这种精神障碍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其持续时间较长或表现为进行性恶化的趋势;其原因往往是自身内在因素的作用或者是不可逆转的器质性病变造成的。
决定能力
决定能力完好
指老人通过智能测验和老人选择卫生服务能力问卷测验,能独立做出决定。
部分决定能力
指老人仅通过智能测验或老人选择卫生服务能力问卷测验。
决定能力缺如
指老人不能完成测试,或经过测试发现存有痴呆,或老人选择卫生服务能力问卷测验得分<11分。
6评估的管理
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并负责评估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评估室并对本机构的评估员进行培训。
6.1评估中心管理
设立条件
有两名以上具有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专职评估员。
具有完备的评估设施,能承担评估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
至少有两名具有100小时评估经验的评估员作为专职培训师。
申请成立评估中心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通过三星级评定。
职责
负责养老机构评估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负责老人健康评估争议和技术仲裁。
负责建立并维护老人健康信息数据库和健康信息电子档案。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评估中心的机构应获得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推荐,并向市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于十四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组织有关专家考察其技术力量、设施规模等条件。
经考察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挂牌成立评估中心,并在市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2评估员管理
申请条件
接受过医学或护理学全日制正规教育三年以上,具有注册护士或执业医师资格;
应在拥有五十张床位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老人专业护理或临床工作两年以上;
完成四十小时以上老人健康评估专门培训和实习,并通过资格考试。
资格注册
评估员通过专业机构组织的资格考试,由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成绩并注册,其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每年应参加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及时注册。
资格注销
一年累积评估工作时间不足四十小时。
评估员因转岗、脱岗,未从事健康评估工作累计六个月以上。
评估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或在评估中出现严重技术差错或医德医风问题。
资深评估员
评估时间累计超过四百小时。
担任健康评估员的培训教师工作累计超过一百小时。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健康评估及有关领域的论文至少一篇。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资深评估员不需每年参加培训。
6.3评估室管理
基本要求
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作为医务室的附属设施,但不能与医务室的服务流程互相影响。
应设有谈话和处置空间,采光通风良好,附近有卫生间。
至少有一名专职评估员。
基本设备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条款执行。
消毒与感染控制按照DB11/T 220的相关条款执行。
设备设施
体检设施设备及器具
a) 诊断桌椅;
b)诊查床;
c)体温计;
d)听诊器;
e)血压计;
f)手电筒;
g)一次性压舌板;
h)体重计;
i)有条件可选配心电图机等其他体检和医疗设备。
日常活动能力检查设施设备及器具
a) 餐具,包括筷子、汤匙、碗盘等;
b) 圆、扁玻璃珠;
c) 单侧扶手三层阶梯台;
d) 模拟银行单据;
e) 有条件可选配洗衣机等其他日常生活设备设施。
心理测量工具
a) 简易智能状态筛查问卷;
b) 巴氏指数测量表;
c) 老人选择卫生服务的能力问卷;
d) 有条件可选择使用韦氏智力量表等其他心理测量工具。
技术管理
评估员应掌握相关心理测量的原理和技术。
评估员应掌握无菌技术、血压测量、压疮护理等基础护理、相关医疗护理技术和医疗仪器的使用。
评估员应掌握健康评估知识,熟悉相关物理诊断技术。
开展健康评估服务的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各类健康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流程,要求评估员遵照执行。
评估内容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应参照《临床医疗内科常规》、《临床医疗外科常规》和《临床医疗护理常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评估文件和记录管理
老人入院评估、例行评估、即时评估资料应纳入个人健康档案管理。
其他各种记录归档的时间和范围应按照《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健康评估文件和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7评估规范
7.1评估员行为规范
a) 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可靠;
b) 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
7.2评估前应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老人及其担保人说明评估的目的、程序并征得老人同意。
7.3评估应使用老人可以理解的语言,并随时解释和澄清老人的疑问。
7.4评估结束后应及时告知老人及其担保人评估结果,并说明该结果将作为制订照顾计划的依据。
7.5评估结束后记录结果并签字负责。不同评估员对同一老人分阶段进行评估应分别签字负责。
8服务质量检查与改进
8.1评估中心审验
定期组织案例抽查进行质量评定。
定期组织模拟评估。
严格审核评估员的资质并责成有关机构组织业务培训。
8.2自查与改进
应对健康评估所提供的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的方案。
应不定时的就健康评估服务的开展情况等与住院老人以座谈和问卷等形式进行沟通和交流,出现问题随时解决。
养老服务机构应对健康评估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予以保障和监督管理。
⑼ 居家养老有"医"靠 安宁疗护有温度 我市发布四项标准
11月23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宁疗护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规范》《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居家医养结合服务规范》4项太原市地方标准,这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医养结合和安宁疗护工作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规范,极大地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和安宁疗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将为全市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安宁疗护精细化
让临终患者少些痛苦多些温暖
安宁疗护是指为控制疾病终末期患者或临终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属的痛苦和不适症状,提高患者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而提供的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安宁疗护的服务对象是疾病终末期患者、临终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属,包括肿瘤与非肿瘤的疾病终末期患者;经现代医学诊断,结合患者及家属意愿,适合并同意进行安宁疗护的患者。介入时间为患者疾病终末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安宁疗护的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服务、舒适照护、康复服务、人文关怀。安宁疗护机构将通过服务接待平台,了解并记录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患者及家属生前预嘱调查,初步判断是否适合入住机构。入院前,将对患者展开综合评估,签订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建立服务档案,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安宁疗护机构服务规范》中明确,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安宁疗护中心、科室、病区。《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中明确,具有安宁疗护居家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卫生室、安宁疗护中心等,具有安宁疗护居家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委派医护人员,为居家的疾病终末期患者、临终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上门安宁疗护服务。
医养结合专业化
让老年生活健康有品质
医养结合是指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整合,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活动。服务对象为六十周岁以上者。
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活动。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文化娱乐。其中,生活照料包括老年人的生活起居、膳食服务、清洁卫生等;医疗护理包括定期查房巡查、解决老年人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协助指导老年人用药、开通转诊绿色通道等。服务机构将建立服务接待室,了解并记录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及服务要求,进行入院前评估,初步判断其是否适合入住机构,随后签订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是指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由有一定资质的社区、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在家庭内提供的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综合性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服务和辅助服务。其中,医疗服务包括为所管辖区域的老年人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并展开健康评估、定期巡诊、急诊救护、转诊服务、护理服务、中医诊疗、心理疏导等。服务机构将安排专人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形式,登记记录申请居家医养服务人员的情况及要求综合评估,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老年人体检报告、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护理需求等结果,为其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