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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05 08:07:06

㈠ 针对我国老年人的“数字鸿沟”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哪些举措

这段时间,有很多老年人因无法出示健康码,乘车时遭到拒绝;94岁老人因为要做做人脸识别被人抬进银行;老年人因为用现金交医保而被拒绝……从这几起事情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老年人被高科技抛弃了”。通过这些事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在我国,我们可以看到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在越来越快的发展。老年人也确实需要关注和照顾,我们需要帮助老年人跨过‘数字鸿沟’。”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这需要我们把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应用相结合,这样才能走得稳,才能走的远。

对于此种情况,《实施方案》了保留的传统服务及重要场景,主要包括老年人日常生活中涉及到的出现很多的事项,例如疫情防控、交通出行、看病就医、消费支付、游园健身、办事认证等。

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融入到智能社会,为了让老年人能生活的安心、舒心、便捷,安享幸福晚年。让我们共同努力。

㈡ 防止养老院老人信息被外泄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二)文件、文书、档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上级和部门来文、来函,一律登记办理。

(四)文件传阅和执行后,按保管期限分类立卷归档。

(五)建立院民、管理和工作人员请假、考勤、考绩、违纪、生病、死亡、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院内发生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等重要事项登记制度,并逐一整理成电子文档。

(六)院民和工作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院民档案是:入院申请表、院民信息卡、身体状况体检表、血型化验单、财产登记表、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种奖励卡片和其他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档案内容是:信息卡、身体状况体检表、血型化验单、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劳动合同》、各种奖励卡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70岁老人高龄补贴怎样办理

以佳县为例:

高龄补贴申报程序为:本人或亲属通过所在镇、街道办、服务中心领取一份信息采集表、两份高龄补贴申请表,各表按要求填写,再附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注:户主和本人复印到同一页)和本人领取高龄补贴的银行卡复印件。

注:银行卡必须是本人的纸质存折本,以一卡通为主,部分乡镇提供邮政、部分提供农商行,也可以都办理农商行,以镇、办、中心实际工作安排为准。

(3)老年人信息管理扩展阅读

信息采集和高龄补贴申报要求:

(一)相关工作由县镇(办、中心)负责开展实施,具体事宜咨询所在地工作人员。

(二)老年人必须是佳县籍户口的老年人。

(三)信息采集和申请地点:老人户籍所在地镇(办、中心)政府老龄工作站。

(四)年龄要求:2020年度年满60周岁(1960年出生)以上老年人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年满69周岁(1951年)出生的老年人进行高龄补贴申报。

(五)时间要求:2020年1月2日-3月5日进行信息采集录入和补贴申报工作,两项工作同时进行。

(六)因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年满69周岁以上未申报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必须再次填写《陕西省老年人信息采集表》和《陕西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不采集信息不能申请高龄补贴。

㈣ 上海老年卡新政策是什么

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现就本市老年综合津贴(以下简称“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2016年5月1日起,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

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二、津贴计算和发放

(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

(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

(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

(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附件1)。

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定。区县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县财政部门。

(四)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县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县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

四、资金保障

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县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下达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县民政部门。

五、监督管理

(一)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二)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

(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县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㈤ 北京老年公交卡怎么办理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的65周岁及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均可到政府采购服务银行-北京市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京籍老年人(包括京籍离退休军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近期一寸标准白底彩色照片一张进行申请。
符合办卡条件的常住外埠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原件,以及近期一寸标准白底彩色照片一张,到北京农商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申请办理。
制卡银行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信息采集上报政府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并发放给申请人。

2016年北京市实施居住证制度改革后,对于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埠老年人,2017年1月1日起,办理居住证后就可向银行申办北京通-养老助残卡。

养老机构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同时要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养老机构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 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4.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5.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6.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7.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8.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应禁止吸烟。

㈦ 深圳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2021

法律分析: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审核确认,于每月20日前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至颐年卡金融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深圳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70至79周岁从每人每月200元;

80至89周岁从每人每月300元;

90至99周岁从每人每月500元;

100周岁以上从每人每月1000元。

法律依据:《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每月通过智慧养老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名单。

社区工作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审核确认,于每月20日前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至颐年卡金融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深圳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㈧ 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如下:
《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
1.上海市65岁至69岁老年人,每月领取75元津贴;
2.上海市70岁至79岁老人,每月领取150元津贴;
3.上海市80岁至89岁老人,每月领取180元津贴;
4.上海市90岁至99岁老人,每月领取350元津贴;
4.上海市10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领取600元津贴。
5.上海市高龄老人可领取营养补贴;
6.上海市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车。
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政策
《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 低保老人享全额养老服务补贴》规定: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可享受全额养老服务补贴;
2.本人及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可享受80%养老服务补贴;
3.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长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粘人,可享受50%养老服务补贴。
4.上述2、3类对象中,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的养老服务补贴。
上海市老年人原有补贴政策
上海市实行老年人综合补贴政策后,原有的补贴政策不变。上海市原有的老年人补贴政策主要为:
1.上海市各区县、接到试行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
2.上海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
3.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会补助水平不变。
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在上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如何申请老年综合津贴?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敬老卡。即将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
申请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
本人申请: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
代为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委托书。
符合条件但因故没有及时申请,是否可以追溯?
津贴设有2年的追溯期。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津贴。逾期2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2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老年综合津贴如何发放?
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将当季度津贴存入老年人的敬老卡内。
成功申请老年综合津贴后多久能收到津贴?
敬老卡开户成功后,新申请对象首次享受的津贴一般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应发金额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如何从敬老卡内取出老年综合津贴?
老年综合津贴将定期发放至敬老卡中。老年人需办理激活手续方可取出津贴。激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至敬老卡对应的商业银行网点窗口办理。
如果本人不方便至银行窗口办理激活的,可以请家属咨询就近的银行网点,请其协助上门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具体要求以银行网点规定为准。
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是否会补发?
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在重新办理敬老卡、津贴恢复正常发放后补发。
什么情况下会停发老年综合津贴?
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包括国籍变更)、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
法律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
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二、津贴计算和发放
(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
(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
(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
(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
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定。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
(四)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
四、资金保障
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部门。
五、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津贴发放要与上海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做好对接。
(二)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
(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项
(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㈨ 雷军建议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到底该如何帮助老人

雷军建议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帮助老人的方法如下:

第一:建立老年人学习中心,安排工作人员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手把手教老年人使用电子设备

随着年纪的增长,老年人的学习能力是在逐步下降的,对于年轻人来讲特别容易接受和学习的新鲜事物,可是老年人就会特别难以理解,也学不会。所以说如果要让老年人也融入数字生活,首先要做的就是教导老年人善用手机,善用电子设备。毕竟电子设备的熟练使用是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的基础。

所以给老年人灌输成功了这种观点,那么老年人在融入数字生活的时候,既可以享受到数字生活的便利,也可以避免上当受骗。毕竟老年人对于互联网世界一无所知,如果不能够让老年人保持警惕性的话,那么是很容易被骗的,这才得不偿失。

㈩ 民政部2015年033号文件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5-02-25 16:29


民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银监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现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增加和扩大网点,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支持民间资本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居家老年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

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已有电商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增加适应老年人消费需求及特点的商品和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的适老住区和老年公寓项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独立登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发展龙头企业,特别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扶持和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加强对养老机构中医师、执业护士、管理人员等的培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人才保障

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专科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培养老年学、人口与家庭、人口管理、老年医学、中医骨伤、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人才培养渠道,打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发展通道,推进医学专业外其他适宜专业的“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全国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做好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指导民办养老机构和组织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八、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共同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进举措。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及时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用地服务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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