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乌克兰一养老院发生火灾致15人死亡!养老院该如何避免此类事故
2021年1月21日下午,乌克兰哈尔科夫市一栋私人养老院发生火灾。救援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一十五具遇难者的遗体,其中5名受伤人员已经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发后,乌克兰总统要求内阁尽快查明火灾的原因,并对遇难者表示哀悼。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发现养老院发生火灾时与电加热设备使用不慎有关。并且该私人所设立的养老院,并未向政府登记注册,属于违反了消防安全的规定。
为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养老院在建筑物内要配备室内的防火栓和灭火器等固定的灭火设施。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火灾的蔓延。在实在没有逃生通道的情况下,并且在所居住的楼层比较低时,可以选择跳楼来逃生。往下跳的过程中,双手要紧抱紧头部,身体要弯曲,蜷成一团。这样在触碰地面后,身体就会向前翻滚来缓解跳落过程中所带来的冲击力,减少身体的伤害。也可以用把家里的床单做成绳子来进行逃生。
⑵ 养老院出了事故能正常营业吗
养老院出现事故应该接受整改监督,可以正常营业,不过这期间有很大的影响,生意会很低。
⑶ 湖南衡阳一医养中心发生火灾致5死,死者的家属该如何维权
湖南衡阳一医养中心发生火灾致5死,死者家属维权的方法是:医养中心一般都会为老人上意外保险,家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者的家属进行赔偿。如果赔付金额不够的话,还可以到司法机关要求出具鉴定证书,明确责任人和赔偿措施,要求医养中心进行赔偿。在湖北衡阳一家医疗保健养老机构发生了火灾,共有19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5人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据悉,这家养老机构成立的时间仅有两年时间,发生了此次火灾大事故,对于养老机构来说应当是致命性的摧残。家属应当尽快向养老机构索赔,必要时可采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那么,你认为在养老机构内,应该如何预防火灾呢?
⑷ 山西忻州一养老院因何失火
山西忻州一养老院失火3名老人丧生, 官方:人为纵火。
3月26日,山西省忻州市解原乡豆槐村已经停了一天的电,晚上7点多,村子里一片漆黑。54岁的村民闫春华(化名)干完活从田里回来,走到村口的豆槐养老院时她停下了,因为不放心住在里面的父亲,她想去看看。
走进养老院,她迎面遇上了护工李桂花(化名)。李桂花问,这么晚你怎么来了?闫春华说来看看父亲,平时忙着喂猪、下地干农活,只能抽时间来。李说,你爸睡下了。一听这话,闫春华就没上楼,径直回了家。
闫春华错过了最后一次与父亲见面的机会。
3月27日凌晨,她的父亲以及另外两名同寝室的老人倒在了浓烟之中,直到早上6点多才被人发现,三人均已死亡。
从南面望去的豆槐养老院
来源:网易新闻
⑸ 而发生意外,养老院是否有责任
养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去除照顾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的万无一失。
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不断上演,令老人、家属、养老院倍感沉重。本报从法院了解到相关案例,并调查走访了多家养老院,同时请院长、家属、民政局共同来探讨此类问题,寻找解决之道,以期让老人远离养老院里的纠纷伤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伤离世养老院担责40%
养老院里的老人们最害怕听到救护车的声音,因为那声音的到来意味着伤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赵舒兰老人被救护车从沈河区一家养老院拉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老人因为摔伤住院,多种陈疾暴发,导致不治离世。
赵舒兰的儿子陈某认为,是养老院的失职造成了母亲的死亡。2013年9月,赵舒兰被儿子送进这家养老院,赵舒兰已经82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不过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陈某为母亲办理的是半护理。老人在养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还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赵舒兰半夜上厕所不慎摔倒,后来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护理员向陈某告知了老人情况。陈某因为工作较忙,也没有送母亲去医院做全面检查。
赵舒兰在床上这一躺就起不来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发烧昏迷状态,养老院赶紧通知陈某,第二天,老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几天后老人离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护理。这起意外发生在夜间,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养老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沈河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间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护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养老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根据合同约定负有提供安全的养老场所及周全的护理措施等义务而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家属在接到老人受伤通知后没有及时送医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综合考虑,养老院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儿子上诉被驳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将母亲送到沈阳市大东区博远托老养护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老人医治无效去世。
薛名认为,托老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换用不同的胰岛素时,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导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担责任,索赔146198元。
博远托老养护中心感觉很委屈。博远诉称,薛母进入养老院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饲药。薛母多次发病,养老院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
大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审理认为,由于托老中心本身不是医疗机构,对胰岛素的使用剂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达到医疗机构的水准,也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老人家属的嘱咐进行,家属的嘱咐对托老中心而言相当于医嘱,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名的变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托老中心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名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岛素,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医院诊断薛母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综合薛母的死因,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从医院的诊断上即可得出。现薛名认为母亲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岛素昏迷所致,理由并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薛名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记者走访
一场官司“打”黄一家养老院
记者连续走访了多家民办养老院,他们都认为,在出现老人摔伤等纠纷时,养老院完全属于弱势一方。
开了十多年养老院的陈松蒲认为,目前民营养老院在这方面处境很尴尬,大家对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的认识有误区。“老年人在家里发生骨折很正常,在养老院里发生就不正常。”陈松蒲对记者说,“经验告诉我,老人发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况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人上了年纪骨质疏松,一个转身,一个下蹲,甚至吃饭都可能导致骨折,与生活在哪关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养老院发生摔伤等意外情况,养老院就难辞其咎,有的家属会一味索要赔偿。”
沈阳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长陈思对记者说,“现在养老院在照顾老人时如履薄冰,一家养老院摊上一个赔偿官司,一年就白干了,甚至一些小养老院打一个官司就能被压垮。”陈思说,附近一家小养老院去年就被一场赔偿官司“打”黄了。
为了防止老人摔倒,陈思动了很多心思,首先在养老院基础设施上做了很多防护,比如厕所墙壁四周都安装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墙壁都安装扶手、摄像头,冬季下雪后即刻扫雪除冰,将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绳子拦住禁止老人入内等。
很多时候,老人出意外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养老院的责任,比如设施不完善、护理员不足、照顾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个别家属对父母不负责任,比如老人出现摔伤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需要家属同意才能送医院治疗,但个别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并不积极将老人送医,有的只要求养老院的医护人员简单检查救治了事,不愿意送医院多花钱,这就延误并导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离世,家属却反过来追责养老院。
律师说法
“免责条款”侵犯老人权益
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很多养老院会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烫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
这样的免责声明合法吗?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孟德尧律师认为这是无效的霸王条款,“老人与养老院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合同相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位老人的家属李先生认为,养老院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利益,老人却很难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养老院市场放开,民营养老院如雨后春笋,个别养老院无论在设施设备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不符合养老要求,有的养老院仅以赚钱为目的,照顾老人非常不细心,发生摔伤等意外也不及时告知家属,而是悄悄隐瞒。
孟德尧律师说,此类案件之所以责任认定难,是因为缺乏标准。老年人因认知能力等原因,对摔伤原因难以举证,其家人又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方面存在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审判中在对双方责任认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观判断为多,导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上容易出现较大差异。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负责监管和调解
作为养老院的主管部门,民政局是否有好办法去平衡双方的利益呢?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他们仅有监管责任,没有相关方面的实质性法规可依。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养老工作的赵重超感触颇多,“近年来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但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力去认定哪一方有责任。首先应由家属与养老院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家属投诉到民政部门,我们会出面调解,仍不能达成满意结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责任认定难,也是困扰全国养老院的普遍现象。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范勇处长从岗位退休后仍旧非常关注这个行业问题,他说,家属对养老院功能应该有正确认识——养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险箱,养老院并不能完全保证老人不摔倒、不发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里,家属就敢保证老人不摔倒吗?此类事件发生后,双方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份伤害。赵重超告诉记者,养老院一旦出现打骂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况,家属可选择报警,通过公安验伤,走司法程序。而对此类养老院,民政局绝对是零容忍,会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下发整改通知书,有问题的养老院必须接受整改和处罚。
期待保障
准备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得到消息,解决养老行业问题专题会议前不久刚刚召开,辽宁省准备为养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阶段。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老人上保险后第三方保险公司将承担老人发生意外后的责任,此举将有效解决养老院与老人的矛盾。该保险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养老院缴纳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国其他省市养老机构也一直在寻求解决此方面问题的良策。天津养老机构正在探索阶段,南京养老机构已经开始实施购买“公共责任险”方式。
记者从沈阳市几家养老院了解到,他们以前也尝试过为老人上保险,但一方面因为赔付率比较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出这个险种,另一方面理赔相当麻烦,所以养老院以及老人都不愿意上这个险。不过,这次民政厅将提高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也因此会愿意设这个险种,老人在理赔时也会相应获得较高赔偿,所以养老机构目前非常期待这项举措的实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务功能更细化可避免纠纷
截至2012年底,沈阳市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超134万,养老产业的规范化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外养老产业成型的模式可以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天柱山老年公寓陈思院长曾专门去美国考察养老产业。她说,美国的养老机构服务群体特别细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纠纷。
养老机构会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进行分类收取老人,有专门针对特殊群体,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复老人等群体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专门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服务,包括做饭、洗澡、洗衣等;特护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两种类型所需要的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特别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疗的房间;还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与日常生活、药物服务有关的协助,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社区。“我们现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属于混合收治,相对而言不能更专业地为老人进行服务。”陈思说。
在防范老人发生意外方面,美国的养老院基础设施采用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结合方式。比如在户外,各处都有紧急呼叫按钮,每个老人都有一块一块机器定位手表,值班室通过GPS定位来对老人紧急状况进行监视。更高级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间内安置红外线传感装置,因为室内安放摄像头是侵犯老人隐私的,红外线传感装置通过热力、动力等不同探测方式机械化自动预警,一旦老人在室内某个地方静止时间超过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监护人员就会收到报警。
⑹ 盈利性养老院发生火灾造成伤亡是否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是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对伤亡者进行赔偿,而且还要对事故责任罪行追责。
⑺ 湖南衡阳一医养中心发生火灾致5人死亡,火灾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尽管我们每一年都在宣传用火用电的知识,预防火灾,并且在很多个机构都配备了消防器材。但是每一年在火灾中丧命的人还是不可计数,一场场火灾还是夺走了很多的生命。在2022年1月8日的凌晨00:27,湖南省衡阳市的一个养老中心发生了火灾,这次火灾一共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根据现场的消防人员了解起火的初步调查原因是用电起火,起火的主要位置是在养老中心3楼的西南角,具体的情况还在进一步的调查。
⑻ 没经过审批的养老机构出现事故是谁的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吗
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当事人负有事故主要责任。
⑼ 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养老机构大致可以分为靠政府资源经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与完全靠自身力量经办的民办养老机构。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养老机构,都存在着一些火灾隐患,只是隐患多少及严重程度的区别。
首先,先天火灾隐患多。除了少数公办的养老机构是特别选址规划建造的,大多数养老机构的使用房屋多半为后期改造的。这些房屋有新村里老式的居民房、限制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这些建筑原本并不是按照养老机构用房来规划设计的,自然存在着一些先天隐患,比如耐火等级低,缺少疏散通道、没有设计消防用水等。而这些问题有的后天很难改正。
其次,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微利行业,但有些人却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摆到首当其冲的位置,忽视了安全效益。在他们看来养老机构没什么火灾隐患,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火灾不会发生,只要配点灭火器应付应付检查就可以了。至于灭火器材怎么操作、遇到火灾怎么引导老人疏散就不清楚了。消防机构发现的一些问题,涉及到需要大改动的,往往因为资金的问题不愿意整改。对于他们来说,将投资放在改造消防方面无疑是打水漂。另外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高,不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为了节约成本护理人员的人手较少,尤其是晚上住宿的护理人员更少。一旦发生火灾,少数的护理人员根本来不及疏散几倍于他们人数的老人,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怎么疏散,自己的责任是什么。
再次,客观上说老年人比平常人更可能成为火灾的牺牲者。据不完全统计,养老机构的老人平均年龄在80岁左右,最大的还有百岁老人。大多数老年人虽生活能自理但应变能力变差,行动相对来说迟缓,因此他们既缺乏火灾防范能力,又缺乏火场逃生能力。尤其是体弱多病,甚至中风、瘫患、残疾等高龄老人,缺乏应有的自救和逃生本领,在大火面前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和有效逃生,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火灾发生时,有的卧床不能行走;有的行动不方便,反应迟钝;有的面对烟雾不懂做必要的呼吸防护;有的因惊慌恐惧,甚至选择跳楼等自杀性逃生手段等等。
最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往往围绕公共娱乐场所开展,对养老院的检查较少。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大多消防民警都身兼多职,未能充分行使其消防监督职能,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较少,另一方面即使开展检查也因为自身消防业务水平有限,发现不了一些火灾隐患。民政局及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人员对养老机构的检查侧重面不在消防,加之他们又缺少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使得消防安全检查作用不大。
参考:浅析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http://119.china.com.cn/txt/2009-05/22/content_2920681.htm
⑽ 老人在养老机构伤害致死民政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老人在养老机构伤害致死,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应该付有连带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PS住进养老院前签了个合同,如果老人发生意外养老院不负责任”养老院所签订的条款是与相关法律相违背,是无效合同条款。
养老院的主办单位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