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皋开养老院要什么手续国家有补贴吗
国家有补贴。
国家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办一个私立养老院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包括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
3、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B. 养老社区靠谱吗
养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也发展成了多样化,不在是养儿防老,而是更多地形式,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很多老年人不在排斥养老院,甚至还很喜欢去,因为设施完善,生活上有人照料,子女们也都有自己的事业。
但是还有一部分老人依旧排斥着养老院,选择居家养老,甚至是社区养老。很多人很不理解,子女都靠不住,不去养老院,社区养老就靠谱了?其实社区养老真的很靠谱,如果社区里开了一家养老机构,老人可以住进去,选择不同的服务来照顾老人,能够满足老年人日常的问诊、配药等问题。其实有很多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都希望是幸福的,也存在很多老人晚年凄凉,但是每一个老人,每一个老人的子女,都在努力的生活着,努力的给父母给家庭好的生活。所以老年人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晚年生活,无论是去养老院、养老机构、还是居家养老以及社区养老,适合自己的养老方式才是最合适的。
C. 哪种养老院比较好些,居家养老机构有哪些
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模式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养老模式,社区养老模式能有效节约社会资源,减轻机构养老服务的压力,而且投资少、本钱低、收费少、服务广、效益佳,是一种很受老年人欢迎的养老模式。
益养老分享,社区养老模式优点:
1、社会本钱低,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基建投资,社区现的有几间房屋略加改造即可设立养老护理服务中心。
2、原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老人居家养老,饮食起居的一切物品都可继续发挥作用,通过社区养老服务一定程度上使老人家居住房变成了“家庭养老院”。
3、社区居家养老所需费用较低,服务内容及方式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由灵活选择,经济条件好的可以选更多一些的服务,条件差的可以选择最基本的服务。
4、社区居家养老使老人既不需离开自己熟悉的住所与社区,又能得到专业细致的养老护理服务,不会产生陌生感、失落感和压抑感,而且不会减少来自家庭亲人们的亲情关怀与精神慰藉。
5、社区居家养老需要大量的专业养老护理职员,从而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对于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提供帮助。
社区养老模式缺点
1、资金和人员缺口大。投资回报率较低,后续支撑难度大;服务受众广,因而对服务品质和人员要求高,服务人员难以满足要求;社区养老功能不全、服务能力不强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2、观念认识不到位。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社区和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助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认识到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对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重要性,服务意识差。没有能清楚认识到社区居家养老是未富先老国情的需要,对社区养老服务事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认识不够,服务意识相对薄弱。
3、服务资金不充足。目前我们国家社区的管理资金大部分是民政局投入,资金来源很局限,严重缺乏。这些经费对居家养老工作的启动,为一部分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若要提供较为全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无疑是“杯水车薪”。服务资金的不足对于服务体系的建设有着很大的限制。
4、社区养老设施不完善。当前关于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设施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老年服务设施设计不合理,适用性较差;其次,服务设施不够齐全,无法满足老年人需求;最后,基础设施较差,配备也比较单一。
D. 社区养老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基本要求
坚持政策撬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老年餐厅等)。建筑面积一般在500-2000_之间,能够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长短期托养、日间照护、康复护理、居家照料、助餐助浴、休闲娱乐等服务且正常运行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民非),原则上都可以享受运营补贴。
(二)补贴标准
建筑面积在1200_(含)以上,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2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50_,每天至少提供2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5万元运营补贴。
建筑面积在800_(含)到1200_,嵌入式护理床位不少于10张且入住率达80%以上,老年餐厅使用面积不小于30_,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康复、助浴、休闲娱乐等功能设施基本完善,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10万元运营补贴。
建筑面积在800_以下,服务功能相对单一,或提供不少于10张嵌入式护理床位且入住率达80%以上,或设置老年餐厅使用面积30_以上,每天至少提供100人(次)老年用餐服务,或设置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或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且运行满一年的,可享受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 社区养老院申请条件
社区养老院申请条件如下: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申办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F. 社区养老院申请条件
目前养老走社会化了,越来越多的人员办设养老机构。要办理的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
一个是个人申请;
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
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详情参考以下: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
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
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