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老年公寓有什么政策扶持
可以享受开办补贴和运营补贴:
经民政部门批准办证的、运营一年以后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其中自建用房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各县补贴2000元;
租用房屋进行改扩建的机构,城市区每张床位补贴300元,各县补贴200元。
按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老人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城市区补贴40元/床/月,各县补贴30元/床/月。
养老院的服务内容:
1.全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老人吃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
2.半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提醒并帮助老人吃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动。为老人洗衣服,每月带领老人洗澡理发。帮助他们健身以恢复他们的肢体功能。
3.完全不自理护理,为老人建立档案每天两次测量血压体温并记录,按时喂老人吃饭吃药,每天最少3次帮助肢体活动,按摩、翻身、擦洗污渍等。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疮床垫,每月擦洗一次身体。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经家属同意会增加一些服务项目。
特点一:
老年公寓能为中高经济实力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居住条件和人性化的服务内容。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存在着一批占当地老年人口总数将近6%以上的中高收入老年群体,他们认为养老条件,无论从居住条件还是养老服务水平方面都不能满足他们日益提高的养老需求,因此他们逐渐关注能够满足其养老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老年公寓。
特点二:
老年公寓属于商业房地产范畴,具有“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特点。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均衡,人口贫富差距悬殊,并且属于低福利水平国家,所以政府主要关注并解决社会“低保”、“五保”等处于弱势的老年人群的养老问题,而对中高收入人群养老生活关注的较少,只有一些粗放的政策,并且在现实运用过程中可操作性差。
同时由于老年公寓属于新兴事物,它是老年人社会化养老和社会化投资并企业化经营的房地产开发的混合体,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操作方面相对滞后,所以一般开发商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方面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对于具有社会化养老性质的老年公寓,开发商需要完全按照市场条件解决项目立项、项目审批、资金筹措等一系列问题。由于以上原因,老年公寓运营需应遵循市场规律,走“福利性事业、市场化经营”的道路。
特点三:
老年公寓项目相对于一般房地产项目投资额大、资金回收期长。老年公寓项目不同于一般房地产项目,它不仅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许多服务配套项目,并且在设施、设备规划设计、安装方面都要结合老年人的特点,有专家称老年公寓的总体造价要比普通房地产项目高五成至一倍。
另外老年公寓的租售方式比一般住宅更为复杂,一般住宅都通过住宅销售实现房地产开发的最终目的,而老年公寓则需要根据老年人市场需求的多种形式,采取租、售结合的方式满足老年人入住,其中一定比例的住宅面积可以实现销售,另一部分须满足租用、度假等需求,并且公共服务设施更需要通过经营来实现收回投资,因此老年公寓的运营模式要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保证其正常经营。
2. 发展养老事业的意义
发展养老事业的意义在于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提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人口众多,老年人口的规模正不断增大。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1.6亿,占总人口的12%,按照国际惯例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经济发达的结果,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未富先老”的特征,这对经济发展、劳动力供给、社会稳定等都将带来巨大挑战,必然成为我国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就加快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的发展
养老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从老年人自身来看,发展养老事业是改善民生的需要。目前我国老年人受到各方面的条件制约,吃穿住行都存在不同程度困难,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实现老有所养不仅是十分重大的民生问题,更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家庭来看,发展养老事业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由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了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四二一”结构式的家庭日益增多,独生子女普遍面临巨大的赡养压力,家庭物质和精神压力之大难以想象,也难以承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难以维持。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可以减轻家庭压力负担,促进家庭和睦以至社会和谐稳定。从经济社会发展看,发展养老事业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养老事业是集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也是极具经济价值和开发潜力的“朝阳产业”。发展的好可起到扩大就业、拉动消费、发展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对老年人个人、家庭、社会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和作用。建议中央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事业的领导,作为重大工程来抓,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对养老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二、大力发展机构养老
我国长期以来坚持以居家养老为主要的养老模式,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仅仅依靠居家养老已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大力发展各类机构养老事业势在必行。要创新发展模式,根据各方面不同的需求,建立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救助型养老机构——主要解决一些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群,如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等等,这是公办养老机构的主要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福利型养老机构——主要为那些既不是救助型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无力支付市场型养老机构服务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服务。市场型养老机构——主要满足有较高支付能力群体的养老需求,这是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方向。另外,养老机构必须根据老年人的年龄、经济及身体状况,要突出重点人群,建立分阶段、分层次、分级别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单靠政府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养老事业。但在我国由于思想认识和政策扶持上的不到位,造成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存在诸多体制和政策限制,使民间资本投资养老事业的热情不高,即使已建成的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运转也很困难。建议国家要从宏观战略上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性质、地位和作用,把民办养老机构定性为营利性的养老产业,从根本上打破民间力量投资养老事业的思想认识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出台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促进养老事业加快发展。
四、加大养老事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要制定科学系统的养老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国家和地方都要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好养老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设立好养老事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其次要切实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重点在财政投入、用地保障、创新机制、人才队伍等方面加大扶持,在财政投入上,中央到省、市、县都要加大投入,并形成长期投入机制。
从我国人口结构的发展状况看,我们还应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适时调整我国的人口政策,这不仅是发展养老事业的需求,也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3. 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我国养老服务基本思路
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该是政府、社会、家庭(个人)积极参与,形成一个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及老人合理负担,共同面对养老负担的良性格局。在今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抓住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积极探寻发展养老服务的有效对策。1.当前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调查案例。浙江省嘉善县在构建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形成县、镇、村居三级服务网络。在县级层面,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社会福利科,具体负责对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依托县老年公寓建立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两个事业编制),对全县养老服务进行具体实施;在镇(街道)层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落实工作责任,同时改造敬老院转型提升为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中心;在村(社区)层面,在村(居)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对老年人进行服务。(2)对策建议。目前,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都由民政部门承担(少数地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由老龄委办公室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绝大多数由老龄委办公室承担。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牵头负责部门,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有民政部门牵头的,也有老龄部门牵头的。根据各地民政、老龄部门的职能、人员和工作情况,最可行、最有效的办法是,在民政部门设立老龄服务局(或养老服务局),与老龄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实现资源节约和效能最大化。在建立高效管理体制同时,要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系统化研究,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建立可行的运行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职能,健全养老服务准入、运营、退出管理机制,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工作。2. 因地制宜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模式(1)调查案例。浙江省嘉兴市在构建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大力兴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有机整合相关部门在社区设立的社区综合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离休干部居家养老服务点等服务站、所、室、场以及辖区内的相关服务机构和组织,搭建了社区“一站式”养老服务平台,形成横向联动、部门配合、机构运作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城乡居家老年人提供家政、信息咨询、文化教育、休闲健身等系列服务。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是在敬老院的基础上改建的,实现单纯福利型机构向区域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转型。该中心还挂有天凝镇敬老院、残疾人托管所、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避灾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分别对各种群体进行服务。该县魏塘镇中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加挂文体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协牌子,对老年人进行养老金发放、生活照料、水电维修、就餐、托养、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杭州市市级和8个市、县(区)建立了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117个乡镇(街道)建立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378个社区建立开展多项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全面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江苏省南通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服务热线,网络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明确职责和分工,逐步将老年人信息建立档案,实现全市老年人的信息化全方位服务。(2)对策建议。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应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撑的养老原则,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种服务方式为手段、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为平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服务需求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达到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养老服务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根据区域经济状况、人口结构分布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地推进、构建。尤其在基层社区和农村,应建立以社区(居家)服务中心(站)为依托,以居家、托管生活为形式、以现代信息为手段,构建满足老年人照料、文化、教育、法律援助等各种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为此,国家必须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激励考核指标体系,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事业。3.重点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1)调查案例。江苏省通过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市、县到2012年底都要建一所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床位分别达到300张、150张以上。目前70%的市、县已经建成。今后三年,政府每年投入2000万元引导资金,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江苏省每年投入4000万引导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各地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江阴市落实江苏省发展养老机构政策,吸引美商投资建造了集居住、疗养、康复、保健、学习、月亮、娱乐、休闲为一体的江阴“夕阳红”老年康乐中心,开创了外商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先河。(2)对策建议。养老机构虽然是养老服务体系的补充,但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体系需要投入资金最大部分。一般来说,兴建公办养老机构1张床位的投入平均约为15-20万元。如果政府继续扩大公办养老机构数量和规模,财政是无力支撑的。而发展民办养老机构,实际上能为政府大大减轻经济和人力负担。因此,政府要重点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当前急需政府明确制定以下三项政策措施:一是土地优待政策。政府在规划土地时要预留养老机构公益用地。养老机构用地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划拨或廉租或优惠出售。二是建筑优待政策。建设部门在批准新建居民商品楼房时,要按规定无偿提供老年公共服务活动场所,减免养老机构的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费;税务等部门要减免养老机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水、电、气、通信等公用事业收费。三是服务补贴政策。民政、老龄、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类型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补贴(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如贷款贴息、床位补贴、以奖代补等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提高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把养护工作作为公益岗位予以补助。这些政策,要在牵头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逐项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出台《民办养老机构促进条例》,内容包括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审批制度、管理制度、政策扶持制度、法律责任等,以此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4.规范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1)调查案例。杭州市发挥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公益岗位补助标准和范围,大力推进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力量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主要依托杭州师范大学,培训养老机构护理员和社区助老员。(2)对策建议。一是要明确民政或老龄部门作为养老服务(护理)职业培训的业务主管单位,理顺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准入体制(允许企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经营性养老服务职业培训,使养老服务职业培训走向市场化),制定详细培训规划,使养老服务人员在几年内都能取得职业技能资格。二是人保部门仿照邮电等行业职业培训管理方式,全权赋予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培训的职业资格发证权和技术职称评审权(人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公益岗位给予养老服务培训补贴。三是教育部门要推动在高校开设养老服务(护理)专业,培养较高层次的养老服务管理和技术人才。5.发挥好老年社会组织的作用(1)调查案例。2005年江苏省老龄协会成立后,积极推动健全全省老龄协会五级网建设。各级老龄协会坚持“为老龄委参谋、为老龄工作助力、为涉老组织牵手、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为养老服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常州市到2009年底,全市7个辖市、57个镇(街道)、1226个村(社区)基本健全了老龄协会组织。这些基层老龄协会组织紧紧围绕“六个老有”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基层老龄工作力度,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成为促进当地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河南省通许县长智镇“晚霞老年协会”成立20多年来,从成立初的几名会员发展到现在4000多名,会员普及到周边的两个县,20多个乡镇,上百个村庄。协会内设旅游、文艺、法律、卫生、调解五个服务小组,在农村进行养老服务,成效显著。(2)对策建议。养老服务的重点在基层社区、农村,而基层社区、农村的养老服务工作又可以主要依靠老年社会组织或老年人。因为老年社会组织或老年人有充足的时间和志愿服务的热情,是养老服务的支柱资源。2009年底,我国共有各级老年人协会436226个,参加人数4227万人,其中居(村)级老年人协会367163个,街(乡)级老年人协会36973个,区(县)级老年人协会7865个。共有各类老年社团组织(不包括老年人协会)38002个,参加人数494万人。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如果能将这些庞大的老年社会组织潜能挖掘发挥出来,养老服务工作就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政府扶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第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在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增床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床位运营资助资金,由入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第六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等标准;
(四)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限期在5年以上;
(五)连续运营1年以上,年度检查合格,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服务纠纷;
(六)床位入住率70%以上,其中,本市户籍老年人占总入住率90%以上;
(七)入住对象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八)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服务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第八条床位建设资助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资助。资助资金分期拨付,申请资助批准后拨付50%,满一年后付清余额。第九条床位运营资助标准,由入住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 元;
(二)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80 元;
(三)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 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第十条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齐申请资助材料之日起30 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将申请资助的机构有关情况和拟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送财政部门核对后拨付资金至养老服务机构。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机构组织核实情况后再予处理。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老年人户籍不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床位运营资助金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步核查,交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后,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财政直接支付给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5. 我县养老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存在的问题:
1、总体水平低下。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阶段,老年服务设施少、规模小、档次低、功能单一,与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
2、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尚未形成社会养老社会化的浓厚氛围,很多人往往误认为社会养老只是民政部门的事,从跑项目、筹资金到具体落实,民政部门往往力不从心,导致社会养老服务项目、床位数等供不应求。
3、地方财政有限。目前,养老服务相关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主要依靠上级民政部门的资助和彩票收入,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几乎没有得到应有的扶持和政策优惠,养老体系建设跟不上发展的步伐。尽管当前我县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收养的五保对象的吃、住、穿、医基本得到了保障,但老人住院的护理费用却无从解决,致使机构难以正常运行。
4、社会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县养老机构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较低水平,投资主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的有限投入和一些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民办机构的“小打小闹”,制约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5、服务水平低下,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经费难于保障,导致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低下,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运行机制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多元化社会养老需求。
6. 国家为什么要支持民办养老院发展
仅靠公办养老机构,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如何鼓励民间资本、调动民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对于如何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懿宸呼吁,加大对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从融资、医保准入、连锁经营以及风险分担等领域,完善实施细则、加快相关政策落地。
整合利用现有的社会医疗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效资源,向包括民办在内的养老机构辐射和延伸。
所以国家是支持民办养老院的。
7. 养老院投资十有六七是亏损,民办养老院缘何陷经营困局
养老院投资十有六七是亏损,而民办养老院陷入到经营困局,主要还是因为虽然养老机构快速的发展履行了一些基础的服务职能,但是人口老龄化的严重性也导致养老机构是需要开始进行改革。虽然现在市场上潜力非常大,但是很多人都没有能力去开办一个养老业务及私有政策优惠的前提下,基本上在前期都是会处于一个亏损的状态想要实现盈利也是需要花费比较长的时间。再加上目前的经济状态并不是特别好,也影响了很多人对于自己收入的预期,所以不管是从意识上还有从消费上来看的话,是没有办法让民办养老院成为大家心目当中的首选,大家都会选择公办的养老院,这也是因为公办养老院的价格比较便宜。
最后关于民办养老院还是需要多以政策上的支持,再加上形成一个行业标准,这样才能够让养老机构有序发展。
8. 民办养老院最新政策
养老院政策,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有哪些
“养老院行业前景是不错,但绝对是微利行业。”红叶敬老院院长彭家惠是渝中区首家民营敬老院的创办者。她介绍,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基本是一半盈利、三分之一亏损,剩下的勉强维持。而创办已10年的红叶敬老院,就属于勉强维持的类型。
“养老服务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面对一些有顽疾的高龄老人或失智、失能的老人,风险就非常大。”除资金压力和高风险,好护工难求也是每个养老院所面临的难题。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徐晓玉近年一直关注我市民营养老产业的发展。她介绍,重庆目前的养老产业,跟不上社会老龄化发展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已513万,而目前全市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仅7万余张,按老年人口3%的机构需求量测算,缺口达8万张。“养老院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是现实问题。从总体上来说,这说明社会还没有做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此外,护工很辛苦且工资不高,造成大量护工流失。徐教授认为,最终解决办法还得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全民关怀。“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还应免费为民营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做专业化培训、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奠定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后劲。”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补助: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的。
市民政局答复: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的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要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及公益事业的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便于服务和发展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或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点),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收费;对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等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信业务、邮政业务、广播电视(有线)传输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9. 民办养老院最近有何扶持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鼓励和扶持的政策法规,基本涵盖了支持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机构生活照料和医疗、康复以及文化生活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为养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医疗、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同时,2005年民政部还开展了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提出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历来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近几年全国两会上的社会福利保障、医疗改革等热门话题也与养老服务息息相关。
另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将老年福利事业列为政府重点工作,出台扶持民办养老、推动居家养老、培育发展社区养老、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依然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养老产业布局、规模、服务结构的详细规划;各地对国家提出的优惠政策不落实、不兑现的现象十分普遍。按照规定,养老机构所用水和煤气,执行民用价格,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民政部门虽然是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对于水、电、煤气等事项,也只能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无强制其执行的权力。真正能够完全享受到这些政策的民办养老院很少,因为现在只有国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没有具体可供操作的细则。民办、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行业监管混乱,小的托老院无法保证服务质量和消防安全,却与大型托老院进行低价竞争,客观上影响正规、大型养老机构的发展。我县老年人口31719人,占总人口的13%。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目前,民乐县公办养老院只有两所,综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数400张,集供养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数的1%。民办养老院还处于空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标准差距很大,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且办养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润较薄,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资鼓励民营企业办养老院迫在眉睫。我们应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
建议:
1.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残疾、低保及"三无"人员,其费用应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补贴资金尽早足额到位。
2.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优惠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收费。
3.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对于个人集资购买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适当减免房屋更名、交易费。
4.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明确给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补贴,扶优扶强,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5.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允许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6.社会媒体为大型正规托老院多加宣传报道,提供免费信息支持。
7.加强对个体养老院的准入、运营及退出环节的管理,取缔管理混乱的小型养老院。加强对养老机构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护理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