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养老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养老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在我们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可能需要提前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养老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全面推进示范敬老院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高阳镇敬老院防火安全工作,确保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突发火险灾情时能够做到反应迅速、分工明确、处置有序、及时扑救,努力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组员:
二、消防安全工作成员的责任分工
组长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事宜。
副组长负责各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院领导部署的各项任务。
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火险发生时全院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下设通讯组、灭火组、抢救组、紧急疏散组,分别具体负责通讯联络、组织救火、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等工作。
(一)通讯联络组:
组长:
成员:
火险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院消防安全工作组和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火情拨打119,广播告知全体在院人员,报险救灾。
(二)灭火组:
组长:
成员:
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全院各办公室、宿舍、厨房、活动室、医务室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救火救灾工作
(三)抢救组:
组长:
成员:
负责做好及时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负责火险发生时受伤人员及救火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
(四)紧急疏散组:
组长:
成员:
负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各楼层逃生途径与办法指导,负责人员紧急疏散中的安全;负责逃生途径与办法的培训与指导;宿舍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告知老人,负责老人疏散与逃生。
三、工作措施
(一)防火工作措施
1、由院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经常对老人、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进行防火教育和救灾器材技术的使用演练,适时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相关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线路检查维修,防止因线路老化或负荷加大造成短路而引起火灾事故。发现火灾隐患,要求有关部门和负责人马上进行整改。
3、配电箱、水泵房有专线联系,一旦发生火灾,水电要在第一时间内恢复使用。火灾现场要在第一时间内切断电源。
4、活动室、餐厅、公共浴室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安全出口处应用明显标志,并保持道路畅通。重点要害部门,必须严格防火制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5、教育老人、员工掌握一般的火灾扑救,自我保护方法。院务管理委员会应经常对老人进行教育检查,严禁在宿舍违章用电、使用蜡烛等,楼内醒目处应钉挂紧急情况疏散通道示意图
6、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各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7、负责紧急疏散的同志必须接受基本灭火技术的培训,正确掌握必要的方法,切实保证逃生老人、员工的安全撤离。特殊位置,如活动室、厨房必须特殊管理与培训。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措施
灭火措施:
1、发现某部位起火或冒浓烟时,第一发现人要边扑救边呼叫,其它人员听到呼叫要立即报警,在向119报警的同时,要及时向院领导、值班管理员等报告。
2、在向119报警时要讲清单位、起火部位、燃烧物资、报警人姓名,并派人在路口接应和引导消防车。
3、涉火单位当事人应向火灾扑救指挥部成员报告起火部位的人员和存放物资的情况,特别要讲清火场中有无易燃易爆物品。
4、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引导撤离老人奔向疏散通道,并将正确的逃生方法告知负责同志,其余人员按照既定位置,统一使用灭火器灭火,并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5、为更好地应付紧急情况,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一切听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6、对一时难以搬运的大型物件、设备等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火场中燃烧的物资中如有有毒气体,进入火场人员必须采取防毒措施。如用湿布块捂口鼻,以防中毒。
疏散中的注意事项:
1、在火场疏散中首先要重视对老年妇女及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人的援救,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清点人数,要劝导火灾现场的围观人群及时离开火场。
2、在火场疏散中应尽最大可能分散人流,避免大量人员涌向一个出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3、发生火灾后要及时开启消防通道,用于疏散人员和物资。通道被烟雾封阻时,疏散人员应及时给被困者传递毛巾、湿布条等物品,供给他们捂口、捂鼻用,并招呼大家葡匐冲出火场。
4、搬运物资过程中,凡是有毒物品或遇撞击、受热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应远离火场,并派专人看管。
5、灭火结束保护现场,以便查清事故原因。
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财、物的'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宗旨,切实做好防火、灭火工作,特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一、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唐艳华
副组长:张丽霞
成员:季淑清、唐伟东、赵明伟
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养老机构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质保障,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防冻防雨、抢救设备等物质准备工作,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吗,利用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加大检查力度,抓好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养老机构安全稳定。
二、应急行动
应急前准备:
领导小组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消防救护工作,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应急过程行动:
1、领导小组得知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组织各种救护队伍迅速集结待命。
2、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建筑物内所有人员撤离。
3、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4、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供电输电、机房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6、加强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养老机构值班值勤和逻辑,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火灾后有关行动
1、加强对养老机构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2、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情况,全力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3、迅速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火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❷ 北京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1月5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本市要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制度,将实施非京籍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实优待政策,大学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还将获得入职补贴。
如今老年人越来越多,养老服务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但养老从业人员却面临“断层”。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养老从业人员目前呈现“三低三高”特征,即社会地位低、流动性高,收入待遇低、劳动强度高,学历水平低、平均年龄高。为此,本市迫切需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职级晋升、登记注册、教育培训、薪酬待遇、激励评价等机制制度。
《意见》提出,在养老服务人员权益和保障方面,本市将每年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免费体检机会,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市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大学生入职补贴制度,对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凡进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并分年发放。对于非京籍养老服务人才,将实施积分落实优待政策,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机构。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建立“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北京市首席技师工作室”。
在建设养老服务人员职业体系方面,本市将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登记管理,全面如实记录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参加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情况,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今后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
各区民政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京民福发〔2016〕527号
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动本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教育部、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以及《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老龄人口发展迅猛,失能失智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不断增多,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日趋增加,养老服务面临劳动力“断层”和需求“壕沟”之间的巨大差异。与此同时,养老从业人员呈现社会地位低、流动性高,收入待遇低、劳动强度高,学历水平低、平均年龄高等“三低三高”特征,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不相适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对于缓解我市养老服务人才短缺、提高养老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有必要按照“政府引导、分类培养、互通互认、规范管理”的思路,以推进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吸引培养、职级晋升、登记注册、教育培训、薪酬待遇、激励评价等机制制度,努力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尊老敬业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人才基础。
二、打造梯次分明、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一)大力培养养老护理人才队伍。采取吸引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机构养老护理员、失智老人照护员、居家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护理人才职业技能和照护能力,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健康监测、基础护理、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养老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在行业内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护理技能大赛,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支持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活动,为失能老人家庭护理人员开展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逐步将失能老人子女亲属吸纳到养老护理人才队伍。
(二)大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服务规划等养老专业人才。鼓励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吸引医师、护师、社会工作师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专业培养、人才吸引等多种途径,储备一批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
(三)大力培养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加强对养老机构院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负责人、养老企业负责人、社会组织负责人等领军人才的养老服务理论和实操培训,培养熟知养老行业法律法规、熟悉养老机构管理模式、了解养老运营业务流程、懂得养老服务质量控制的领军人物,建立养老服务领军人才储备库。实施养老管理人才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会、研讨会,打造一支高素质、懂养老、善运营的养老管理人才队伍。
三、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职业体系
(一)扩大来源渠道。在稳定现有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基础上,本着“为我所用,不求所有”原则,扩大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养老行业,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和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养老护理、医疗护理等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行业就业,鼓励退休医务工作者、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为老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区和有实力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制定人才吸引计划,积极吸引外省市、国(境)外优秀人才,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二)完善职业发展体系。开展养老护理职业发展体系改革试点,打通养老服务人才晋级渠道。加强岗位管理,科学设置养老护理、专业技术、管理等岗位,细化岗位责任,通过开展多岗位锻炼培养高级复合型养老服务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发展体系。
(三)建立登记制度。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登记管理,全面如实记录从业经历、从业年限、服务对象评价、参加培训经历、投诉处罚等情况,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今后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四)培育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将德和孝作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德行追求。开设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应将尊老敬老的孝道文化纳入职业教育内容。养老机构选聘录用人才时,优先聘用尊老爱老孝老、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规范养老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重点从仪表着装、体态语言、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更加贴心的养老服务,努力打造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守护天使”社会形象。
四、提高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按照“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不断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积极构建“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通过扩大招生渠道,以及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等支持,吸引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逐步扩大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
(二)加大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轮训及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等工作,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双证书”制度,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已取得养老服务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由职业院校按相关规定择优免试录取,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取相应学历证书。利用京学网等学习的平台,拓宽继续教育渠道,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自学成才,逐渐成为专业型或复合型人才。支持开展与养老服务业发达国家或地区教育合作,通过互派师生、交流研讨等形式,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三)加强养老服务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鼓励高等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管理、康复治疗、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本科专业,开设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老年人保健与营养、老年医学、老年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课程。加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支持力度,组织开发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教材。鼓励相关院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联合编写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特色校本教材,引入行业和企业项目案例,开发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借鉴国外养老服务经验做法,引进国外优秀课程和教材,合作开发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课程和教材。
(四)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学校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职业院校,支持社会资本、企业与职业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力争在全市建成若干所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学校。重点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改革试点,引导学校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材、教学方式、师资队伍等重点环节进行改革。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开展针对从业人员的自学指导、集中短训、技能实习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人才培养速度和解决在职人员集中学习难的问题,探索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教学及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五)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在有行业特色的高等学校、专科学校和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中建立一批养老服务专业的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承担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护理人员照护知识技能培训,以及志愿服务人员短期培训,特别是依托护士专科院校培养养老服务的专科护士,提升养老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水平。支持将条件较好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挂牌成为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支持,为各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五、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的社会地位
(一)依法保障劳动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保护,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带薪休假、轮休制度,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优化工作环境,每年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免费体检机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关心从业人员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对于临终关怀等特殊岗位的人员,要做好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他们提供喘息服务。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中拓展雇主责任险,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风险抵御能力,更好保障其合法权益。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降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强度,营造养老服务行业良好从业环境。
(二)提高薪酬待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稳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市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大学生入职补贴制度,对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凡进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并分年发放。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在调研论证基础上,以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补助作为民生领域的服务业行业试点,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补助。
(三)完善激励评价机制。实施非京籍养老服务人才积分落实优待政策,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机构。对于优秀养老服务人才,通过优先给予深造学习机会、优先推荐奖评、聘请作为实训基地教师。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建立“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北京市首席技师工作室”。
完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机制,将养老服务人员从业人员登记注册、职业技能、参加教育培训、规范用工、信息公开等规范管理情况与星级评定相挂钩。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社会评价机制,鼓励养老行业协会发布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排行表,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民政部门牵头、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本市养老服务人才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教育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职业学校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工作,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财政部门要将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培育宣传养老服务行业典型,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组织开展“最美护理员”推荐评选活动,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的政治、社会地位,让社会广泛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理解并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三)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完善意见实施监督激励机制,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民政部门要建立实施过程跟踪、执行监督、信息反馈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根据反馈信息以及监督评估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❸ 夏季!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需要主要这些方面(附机构自查表格)
夏季持续出现高温闷热天气,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确保高温酷暑季节养老机构老人安全避暑,养老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老人安全、舒适、 健康 地度过炎夏。
养老机构夏季空调的正确使用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在夏冬季节较为频 繁, 老年人夏季空调使用可以消除室内闷热的状况, 带来凉爽, 而在冬季, 可以帮助老年人去除寒冷, 但如果老年人不能正常的使用, 就会带来不利于老人 健康 的因素,下面针对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时间不宜过长且 温度不宜太高或太低, 注意随时开窗通风, 并注意室内的卫生。通过正确性的使用空调, 排除疾病的困扰。
01
老年人使用空调不宜温差太大
养老机构老年人在夏季使用空调时, 不宜开的过低, 而在冬季时, 老年人使用空调也不宜开的温度过高, 这样造成室内外的温差较大时, 就会造成老年人一时半会适应不了, 而当养老机构老年人离开空调环境时,老年人的机体来不及调整,胃肠道疾病等。容易致使老人患有感冒、
02
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时间不宜过长
由于天气炎热或是寒冷因素的影响,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时间不应太长, 更不能通宵使用, 如果养老机构老年人长期待在空调房内, 就会造成老人免疫力下降, 从而失去了抵抗外界环境 的能力。
03
不宜关闭门窗太久
因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在使用空调时, 是长期封闭的空间, 与外界环境隔绝, 以保持恒温状态, 而减少对外界空气对流, 因 此在白天, 养 老院护理员应为老年起居室内注意通风换气, 调节老人室内的空气。
04
老年室内环境的卫生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时,应特别注意室内环境的干净卫生,因此养老机构采用医养结合的护 理特色时, 尽量保证空调房内的清洁卫生, 减少疾病的污染, 同 时养老机构护理员会在必要适时的开空调, 不 宜开的过于频繁,以免加重老年人的病情。
养老机构夏季食品安全
夏季天气炎热温度高、湿度大病原微生物繁殖速度加快,食物容易腐败变质,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因此养老机构应当高度注意食品卫生安全,谨防老年人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夏季食品安全知识
1. 购买食品 要仔细查看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尽量选择新鲜、贮藏时间短的食物,不购买“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
2. 不采购 未经检验的肉类、死因不明的禽类和水产品。不购买路边“无证”摊贩售卖的熟肉、凉拌菜、凉皮等食品。
3. 夏季食用 生食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较大,少吃或不吃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4. 加工凉拌菜 的蔬果一定要洗净消毒,现做现吃。直接食用的瓜果应用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并尽可能去皮。
5. 夏季气温高 ,吃冷饮时需适时、适量,不宜过多贪吃冷饮,不宜在大量出汗、饭前饭后、喝完热饮等情况下食用冷饮。选购冷饮时要认真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尽量选择出厂日期较近的产品;不饮用不洁净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来水。
6. 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尽快组织救治,并及时报告,以便得到及时调查处理,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无法认定。
夏季日常食品安全常识
1. 食品选购应注意 应选择储藏条件较好、符合卫生要求的正规商场、超市和市场,要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等现象。注意:需要冷藏或冷冻的食品要看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般冷藏温度为 0-4 ℃、冷冻温度为 -18 ℃以下 ) 。
2. 夏季要特别注意 食物保藏需要冷藏或冷冻的食品,购买后尽快放入冰箱保存,避免在室温暴露过长导致腐败变质。冰箱内存放食品不宜过满,要定期除霜。蔬菜、水果类食品宜冷藏保鲜,与生肉、生鱼等要分开保存。听装、瓶装、罐装、利乐纸盒、真空包装等包装食品,即开即用,开启后应及时冷藏且不宜久存。烹调好的食物室温存放时间不要超过 2 小时 ;剩菜、剩饭等要及时冷藏,冷藏时最好用保鲜膜包好,冷藏时间不宜超过 24 小时 ,再次食用前要彻底加热,并确认无变质后方可食用。
3. 食物制作过程 要注意清洁卫生食材要洗净,切配、盛放食品的刀板和餐具要生熟分开。
加热烹制的食物要烧熟煮透;
凉菜要现吃现做,可适量加入生蒜或醋杀菌。
科学加工食品:富含蛋白质如肉、蛋及蛋制品、水产品等要烧熟煮透;
四季豆类食品要翻炒均匀、煮熟、焖透;
加工好的熟食应当在 2 小时内食用,超过 2 小时食用的,要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不吃或少吃生食水产品;
加工凉拌菜的蔬果一定要洗净消毒,现做现吃。
4. 注意就餐卫生 ,就餐时尽可能使用公筷,倡导分餐制。用餐时应注意分辨食品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切勿食用违禁食品,也不要暴饮暴食。
5. 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要讲究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注意家庭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饭前便后洗手,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夏季食品安全提示
1. 洗蔬菜有要求要防止农药残留中毒,需注意三个环节。一是购买绿叶蔬菜最好去正规市场。二是蔬菜可食部分如果有破损,应立即食用,不要储存,以免破损部分在长时间摆放后发生反应,产生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三是如果是用蔬果专用的洗涤剂清洗,按照洗涤剂的产品说明书使用即可。如果是用清水清洗,建议洗三遍。需要提醒的是,在清洗前要浸泡 20~30 分钟。另外,用淘米水清洗蔬菜,可以有效清除残留农药。
2. 即使不过夜,也不宜在常温下保存剩菜在高温天气,对于吃不完的饭菜,一定要及时冷藏,不可在常温下保存。夏天的午餐与晚餐之间相隔时间长,如果在常温下保存,会给病菌的生长繁殖和释放毒素创造条件。因此,吃剩的饭菜一定要及时放入冰箱冷藏。对于荤菜和荤汤,食用后要加热烧开,待冷却后放入冰箱。
3. 避免生熟食物交叉污染烹调操作时刀、案板等食品用工具及盛装食品的容器要生熟分开,冰箱内存放食品时注意不要生熟混放。
养老机构夏季消防安全
老年人是 社会 中的弱者,他们行动不便, 消防安全 意识较为薄弱,一旦遇到火灾,易造成较大伤亡。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的心头大患,而夏季高温天气又是火灾的高发期,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已经成为养老机构的头等大事。
养老院发生火灾的常见原因
养老院如何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1. 养老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应定期组织开展疏散演练,有自理能力的患者、老人应掌握必要逃生自救知识。
2. 养老院应设立微型消防站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可以第一时间组织成小型战斗力进行初期火灾的扑救及人员疏散撤离。
3. 炎热夏季是用电高峰养老院尤其要注意加大对电线线路、电器的检查维修,防止 线路老化和超负荷用电 ,以免造成电器线路火灾事故。
4. 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用火 、用电方法,教育其不要卧床吸烟。
5. 养老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有关工作人员要设法引导疏散,为逃生人员指明各种疏散通道,同时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大家消除恐慌心理,有条不紊地疏散。特别是一旦发生火灾,一些行动不便的患者,年老体弱、卧病在床、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要重点进行援救,并及时清点人数。
养老院发生火灾老人应该如何自救
附赠养老机构夏季安全专项自查表
养老机构夏季安全专项自查表
机构名称: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督导内容
要求
存在不足
1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持证
要求应该持有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2
夏季安全教育(培训)
近期是否开展夏季安全教育(培训)
3
组织专题安全检查
近期单位是否开展专题安全检查
4
厨房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燃气报警装置测试检查记录和制度上墙
5
厨房设置灭火喷淋装置或配置灭火毯
1.2015年5月1日国家标准文件
2.灭火毯必须具备
6
厨房使用燃气符合要求
1.管道需明管、管道无裂缝(老化情况)。
2.管道周边1米内不能有易燃易爆。
3.灶台不能留有小火苗。
4.脱排油烟机及时清洗(查看脱排油烟机清洁状况)
5.厨房间不使用时除冰箱外,其它电源需关闭。
7
50 KG液化气钢瓶库房设置及使用符合要求
1.缺项不评分
2.库房中离地面20cm处应有通风设备(百叶窗)
3.周边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
4.灯的开关在门外,并有标识
5.库房周边有消防设施
8
配电间设置符合要求
1.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品,
2.悬挂“严禁吸烟”、“闲人严禁入内”标识。
9
消防控制室设置符合要求
1.可设消控室或值班室,也可与安保室合用。
2.要持证上岗(至少2个,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四级证),显要位置挂值班职责和操作规范,有报警系统、有灭火系统,有灭火联动装置的不小于12平方米,电源应独立。
3.要有外线电话,不堆放易燃品(被子、木柜均不可以),木制门也不符合规定。
10
安全标识设置符合要求
1.查看主要出入口有无安全出入口标识,灯光疏散指示标识位置应在走廊1米以下,间距20米,转弯处要有转弯标识,
2.还应有无障碍标识、轮椅标识、楼梯标识、台阶标识(台阶起止处有异色指示条),
3.看应急照明灯断电后是否亮。
11
疏散通道畅通
1.出口处有无堆物、
2.必须有2个出口,通道外面必须畅通、无阻碍物,一般门不上锁,失智老人区域门可以上锁,但当班人员都可以第一时间打开。
12
医用氧气瓶库房设置符合要求
1.非内设“缺项”
2.查内设医疗机构,是否专门放置,需直立放置,温度小于35度,配备灭火器、沙桶、防爆开关、“空”“满”标识、
3.周边10米以内不能有明火,不能有易燃易爆品。
13
消防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符合要求
查最近检查的蓝色单子,查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重点看电线有无裸露、老人房间有无小家电使用)
14
电气使用
1.无裸露电线
2.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3.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4.老人自带电器需经过机构同意(查看协议),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器具;电器使用须在院方受控状态(特别是电热毯)
15
明火
1.不得在院内随意焚烧物品(树枝或其他物品)
2.若设立佛堂,需使用卧香,配备灭火器,明火香不能够使用。
3.院内施工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配置灭火器材。
4.入住老人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生火取暖
5.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吸烟区或者吸烟室应该配备灭火器
16
室内使用吸氧装置
远离热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
17
燃气淋浴器、老人热水袋、开水炉
是否受控、是否有安全措施
18
其他
1.院墙周边、屋顶平台等不能堆放易燃物
2.电瓶车充电是否有制度、是否有序
3.员工宿舍是否有电线、电器使用隐患
❹ 养老服务效能
你好,你想问的是养老服务效能是什么吗?优化养老服务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民生工程的整体快速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成为人们迫切要求,一是加强养老机构内部管理,二是优化养老机构服务队伍,三是改善养老机构生活环境,四是出台养老机构考评办法。
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全球性课题。由于老年人的年龄、收入、文化水平、个人喜好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国家不断探索和创新形式,通过构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也就是养老服务效能。
❺ 是住养老院,还是居家养老如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
居家养老和养老院养老,哪种方式更适合于中国老人呢?我相信这个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家庭和老人是毋庸置疑的,也是不加思索的,就会回答你,他一定会选择居家养老,因为前段时间所公布的一则统计调查报告表明,完全采用所谓的养老院方式养老的,这样的老人占比其实它是很低的,几乎是不足10%,这样的一个占比,也就是至少在90%左右的老人都会选择居家养老。
只不过这90%居家养老的老人当中,又有一大半是属于自己独自居住养老,或者是跟老伴来居住养老。因为他占有整体60岁以上老人的这个比例达到了***,所以说这是一大部分比例,但是这些老人他们的选择依然是会首先选择居家养老。
仅仅只有不到28%的老人才会选择和子女居住养老,当然这些都是属于居家养老的老人范围,最终的一个统计结果表明不到10%的老人会选择其他的养老方式,当然这个其他的养老方式当中包括了养老院养老,或者说一些其他的一些养老方式。
所以通过这样的一则调查数据表明,绝大多数老人都会首先选择居家养老,当然可能养老院养老是他们一种被迫的选择,由于自己的儿女不在身边,或者说有些老人干脆是没有儿女或者是失独的一些老人,那么他们没有办法选择养老院的方式来进行养老,这是自己的无奈之举。
如果一个老人在自理能力完全独立生活的前提下,那么我相信,他首先应当还是要考虑居家养老,只有当自己失去自理能力以后,身边需要有人照顾,可能通常情况下才会选择养老院的方式来进行养老。
❻ 随着社会老年化,怎样才能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首先是提高医疗养老服务能力。有关机构开展居家社区医疗养老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境内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安全的医疗养老服务。辖区,确保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治等服务,进一步落实老年家庭医生承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然后是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随着年龄的增长,确保所有人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老龄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全面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因此,伴随老龄化的健康养老和养老产业的快速发展,将为国民经济提供新的机遇。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❼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什么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预防火灾事故;
2、预防淹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3、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4、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5、预防中暑事故;
6、预防冻伤事故;
7、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老人走失;
8、预防偷盗事件发生;
9、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0、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❽ 养老院疫情防控措施
法律分析:低风险地区的养老院已经不封闭了,但高风险地区还要封闭。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特殊单位防控和人员防护措施。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特殊单位的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❿ 如何加强养老院的监督管理
1、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要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实际,组建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功能。采取持证经营,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养老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的业务素质,加强行业自律。
2、制订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养老院的规章制度要上墙,工作人员持证、佩证上岗。要突出对入住老年人的健康检查和保健服务,并对老年人要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保障。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老年人进行饮食起居照料。要通过各种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养老院与入住老年人要签订入住协议,告知老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患有老年痴呆等对他人人身安全有威胁的老年人,要劝其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这是对老年人最好的保护。
3、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管理水平。要公开投诉电话,加强对入住老年人的回访,对养老院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不文明不规范的服务行为要进行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养老服务示范活动,争先创优,树立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养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入住率。过去一提老年人进养老院,人们就很容易联想到这位老年人在家一定过得不是很好。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新的养老理念,转变传统观念,让老年人自愿去养老院,让老年人在养老院感受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愉快与舒心,安享晚年。
5、构建资源共享平台,探索公办敬老院与民办养老院互补结合工作环境。要充分利用公办敬老院的资源优势,把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要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引导社会闲置资金以及外来资本、民间资本投向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以形成多方合力,资源共享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