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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22-12-25 19:42:33

❶ 想办个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办养老院需要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养老院需要的手续:(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❷ 如何开办养老服务公司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需要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概念: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非在民政,营利在工商,目前民非补贴相对营利性机构而言政府补贴稍多)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可参照民政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以民非单位章程为例,章程内容涉及总则、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章程的修改、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等章节内容。

❸ 养老院民非登记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民办养老院登记机构。

民非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为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盈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民非机构”的意思是指代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的社会力量,还有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而举办的社会组织,这是一类能够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此前,拟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需要到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登记成立。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通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

❹ 徐州 养老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条件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备案管理: 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非在民政,营利在工商,目前民非补贴相对营利性机构而言政府补贴稍多)。

❺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十五条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六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❻ 为什么养老机构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因为政策规定。
公益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备案。
可以参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另外也可以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了解开养老院所需要的手续和资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是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民政部于2013年6月28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❼ 开私人养老院手续

开办养老院,首先要起草章程,并有具体的养老场所,还必须招聘一定数量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符合条件后,必须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筹办备案申请,并提交开办人员的身份证证明、筹办申请书以及能提供的养老资源情况,比如床位数量、服务人员数量、资金来源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会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筹办的备案决定,并通知申办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再连同有关资料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是否取得民政部门的备案同意以及名称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建筑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
拓展资料: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5、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内部医疗机构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❽ 在长春如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

一、在长春市办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由本单位自行出具。)
2.一般情况需提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产权证或租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一般情况需提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从业资格指相关专业毕业证、资格证、培训合格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健康状况证明验健康证原件,收复印件。)
4.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建设单位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一般情况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审核意见表,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卫计、食药监、环境保护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6.一般情况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2 份;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验原件,收复印件。)
7.一般情况需提供: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收原件。)
8.一般情况需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申请人 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❾ 开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开个养老院需要的证书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开办民办养老院应当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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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❿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服务内容和规模的场所;
2、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
3、有与居住和照料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4、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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