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业务范围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际间的经验交流、信息沟专通、资料交换;
(二属)培训老年教育工作者;
(三)组织科研和教研活动;
(四)组织各校的教材交流与合作,编审推荐优秀教材;
(五)开展国际间的经验与学术交流;
(六)筹集并管好、用好老年教育基金,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青年湖北里5号 邮编:100011
Ⅱ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红色健康行是个什么组织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5年成立。会长由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同志担任。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选举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李深任会长(法定代表人), 耿精忠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协会是由一批从事老年保健事业的医学保健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组成。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
协会本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协作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把协会办成知名社会团体。
协会的会徽:以三片绿色银杏叶为主题,象征健康与长寿,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代表着老年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向广大中老年朋友宣传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
(二)培训保健及疾病防治专业人才和工作者。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开展学术交流,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三)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展览会,协助企业推广高质量、高科技的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
(五)兴办实体。
(六)开展一切有利于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的活动。
协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展览展示、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协会开展健康产品推广工程,向社会推荐有利健康的相关产品。
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理事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隶属的办事机构。
协会主管、主办《养生大世界》杂志,目前已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本协会,为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做贡献。 红色健康行是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和中国健康基金会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康讲座,主要目的是宣传心脑血管知识,减少心脑血管的发病率,复发率,死亡率和至残率,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和谐社会的建设!
Ⅲ 中国老年健康促进会是什么组织机构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5年成立。会长由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同志担任。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选举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李深任会长(法定代表人), 耿精忠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协会是由一批从事老年保健事业的医学保健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组成。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
协会本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协作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把协会办成知名社会团体。
协会的会徽:以三片绿色银杏叶为主题,象征健康与长寿,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代表着老年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向广大中老年朋友宣传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
(二)培训保健及疾病防治专业人才和工作者。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开展学术交流,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三)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展览会,协助企业推广高质量、高科技的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
(五)兴办实体。
(六)开展一切有利于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的活动。
协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展览展示、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协会开展健康产品推广工程,向社会推荐有利健康的相关产品。
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理事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隶属的办事机构。
协会主管、主办《养生大世界》杂志,目前已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本协会,为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做贡献。 红色健康行是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和中国健康基金会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康讲座,主要目的是宣传心脑血管知识,减少心脑血管的发病率,复发率,死亡率和至残率,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和谐社会的建设!
Ⅳ 中国老年健康促进会是什么组织机构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5年成立。会长由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同志担任。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选举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李深任会长(法定代表人), 耿精忠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协会是由一批从事老年保健事业的医学保健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组成。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
协会本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协作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把协会办成知名社会团体。
协会的会徽:以三片绿色银杏叶为主题,象征健康与长寿,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代表着老年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向广大中老年朋友宣传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
(二)培训保健及疾病防治专业人才和工作者。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开展学术交流,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三)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展览会,协助企业推广高质量、高科技的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
(五)兴办实体。
(六)开展一切有利于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的活动。
协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展览展示、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协会开展健康产品推广工程,向社会推荐有利健康的相关产品。
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理事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隶属的办事机构。
协会主管、主办《养生大世界》杂志,目前已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本协会,为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做贡献。 红色健康行是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和中国健康基金会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康讲座,主要目的是宣传心脑血管知识,减少心脑血管的发病率,复发率,死亡率和至残率,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和谐社会的建设!
Ⅳ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简称:CEH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一、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
二、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
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
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而兴办相关实体。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将其从局部向全社会推广,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
八、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
九、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是本协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境外聘请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的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已在社团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中国老体协),英文全称CHINEESE VETERAN’S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CV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体育团体,是为广大老年人进行体育活动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成员,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老年人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方针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系全国老年体育工作者和老年体育爱好者,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及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地址为北京市体育馆路9号,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老龄办、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老年体育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
(二)举办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综合运动会及各项全国性老年人体育展示比赛,积极组织发动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三)举办各项健身活动推广培训班,不断扩大老年体育骨干队伍,为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更多的选择;
(四)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体育的科学研究;
(五)总结交流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比表彰先进;
(六)参与和组织国际间老年人体育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组织,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委会或执委会讨论并批准;
(三)由本会主席签发授予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推动本地区本部门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或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
全国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标准;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全委会委员;
(三)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全国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负责。全委会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履行相应的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会委员;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鉴于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特点,经全国会员大会2/3以上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执委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全国会员大会、全委会、执委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或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老年人及企业体育部内。
第三十条 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在执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本会专项委员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依法对本会财务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和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发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15日第六届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的介绍
中国老年大学协会(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Universities For The Aged,缩写:CAUA )是组织全国老年大学(含地方老年大学协会和老年学校)之间协作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成立于1988年12月。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接受中国老龄协会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吸收了中央各部委、地(市)以上、省军区以上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主办的老年大学及老年教育团体入会。现在全国有单位会员255个,联系着全国32700余所老年大学(学校)和333.5万老年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