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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活动大厅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29 16:31:32

1. 养老院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一、服务员要遵守院内一切规章值度,服从工作安排,做到不浓装艳抹,衣着整洁。

二、服务员必须有爱心,把老人当亲人,工作要积极主动,不怕脏,能吃苦耐劳,尽职尽责,随时掌握老人的生活,身体,思想等情况。遇突发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政务人员反映。

三、服务员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和修养,对老人要和气,语言要温和,态度要热忱,不论何种原因不能与老人争吵,要做好对老人的个人卫生,经常洗澡、洗头,定期换晒衣被,根据季节变化注意老人衣服的增减。

四、工作人员要团结互助,同心协力搞好工作,当班时间做好房间整洁工作,保证衣柜和便池卫生,室内空气新鲜,不准吵架、打架、骂人,互相之间相互尊重。

五、服务员要记好当天的工作日记,要精心护理重病老人,按时喂药。对瘫痪,卧床的老人要经常翻身按摩,交班时要交代清楚,每星期开二次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检查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办法。

六、服务员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护理人员失误造成的后果,服务员必须承担责任。有事要提前三天请假,如发生无故缺席,按制度扣分。

七、服务员经体检合格,由院方培训一周后方可以上岗。

八、让我们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尊重、爱护、孝敬养老院每位老人。共同把我们养老院建成舒适的老人乐园。

2. 办一个养老院及老年活动中心需要具备哪些资质需要投资多少钱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3. 养老院办公室都有哪些职责

主要有院长、副院长、主任、会计出纳、护理部长、护理、食堂管理员、采购员、仓管员、炊事员、门卫等等。

4. 养老院里的老人每天都如何安排活动

作息制度:
早上7:30开饭,8:30-11:30开放活动室自由活动,中午12点开饭,13:00-15:00午休,15:00-17:00开放活动室自由活动,晚6点—7点开饭(春夏7点,秋冬6点),9点熄灯。

营养食谱

星期一
早餐:豆浆、面汤 、馒头、 素菜(炒豆芽、凉拌红萝卜)、煮鸡蛋一人一个
午餐 :米饭、红烧排骨、蒜苔肉丝、素菜(炒青菜、烧茄子)
晚餐 :小米南瓜汤、馒头、素菜(凉拌菠菜、炒茄瓜)

星期二
早餐:胡辣汤、豆浆、油条、 素菜(炒白菜、凉拌红萝卜)、煮鸡蛋
午餐 :卤 面、捞 面
晚餐 :大米汤、馒头、素菜(凉拌黄瓜、炒豆腐)

星期三
早餐 :八宝粥、豆腐脑、馒头、 素菜(炒白菜、凉拌红萝卜)、煮鸡蛋
午餐 :米饭、小苏肉、平菇肉片、素菜(两个)
晚餐 :玉米糁汤、馒头、素菜(凉拌芹菜、炒白萝卜)

星期四
早餐 :牛奶、面包、素菜(两个)煮 鸡 蛋
午餐 :馄饨、糊涂面条、馒头
晚餐 :小米汤、馒头、素菜(两个

星期五
早餐 :豆浆、玉米糁、素菜(一个)煮鸡蛋、菜角
午餐 :米饭、洋葱肉片、烧鸡块、土豆丝、鸡蛋汤
晚餐 :玉米面汤、馒头、素菜(两个)

星期六
早餐 :豆浆、面汤、花卷、素菜(两个)煮鸡蛋
午餐 :刀削面、捞面
晚餐 :大米汤、馒头、素菜(凉拌黄瓜、炒豆腐)

星期天
早餐 :豆浆、胡辣汤、油条、素菜(两个)煮鸡蛋
午餐 :米饭、大锅菜
晚餐 :小米汤、馒头、素菜(两个)(素菜(两个) 汤 圆

摘自网络

5. 养老院老人一天活动怎样安排更为合理

作息制度:
早上7:30开饭,8:30-11:30开放活动室自由活动,中午12点开饭,13:00-15:00午休,15:00-17:00开放活动室自由活动,晚6点-7点开饭(春夏7点,秋冬6点),9点熄灯。

营养食谱

星期一
早餐:豆浆、面汤 、馒头、 素菜(炒豆芽、凉拌红萝卜)、煮鸡蛋一人一个
午餐 :米饭、红烧排骨、蒜苔肉丝、素菜(炒青菜、烧茄子)
晚餐 :小米南瓜汤、馒头、素菜(凉拌菠菜、炒茄瓜)

星期二
早餐:胡辣汤、豆浆、油条、 素菜(炒白菜、凉拌红萝卜)、煮鸡蛋
午餐 :卤 面、捞 面
晚餐 :大米汤、馒头、素菜(凉拌黄瓜、炒豆腐)

星期三
早餐 :八宝粥、豆腐脑、馒头、 素菜(炒白菜、凉拌红萝卜)、煮鸡蛋
午餐 :米饭、小苏肉、平菇肉片、素菜(两个)
晚餐 :玉米糁汤、馒头、素菜(凉拌芹菜、炒白萝卜)

星期四
早餐 :牛奶、面包、素菜(两个)煮 鸡 蛋
午餐 :馄饨、糊涂面条、馒头
晚餐 :小米汤、馒头、素菜(两个

星期五
早餐 :豆浆、玉米糁、素菜(一个)煮鸡蛋、菜角
午餐 :米饭、洋葱肉片、烧鸡块、土豆丝、鸡蛋汤
晚餐 :玉米面汤、馒头、素菜(两个)

星期六
早餐 :豆浆、面汤、花卷、素菜(两个)煮鸡蛋
午餐 :刀削面、捞面
晚餐 :大米汤、馒头、素菜(凉拌黄瓜、炒豆腐)

星期天
早餐 :豆浆、胡辣汤、油条、素菜(两个)煮鸡蛋
午餐 :米饭、大锅菜
晚餐 :小米汤、馒头、素菜(两个)(素菜(两个) 汤 圆

摘自网络

6. 养老院虐老欺老制度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7. 养老院的管理都有哪些

就我所了解的,我觉得有以下优势:
1、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客户化定制,完全符合养老机构信息管理需求,并保证了系统稳定性、安全知性、先进性、维护的简易性;
2、系统设计充分考虑了养老机构系统所涉及的各子系统和综合业务系统的集成和信息共享,保证各子系统总体上的道先进性和合理性,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模式,总体结构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3、各子系统采用标准化和模块化设计,集成后的系统是一个开放系统,系统集成的过程主要是解决不同系统产品的接口和协议的标准化问题,以使它们之间达到:“互操作性”;
4、系统建立规范的养老院工作流程,协调各个部门的管理回工作并实现制约,快捷方便的获取各种基础业务数据,并可以通过业务报表为计划和决策的执行提供有力科学的数据保证;
5、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对外接口,随时了解院内的运营情况,做出的响应的工作布置。通过功能完备、高效便捷、安全可靠、开放性强的管理信息网答络为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8. 敬老院后勤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各地要求和具体职责不一,现以新华乡敬老院为例:

1.要求:

热爱敬老养老事业,有一定文化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富有爱心,有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思想,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年纪轻、学历高、有餐饮从业经验者优先录用。

2.工作职责

主要从事炊事员工作,协助其它工作人员做好敬老院管理、服务、卫生等各项工作,全日制上班,提供吃住(要求住敬老院院内),家中有事可请事假(但每月不超过4天)。

(8)养老院活动大厅制度扩展阅读:

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抓好全院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宣传和上级的文件及时传达工作。

二、制定院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批转、传阅、催办、文件的起草、打印等工作。

三、负责院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文件的归档、保管、查阅及办公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生。

管护科职责

一、负责落实好院里护理对象有关各项工作。

二、负责院里护理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与定点医院(5702医院)的联系、协调工作及护理对象就医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护理对象亲属来院探访、协调、接待工作。

五、负责制定护理员工作制度,做好护理员考勤工作。

9. 中国关于养老院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可以具体点吗?

10. 养老院虐老欺老制度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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