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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院长职责

发布时间:2022-09-29 07:17:07

1.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管理,保障其供养人员幸福生活和安度晚年,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敬老院,是指乡(镇)兴办的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体福利事业组织。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敬老院的管理。第四条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农村敬老院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城建、财政、工商、税务、卫生、乡镇企业、土地、林业、公安等管理部门应配合敬老院的管理部门做好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办好农村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农村敬老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院内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本设施配套;院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环境绿化、美化;
(二)供养对象住室每间不超过四人,并保证安全、保暖、舒适;
(三)院内床位数量不少于本乡(镇)符合供养条件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用于供养人员种植蔬菜和畜禽饲料的耕地;
(五)应按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
(六)设立光荣间,集中收养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七)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须制定新建、改建、扩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手续。第九条农村敬老院不得供养精神病、麻疯病患者。第十条供养人员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小组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并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第十一条供养人员在院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享受敬老院的福利待遇和服务;
(二)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三)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供养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
(三)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由敬老院登记造册,其所有权不受侵犯。第十四条供养人员退出敬老院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供养人员死亡后,应按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葬。第十六条 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实行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敬老院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乡(镇)政府自定,其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院长、副院长由院务管理委员会选举,经乡(镇)政府批准任命;副院长中应有一名由供养人员担任。第十七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以养为主的原则,全面落实五保供给政策,不断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敬老院发展规划,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检查、落实各项院务管理工作,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敬老院经费、物资和固定资产;
(四)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工副业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强自身建设和对其他供养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敬老院的精神文明建设。第十八条院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决议;
(三)负责主持日常院务工作。第十九条农村敬老院应采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配备管理、服务、炊事等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行政、财务、生活、医疗、卫生、生产、殡葬、安全保卫、公开办事、兼政建设、政治、学习、表彰奖励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2. 怎样当好敬老院院长

一、巩固完善敬老院环境硬件和安全设施 办好敬老院是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核心内容,为了更好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第141号文的精神,把敬老院改造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社会福利中心,同时加强对院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不断完善和改造敬老院环境硬件建设。从而使院内安全设施建设得到有力保障,更使院内环境得到优化、美化、净化。 二、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促进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 寮步敬老院目前住院老人有38人,自费7人,平均年龄已达到85岁,最大年纪有101岁,院内已建立五保老人、自费老人资料档案和健康档案。做好五保老人跟踪服务。全院共有工作人员15人,我们坚持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队伍进行业务考核,每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交叉检查年中总结评比,使工作责任明晰,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我院根据上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工作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表卡登记制度,抓好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好具体供养服务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财会人员要做到记帐要及时、准确、不出差错,每月交镇会计中心核准后,每日公布一次帐目。医疗方面:办公室人员每天组织医生早、晚按时到房内巡查老人情况,每月对老人进行血压健康身体检查。对行动不便、重病人送医送药到床前,对危险病人及时反映及时送医院留医,得到及时的治疗抢救,使病人得以恢复。膳食管理方面:热心为病号老人办好病号餐、营养餐、煲中药等优质服务,安排好星期菜谱,做到讲究营养、饭热菜香,搞好伙房卫生,妥善保管食物。厨具要每餐膳后消毒,防止病从口入。护理卫生管理方面:保持老人房内清洁,定期为老人换蚊帐、床被单,房内摆设整齐,对残疾老人倒茶倒水、端饭菜,要经常给他们洗头、擦身,要求做到老人房内无异味。保卫管理方面:对老人的亲属、来访人员、老人出入进行登记制度,同时协助护理人员帮助残疾老人。每个职工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分工、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程序明确、运转灵活、工作高效,对存在问题彻底解决。全面提高敬老院整体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使工作做到日趋完善。 三、拓宽老人的联宣活动,保障老人物质文化生活 (一)邀请镇内医院医生、护士前来敬老院开展老人常见病理知识讲座。通过开展活动,使老人更加懂得如何进行预防、保健。 (二)为了保障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拓宽老人的视野,多与兄弟镇区单位借鉴工作经验,从而找出自身工作不足之处。 (三)在“九月初九”老人节当天,组织老人参加在院内举行卡拉OK比赛,从而不断提高老人对文体活动兴趣,还增进老人之间友谊。 (四)每周组织老人学习一次(读报纸、讲时事),使老人了解国内外时政大事,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每月对老人进行争先进评比,年终对评比“三好老人”进行比彰。 四、继续认真做好接收社会捐助工作 每年根据上级部门通知精神,对湖南、湖北、江西等发生自然灾害,从救灾工作的实际出发,做好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点接收物捐助工作,每年将收集约1万多件衣物,做好分门别类打好包装,送运工作

3. 办养老院需要什么要求和条件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养老院内部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

第二,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第三,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四,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

第五,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法律依据:

《敬老院管理暂行法》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4.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敬强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点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第四章财产管理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第五章生产经营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济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第二十五条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5. 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养老院内部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

第二,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第三,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而且这个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四,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

第五,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法律依据:

《敬老院管理暂行法》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而且这个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6. 敬老院床位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对绿化区、公共场所、厕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外卫生由院民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2、院民房间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公共场所、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

3、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4、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周一小评、一月一初评、一季一大评的卫生评比制度。

5、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6、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医务室必须备有常用药品。

7、组织院民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娱乐,严禁赌博行为。

8、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法律依据:《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7. 一个县级敬老院分设哪些岗位及各自的职能是什么

设置的岗位有:院长、炊事员、物资采购员、现金出纳、仓库保管员、医务工作员和文档管理员。

8.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当养老院院长

院长必须是个综合抄人才,而不一定是专业人才,要具备以下3点,才能更好的管理并运营一家养老院:
1、具备综合的管理才能。
2、具有市场意识。
3,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具有综合管理才能,才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找出问题的关键并解决;具有市场意识,才知道怎么挣钱怎么省钱,为了挣钱就会动脑子怎么把工作做好;具有专业知识,才能管到点子上。
所以,如果想当院长,应该多培养这些方面的能力。

9. 敬老院老人住院谁负责陪护

法律分析:敬老院工作人员较少,且经费有限,很少有专门的护理人员,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或生病住院的五保老人,一般均由五保老人的旁系亲属或村、组负担。

法律依据:《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 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 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 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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