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成都优质养老院一般都有什么标准
2019年2月18日,我国首个《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发布,并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共118条,除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外,共对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提出102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等级划分与标志、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等级评定、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内容与分值表)。
一级到五级,成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便于选择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标准划分,养老机构共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等级越高,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更加优质、人才队伍更加健全、管理制度更加规范、设施设备和环境更加完善。
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越强,对于安全隐患的存在,感知力会更强,能及早地将隐患在源头上消除。
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结果不会陪你演戏。定期、有效的应急培训能为实际救援时提供理论依据以及实践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不至于手忙脚乱,提高工作人员的行动能力,给他们打上一剂强心针。
掌握以上原则,就能帮你排除筛选出初步的养老院参考范围,最后根据个人喜好等其他主观因素,相信一定能帮助老年人找到自己喜欢的优质养老院。
『贰』 成都将建设22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是趋势吗
我觉得社区养老是未来趋势,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时代的悲哀。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养老指导方针也在不断发生改变。未来社区养老会成为一个趋势,这是时代发展必然会导致的结局之一,也是我们不太愿意去思考的未来生活。
其实关于养老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考虑,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或许能解决城市养老当中的一部分问题。可是对于农村养老来讲,我们依旧需要自己努力赚钱,尽可能给自己交养老保险。或许在未来,我们都需要自己给自己养老。
『叁』 成都2022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
2、挂钩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6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7元/月。
3、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方法,再按以下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高龄退休人员
(1)年满70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年满80岁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企业退休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我国有关相关法规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企业退休转干部的范围,按原相关法规认定。
『肆』 成都养老地产怎么样想做养老投资但是不了解市场1
日前,全国老龄办发布数据,截止2017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这一比例还在不断地上升,预计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人,占总人口的34.9%。
在成都,1200多万的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59万人,也就是说每百名成都人中,60岁以上的老人约有21人。
目前全成都市60岁以上老人2598292人,按照15%计算养老床位需求计算,需求床位应该为389743张,但是全市的机构养老床位才只有40000张不到,床位缺口接近240000张,缺口占比高达80%.
所以说在这种供需关系的情况下,养老市场的前景和投资客观性是比较好的,而且老龄化的增长节奏和机构养老的床位建设节奏不成正比,未来可能会出现“一床难求”的情况,所以在考虑投资的情况下更应该考虑未来自己养老的需求,就是抢占一个未来养老优先权。
“西蜀·银杏康乐园”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古城镇,项目规划占地面积612亩,其中养老公寓占地112亩,生态农场和绿化配套达500亩,设床位10000余张。“西蜀·银杏康乐园”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成都西蜀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营,是成都市首家集医养结合、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为一体,为老人提供养生养老服务的产品。
为满足老人的生理需求、生活需求、精神需求,成都西蜀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了养老服务中心——医疗护理中心、营养配餐中心、
家政服务中心、文化娱乐中心, 为老人幸福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伍』 成都现有几家养老院
截止2020年有84家。成都市青羊区稻麦园老年休闲中心(养老公寓)、成都市朗力养老服务中心、成都市纯德养老服务机构、成都市武侯区寿而康老年颐养中心、成都武侯川南颐养中心都是成都不错的养老院
1、成都市青羊区稻麦园老年休闲中心(养老公寓)成立于2005年,川西民居四合院建筑,三环路与绕城路之间,方便和适合各个阶层人士休闲、休养、家庭聚集探望,稻麦园企业创办于1992年,老字号单位诚信好,以人性化管理,和谐的大家庭生活,绿化设施成熟、清雅。
4、成都市武侯区寿而康老年颐养中心位于成都主城武侯区,地处江安河生态公园核心区,交通方便快捷,环境优美,占地面积约30亩,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拥有床位300张。采用适老化装修,设施设备完善,配套合理舒适,是成都市城区范围内不可多得的综合性的养生养老基地,也是寿而康养老连锁机构的旗舰店。
5、成都武侯川南颐养中心有55张床,以推动和发展中国养老产业及服务为己任,努力打造以“康复式养老”透过医养结合康复理疗,可以川南看病,也可以在川南养老,同时可以在川南做专业康复治疗。川南医养结合专门配置了专用于老年疾病检查、治疗的设备设施,同时配备了功能锻炼与物理治疗整套康复器材,让老人享受更专业医护服务。养老与康复理疗科互相结合
『陆』 2019年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文
《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服务人员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
第七条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养老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其他区(市)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与居住(小)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多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予以补偿或者重建。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代缴代购、医疗保健、心理关爱、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则。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
(二)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求,配备专职、兼职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支持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分片区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实现城乡社区均衡覆盖。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适合的厂房、校舍、商业设施等场所和设施,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
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常见病、慢性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以及养生保健、疾病康复服务;
(四)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
(五)根据需要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四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并设置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确保老年助餐服务覆盖所有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为居家生活的高龄、失能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集成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走失定位等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邻近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层级、分类别促进养老机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社会化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因变更、终止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前六十日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其收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必要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托管。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室外活动场所以及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相应的护理员。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经济实用,保障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入住,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能、失独、高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当优先保障入住需求。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社会化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制度,将养老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床位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险和老年人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
第五章服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普通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员。
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三十六条对进入本市公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工作三年以上的普通高校或者职业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护理人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三十七条在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享受与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适时发布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指导价位。
养老护理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相适应,并逐步改善和提高。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情况登记档案或者记录卡。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性支持,设立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市户籍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第四十四条对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
第四十五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成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度根据民政部门的评估等级,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的国有公益性用地,可以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确定为养老服务用地。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引导和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养老服务业投资基金。
第四十八条对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等用电、用水、用气、光纤、宽带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十九条卫生计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与邻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和指导关系,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二)民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引进医疗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三)食品药品监督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用药需求;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五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办好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老年群众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反映老年人需求、维护老年人权利和服务老年人生活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本市支持相关企业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研发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组织购销老年用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文化、教育、旅游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等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相关的金融产品。
第五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养老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和相关法律咨询以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服务组织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能养老,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者申请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经济收入和失能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申请人所需养老服务的类型和等级。
第五十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规范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对养老服务场所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投诉与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政府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收回补助、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助、补贴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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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十四五养老服务规划基本思路
法律分析: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加强对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四十五章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营管理机制,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加强对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供给,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特殊困难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综合考虑人均预期寿命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受教育年限增加、劳动力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等原则,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
『捌』 2011年成都市养老机构数量
目前成都市现有养老机构共218处。
到2020年,成都市养老机构将从现有的218处增加到395处,总面积也将增加两倍多,床位总数达21.7万张。记者获悉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规划日前出台,根据规划,10年内成都全市共规划机构养老设施总面积达11709亩,不仅明确了养老设施要建多少的问题,还明确了建在哪儿等问题。
养老机构,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玖』 成都养老院有哪些,该如何选择
老龄化、高龄化程度在加深,独生子女家庭在增多,一个家庭几回乎需要承担两个答甚至两个以上老人的养老。都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如今这宝不仅不能捧在手心,反而成为了家庭难以言说的负担。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开始逐步退位。如今,养老市场日益活跃,各种养老院、养老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开设,私立的、公立的、医疗型的、居家型的……据了解,目前在成都就有447家养老机构,那面对这么多五花八门的养老院,我们该如何为老人选择适合又放心的养老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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