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苏五星级养老机构有推荐的吗
江苏五星级养老机构我推荐欧葆庭,欧葆庭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来自法国的高端专业医护型养老机构。作为欧葆庭集团落户中国的首家养老机构,欧葆庭仙林国际颐养中心继续秉承欧洲标准的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为老人们提供高端舒适的生活空间、完善周到的生活照料和专业的国际化照护体系,打造一个幸福的颐养之年。 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自己网络。
B. 徐州养老院
您好,我从养老信息网查询到徐州的养老院有100多家,实际可能比这个数字要多,至于哪家养老院比较好,还需要您亲自实地考察为好。下面为提供几家养老院的简介,供您选择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徐州市铜山区悠然老年公寓
徐州市铜山区悠然老年公寓是由铜山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公寓式养老院,在原神农生态园酒店基础上改造成为一家园林式老年公寓。是铜山区民政系统重点打造的高标准养老产业示范园区。
悠然公寓坐落于铜山区大许镇,323省道(徐海公路)旁。整体占地120亩,面积大、建筑格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一期床位150张,拥有专业的护理人员及全科医生全天服务。是集居住、医疗、护理和康复为一体的大型老年公寓。
这里交通便利,距京沪高铁徐州东站仅20分钟车程;距徐州观音机场30分钟车程;每8分钟一趟的81路公交车直接到达本公寓。
公寓内设有棋牌室、阅览室、台球室,接待室、健身房、多功能厅等附属设施。房间分为普通间、标准间、单人间、小茶社(小别墅)等不同床位,满足老人的不同需要。
2、徐州市鼓楼区新天地老年公寓
徐州新天地老年公寓坐落在美丽的黄河公园北沈场,房屋布局四合院,阳光明媚,鸟语花香,分上中下三层拥有二百余张床位,有木地板的单间或双人间及红地毯的夫妻房间。有年近花甲的老人,离休的干部和康复的朋友。因着对明天生活的盼望,他们来到了这个充满爱心欢乐的大家庭,享受着幸福的晚年。全体工作人员精心照顾和细心的陪护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使老人的忧愁变为喜乐,吃的红光满面。老人的家属也得到了欣慰和感激。我们常为老人举办慈善艺术沙龙和临终关怀、生日寿庆、节庆宴会等活动。经常组织老人开展读书、看报、讲故事、唱歌比赛,文艺演出,保健养生结交新友等有益活动。
公寓内设施齐全,有电脑、空调、有线电视、广播、暖气、电扇、淋浴、卫生间等设施,另有阅览室、棋牌室、健身房、娱乐室、培训室及老年大学有年轻化的专业陪护人员、大学生数名及外国友人的帮助和国际接轨的管理模式赢得了同行业的一致好评。
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我享幸福院
我享幸福院——“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徐州市养老协会”会员单位,“江苏省养老服务协会”理事单位,是“江苏省示范性养老构”。2007年度曾被徐州市评为“社会福利事业先进单位”,后又被命名为“市级诚信民办非企业单位”。陆续成立了中共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等组织机构,成为徐州市首家党政工团健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我享幸福院隶属于徐州市鼓楼区民政局,位于市区东部,地处下淀路八巷十八号,占地约四亩,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现有床位160余张。室内外装有大型电子安全监控系统。
建院11年来,我院累计投资200万元,院内全套设施完全是按照老年人的生活起居习惯和活动特点设计与建造的。园林式的庭院清新雅致,楼台、长廊、亭阁、池水清澈相连;错落有致的假山奇石、盆景花卉,呈现出一派百花争艳,鸟语花香景象。老年人居住房间冬暖夏凉,生活设施完备齐全。休闲康复,舒心安逸,是我市目前民办养老机构中规模较大,环境幽雅,设备齐全,科学管理,服务一流,集吃、喝、玩、乐、住、洗、医疗保健、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养老送终为一体的大型老年公寓。
“我享幸福院”除了为老年人开办提供公寓养老服务外,还专门为老年朋友们设立了老年活动中心。活动中心有: 户外游园、观光车旅游、室外健身广场、电视棋牌室、阅览室、奇石根雕、盆景字画等艺术欣赏,还为喜欢养鸟、养动物的老年人开辟了“百鸟园”、“牧养场”。并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各种节日、喜庆、祝寿、会友等餐饮服务活动场地。因此,老年人及他们的子女们一致称赞,我享幸福院是老年人快乐的驿站,是老年人幸福的家园。
4、徐州市天恩养老院
徐州市天恩敬老院是一群基督徒在区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着“以人为本、以义为先、回报社会”的宗旨而服务于老年人的一所庭院式养老院,随时欢迎广大老年人或行动不便者光临入住。本院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可容纳100床位(可选单人、双人、三人间),生活、娱乐设施齐全,服务人员专业且充满爱心,确保入住老人膳食营养全面、身心健康、精神愉快;使老人处处体会家的温馨,时时感觉儿女就在身边。
本院服务宗旨:老人舒心、儿女称心、政府放心、服务贴心
服务准则:尊老、敬老、爱老、细心、爱心、用心
5、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爱颐老年公寓
沛县爱颐老年公寓是一座综合性的专门从事社会养老服务的机构。该老年公寓一期投资2000万元,占地20余亩,设计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可接纳供养老人1000余人,是一处集生活、娱乐、保健、
学习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活动场所。
地理位置优越,居住环境优美。爱颐老年公寓座落在故泗水河畔,北接沛县新城开发区,南濒县
滨河公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实为老年人休憩养身,陶冶情操的理想场所。
设施配套先进,服务项目多样。公寓配有电梯,设有标准单人间、双人间、多功能餐厅、娱乐室、健身房、医务室、洗澡室、阅览室、洗衣房。房间内设空调、暖气、电视、电话、呼救器、卫生间、淋浴装置等多种服务设施。
膳食医疗科学,文体设施齐全。公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和专业厨师,按老年人意愿科学安排膳食,满足不同老年人医疗保健护理需求,配置多种娱乐设施和体育健身品格,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着力营造浓厚的文化体育氛围。
规范管理制度,突出服务宗旨。坚持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的管理模式和面向社会、服务老人的服务宗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生活服务、医疗服务、服务人员守则等多项规章制度,按照“一切为了老人,为了老人的一切”的服务理念,为老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及健康长寿和丰富晚年生活,营造一个幸福温馨的老人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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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过多,无法一一列出,更多徐州养老院情况可访问:徐州养老院
C. 在江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能得到哪些政策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7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民政厅近日公布了江苏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政策不仅包括“真金白银”的税费补贴,更有对养老等产业人才的培养政策,一应俱全。
此次公示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人才培养政策和智慧养老等五类。其中,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是最“真金白银”的鼓励措施。比如,江苏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除了养老服务,江苏在养老产业方面一直积极推进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和“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人才的质量,是养老产业发展的根本,江苏也给出一系列支持。比如,对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各地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D. 江苏将改建100个标准化农村养老中心,江苏在养老方面做出过哪些努力
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我们中国在社会上的发展确实是很强大的,社会方面得到了很多的进步。当然这只是年轻的生活,我们老年人的生活也是得到了很大的关注。比如这一次人们会感到困惑江苏将改建100个标准化农村养老中心,江苏在养老方面做出过哪些努力?其实江苏方面对于养老这方面的问题一直是非常响应国家的政策,而且为了演讲建立了很多的养老中心以及养老院等,所以江苏对于养老这方面确实重视度是很不错的,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1: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么给大家说一个道理,我们年轻的时候都是想着多奋斗,多为以后的生活做打算,所以年轻的时候我们对于国家的贡献都是非常大的,但是等到我们老的时候,自然也是想着有很多的福利等着我们,我们可以安心养到。如果这时候当地的城市都不响应国家的号召,对于我们老了以后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的话,我觉得我们年轻的时候也不会想着全心全意去为国家奋斗。所以这个问题是双面的问题,如果这方面解决不好,等到我们老的时候也会遇到很大的问题。
E. 无锡办养老院政府有哪些优惠政策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答: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答:征收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3、现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是如何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表(单位: 元/平方米) 税额地区区县级市县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454030扬州、南通、泰州403025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302520注: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4、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⑴ 不征情形: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其他农用地的。⑵ 免征情形: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⑶ 减征情形: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纳税人凡改变了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5、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97号),耕地占用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6、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及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答:纳税申报所需资料:①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的文件②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书③发改委批准的立项文书④征、占用耕地协议书⑤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减免税所需资料:①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②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书③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纳税单位性质证明④单位地址、联系方式⑤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及纳税期限?答:纳税环节: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下达后,发放征(占)土地批准证书前。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纳税期限: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征收机关纳税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8、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契税政策问答1、契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答:主要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2、契税的征管体制有何变化?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契税的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3、契税从何时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答:契税于2010年4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4、什么是契税?答: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5、契税有哪些特点?答;契税除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三个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第二、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6、 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答: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即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②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或赠与征税。7、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⑵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⑶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⑷ 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⑸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全部土地收益。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8、耕地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契税税率几经调整,沿革如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⑵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⑶ 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 ⑷ 2009年1月1日起,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9、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答: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10、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答: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根据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办理房产、土地权证之前履行纳税义务,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不得超过20日。11、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免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3)因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给予减征或免征。(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12、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契税,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F. 日本在江苏的什么位置建的养老院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30
G. 江苏怎么申办养老院政府有哪些扶持政策
可以到省民政厅网站上去了解,不知道您是哪个市的?开办养老院的门槛不高,各地政府也都欢迎但介入这个行业要谨慎,不光要有足够的爱心和资金,各类政府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很重要!至于扶持政策:1、资金方面有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2、机构设立方面可以申请民非享受税收减免,具体还是要看所在城市。
H.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紧急呼叫与救援等服务。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等因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养老服务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相关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第九条支持成立养老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第三方评估,参与标准制定、质量监督等活动,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发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爱老氛围。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六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I. 江苏南通开民办养老院需要办哪些手续需要去哪些机构办理
民政局、财政局、村或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