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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贯之做好养老机构消防

发布时间:2022-09-13 02:59:01

养老院总图消防出入口几个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养老院总图消防出入应当不少于两处。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局固定养老机构需要保障人员安全,消防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不可兼做他用。

❷ 养老院火灾要如何预防

能够过一个安稳、幸福的晚年是每个人的愿景,敬老院作为安度晚年的场所,近年来,频频发生“敬老院悲剧”,而这些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养老院火灾同样成为养老院的最大威胁之一。
老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大多行动不便,生活自理能力也比较差,他们不良的生活习惯,例如卧床吸烟、电器使用不当等原因引起的火灾时有发生。再者,许多养老院在建设过程中就存在安全设施不达标,包括建筑为老房屋翻新,安全出口数量设置不合理,电气布线不规范,灭火器配置不符合标准等问题。
养老院软硬件设备必须符合老人的生活习惯,首先要安全达标,无论是房屋建设以及活动场所的建设,都要做到安全保障。其次要舒适,保证一个良好的养老环境。然而目前我国的养老院现状并不乐观,多数民办养老院机构由于资金问题,并不能做到良好的消防建设,造成了养老院的安全隐患。
让老人老有所安就要求养老机构能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经常定时进行安全排查,避免火灾隐患的发生。HYEF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过监测线路中的过线电流,温度等数据,对越限数据进行报警,提醒相关人员排查线路故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养老院普及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从根本上保证老人们安享晚年,为老人们筑起“防火墙”。

❸ 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全文。意见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2019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财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2019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❹ 养老院办理消防需要注意什么

1、养老院、敬老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疏散逃生的本领,应该定期的进行疏散演练,掌握必要的逃生自救知识。

2、尤其是夏天的时候,正是炎炎夏日,气温高,用电量大。养老院、敬老院要注意对线路的检查和维修,防治线路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避免造成电器线路或者火灾事故。

3、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的用火用电安全方法,教育不要卧床吸烟等。

4、养老院、敬老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应该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卧病在床的老人要重点进行救援,并且及时清点人数。

5、疏散过程中要注意,尽量的疏散人群,避免人员过多导致出口拥堵,造成人员踩踏事件。

6、通道被烟雾风封阻时,疏散人员要及时给被困老人传递毛巾、湿布条等物品,供给捂口、捂鼻子使用,养老院应该为行动不便的人设计专门用的疏散逃生路线,制定专门的逃生预案。

(4)一以贯之做好养老机构消防扩展阅读:

在发生火灾时,应冷静对待,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消防队救火不收费;火灾来袭时要迅速遵照敲逃生,不要贪财物;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大火封住门窗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冷却,呼救等待救援。

发现火情早报警。发现火情后要迅速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留下姓名及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参考资料来源:神木市人民政府-养老院、敬老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❺ 谁作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因组织落实院内什么跟什么计划

1、养老院抄、敬老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疏散逃生的本 领,应该定期的进行疏散演练,掌握必要的逃生自救知识。

2、尤其是夏天的时候,正是炎炎夏日,气温高,用电量大。养老院、敬老院要注意对线路的检查和维修,防治线路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避免造成电器线路或者火灾事故。

3、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的用火用电安全方法,教育不要卧床吸烟等。

4、养老院、敬老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应该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卧病在床的老人要重点进行救援,并且及时清点人数。

5、疏散过程中要注意,尽量的疏散人群,避免人员过多导致出口拥堵,造成人员踩踏事件。

6、通道被烟雾风封阻时,疏散人员要及时给被困老人传递毛巾、湿布条等物品,供给捂口、捂鼻子使用,养老院应该为行动不便的人设计专门用的疏散逃生路线,制定专门的逃生预案。

❻ 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通用5篇)

不经意间,一个活动就结束了,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经验,是不是该好好总结总结呢?一起来参考活动总结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1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由于敬老院特困老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心里健康状况不容忽视,因此各敬老院始终坚持安全、消防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敬老院院各小组及工作人员安全、消防责任制,严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特别是各敬老院院长要高度重视这项任务。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观念,在思想上不存在任何侥幸心里,在行动上没有丝毫懈怠,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真正做到了组织领导、思想认识、防范措施、工作责任四到位,广泛发动全体职工全力以赴投入到安全、消防预防工作之中。

二、宣传教育,加强演练。

加大了安全宣传,张贴消防安全温馨提示。为了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中心敬老院要求各敬老院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并将演练中发现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在每次民政局大会上都要对消防、安全知识进行一个普及,每次会议都会把安全、消防工作作为敬老院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

三、责任落实,目标明确。

成立安全、消防管理领导组,组长为各敬老院院长,副组长为各敬老院副院长、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敬老院消防安全工作,指定专人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检查消防管道是否正常出水;当日值班人员负责人员管控工作,并做好请消假登记,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工作。所有工作的目标都是为了保障敬老院安全生产,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了“两防”到“三防”的转变。由以前的“人防”、“物防”,变成现在多了“技防”。一是在“人防”方面。对全院巡视,不留死角的排除院内可能存在的安全与消防隐患,特别是食堂用电用火的重视。二是在“物防”方面。目前各敬老院都安装了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基本全面实现,各敬老院随时查漏补缺,更换过期器材,责任到人巡查养护,保证了消防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三是在“技防”方面,全县敬老院都统一安装了“监控系统”,目前技防设施设备建设已完成并交付使用,可以全面无死角的纪录院内发生的事情。进一步提高了我院的安全工作能力。办公室还安装了火灾报警控制器。能够保证24小时对全院的火灾监控,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很大程度的提升了我院消防工作的技防水平。

四、经常教育,加深意识。

敬老院院长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院内工作人员和院民进行安全消防知识教育。特别是值班人员利用空闲时间告诉他们平时生活中的一些安全小常识,如在烤火房内不能把窗门关死,不能私用电器,不在房间抽烟,上街时候尽量走在人行道路上,注意避让车辆,遇到火灾的时候怎样逃生,怎样使用灭火器等。

五、梳理工作,交流学习。

各敬老院不定时对敬老院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微信群交流,各敬老院院长在县局开会或收到上级文件后,向本院工作人员传达会议内容和文件精神。

六、强化检查,消除隐患。

由各敬老院自行组织安全活动,邀请县消防大队、镇民政办、食药监管所、镇派出所等四大安全部门共同开展安全检查、消防检查及消防演练、食品安全检查等各项安全活动,并做好痕迹资料的采集,如照片、文字记录。中心敬老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消防交叉大检查,检查组排查出的问题向敬老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由敬老院按照整改时限整改到位并报告中心敬老院,负责敬老院工作的各敬老院院长也做到了定期组织组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次排查小组长作好了记录。厨房安全工作较复杂,炊事员每天做好食品检查,值班工作人员也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食品留样记录。严格执行了24小时值班制和责任制,保证了我院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敬老院严格按照“115项养老服务标准”,共同提升并做好养老工作。

总之,一年来,敬老院在安全生产方面、消防工作方面形势良好,保持稳定,从未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无火灾火险隐患;无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当然,安全、消防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坚持长期抓、经常抓,认真抓,才能真正确保我院所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2

加强敬老院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敬老院安全、稳定、有序,乡民政办会同安办对我乡敬老院进行了一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活动。一是查消防安全问题:检查敬老院各个房间用电、厨房的火、电等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情况;二是查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是否有霉变,食堂卫生、餐具消毒、除四害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督促敬老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要求敬老院工作人员要增强对各种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不断向院民宣传防火、防盗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严禁供养人员在住所内随意使用电器,不准随处乱扔烟头。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卫生检查,严防流行病和传染病发生,严防伤人事件发生。加强对供养人员的个人卫生教育,严把饮食质量关。要求敬老院工作人员定期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环境进行改善,易燃物品分开妥善存放,严禁室内用火,保持住宿环境的清洁。

二是强化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室内电器的使用管理,杜绝线路私拉乱接;进一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各项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坚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严禁疑似变质食物上桌,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敬老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彻底消除隐患,确保敬老院各项安全指标落实。

三是进一步健全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严格要求敬老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节假日和夜间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安全动态,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一旦发现问题,务必第一时间报告乡党委政府和县民政局局,并采取有效、得力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认真落实院民外出请销假制度。对于外出院民,要登记清楚,并交代好安全注意事项和返院时间,并落实好监护人,防止出现交通事故和走失等现象;

五是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工作。乡敬老院必须按照消防要求配置消防器材,还要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使工作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设备,对已失效消防设施必须及时更换,确保有效应火灾事故;

我乡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了敬老院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了敬老院的防火安全意识,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事故的发生,为五保老人营造了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3

一、组织学习政策,增强责任

在20XX年7月9日组织两个敬老院的院长及管理人员学习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敬老院、养老院等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市民政局有关要求,使他们了解政策掌握,并落实好政策,促进工作开展,确保敬老院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要求管理人员爱岗敬业,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要有爱心,更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想办法添措施,排除解决,做到无大小事故的发生,确保敬老院人才安全。

二、排查存在的问题

1、个别老人不够讲卫生。

2、有个别人使用电器设备热水。

3、有个别抽烟的老人坐在床边抽烟。

4、龙湖敬老院未将电路改造,即未将明电、弱电分离。

5、两个院消防安全生产制度没有上墙,值班记录不规范。

三、整改措施

1、要求院长到院加强管理,加强督查,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电器。

2、要求敬老院的老人不抽烟。

3、做到敬老院的老人人人讲卫生,个个爱干净,养成好的生活习惯。

4、把敬老院的安全方面纳入乡安全检查范围,并加强督查落实。

5、要求将消防安全生产制度上墙,完善值班制度、做到记录规范。

四、建立安全制度,明确责任

消防安全具体落实到院里每一个管理人员,由民政所长执行落实,并建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并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警,加强防火检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无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敬老院的老人安全,幸福的过好晚年。

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4

20xx年6月1日下午,乡领导带领乡民政办、安办下联合检查XX乡敬老院安全管理情况。对本敬老院五保老人房间住宿环境、房屋结构、五保老人食品卫生、敬老院管理水平等进行了系统的检查,均无安全隐患,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房间住宿环境情况:用电线路系20xx年新配铜芯电线、漏电保护器、电灯开关;无使用电饭锅、电热毯现象;有部分堆放少许杂物现象(已做清理);配有灭火器10台,其中2台过期(已作报废处理);配齐应急手电10把;用火:有老人室内吸烟现象,要求吸烟到室外,房间内禁止吸烟;

二、检查房屋结构情况:该敬老院1992年修建,房屋结构系砖木小青瓦一层,20xx年底争取县民政资金对房屋天花板、电线线路等进行维修;其结构无安全隐患。

三、检查五保老人食品卫生情况:冰箱卫生储藏留有脏迹(检查时现场做了清洗);厨房卫生:用水清洁,碗筷干净;无过期食品、生熟混装;

四、检查敬老院管理水平情况:对在院五保老人的思想状况进行了解,无思想障碍和心理障碍,老人情绪稳定、心理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好,管理水平较强。

敬老院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5

为全面落实中省市县关于消防工作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工作力量,对全县11所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印发了号《关于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成立了6名干部、4名消防大队官兵为成员的3个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同时,召集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就消防安全工作召开专题会议,传达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特别是针对全国近期发生敬老院消防安全事故,对易发消防事故的原因、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进行了深入分析、交流,明确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坚决杜绝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建立机制。

在检查的县中心敬老院、社会养老中心、县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11个养老服务机构中看,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对于消防各项制度的落实、责任的明确以及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都基本到位。各养老机构做到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上报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我局每季度组织1次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针对问题及时整治,切实把消防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全面排查,整改到位。

在检查过程中,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灭火疏散预案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等设施配置运行情况,以及院民房间、活动室电器线路、电器运行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个别老人有卧床吸烟的习惯,立即进行耐心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个别工作人员表现出来的麻痹大意思想,积极引导,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建立不完善、防火巡查记录不规范、灭火器配置数量不足等现象,县消防大队当场发放11份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我局投入2万余元为养老服务机构购置了消防器材,并邀请消防大队现场指导,让工作人员和院民学会正确使用。从检查总体情况良好,基本做到了防微杜渐,从根本上消除各类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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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夏季!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需要主要这些方面(附机构自查表格)

夏季持续出现高温闷热天气,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确保高温酷暑季节养老机构老人安全避暑,养老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夏季防暑降温、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老人安全、舒适、 健康 地度过炎夏。

养老机构夏季空调的正确使用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在夏冬季节较为频 繁, 老年人夏季空调使用可以消除室内闷热的状况, 带来凉爽, 而在冬季, 可以帮助老年人去除寒冷, 但如果老年人不能正常的使用, 就会带来不利于老人 健康 的因素,下面针对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时间不宜过长且 温度不宜太高或太低, 注意随时开窗通风, 并注意室内的卫生。通过正确性的使用空调, 排除疾病的困扰。


01

老年人使用空调不宜温差太大

养老机构老年人在夏季使用空调时, 不宜开的过低, 而在冬季时, 老年人使用空调也不宜开的温度过高, 这样造成室内外的温差较大时, 就会造成老年人一时半会适应不了, 而当养老机构老年人离开空调环境时,老年人的机体来不及调整,胃肠道疾病等。容易致使老人患有感冒、


02

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时间不宜过长

由于天气炎热或是寒冷因素的影响,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的时间不应太长, 更不能通宵使用, 如果养老机构老年人长期待在空调房内, 就会造成老人免疫力下降, 从而失去了抵抗外界环境 的能力。


03

不宜关闭门窗太久

因为养老机构老年人在使用空调时, 是长期封闭的空间, 与外界环境隔绝, 以保持恒温状态, 而减少对外界空气对流, 因 此在白天, 养 老院护理员应为老年起居室内注意通风换气, 调节老人室内的空气。


04

老年室内环境的卫生

养老机构老年人使用空调时,应特别注意室内环境的干净卫生,因此养老机构采用医养结合的护 理特色时, 尽量保证空调房内的清洁卫生, 减少疾病的污染, 同 时养老机构护理员会在必要适时的开空调, 不 宜开的过于频繁,以免加重老年人的病情。

养老机构夏季食品安全

夏季天气炎热温度高、湿度大病原微生物繁殖速度加快,食物容易腐败变质,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因此养老机构应当高度注意食品卫生安全,谨防老年人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夏季食品安全知识

1. 购买食品 要仔细查看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尽量选择新鲜、贮藏时间短的食物,不购买“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

2. 不采购 未经检验的肉类、死因不明的禽类和水产品。不购买路边“无证”摊贩售卖的熟肉、凉拌菜、凉皮等食品。

3. 夏季食用 生食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较大,少吃或不吃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4. 加工凉拌菜 的蔬果一定要洗净消毒,现做现吃。直接食用的瓜果应用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并尽可能去皮。

5. 夏季气温高 ,吃冷饮时需适时、适量,不宜过多贪吃冷饮,不宜在大量出汗、饭前饭后、喝完热饮等情况下食用冷饮。选购冷饮时要认真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尽量选择出厂日期较近的产品;不饮用不洁净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来水。

6. 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尽快组织救治,并及时报告,以便得到及时调查处理,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无法认定。


夏季日常食品安全常识

1. 食品选购应注意 应选择储藏条件较好、符合卫生要求的正规商场、超市和市场,要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观察是否新鲜,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有无鼓包(涨袋、胖听)等现象。注意:需要冷藏或冷冻的食品要看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一般冷藏温度为 0-4 ℃、冷冻温度为 -18 ℃以下 ) 。

2. 夏季要特别注意 食物保藏需要冷藏或冷冻的食品,购买后尽快放入冰箱保存,避免在室温暴露过长导致腐败变质。冰箱内存放食品不宜过满,要定期除霜。蔬菜、水果类食品宜冷藏保鲜,与生肉、生鱼等要分开保存。听装、瓶装、罐装、利乐纸盒、真空包装等包装食品,即开即用,开启后应及时冷藏且不宜久存。烹调好的食物室温存放时间不要超过 2 小时 ;剩菜、剩饭等要及时冷藏,冷藏时最好用保鲜膜包好,冷藏时间不宜超过 24 小时 ,再次食用前要彻底加热,并确认无变质后方可食用。

3. 食物制作过程 要注意清洁卫生食材要洗净,切配、盛放食品的刀板和餐具要生熟分开。

加热烹制的食物要烧熟煮透;

凉菜要现吃现做,可适量加入生蒜或醋杀菌。

科学加工食品:富含蛋白质如肉、蛋及蛋制品、水产品等要烧熟煮透;

四季豆类食品要翻炒均匀、煮熟、焖透;

加工好的熟食应当在 2 小时内食用,超过 2 小时食用的,要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不吃或少吃生食水产品;

加工凉拌菜的蔬果一定要洗净消毒,现做现吃。

4. 注意就餐卫生 ,就餐时尽可能使用公筷,倡导分餐制。用餐时应注意分辨食品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切勿食用违禁食品,也不要暴饮暴食。

5. 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要讲究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注意家庭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饭前便后洗手,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夏季食品安全提示

1. 洗蔬菜有要求要防止农药残留中毒,需注意三个环节。一是购买绿叶蔬菜最好去正规市场。二是蔬菜可食部分如果有破损,应立即食用,不要储存,以免破损部分在长时间摆放后发生反应,产生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三是如果是用蔬果专用的洗涤剂清洗,按照洗涤剂的产品说明书使用即可。如果是用清水清洗,建议洗三遍。需要提醒的是,在清洗前要浸泡 20~30 分钟。另外,用淘米水清洗蔬菜,可以有效清除残留农药。

2. 即使不过夜,也不宜在常温下保存剩菜在高温天气,对于吃不完的饭菜,一定要及时冷藏,不可在常温下保存。夏天的午餐与晚餐之间相隔时间长,如果在常温下保存,会给病菌的生长繁殖和释放毒素创造条件。因此,吃剩的饭菜一定要及时放入冰箱冷藏。对于荤菜和荤汤,食用后要加热烧开,待冷却后放入冰箱。

3. 避免生熟食物交叉污染烹调操作时刀、案板等食品用工具及盛装食品的容器要生熟分开,冰箱内存放食品时注意不要生熟混放。


养老机构夏季消防安全

老年人是 社会 中的弱者,他们行动不便, 消防安全 意识较为薄弱,一旦遇到火灾,易造成较大伤亡。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的心头大患,而夏季高温天气又是火灾的高发期,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已经成为养老机构的头等大事。

养老院发生火灾的常见原因

养老院如何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1. 养老院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应定期组织开展疏散演练,有自理能力的患者、老人应掌握必要逃生自救知识。

2. 养老院应设立微型消防站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可以第一时间组织成小型战斗力进行初期火灾的扑救及人员疏散撤离。

3. 炎热夏季是用电高峰养老院尤其要注意加大对电线线路、电器的检查维修,防止 线路老化和超负荷用电 ,以免造成电器线路火灾事故。

4. 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用火 、用电方法,教育其不要卧床吸烟。

5. 养老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有关工作人员要设法引导疏散,为逃生人员指明各种疏散通道,同时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大家消除恐慌心理,有条不紊地疏散。特别是一旦发生火灾,一些行动不便的患者,年老体弱、卧病在床、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要重点进行援救,并及时清点人数。

养老院发生火灾老人应该如何自救

附赠养老机构夏季安全专项自查表


养老机构夏季安全专项自查表

机构名称: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督导内容

要求

存在不足

1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持证

要求应该持有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2

夏季安全教育(培训)

近期是否开展夏季安全教育(培训)


3

组织专题安全检查

近期单位是否开展专题安全检查


4

厨房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燃气报警装置测试检查记录和制度上墙


5

厨房设置灭火喷淋装置或配置灭火毯

1.2015年5月1日国家标准文件

2.灭火毯必须具备


6

厨房使用燃气符合要求

1.管道需明管、管道无裂缝(老化情况)。

2.管道周边1米内不能有易燃易爆。

3.灶台不能留有小火苗。

4.脱排油烟机及时清洗(查看脱排油烟机清洁状况)

5.厨房间不使用时除冰箱外,其它电源需关闭。


7

50 KG液化气钢瓶库房设置及使用符合要求

1.缺项不评分

2.库房中离地面20cm处应有通风设备(百叶窗)

3.周边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

4.灯的开关在门外,并有标识

5.库房周边有消防设施


8

配电间设置符合要求

1.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品,

2.悬挂“严禁吸烟”、“闲人严禁入内”标识。


9

消防控制室设置符合要求

1.可设消控室或值班室,也可与安保室合用。

2.要持证上岗(至少2个,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四级证),显要位置挂值班职责和操作规范,有报警系统、有灭火系统,有灭火联动装置的不小于12平方米,电源应独立。

3.要有外线电话,不堆放易燃品(被子、木柜均不可以),木制门也不符合规定。


10

安全标识设置符合要求

1.查看主要出入口有无安全出入口标识,灯光疏散指示标识位置应在走廊1米以下,间距20米,转弯处要有转弯标识,

2.还应有无障碍标识、轮椅标识、楼梯标识、台阶标识(台阶起止处有异色指示条),

3.看应急照明灯断电后是否亮。


11

疏散通道畅通

1.出口处有无堆物、

2.必须有2个出口,通道外面必须畅通、无阻碍物,一般门不上锁,失智老人区域门可以上锁,但当班人员都可以第一时间打开。


12

医用氧气瓶库房设置符合要求

1.非内设“缺项”

2.查内设医疗机构,是否专门放置,需直立放置,温度小于35度,配备灭火器、沙桶、防爆开关、“空”“满”标识、

3.周边10米以内不能有明火,不能有易燃易爆品。


13

消防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符合要求

查最近检查的蓝色单子,查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重点看电线有无裸露、老人房间有无小家电使用)


14

电气使用

1.无裸露电线

2.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3.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4.老人自带电器需经过机构同意(查看协议),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器具;电器使用须在院方受控状态(特别是电热毯)


15

明火

1.不得在院内随意焚烧物品(树枝或其他物品)

2.若设立佛堂,需使用卧香,配备灭火器,明火香不能够使用。

3.院内施工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配置灭火器材。

4.入住老人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生火取暖

5.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吸烟区或者吸烟室应该配备灭火器


16

室内使用吸氧装置

远离热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


17

燃气淋浴器、老人热水袋、开水炉

是否受控、是否有安全措施


18

其他

1.院墙周边、屋顶平台等不能堆放易燃物

2.电瓶车充电是否有制度、是否有序

3.员工宿舍是否有电线、电器使用隐患

❽ 我国居家养老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并没有出台关于居家养老方面的具体政策!只是发文说全国居家养老资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解决养老难的问题。都是指导性意见,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进力度!
唯一能够算上优惠的只有:

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8)一以贯之做好养老机构消防扩展阅读: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能否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养老金是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进行继承的。但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养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养老保险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取得。

继承养老保险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种是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我们知道,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限为10年。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交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因此子女有权利继承领取其父母的养老金。这里的养老金是作为父母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

❾ 新办养老机构在1000平方以下的消防要求有哪些

根据规定的是需要设置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的,根据防火规范8.3.4的第五款和8.4章节。
这个需要在当地消防支队队审核备案登记的、验收和开业检查的。

❿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哪些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 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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