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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民办养老机构

发布时间:2022-09-05 02:55:51

㈠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有关民营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㈡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环保、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模、布局以及发展方向。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第六条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定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事项的建议权,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或参与协调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及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公民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的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服务场所;
(四)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第九条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
(三)拟办民办养老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应当提交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第十条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等要求的,核发《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并书面告知设立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筹建批复书有效期为一年。民办养老机构在筹建批复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的,应当按照筹建批复程序,重新办理筹建手续。第十一条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医疗设施配套情况证明;
(四)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六)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
(七)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㈢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新政策

3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法制办获悉,山西省的《养老机构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项目投资额和财政负担比例进行分配。补助范围为国家投资的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中心、光荣院等养老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床均建设投资的80%进行补助,省级配套资金每年安排2500万元,剩余资金由各市(县)负担。

㈣ 私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㈤ 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政府扶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第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在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增床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床位运营资助资金,由入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第六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等标准;
(四)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限期在5年以上;
(五)连续运营1年以上,年度检查合格,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服务纠纷;
(六)床位入住率70%以上,其中,本市户籍老年人占总入住率90%以上;
(七)入住对象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八)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服务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第八条床位建设资助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资助。资助资金分期拨付,申请资助批准后拨付50%,满一年后付清余额。第九条床位运营资助标准,由入住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 元;
(二)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80 元;
(三)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 元。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第十条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齐申请资助材料之日起30 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将申请资助的机构有关情况和拟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送财政部门核对后拨付资金至养老服务机构。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机构组织核实情况后再予处理。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老年人户籍不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床位运营资助金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步核查,交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后,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财政直接支付给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㈥ 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

养老院的数目有限,所以民办养老院逐步受到关注,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是什么?办理养老院又有什么新政策?我整理了申办养老院的新政策与标准给大家,欢迎阅读!

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出炉了,我为你解答(详情入口↓↓↓)

☞☞☞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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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申办养老院的申请条件及注意 事项☜☜☜

2017年申办养老院新政策及标准

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 保险 、 教育 、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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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 报告 ;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有床位补贴和一次性建筑补贴,免征税。

民办养老院优惠政策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中规定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落实财政补贴,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有偿方式用地,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免土地管理费,统一规划。在社会福利项目、设施工程收费上酌情减免,并在相应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与此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贷款力度。各级单位、团体、个人限额内的捐款税费可以免除。用水、用电采取最优惠价格,相关部门应给予照顾。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暂免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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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申办养老院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申办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 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

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补充说明:

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

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设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能配套。

2)医疗护理上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大型养老机构具有规模优势,较为容易吸引一些有专业知识和 经验 的医疗人员加盟,从而提高了医疗护理的服务水准。特别是对那些有多种疾病的高龄老年人,可以使之有医疗保障的安全感。

3)休闲环境较好。大型养老机构在规划设计时,一般都会结合自有土地、空间的实际情况,建设一些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种植 一些花草树木,以营造一个幽雅休闲的环境。而这一切又都是老年人,特别城市中生活的老年人和子女最为关注的。

养老机构配套功能完善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1)医疗护理服务的配套。民政部门规定养老机构要配套设立医疗室,但医疗室能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疾病治疗和特殊护理要求吗?显然是不够的。就大型养老机构而言,入住的大都是在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为什么会出现高龄老年人居多的现象呢?一般是由家庭护理的成本和照顾难度决定的。只有家庭护理成本与养老机构收费相当时,或由于老年人身体状况需要医疗护理时,子女才会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这就对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的医疗室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试想500多名70岁以上的老年人,至少有50%的身体都有一些疾病,需要吃药、打针;至少有25%的老年人需要进行留医观察治疗,这样的病患者就诊和住院规模,应有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与配套。因此,大型养老机构必须通过合作,或独立申办老年病医院的方式,才能达到医疗护理功能上的配套和完善。

(2)饮食的科学合理套配。

养老机构的食堂首先必须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装修,满足基本的卫生要求和操作流程。其次,要针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特殊要求,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合理控制饮食数量和种类。

这条道路好走吗?不好走,很艰难。主要存在问题有如下方面:

1、投入大,回收期长。

既然养老机构产业化方向是规模经营、品牌经营,那么投入产出情况如何?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事实是,大家都认为养老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是有发展前途的,市场非常巨大,竞争格局尚未形成,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可为什么没有人愿意跨入这行业,特别是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个人不愿意投资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投入大,回收期长,无利可图。我们拿一个同等规模的养老院项目与房地产项目做一个比较,其结果就显而易见。假设在某市有一块10000万m2的土地,容积为3%,建筑面积30000 m2。养老院项目扣除减免的征地补偿费,建筑成本约1770元/ m2,总投资约5300万元,资金成本为年利率6%。养老院的规模按1000张床位计算,回收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一次性设备购置费,人均收费约8000元,10年的周转率为3次,共计约2400万元;床位费每人每月500元,10年入住率按100%计算共计约6000万元;其他收入抵扣经营成本。这样养老院项目回收投资需要10年,而且没有盈利。而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成本约2170元/ m2,总投资约6500万元,房屋销售价格3500元/ m2,回收资金约1.05亿元,包括建设期和销售期在内大概需要2年半到3年时间。结果房地产项目3年内不仅可以收回投资,还可获取约4000万元左右的利润。

2、租赁经营融资困难。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投资兴建养老机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常规做法。那么,租赁房屋经营养老机构则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这可以把近期的巨大投资,转化为分期的租金支出。但是,如果是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他人又怎样会转租给别人呢?答案只有一个,那一定是多年的“烂尾楼”。要完成一个“烂尾楼”项目,仍然需要较大的投资。由于是租赁来的房屋,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投入的资金必然被占压,不能通过抵押贷款等方式,将资金盘活,周转使用。因此,租赁经营融资困难是必然结果。我们以广州市良典养老院的经营情况为例。广州市良典养老院2002年承租了一栋94年的九层宾馆“烂尾楼”,建筑面积20000 m2,占地面积8000 m2,租期20年。有200多个房间,可设养老床位650张,每月租金近20万元,改造、扩建总投资约1500万元,投资回收期需要6年以上。虽说目前该院经营状况良好,但是由于股东投资能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原有经营的其他产业。由于经营权不能抵押贷款,为了筹措养老院的流动资金,股东只得向朋友借款,甚至将个人的住宅也做了银行抵押贷款。这就是养老机构在产业化进程的写照,是产业化进程中的融资难点问题。

3、医护人才引进难

大型养老机构的服务重点是医疗护理服务,而要引进有经验的、中高级专业医护人员难度较大。在医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机制,如果某位专业医护人员到养老院的医疗康复室工作,要想从初级职称向中高级职称晋升,这几乎是不可能。因此,大型养老机构不仅不能吸引专业医护人员加盟,也很难培养出自己的医护队伍。例如,广州市良典养老院引进一名主任医师出任院长,由于医疗卫生体制管理的原因,只得被迫辞去公职,放弃近30年的工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

4、经营风险大。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粗放式的医疗护理已经不适合养老机构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由于大型养老机构的企业规模较大,人们认为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因此对于医疗护理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老年人的子女往往不容易包涵和谅解,甚至有意将矛盾激化,向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程序方面推进,最终导致养老机构的赔偿。当然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有其积极一面,但养老机构由于医疗条件、人员素质的原因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从主观角度来看,大型养老机构都愿意开办与之规模相配套的老年病医院,但卫生部门的 规章制度 、审批程序等并不能予以支持,客观上加大了大型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

三、政府在养老机构产业化过程中的导向与支持

养老机构长期以来被人们认为是福利机构,是政府和集体的事,是慈善机构的事。要使之企业化运营,走产业化道路,也并非一件易事。特别是规模经营、品牌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倡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定位和优惠政策的支持。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政府能在如下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1、转变养老观念的宣传。

我国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倡导:“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孝道治天下”等。在这些思想意识的引导下,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没儿没妇的人,才会进敬老院、养老院。如果谁的父母、长辈进了养老院,就会被认为是不孝,老人家进了养老机构也会觉得脸上无光。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家庭结构的变小、子女工作和学习压力的增大,客观上已形成养老必须社会化的趋势,这不再是孝道的问题,而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送老人进养老机构是子女孝道的体现,政府支持发展养老机构是对人民群众的关爱。因此,政府应该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养老机构养老的好处和必然性,引导和培育养老消费市场的发展。

2、积极培育和支持养老机构的主力军。

政府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养老的问题不仅是那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普

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和学习,影响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安定。只有作到未雨绸缪,培育和支持一批大型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形成养老集团,成为引导养老消费市场的主力军,才能制止乱收费和不合理行为。政府工作重点是监督、检查国家现存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并协调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投资环境。

3、拓宽发展养老机构的资金 渠道 。

在现有各级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设法拓宽发展养老机构的资金渠道。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民政部门建立专项发展基金。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管理,但不直接用于养老机构。而是委托银行向有条件、有可能发展成为养老骨干企业的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帮助控制资金风险。二是在民政部门主导的慈善机构中,设立养老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募集来筹措资金,由养老基金会作为投资代表,参股或控股一批大型养老机构。这样既可以解决养老机构发展的资金需要,又可以通过养老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来控制和引导养老机构,使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稳健发展。

4、协调解决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问题。

医护人员队伍的建设是制约养老机构发展的大问题,解决的不好不仅会产生很多医疗纠纷,而且会让很多投资者望而生畏,影响养老机构的产业化发展进程。本文建议修改有关医疗配套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同规模的养老机构应相设不同规格医疗服务部门,分别为医务室、医疗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而且规定民政部门在些机构的设置中享有一定的权威性,卫生部门要予以配合,产并做好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只有这样,医护人员有了合适的工作岗位,才会投身于养老事业。同时,还建议在养老行业中建立健全有行业特点的护理职称体系和晋升机制。

5、改革养老行业的税收政策。

㈦ 应当怎样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公办”、“民办”两手抓,着力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多层面、全方位发展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福利院、敬老院的建设。二是满足多层次需求,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以开放的心态,坚持市场化运作,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兴办养老服务业。通过招商引资,建成高标准的养老场所,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是提升规范化水平,积极打造示范养老机构。提升软硬件条件,像理发室、食堂、休息室、心理疏导室、书画阅览室等,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等,让老年人居有所养、需有所应、闲有所乐。强化示范养老机构辐射延伸功能,推进养老机构规范化进程。

㈧ 政府应该怎样规范和引导民间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一是建立立法规范,使民间养老养机构有法有规可依,这样才能避免走偏。
二是加强监督和指导,对不合规不合法的问题及时处理,进行整顿。

㈨ 现在私人办养老院政府支持吗

养老院政府政策:
1.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拓展资料】
开设养老院的条件:
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
【法律依据】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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