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内容有哪些
老年人健康知识讲座内容如下:
1、老年人应注意用药。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肝脏排毒和肾脏排毒功能越来越弱。如果不是由于身体状况紧急需要服药,他们通常应该服用尽可能少的药物,更不用说混合多种药物一起喝了。
2、老年人应特别注意预防咽喉肿痛、头晕目眩、慢性支气管炎、风湿病、关节炎、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消化道疾病等病症。
3、老年人保健不忘合理调节膳食结构。
4、老人保健要重视加强体育锻炼,增强机体免疫力。
5、对于年长的朋友来说,保持良好的态度非常重要。老年人必须保持健康的生活习惯,并且必须保持良好的心情。在日常生活中,必须每天调整心情,到户外散步,养鱼,种花,种草,通过寻找生活中的乐趣来改善老年时的幸福指数。
⑵ 有关老年人的法律保护条例有哪些
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内年人年活容动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报告的通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9)》、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地方性政府规章: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部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老年人健身活动展示大会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动的通知;全国老龄化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失能老年人基本状况调查的通知、建设部公告第74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等等还有一些国际行的及澳门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⑶ 老年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1、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2、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3、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一、老年人面临的问题
1、养老问题
养老护理员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我国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约有3300万,如果按照3: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需要1000多万名,而从业人员不足百万,其中一半左右是文盲。养老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缺乏,暴露了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
很多老人都是被哄骗到养老院的,有人说带老人来串亲戚,有人说带老人来看病,等送到了养老院安顿下,孩子们立刻消失,这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也只能认命。
2、空巢家庭
空巢老人得不到应有的生活照料,生病也无人照顾,情感慰藉更是无从谈起。包含精神赡养诉求的案件明显上升,约三分之二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视了他们的精神需求。
精神赡养问题成了老龄化问题的新挑战,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如何给予老年人更多精神关怀,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
3、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
卫生部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近半数患有高血压等慢性病。老年人是一个多发病的群体。然而,我国老年医疗服务的制度、理念、体系均明显滞后。大多数老年人患有多种疾病,但医院分科细,流程繁杂,缺乏针对老年人的特色医疗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包含的内容包括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三、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政府部门申诉。而法院也必须受理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的诉求。人民法院以及有关部门不可以推诿拒绝老年人的合理诉求。
那么我们就看看关于老年人碰到的典型权益被侵犯的法律规条:
1.当老年人与亲属发生纠纷(赡养及抚养又或是经济纠纷时),可以向负责调解部门进行申诉,再由调解委会负责与家庭成员沟通,达成和解解决问题的目的。
2.当老年人因婚恋原因与家人产生纠纷(家人拒绝老年人黄昏恋的、拒绝抚养赡养老人的),有关部门对其家人进行严厉批评,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治安责任和行政处罚)
3.老年人申请索要赡养费抚养费的,法院会先执行子女支付赡养费。
4.老年人因国家公职人员的失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利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严重者失职人员给予撤职以及刑事责任。
5.老年人家属对老年人财产有诈骗、盗窃、恶意占有以及故意损坏的情况下,视情节轻重处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6.侮辱恶意中伤诽谤老年人的。处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⑷ 关爱空巢老人活动个人总结范文
为了更多的关爱空巢老人,大家纷纷参与关爱空巢老人活动,大家一般会在活动结束之际写 个人 总结 。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参加关爱空巢老人活动的个人总结 范文 ,欢迎阅读学习。
关爱空巢老人活动个人总结篇一
曾不止一次听过这样一句感慨“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也许你只是把它看作“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无聊感慨。但我想说,这真真切切是对老人晚年的写照。或许是因为年轻,或许是疏于对老人的理解,我们无法体会和感受那已近暮年的孤独和悲凉。老人,那抹孤寂而祥和的阳光,需要我们给与更多的关爱。
为响应中国红十字会的号召,关爱空巢老人,同学们在包头市先锋路展开了一次大型的调查活动。同学们走进社区,走入每一个老人的家,把自己的热情与爱带到每一个老人的身边。与他们唠唠家常,分享欢乐时刻。当看到他们真心的笑容时,我也终于为自己此行找到了意义。与他们的交流,让人身心都非常舒坦。他们会像自己的爷爷奶奶一样握着你的手唠唠叨叨;会因为你的一个小小的玩笑而开怀大笑;会轻轻抚摸着你的脸说“年轻真好”“大孙女真好”。而此时我的心里也绽开了大大的幸福。当然,他们也会给你讲一些人生的经历、生命的感悟。尽管爷爷奶奶已经年迈,行动也不再方便,但他们却有着一颗年轻的心。他们不仅对当今的时事知之甚详,对流行的看法也颇有见地。平时也会参加一些活动,谈谈养生之道。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发现他们不仅学识渊博,还非常的风趣。这与我想象中食古不化的老人相差甚远。听着他们的讲述,一种深深的钦佩感油然而生。但是,他们也提出了他们的苦恼,他们太孤单了,平日的生活也太单调了。他们非常希望能与年轻人多待些,也能有更多的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
社会需要爱的传递者,需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精神,我们需要做的也许只是静静地坐下老,倾听他们的心声,陪他们笑笑。我们一个简简单单的付出就能给他人带来快乐,那么又何乐而不为呢?我们每个人都有爷爷奶奶,也都有变老的一天。我们要用心去体会他们的感受,用心去关爱他们。尽管已近黄昏,我们也要让它幸福满天。我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爱老人,也祝愿天下所有老人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关爱空巢老人活动个人总结篇二为空巢老人提供志愿服务是万达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载体之一。关爱老年人,尤其是独居或生活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点内容。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20__ 年7月万达社区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以来,万达社区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万达社区近一年来“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行动”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生活照料,让空巢老人“称心”。为保证关爱空巢老人志愿服务的实效,市民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在实施居家养老工作前期对社区的老年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入户调查。通过调研,了解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在为老人提供全面服务的同时,注重针对不同层次老人的不同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比如针对80岁以上高龄老人和生活困难低保户老人实行无偿服务,使许多空巢老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各种帮助。社区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重点,建立健全基层为老服务队伍,通过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多种 渠道 做好为老服务工作,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老年人按要求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心理抚慰,让空巢老人“舒心”。组织具有心理学知识的志愿者,位的老年志愿者,通过电话问上门慰问、为老人读报、陪老人聊天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精神寂寞、有心理疾患的空巢老人提供心理关怀志愿服务,随时了解空巢老人的精神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使空巢老人摆脱孤独寂寞,保持健康的精神状态。社区以“奉献一片爱心、参与志愿服务、温暖空巢老人”为主题,在全社区开展了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教育 活动,
三是健康保健,让空巢老人“暖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空巢老人建立了《健康档案》,定期开展老年健康保健知识讲座,为困难空巢老人提供义诊、保健咨询等志愿服务。社区志愿者还为患病的空巢老人提供陪同就医服务。 四是法律援助,让空巢老人“安心”。组织具有 法律知识 的志愿者,特别是一些身体健康的已退休法律界人士,通过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为有法律纠纷的空巢老人提供司法援助。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和物业部门对空巢老人的居住环境进行重点监护,确保空巢老人居住环境安全。
五是文体健身,让空巢老人“开心”。万达社区充分利用老年活动室、体育健身设施等,组织开展社区老年体育、 文化 娱乐活动,定期组织空巢老人参观旅游,感受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丰富了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万达社区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社区志愿者、低龄老年志愿者、文明单位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家庭志愿者和医疗卫生、法律、文体志愿者采取“一对一”、“多对一”等不同的服务形式,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地开展志愿帮扶活动,为老人提供包户、定期、接力式亲情服务,真正实现了解心声、排解忧虑、解决困难的帮扶目标。
一是以社区服务为基础,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通为老服务热线电话,依托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社区医疗服务站、法律援助站、物业公司等为空巢老人就近、便捷提供多层次、网络化的志愿服务。
二是以社区居民和驻地单位为主体,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伍。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组成义工服务队伍;由乐观向上、身体健康的低龄老人组成关爱服务队伍;由法律、医疗保健、家政、心理咨询等具有专长的人员组成专业志愿服务队伍。
三是以分类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发挥具有专业特长的志愿者作用,为空巢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组织开展义诊、家政、精神慰藉以及法律、心理咨询等志愿服务活动。
关爱空巢老人活动个人总结篇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增长的趋势日益明显,关爱空巢老人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出现在空巢老人中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关爱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对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我社区逐渐步入老年人社区,空巢老人问题越来越突出,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社区妇联决定开展“关爱空巢老人 让爱扬帆远播”的活动。
社区妇联十分重视本次活动,专门成立“关爱空巢老人服务小组”来负责本次活动。组长由社区书记祁柱均担任,负责整个活动的统筹规划。副组长由妇联主任祁丽云担任,负责活动的全面工作。服务小组的成员由计生服务组成员、团委志愿服务队队员和社区办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在成立服务小组后,我们立即开展社区空巢老人的调查,在各居民小组的配合下,对社区存在的空巢老人作登记存档,作为日后开展工作的材料。
4月20日,服务小组的队员到超市选购了大米、食用油和新鲜水果。我们逐一到空巢老人家进行探访。老人们对我们的到来感到非常开心,连连表示感谢。我们陪着老人们聊天,听他们讲过去的历史,听他们诉说自己内心的空虚,听他们反映生活的困难,听他们感谢当今美好的生活……在聊到兴致高时,老人们手舞足蹈,甚是可爱。我们跟老人们谈现今的民生政策,跟他们聊社会趣闻,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开心结,快乐生活。他们表示,儿女不在身旁确实多了许多的牵挂和寂寞,不过儿女们也有自己的难处,自己也不能给儿女添烦恼。只希望儿女们多给家里打电话,多回家看看、坐坐。服务组的成员把老人们的心愿记下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会作进一步的沟通,一方面我们加强与老人子女的联系,让他们明白老人的心声,一方面组织社工、志愿者定期到老人家中探访。
为了让广大老年人生活的充实、快乐,社区妇联将定期在组织老年人活动,除了开展慰问活动还会举行各类的文体活动,如老年人文化周末等等。社区妇联将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空巢老人带去一份快乐,献上一份孝心,送上一份关怀,让他们感到温暖。
我社区不断探索解决关爱空巢老人问题,积极发挥各个部门的力量,共同关注空巢老人,既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美德,也让我们从中学会了感恩,学会了奉献爱。我们将会将这种服务精神一直发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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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举办老人对于手机诈骗的讲座,你怎么举行
举办此次讲座,主要是针对老年人这一受骗群体,围绕在老年群体中高发的‘冒充公检法’、保健品诈骗等几类诈骗进行了详细介绍,有针对性地提高老年人的防骗意识。”断绝个人身份证信息及金融事务往来业各即可。这是重点重点,其次是学会手机上图片微信等一切重要宣传资料保存及如何事后查阅,真正为你需要服务!
⑹ 老年人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包括哪些
包括,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⑺ 关于老年人法律条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⑻ 法律大讲堂20220211 的重要内容
这期《法律大讲堂》的主题为婚恋中的民法典, 被抛弃的女人。
具体讲述了两个案例:案例一,女子肖云与男网友白威闪婚后,却暴露了婚前一个难以启齿的秘密,她患有尿毒症,白威因此感到被欺骗了;案例二,妻子宋梅的一种观念竟让十几年的婚姻亮起红灯,丈夫李俊还铁了心的要离婚。
《法律讲堂》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一档法律知识类栏目,通过专家主题讲座加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