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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协会机构养老分会

发布时间:2022-09-01 01:12:41

1.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简称:CEH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一、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
二、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
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
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而兴办相关实体。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将其从局部向全社会推广,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
八、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
九、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是本协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境外聘请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的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已在社团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研来究、信息交流、业务自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展览展示、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协会开展健康产品推广工程,向社会推荐有利健康的相关产品。
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理事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隶属的办事机构。
协会主管、主办《养生大世界》杂志,目前已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本协会,为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做贡献。

3. 中国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CH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中国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同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10.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保健食品、功能饮料、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九、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 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卫生部与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条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注:本章程已经民政部核准并经国务院审定。

4. 养老协会是有国家卫健委和人力资源局同社会保障局合力监管的一个协会吗养老协会是有国家卫健委和人力资

摘要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5. 中国保健协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保健协会是由中国健康产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组成的行业机构,是真正由企业自己当家作主维护行业自身权益的组织。

中国保健协会将坚持“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的宗旨,致力于健康产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法律规范、产品研发、市场管理、行业自律及标准化建设等各个方面为中国的健康产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成为代表行业公信力的权威机构。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1.开展行业、市场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情况,分析行业形势,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或预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展览、论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等活动;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咨询;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

3. 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 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及维护行业信誉等工作。

5.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6. 中国老年健康促进会是什么组织机构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5年成立。会长由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同志担任。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选举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李深任会长(法定代表人), 耿精忠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协会是由一批从事老年保健事业的医学保健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组成。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
协会本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协作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把协会办成知名社会团体。
协会的会徽:以三片绿色银杏叶为主题,象征健康与长寿,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代表着老年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向广大中老年朋友宣传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
(二)培训保健及疾病防治专业人才和工作者。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开展学术交流,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三)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展览会,协助企业推广高质量、高科技的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
(五)兴办实体。
(六)开展一切有利于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的活动。
协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展览展示、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协会开展健康产品推广工程,向社会推荐有利健康的相关产品。
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理事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隶属的办事机构。
协会主管、主办《养生大世界》杂志,目前已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本协会,为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做贡献。 红色健康行是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和中国健康基金会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康讲座,主要目的是宣传心脑血管知识,减少心脑血管的发病率,复发率,死亡率和至残率,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和谐社会的建设!

7.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红色健康行是个什么组织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5年成立。会长由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同志担任。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选举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李深任会长(法定代表人), 耿精忠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协会是由一批从事老年保健事业的医学保健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组成。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
协会本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协作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把协会办成知名社会团体。
协会的会徽:以三片绿色银杏叶为主题,象征健康与长寿,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代表着老年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向广大中老年朋友宣传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
(二)培训保健及疾病防治专业人才和工作者。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开展学术交流,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三)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展览会,协助企业推广高质量、高科技的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
(五)兴办实体。
(六)开展一切有利于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的活动。
协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展览展示、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协会开展健康产品推广工程,向社会推荐有利健康的相关产品。
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理事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隶属的办事机构。
协会主管、主办《养生大世界》杂志,目前已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本协会,为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做贡献。 红色健康行是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和中国健康基金会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康讲座,主要目的是宣传心脑血管知识,减少心脑血管的发病率,复发率,死亡率和至残率,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和谐社会的建设!

8. 揭穿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骗局!

现在保健品国家抓的紧啦,那些打着某某协会的社会人员又改卖器材了,什么按摩床啊,吸氧机,制水机,泡脚盆,什么治疗仪等等,千篇一律的模式,先发广告纸通知在某某剧院,或者酒店举行国家性质的讲座或论坛,邀请某某讲师亲临现场免费什么健康讲座,(其实就是社会人员组织的圈钱机构,)一开始什么活动总监上场,宣称国家举办,邀请到某某大学什么讲师前来,(其实国家举办的都有正式的公安批文,或者公安备案文件,这些他们是拿不到的,公安不会傻的拿出书面文件给这些社会组织的团体,尽管有可能打点过,但也限在不出大问题,或者集体性事件的时候)
接着讲师上场,一般都比较眉清目秀,宣称自己某某大学,或者医学院毕业,受什么组委会委托,创建和谐社会,关爱中老年健康而来,接下来,每天讲一些小处方,小偏方,网上都可以查到,基本上都是些很麻烦并且长期服用的方法,一般老人是坚持不下来的,每天结束以后发一些小礼品,吸引中老年人前来,过个五六天基本已经博取到信任度以后,好戏就开始上场了,一开始对外宣称的国家组织的,有爱心企业支持的爱心基金要送出去,但是要用一种方式,而这种方式是你对我好,而我对你加倍好的方式,我们这边一开始收了一元钱,退还了五元钱,藏到甜头的老人家自然觉得很划算,紧接着第二波又来了,宣称第二家爱心企业捐赠的爱心产品登场,价值一百快左右,照顾给老人只要30元,30元交上去以后,领到一瓶发水,说是全草本,其实明眼人一看瓶上的标识就知道是全化学的,就跟牙膏上的尾管颜色标示一样,绿色是全草本,黑色是全化学,不过产品怎么样并不影响,因为紧接着,大米上场了,5公斤的大米价值20元大家都知道,花了钱的老人都会有一张卡,凭卡都可以免费得到一包,然后再送几块钱的酱油,最后又给了5元钱,老人们欣喜若狂,有这样的好事,白拿了一百左右的洗发水,30元钱变相的都退给我们了,老人的信任度更高了,接下来门槛提高了,带来了一款价值300多的产品,高科技棉毛衫,一顿乱吹,包治百病,照顾给老人只要110元,老人们一阵疯抢,(其实在网上查,只是20元左右的衣服,)过一两天又退回了120元,白拿衣服又赚钱,真是个好组织,接下来收了320元,不出意外的又照单全退给了老人家,(其实不是人家心肠好,只是你们不够肥,后面继续看)这时候所谓的健康门店开张了,(其实就几张椅子,一个桌子,一些泡脚盆啥的,)目的,估计是拿营业执照,或者在门店卖东西而已,
怪不得这几天这么多朋友都发烧感冒了呐!原来有这个说法啊!
这个月绝了!!!听说这个月是鬼月,非常多人感冒发烧,非常多人失眠,非常多人大哭一场,非常多人比往月压力大,鬼比人旺气,最近很不顺的人转! 踩大鬼小鬼 踩死小人
@最近不顺的双子座、处女座、金牛、天蝎、摩羯、天秤、水瓶、狮子、巨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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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9.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介绍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5年成立内。会长由卫生部原容部长钱信忠同志担任。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选举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李深任会长(法定代表人), 耿精忠任副会长兼秘书长。协会本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协作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把协会办成知名社会团体。协会的会徽:以三片绿色银杏叶为主题,象征健康与长寿,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代表着老年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10. 有没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养老行业机构

有,国家政策是比较多的:
随着“老龄化社会”渐趋成形,国内养老服务业已经明显滞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未来几年,养老服务业所涉及的医疗、地产、服务甚至金融支持等政策将陆续出台,养老产业尤其是“以房养老”等业务有望开启新的成长窗口。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此外,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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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保健协会机构养老分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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