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Ⅱ 国家对办敬老院有什么政策
第一,根据《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院》规定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方式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分两年给予补助,每年审核一次。年度运营补贴按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元的运营补贴。
《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院》明确凡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均可在每年的3月,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或年度运营补贴。凡获得资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五年内不得变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不得改变养老服务功能,否则须全额退回资助资金。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
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
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后免征养路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五、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2)公办民营养老院文件扩展阅读:
养老院申办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Ⅲ 私人办养老院国家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内。
1.设立方面:
建设补贴(一次容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zd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经营方面:
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版的补贴,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3)公办民营养老院文件扩展阅读:
1.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
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2.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
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权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Ⅳ 私人能开养老院吗对于民营养老院国家有何补助优惠政策如何办到哪办
个人可以开办养老院的。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开办养老院分两种,一种是盈利性质的,到工商局注册,工商注册没有补助优惠政策;另一种是非营利性质的,到民政局注册,享有国家相关优惠补助政策。 中国敬老院网 有专门开办养老机构流程窗口,建议去咨询一下。
Ⅳ 个人建养老院怎样办手续 。
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
二、办理机构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
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后,要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可以正式营业。
八、政府支持公民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民独资或与政府联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更详细的政策尚在制定中建议最好去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详细咨询一下,各地的政策应该会有所不同!
(5)公办民营养老院文件扩展阅读:
民营养老院
民营养老院,相对于公办养老院。民营养老院,是由民间团体或这个人主办,再就是民办公助式的养老组织、机构。 …上世纪60年代初,军烈属残废军人才能入住,那是公办的,相继五保户也可以入住了(改革后)。
1988年,全国农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个县(县级市)在乡镇普遍办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办起了敬老院。
开办养老院的不利条件
甲、高诉讼率行业
引起诉讼的原因虽然很多,但较多的还是:
1、标准与执行不一致问题
所谓的标准,就是老人入院时院方承诺的标准;所执行的标准打了折扣,有了水分。
2、摔倒、安全问题
老人摔倒,不论什么原因都是难免的;换言之,“老人在他自己儿女家里挨摔也是难免的”。在自己家里他们自己当然不去打官司;若是在养老院…那可就不是悄无声息的事儿啦。
——开办养老院,先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见本词条第四节,第1条“执照”)
3、其他的问题
观念问题(略)
乙、经费问题
甲、问题症结
经费问题,说到底它是个经营问题、收费问题。
1、收费高了没有人入住;收费低了入不敷出,难以为继。从高收费找出路是没有可能的。
2、房价、职工工资、设备,水电等等费用都是一定的不能变的,即固定开支或不变开支。用在老人上的开支费用绝对不能刻薄,在这里所谓的“节约”,那绝对的是浪费,必将付出成倍的代价。
Ⅵ 河北省对公办民营的敬老院有政策扶持吗
河北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养老机构
目前,我国城市中48.5%的老年人有各种各样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而目前其服务总满足率只有15.9%。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相对超前于经济社会的现代化,社会养老能力极为有限,老年照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服务跟不上老年人日益增多的照料需求,老年人的照料问题已成为老龄保障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将个人、家庭、社区整合到老年人照料体系中作为政策性措施一并考虑,使这三个基础性层次的支持政策缺位或不足。因此,政府必须在完善养老服务的立法保障、体制创新与主体激励、政策支持及财政扶持方面加大力度,保障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健康运行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
发展养老服务业是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立法部门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突出养老服务业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等各方在推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二)推进养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用于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立法部门应抓紧出台《养老保障法》、《医疗保障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为老年人口在经济收入、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制定统一养老服务的法规
养老服务需要有统一的标准来保证服务的质量。我国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养老服务业的服务标准,另外,还要明确某一服务项目的内容,确定被照顾老人和服务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在老人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时有相应的依据来划清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通过服务体制创新与照料主体激励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老年服务事业领导机构的领导力
老龄化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养老服务问题涉及财政、社会保险、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管理养老服务事务的权威部门。因此,建议成立养老工作委员会,由其全权领导养老服务方面的各项工作。养老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养老服务的发展规划,拟定财政预算,报请人大批准,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发现养老服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案;同时要为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和对养老服务有迫切需求的老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补贴;出台促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激励政策,为养老服务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配合立法部门出台相关法律,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筹划财政预算和制定各项政策及监督的落实情况。
(二)加快老年服务事业的体制创新
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是老年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各种优惠政策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服务事业的建设,对社会办的老年服务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组织或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
(三)建立健全资助老年家庭照料的激励机制
由于家庭养老的传统将长期存在,家庭依然是老年人得到照料的主要场所。据2009年《吉林省65岁老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明,老年人有在家庭照料的强烈愿望,有98.98%的老人希望在家养老,不愿意离开家人。因为家庭养老与其它养老方式相比,具有获得精神慰藉、亲情体验等无法比拟的优势。事实表明家庭成员依然是解决老年照料问题的主力军,应重视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很多国家通过减免税收、优先供房、优先贷款等方式补助赡养老人的家庭。如,新加坡、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其老年人与子女同住比例均在70%以上,除传统“孝”文化因素影响外,其与政府的努力推进和倡导是分不开的。韩国政府1989年再次修订“老年福利”规定,之后又修订了家庭继承法,规定侍奉父母的子女应比其他子女多继承50%的财产。这种以立法方式确立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对其照料劳动的价值认可、肯定,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对养老家庭给予经济方面的支持,同时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对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经济收入等问题给予优惠和倾斜,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性支持。
(四)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
据“2009上海万名老人养老需求”系列调查显示,在面临日常生活照顾、生病照料、日常烦恼倾诉及理财需求时,被调查者的求助对象首选是“配偶”,其次是“子女或其配偶”。在日常生活照料和生病看护时,这个比例高达90%以上。但他们的子女大多是人处中年,不仅工作负担重,而且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从而使子女面对自己年老多病、需要照料的父母力不从心。同时,对子女来说,家庭照料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势必影响其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从而影响其收入,同时长期疲劳势必影响其健康状况,这种状况反过来会影响老年人照料的质量。因此,应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建立健全社区服务支持体系,以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的照料质量。
在社区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站,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等形式,开展看护照料和家务服务等项目,支持家庭成员照料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服务一方面缓解了家庭照料者的压力,能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改善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养老的有效支持手段;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城市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增大,开展社区照料服务也是解决就业的有效途径。此外,由于大部分社区服务实体规模小、投资少、微利运营,政府一方面应为社区老龄服务业提供信贷、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手段,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如,对申请老年服务业的企业、个人,工商部门应简化注册手续和程序,放宽注册条件,提供免交注册费等优惠政策。对于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老龄服务企业,政府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根据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多少给予适当奖励或政策优惠。同时为提高老龄服务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政府可给予培训费用的补贴和代培等优惠政策。
三、以优惠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一)土地优惠政策
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地。对民政部门已批准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应予以优先考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需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简化审批手续,优先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应在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税收优惠幅度。对经审定合格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征养老服务项目的营业税;对由下岗职工兴办的养老服务企业,按下岗职工和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对进口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设备、专业医疗康复器材及其他专用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关税优惠。另外,为鼓励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捐助,政府可对捐助者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三)养老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
打破由政府和福利机构包办养老事业的格局,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投资兴办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机构,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格局。通过低息贷款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拨款数额的增减,体现政府关注的重点,达到控制社团行为的目的。政府还要进行广泛的动员,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因此,社区养老服务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社区动员,社会资本支持。
(四)养老保障政策
扩大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将城镇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改革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努力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差距,促进分配公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以保证低收入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使养老保障政策惠及更多的老人。
(五)医疗保障政策
完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政策,全力执行新医改方案;提高医疗保险的优惠标准,尤其要减轻健康状况较差且生活困难老人的医疗负担,通过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药品报销范畴的方式来降低老人的医疗费用,将大病统筹纳入医疗保险的范围,根据政府、企事业单位、个
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转变“看病贵、看病难”、“因病致贫”的局面。对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经营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医”。
(六)鼓励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政策
高昂的专业护理费用和医疗费用让老人望而却步,因此,要出台政策鼓励建立并推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应由国家强制实施,各地方政府具体运营,被保险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保。筹集的资金应由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和国家、各地方政府提供的补贴构成,以基金的模式运作。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与给付之间的相关性不应太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以护理服务作为主要的给付方式,再辅以现金给付。被保险人绝大部分的护理费用由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而个人只需负担一少部分。个人缴纳的保费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率计算,不同的护理级别需要按照不同的费率缴纳保费,而给付时则应根据个人实际身体健康状况、护理级别来确定。保险费可在个人的月收入中按比例扣除。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作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力补充,它的实施可减少个人、家庭和社会在老年护理方面的经济压力。
四、以有效的财政投入扶持养老服务体系运营
(一)对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政府应根据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对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给予必要补贴,以便帮助这些服务机构降低先期投入成本。在政府的财政扶持下,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内容由易到难、服务顺序由急到缓、服务项目由少到多的原则逐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二)对居家老人补贴
政府应对生活困难的居家老人给予货币补贴,以便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对那些健康状况较差、有迫切养老服务需求的生活困难老人和为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人通过发放“养老服务券”的方式进行经济补贴,同时还要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种类及扩大受益人群。
(三)对养老服务人员补贴
为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培训费用若单独由社区承担会给社区建设增加极大的负担,若单独由服务机构来承担这部分费用会给其经营造成沉重的包袱,若完全由服务人员来承担又会极大地挫伤他们的工作热情。因此,培训费用的承担应遵循由政府财政、社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来共同承担的原则,这样既可为社区、服务机构减轻压力,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还可避免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加快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步伐,服务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就可享受政府补贴,一方面可鼓励服务人员接受专业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可吸纳更多的高素质人才从事养老服务事业,增强服务队伍整体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信息化的投入
Ⅶ 国家对养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对于民营养老院相关补助有: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就设立方面: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经营方面: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每月的补贴,各地不同。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国家(指民政部)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包括民营、个人办养老院)有优惠政策,但这种政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存在很大差别。
比如东部沿海地区,因经济发展较好,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实行资金扶持:一是建设补贴,分为新建、改建两种标准;二是入住老人补贴,分为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标准;相关税的减免;土地划拨。
比如天津对个人开养老院的按人头给于800到2万的补贴,具体有当地民政局负责,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民政局。
(7)公办民营养老院文件扩展阅读:
补助条件
除满足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资助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 37/T 2721-2015)、《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
(2)医疗功能完善。单独建设的老年养护院、护理院,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相应医疗科室,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中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养护院和分支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审批,分支医疗机构应达到《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医疗条件。
(3)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4)配备一定数量的护理人员。
Ⅷ 现在国家对个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优惠政策啊
优惠政策如下:
从哈尔滨市市民政局获悉,哈尔滨市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费减免政策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兴办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的,可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哈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业务。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对养老院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规划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工业地价办理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乡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8)公办民营养老院文件扩展阅读: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前提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40%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Ⅸ 养老院是公家的还是民办的,如果是民办的需要什么手续
养老院有公办的也有民办的。
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
(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
(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享受优惠政策:
(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
(二)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
(三)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如下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Ⅹ 私人开办养老院有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